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注册会计师论文,体制改革论文,思路论文,我国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按效能优先理论与和谐理论
构建CPA 行业的政府监管体制,明确
监管责任。对CPA 行业实行监管的目
标是:提高经CPA 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的质量,尽量降低已审计会计信息的
风险,使报表使用者不至于因为信息
的可信度而做出错误决策。政府各行
政监管部门应围绕这一目标实施监
管,尽量整合、集中监管力量,节约监
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各部门应相互
配合,共享资源和信息,尽可能避免各
自为政、重复检查。目前比较可行的做
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监督承办金
融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CPA;工商
行政管理局和税务部门尽量简化对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查程序;考虑到证监
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相关监管职责过
于重大,目前情况下无力会同财政部
门等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查。证监会依照《证
券法》及其颁布的信息披露准则对上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若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则有权追查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也可定期
组织专人评价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凡查出属于会计
师事务所和CPA 应承担审计责任的,
均交给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处
理。仅由财政部门一家政府机构实施
对CPA 行业的行政监管,但财政部门
必须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应出台《财政监督法》、《财政部门
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准则》等,明
确财政部门实施CPA 行业监管的以下
事项:①在监管内容上,以《注册会计
师法》为依据规范监管内容,规定监管
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对CPA 行业监管
的辅助地位,因为财政部门财政监督
任务繁重,CPA 行业监管只是其监督
内容的小部分,CPA 行业监管应以行
业自律监管为主。②在监管机构与人
员安排方面,财政部、财政厅(局)必须
设立专门监管CPA 行业的监管机构,
监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考试选拔,必
须是具有CPA 知识水平、实务能力强、
品行端正、诚信守法的人员。③监管报告要统一规范格式、突出重点、有可比
性。④在监管责任方面,与《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相协调,明确会计报
表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监管责任,
这三方面责任不可替代,但监管人员
有意过失、不作为均要负连带责任。政
府应该从过去的只强化被监管者的义
务向强化政府的责任转变,从过去只
强化政府的权力向强化被监管者的权
力转变,建立责任诚信政府。
2.建立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
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安然事件
后,特别是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
员会(PCAOB)对CPA 行业实行独立监
管后,对如何改革我国CPA 行业监管
体制的探讨一度成为我国会计研究的
热点问题。主流观点认为我国也应建
立独立监管体制,如黄世忠、杜兴强和
张胜芳建议在我国构建由全国人大或
国务院牵头,人大法工委、财政部、经
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证监会、审
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权威政府部门
的有关领导组成的会计监察领导小
组,对CPA 行业实施独立监管。刘明
辉、张宜霞提出可考虑增设由国务院
授权,主要由独立的投资者代表、政府
司法部门及高校会计学、经济学知名
学者组成的公共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与协调。谢德
仁认为从逻辑上讲选择独立监管模式
无疑是最优的,但从实践上看,只有将
政府与市场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将
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起
来才能推进CPA 行业的管理,而独立
监管模式正是这种结合的代表。叶友
认为独立监管模式符合政府经济职能
和行业协会本质,应积极探索适合我
国具体情况的、有中国特色的CPA 行
业独立监管模式。
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独立监管模
式,因为由民间机构选拔独立监管人
员不具有权威性,由政府机关选派独
立监管人员还是会回归到政府监管模
式上去。实际上,PCAOB的运行效果
如何,是否优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对CPA 行业的自律监管等,都有待实践的检验,我国不宜盲从。为
此,笔者建议,建立以行业自律监管为
主、政府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行
业自律监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政府行政
监管由财政部门执行。
财政部门对CPA 行业的行政监管
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CPA 行业的
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目的
都是促进CPA 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
社会公众利益。在此基础上,应分清两
者的监管责任:注册会计师协会对
CPA 行业实行日常监管,负责拟定并
落实准则,指导、督促CPA 公正执业,
为会员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等;
财政部门对CPA 行业实行例外监管、
理性监管,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
设立,对会计师事务所和CPA 的执业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同时
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监管职
责的履行情况。当会计师事务所和
CPA 出现执业质量问题时,财政部门
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承担监管责任和
连带责任。
3.摆正行业自律监管协会的位
置,进一步明确行业自律监管的职
能。财政部门是CPA 行业的行政监管
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是CPA 行业的
业务监管组织。按照独立、客观、公正
的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协会首先应
该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职业组织,不
应再是财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其
次应是一个不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民
间职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一
个民间职业团体,其人员配备应主要
由会员选举产生,不能由财政部门或
其他政府机关指定,主要领导不应由
政府官员担任。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
师协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
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
导的关系。
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以
来,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在努力
履行财政部门委托的监管职能,为我
国CPA 行业监管做出了巨大贡献。所
采取的监管措施如: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作为
行业监管突破口,对上市公司审计中“炒鱿鱼,接下家”予以重点关注;将监
管重心前移,积极推动业务报告制度
和谈话提醒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工作事前、事中警示制度和技术
援助制度;发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
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为健全行业自
律监管、提升CPA 行业国际化水平发
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为进一步强化监
管,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地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完善自身的自律体
制建设,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
处三方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体系;加
强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严格选拔人才,
尽快充实监管力量。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垂直
一体化业务领导,自上而下设立监管
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2)拟定质量标准和职业道德规
范并敦促其执行。财政部门利用行政
手段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和CPA 执行行
业规范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则监督会计师事务所
与CPA 遵循行业规范的情况。
(3)实行同业互查制度。各省级注
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统一要求、统一标
准的同业互查组,建立以执业会员为
主、非执业会员为辅的同业互查队
伍.我国目前共有执业会员6.3万人,
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利用非执业会
员的力量进行同业互查,一方面可缓
解现有CPA 力量的不足,另一方面可
使非执业会员具有更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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