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对外政策的调整与朝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朝鲜论文,晚清论文,政策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8587(2008)-02-0049-15
驻京外国公使于同治十二年即1873年首次实现站立觐见。这表明清朝甚至从礼仪形式层面都不再期待于将来对西方诸条约国恢复实施以藩封体制为基础,即以维护中华世界秩序为目的的对外政策。此后,清政府在处理与诸条约国间之外交关系时,不得不更多依据西方社会所主张的近代国际关系法来竭力维护自我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中国的对外体制越发呈现出东方传统之宗藩关系与西方近代之条约关系并存并行之状态①。其实,“主权”乃产生于近代西方之概念,主权之极力伸张对于19世纪的世界是个普遍现象。中国在此背景下亦不失时机以不同形式或者说不同方法对自己的势力范围(包括版图内领地以及版图外邦属领地)进行最大限度之主权伸张。
有一个变化体现于对待朝鲜的称呼上。即进入光绪年间以后,在政府的公文书里,笔者发现对朝鲜的称呼渐渐不再使用“藩封”,而代之以“属国”抑或“属邦”。与历史中的“属国”概念不同,这一时期所使用的“属国”,它的意义更接近于西文近代概念中的
“保护国”。但是可以明确的是,此时已开始具备近代意义的“属国”却又绝不等同于西方人对于“属国”或“保护国”所规定的涵义。即该“属国”可解释为“可自主但尚未独立”,进一步说“内政可自主但并不是独立国家”。而在西方人的眼里,“属国”抑或“保护国”既然不是独立国家,那么它的最高行政权当然应该由宗主国来掌握。笔者就这一称呼上的变化,观察到清政府的两重用心。一是,首先不愿打破固有的中华世界秩序状态;一是,运用西方近代概念,即利用西方的条约体制下的国际秩序观来维护藩封体制下的中华世界秩序状态。由此笔者进一步可以指出,清朝在觉悟到中华世界秩序所面临的剧烈撞击后,为在有限范围内保证中华世界秩序的存在,抛开传统观念下的宗藩关系=“藩封体制”式结构,以西方近代观念来重新塑造宗属关系=“属国体制”式结构。
这一变化其实在笔者所论及的觐见问题中已经发生。以总理衙门为核心的政府外交官员们,在新形势的逼迫下,不得不根据西方人所推行的国际关系法来最大限度地维护清朝的权益。这其中包括如何加强与周边藩封国,尤其是与清朝长久以来保持紧密宗藩关系的朝鲜间的关系,如何巩固对蒙古、新疆、西藏等藩部地域以及悬于海上的台湾地域的统治等。关于具体操作方式,对清政府而言,已不能仅停留于廷议的层面上,受着诸条约国不断施放的压迫,必须构筑出一套既能与时俱进又能为传统所接纳的新理念下的对外关系模式。这一新模式不仅在同治年间已见雏形,而且于外国公使觐见问题的解决上得到实践。那就是笔者在拙文中已有所阐明的新中外认识。新中外认识和传统中外认识的根本不同之处即在于引入“敌国”概念取代了“互市国”。在新中外认识中,“外”的部分让位于“敌国”,即与清朝结有条约关系的西方诸国以及近邻日本;而原本处于“外”部的固有藩封国则被移入“中”内。但此“中”所涉及范围非等同于传统中华世界秩序里的“中”,而是一个被扩展的概念,即将传统中华世界秩序中的稳定部分——中国与环绕在中国周边的紧密藩封国,合而为一成“中”。这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中外外”模式。依据这样新型的分割,中国连同与中国保持宗藩关系的藩封国可以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国的条约国进行外交往来,并保持行动上的一致。因为,政府官员们非常清楚,如果不将这些处于缓冲地带上的藩封国与中国绑缚起来保持一致行动,那么这些被视作中国势力范围的藩封国迅速会在西方人所主持的国际关系体系下脱离出中国的控制。此乃晚清官员最为惧怕出现的局面。其实,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当西方人以自己的价值体系来放眼那些环绕在中国周边、与中国保持宗藩关系的国家时,他们有过疑惑:不知究竟应将这些国家视为中国的一部分抑或应将这些国家彻底与中国分割开来对待。而对清朝来说,“中外外”模式的构建乃是一种尝试,如何将其付诸于实践,无疑是巨大挑战。本论文之研究目的即在于通过对光绪年间清朝朝鲜政策的考察,来解明上述新型外交体制——“中外外”模式的实践过程以及运行效果。
