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对平权措施的争议--对联邦最高法院两项判决的分析_法律论文

美国宪法对平权措施的争议--对联邦最高法院两项判决的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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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89(2004)01-101-004

美国平权措施是在某些领域,给予少数族裔以特殊优惠,弥补长期来白人与少数族裔 的历史不平等,保障宪法赋予少数族裔的平等权。但是从上一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它却 受到了白人挑战,白人提出这是对白人的不平等,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这一宪法争议 特别反映在大学入学政策上,近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作了两项判决。

2003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两项判决,这将是2003年最重要的判决。第 一项判决是《格鲁特对伯林杰》(Grutter V.Bollinger),针对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入 学政策。第二项判决是《格拉斯对伯林杰》(Gratz V.Bollinger),针对密歇根大学部 的入学政策。密歇根大学是美国著名的八所“常春藤联盟”学校之一,为实现学生群体 的种族多元化,该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实行少数族裔配额制的特殊政策。伯林杰是前任 密歇根大学的校长,格鲁特是一位白人青年,于1996年申请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入学许可 被拒。格拉斯也是白人学生,于1995年申请密歇根大学部入学许可被拒。[1]格鲁特和 格拉斯两人分别向联邦地方法院控告密歇根大学的入学政策对白人“反歧视”,违反联 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护的“平等权”。两宗案由联邦地方法院一直打到联邦高等法 院,各有胜负,最后一起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入学中的平权措施

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为了促进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考生,在全院学生总数的比 率,采用一项入学政策,将申请人的种族,列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大学 平均成绩、法学院测验分数(LSAT)、社区服务、特殊才能等。至于密歇根大学部则更进 一步规定,申请人总评分为150点;其中特殊才能最高可获5点,密歇根州居民获10点, 校友的子女获4点,社区服务得5点等。可是非裔、西裔、印第安裔,学校自动给每一申 请人加20点。满分虽是150点,但一位申请者若得到100点以上,便会被录取。换言之, 只要是特定的少数族裔,便可自动得到1/5的优待加分。因此,一位白人和一位黑人如 果其他成绩相同或相近(20点之内)黑人会被录取,而白人将被拒绝。

因此,所谓入学中的平权措施,就是大学在录取新生和分配奖学金时,在成绩相同或 相近的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裔、西裔和印裔考生。密歇根大学院对上述三个族裔实行低于 白人和其他族裔的招生标准,并还制定一套综合计分标准,凡综合分数超过100分的即 自动录取。

平权措施的宪法依据

上述两案受到全国关注,因为它们关系到平权措施是不是符合美国宪法这一关键问题 ,其主要宪法依据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人民受平等的法律待遇。多年来,最高 法院一再解释,政府对人民,不得种族歧视,政府既不能用种族去歧视和剥夺少数民族 的权利,也不能用种族去优待少数民族;因为政府如果优待了特定的一群人,便是亏待 了其他的族群。因此,应否在平权措施下,保留给少数族裔在某些范畴下的特许配额的 优惠。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于1866年通过,它与第13条修正(1865年通过)、第15条修正案( 1869年通过),都是美国南北战争后给黑人公民权的宪法保障。宪法第13条修正案共两 款,规定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区内,除了用以惩罚已正式定罪的罪犯 外,不准有奴隶制度或强迫劳役存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共五款,与此有关的为第一款 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为合众国而受其管辖的人,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 ;并又规定,众议员人数,按各州人口分配,即黑人人口不再以3/5计算(不纳税的印第 案人除外)。这使得黑人也包括在“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被赋予公民权。宪法第15 条修正案共两款,宣布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对于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 或曾为奴隶,拒绝或剥夺之。由此可见,这三条修正案使联邦政府解放奴隶的政策宪法 化,以宪法保障黑人的私人权利和公民权,抵制各州的歧视。这是美国黑人解放斗争的 伟大胜利,是美国人民反奴隶制斗争的伟大胜利。[2]

