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论文,对策论文,风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一)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的驱使常常进行暗地的信用交易活动以获取利益。任由地下融资业务泛滥,必然会扭曲我国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影响国家整体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良性循环,甚至会冲击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所以必须对证券信用交易加以重视并规范和引导。而开放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未来的必然指向,只有开放化才可能规范化,也只有规范化才能让风险最小化。
(二)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首先,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所以即使在实行涨跌幅度制的情况下,我国股市的波动率仍然高于海外主要市场的波动率。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次,融资融券的推出打开了金融创新的大门,为股指期货和期权的推出创造条件。
(三)促进券商盈利模式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我国券商经纪业务(营业部)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交易手续费,其主要取决于股市行情好坏。而融资融券业务是在传统经纪业务基础上的拓展,证券公司由此可获得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券商的资金利用效率,同时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提升券商市场竞争力。
(四)满足规避风险、提供更多投资机会的需要。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进行多样化投资的机会和风险回避的手段,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投资者可以凭借信用关系扩大投资,通过财务杠杆获取利润,以少搏多,获得额外的收益。证券信用交易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可通过做空回避风险。
二、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制度障碍基本清除。近一年来,我国在部门行政规范上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新的探索,逐渐出台了新的法规。2008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表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2008年4月初,监管层发布《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六大文件。对这六项文件的出台,业内一致认为是“为融资融券铺路”。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正式宣布称融资融券试点工作即将启动,业务有关操作细则也日渐明朗。
(二)市场基础良好与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经过18年的迅速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市场规模以及投资者人数增长很快,市场容量增大使得股市抵抗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为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现实条件。证券市场存在的券商“透支”行为、“三方贷款协议”、信贷资金入市,说明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有市场基础。另外,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18年来其在证券市场上得到了充分的洗礼,风险意识大大增强。
(三)作为交易中介的部分券商已经具备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作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中介机构和主要参与者,券商承担对客户信用交易活动的直接监管,面临各种风险。券商实力的强弱、自律能力的高低是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券商经过18年发展,规范化程度日益提高、内部控制日趋完善,初步具备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
(四)技术条件基本具备。我国证券市场始建于18年前,在交易、登记、结算与客户账户管理领域的技术系统设计能够充分参考世界其他资本市场的经验和发展趋势,在较高的起点上进行系统开发。证券市场的无纸化、电子化、人工智能化,为及时调查客户资信及资券状况、券商自身风险的评估、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处理提供了前提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买断式回购,为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技术提供了经验,技术问题基本解决。
三、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杠杆效应产生的风险
1.对券商而言,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会增加业务规模风险。因为其能使交易额度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增加,证券公司能在获得资金或证券融通费用的同时,取得较高的佣金收入。受利益的驱逐,券商会尽可能地做大业务规模,其承担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及管理风险也越大。
2.对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既放大资金也放大风险。融资可以将投资者手中的资金放大,投资者可以利用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提高了资金使用率。融券提供了卖空机制,提高了股票使用率。但同时两者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如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股票变化风险,又得承担新股票带来的风险。此外,由于杠杆效应,内幕交易变得更容易,导致的市场动荡加剧了投资者风险。
3.对商业银行而言,证券信用交易扩张了银行的信用规模,增加了金融风险。证券信用交易创造虚拟证券供求,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其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增大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出现波动时,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二)信用风险
1.券商对投资者融资中的信用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融给客户使用,可能会面临到期融资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信用风险。同时信用交易会助涨助跌,一旦证券市场行情下跌,可能会引发风险的连锁反应,甚至波及整个金融市场。
2.商业银行在券商转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1)商业银行会因无法控制借款人资信而产生风险。虽然商业银行愿意将多余的存款贷给券商以获取利润,但在现行的法律下,商业银行无法控制借款人资信,从而产生了风险。目前,银监会、证监会还没有推出统一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系统,而且控制风险关键的平仓权问题尚未有效解决。
(2)股票质押贷款风险。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券商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出台使商业银行具有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但一些制度尚不完善,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风险。此外,由于股票市场投机性的特点,股市有时波动较大,股票市价也将随之波动。而股票质押贷款与股票市场瞬息万变的价格直接相关,股票价格的下跌将会给银行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带来一定风险。
四、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分析
(一)增加资金或证券的安全性
1.券商措施
(1)根据市场行情调整融资融券比例,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客户信用账户中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了解,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另外,应制定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详细记录可能发生各类的风险,并对此产生的后果制定相关的免责声明,确定对此风险带来的资金损失的处置方法。同时在风险揭示书的基础上加入预警系统,即当信用证券接近预警价位时提前提示投资者控制风险,将存在连续涨停股票的信用账户加入强烈预警账户。
(2)建立一套严密的资本指标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对可用资金进行跟踪监控,防止了因业务量过大导致资金流动性失衡而引发风险的可能。由于流动性风险的发生是基于公司自有资本实力及融资能力上的,因此应扩大证券公司的融资范围,可以建立许可证准入制度将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风险进行有效隔离。建立科学的运作机制与监管体系,扩大证券公司对外融资的范围,提高自有资本的比重和可用资金数量。对于短期拆借资金应尽量回避融券交易,减少业务规模失控的流动性风险。
2.投资者措施。拥有平仓权的券商或商业银行应建立三级预警机制。保证在实施平仓权之前至少向投资者发出三次通知,并注明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这可与券商基于风险揭示书所建立的预警系统相呼应,不仅降低了投资者的资本风险,也减少了客户因强行平仓与券商发生的纠纷。
3.商业银行措施。(1)要加大贷前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进行资格认定是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还要着重审查资产流动性、风险准备金,以及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比率等。(2)做好贷后监控工作。最重要的是需注意三个问题: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包括常规维持率以及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注意防止出现质押的股票脱离银行的控制,被转让出去;确保在借款人期满不能偿还借款时,拥有无须借款人同意就能转让股票的权利。
(二)加强信用账户管理,完善账户管理制度
(1)券商对投资者的账户管理。首先,根据《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必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其次,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重新定义了投资者、券商、登记结算公司的关系。但短期内,登记结算制度不会快速转变为彻底的二级托管模式,二种模式共存状态将持续较长时间。所以要加强转变过程的监管和账户体系的完善度,杜绝二级托管中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2)完善商业银行与券商的第三方存管。该业务的“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原则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了分离管理。这使证券公司不能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的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能确保客户保证金不被券商挪用,保护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截至2008年底,证券行业的第三方存管已经接近尾声,但还需在业务试点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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