但是,这些宪法修正案并不能给黑人真正宪法保障,长期以来,广大黑人仍遭受极端 野蛮的种族歧视和隔离,主要在南方各州,并在全国普遍存在着法律上歧视和事实上歧 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进入六十年代,随着民族斗争日益尖锐化,黑人反对种 族歧视、争取解放运动有了重大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声势之猛,规模 之大,发展之快,持续之久,在美国历史上是空前的。面对美国黑人日益高涨的斗争形 势,美国政府一面进行残酷的镇压,一面又通过所谓民权法案,欺骗黑人和国内群众, 转移群众视线。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原有的民权法案基础上又颁布了四个:1957年、1960年、1963 年、1958年。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在选民登记中对不同种族的人,要采用统一的标准 “不得歧视;规定“在使用公共膳宿处和公共设备方面,不得实行种族歧视”;规定“ 公立学校中要以消除种族隔离”;规定“就业机会均等”,取消在就业方面的种族歧视 ;规定“保障黑人公民权利的诉讼程序”等,都具体补充了美国宪法修正案。在此浪潮 中,有些大学不仅取消种族隔离,而且又实行特许配额的优惠;并又扩大到西裔、印裔 ,因而引起全国的争议。[3]

平权措施的最高法院解释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等规定,人民受平等的法律待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高法 院在适用此项宪法原则时有一项重要例外,即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下,政府可以用种族为 执行法律的标准,一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二是为了弥补历史上的歧视后果。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可以用种族作执行法律标准,这是从国家利益出发,如第二 次世界大战时,政府隔离美裔日人是一例;目前美国政府加强监控阿拉伯裔居民又为一 例。

“为了弥补历史上的歧视后果”,这是平权措施被视为合宪的基本理由。正如1965年 美国总统约翰逊说“如果我们要受奴役二百年的黑人家庭的子弟,与处处受优待的白人 子弟,在一条起跑线上起跑,怎么会有平等的结果?平权措施是弥补少数族裔在社会所 面对的先天不利的环境,使他们得以和白人公平竞争。”

最高法院又一再宣布,凡使用种族作区分标准的法律,必需运用“严格的透视”(

Strict Scrutiny)。“严格的透视”是必须寻求政府有什么“急迫的利益”(

Compelling Interest),才会接受这种法律,确定它没有违反宪法所保护的平等权。如 上所述美国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可以适度用种族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这是因为政府有 “急迫的利益”,必须保护国家安全。相反的,如果一项法律对某一群种族的人民特别 不利,法院便要追问,这项法律是不是为了保障公众的“急迫的利益”。从这项“严格 的透视”的严格标准来看,大部分人种歧视的法律,都过不了这一关,被宣布违宪。

上述的两宗判决中,所面临的问题是:入学中的平权措施,既然使用种族作为区分标 准(少数族裔特殊加分),它是否代表了政府的“急迫的利益”,而没有违反美国宪法? 密歇根大学辩称,它的入学政策代表了“急迫的利益”,那便是促进校区的“种族多元 化”。控告密歇根大学的几位学生则指控,“种族多元化”不是政府应保障的“急迫的 利益”,平权措施是对白人的“反歧视”。因此,密歇根大学入学政策违反美国宪法。 [1]

平权措施与布什政见

布什政府本来与本案无关,不必插足。但布什为了向右派分子讨好,便涉与诉讼,主 张平权措施违宪。

美国著名民权领袖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于1968年被杀后,每年的1月15日作为他诞辰 纪念日,按照惯例,美国政府要在这一天组织各种宣扬“种族平等”的纪念活动。而今 年(2003年)布什却一反常态,在白宫发表讲话,点名批评密歇根大学对少数族裔学生的 种族优惠政策。他在白宫罗斯福厅公然对记者说:这“容易造成纠纷,是不公平的,而 且与宪法不符。”又说:“无论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还是个人,一旦发现现有歧视 存在就必须格外小心对待。我们正在努力寻找种族歧视方面犯下的错误,因此更不能以 同样的手段(种族歧视)造成另外的错误,使得这种种族划分成为永恒。”[4]

布什这番话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公开挑拨白人和少数族裔矛盾,抨击所谓的对 白人“种族歧视”。美国国内有人评论,这是布什在玩政治花招,藉此推行他的极端化 的民权立场。种族问题,一直是美国一块去不掉的伤疤。种族歧视,美国历史上有,直 到今天,也依然存在。在此问题上,任何人随手可以拈出一大堆美国的不足。当然,美 国有其自己国情,那就是历史上形成的种族不公平造成了事实不公平,到目前为止,有 色人种的教育水准远低于白人。从这个角度来讲,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对有色 人种实施政策倾斜,也是情理之中。有人说,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应该是白人面 前一律平等,或者少数族裔面前一律平等。但它应该有个时间概念,不应该在有那么多 人还在号召向白人讨一个公道的时候,竟然大讲其公平,这不是无视历史吗?不是政治 作秀吗?

平权措施的最高法院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宪法原则,审查的理念,对有关平权措施作过多次判决,最近一次 与本案相似的判决,即1978年巴基(Bakke)案。案情简况为,原告艾伦·巴基,两次申 请加入加州大学医学院,两次遭拒。他向联邦法院控诉,指加州大学“反歧视”。原来 加州大学医学院,每年招生名额100名,其中16名保留给特定少数族裔的申请人。巴基 是白人,成绩优于受“保留名额”保障而入学的一些少数族裔学生;但巴基与那些给白 人学生的84个名额竞争,却不成功。他在诉状中说,这种保留名额的入学政策,有利于 少数族裔而有害于白人,以种族作为区分标准,这种政策违反了联邦宪法。

1978年6月,最高法院宣判如下:①公立学校不得以种族为基础而设立配额(Quota), 保障特定少数族裔的入学名额。所以巴基胜诉。②但公立学校仍然可以有弹性地对种族 背景作优先考虑,以确保少数族裔与白人在竞争中机会平等。种族仍可为有利因素,因 此,平权措施并未违宪。

上述两案,实质是向巴基案挑战,最高法院面临一项抉择,是遵从巴基案这项原则, 还是去推翻它。2002年6月23日,联邦最高法院对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入学政策,和对密 歇根大学部政策,作了两项不同的判决。

有关前者,即格鲁特对伯林杰案,联邦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票对4票裁定,密歇根大学 法学院在招生时,对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案裔考生的政策,不违反宪法。因为法学 院没有设立“配额”,它们在审查申请人资格时,仅视种族为因素之一。对每一位申请 人个别审查,对个人的成绩、考分和背景等作整体考虑,而种族虽然是有利因素,却不 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入学政策,没有违反宪法赋予白人学生的 平等权。[5]

由此可见,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确认巴基案是有拘束力的前例,另方面又进一步发展 ,认为“种族多元化”是政府应保障的“急迫的利益”。平权措施是达到保障“多元化 ”的目标的必然手段。尽管平权措施是以种族为基石,但是,由于它是保障“多元化” 的“急迫利益”,因此,在“严格的透视”之下,仍然是合法的。

有关后者,即格拉斯对伯林杰案,联邦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裁定,密歇根大学部在招 生时,给非洲裔、西班牙裔、印第安裔考生加分的做法,应予取消,这是违宪。为何此 案遭到不同命运,由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是“机械性”地给少数族裔优待。它忽略了 个人的优劣和特质,而盲目地各加20点。最高法院认为这是“功能性的配额制”,违反 了巴基案所禁止的配额制。[6]

结语

平权措施是以种族来决定待遇,区分执行法律的依据,是一项“可疑”的法律观念和 行为。对此,美国司法实践、法学教学,不同政治倾向人士,不同肤色人种,长期来都 有争议。今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比25年前的巴基案更进一步,它认为“多元化”为政 府应保障的“急迫的利益”,而视平权措施为保障这项利益的要途。也就是说,如果有 “急迫的利益”作基础,再通过法院的“严格的透视”,用种族为分类标准的法律,仍 可认定为合宪。这两项新判决,都有利于“种族多元化”和平权措施,认定在一定条件 下的合宪。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犹如一言九鼎,这是当前美国 对平权措施宪法争议的最新认定。

收稿日期:200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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