一、“中外外”模式在属邦地区推行的初行阶段——由江华岛事件看清政府的朝鲜政策
光绪朝以后的朝鲜问题已不再是清朝与某一条约国之间的简单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朝鲜成为世界对东亚关注的焦点。现代化后起之秀日本,在丰臣秀吉时期曾推动过北进的大陆扩张政策。但是丰臣秀吉时代的日本并不具备这样外冲的国势,所以失败是其必然结果。而其后的江户幕府采锁国之策以蓄养国势亦是明白个中道理之后的决策。幕末日本同样在西方现代化国家的强大军事威慑下被迫打开国门。惊恐之中的日本虽然掀起过短时期的攘夷运动,但是由底层武士推动的维新运动最后成为社会主流。以现代化发展为国策的日本,源于国土狭窄以及资源匮乏,其首要任务为构建对外交涉,以期获得援助本国现代化发展所需之“殖民地”以及丰厚资源。因此,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必然要迈上对外扩张的道路。而朝鲜则成为它北进途中的第一站。日本对朝鲜的企图虽然最早可追溯到大和政权时期,但是早期的扩张与进入近代以后的扩张不仅于目的上不同,而且方式也决然相异。即鸦片战争以来发生在东亚地区的东西颠覆的变化带给日本进入东亚、甚至世界政治秩序圈的希望,并且这个秩序圈是以国家间政治平等为前提,而一扫中华世界政治秩序圈所规范的国家间政治不平等关系。一个显然的例证就是,当西乡隆盛等提出的征韩论于1873年被明治政府否决后,却仅仅在两年后就有江华岛事件的发生。前者之所以遭到否决,是因为它不过继续沿着丰臣秀吉式的对外扩张的老路子在运作;而后者得以实施,则完全在于它正以一种新的方式,即依据西方世界国际关系法来有步骤地进行对外扩张。江华岛事件的结果便是日本仿照欧美现代化国家的方式打开了朝鲜的国门。
清朝并不是对日本没有警觉。签订于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规》即由拥有长年洋务经验的官僚们促成。自汉以来,一向视中华秩序为天经地义的中国在处理日本的秩序地位时显出放任自流的姿态。由于自身特殊的地理位置,日本在是否加入中华世界秩序圈问题上可谓游刃有余,几乎完全以自己的意识形态进进出出于上述秩序圈。古代日本虽然不断从中国文化圈内汲取大量文化乃至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养分,却没有对以中国为中心的政治秩序圈付出相应的政治回报义务。日本的这种特殊状态直接导致明治日本成为中国周边邻国中,首个冲破固有的地区政治秩序而谋略以西方近代国际关系法与中国进行平等缔约的东亚国家。日本的提议在中国的官僚之间曾引发争论。固守传统的清议官僚固然觉得日本的行动有些荒唐,而常年与洋人打交道的地方督抚却表现出更为务实的理智,即在中国强势之时,尚不能将日本纳入中华秩序圈内,又岂能在备受他国不断威压之今日,与日本谈论宗藩之意义。而日本倘若强行以中国之敌国自居,即成肘腋之患。与其如此,不如建立互信关系以平等相待之。《中日修好条规》首条即为:“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②由此可看出洋务官僚的着眼点实在于提醒日本不可对中国的藩篱,即东边门户朝鲜有所窥伺。进一步说,《中日修好条规》的缔结亦是洋务官僚运用“中外外”模式处理对外交涉的一个产物。即在重新判定与中国进行往来的国家的身份时,或进一步确立与中国间的宗藩关系,或待之以敌国之礼而与其建立条约关系。
而日本与中国缔约的首要目的在于解决琉球的两属问题,却为中国所未能料及。琉球王国的两属身份确立于明末。当时,屈服于日本南部萨摩藩的武力侵入,琉球尚氏以向萨摩藩交纳岁币来保全自我。这是东方民族惯用的一种方式。然而日琉间的主从关系乃私下协议,并不被琉球的正统宗主国——中国所知晓。事实上,一方面慑于中国政治秩序圈所放射出的强大政治压力,一方面惑于中国给地域间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日本不但不反对琉球与中国继续保持宗藩关系,还极力避免让中国察觉到日琉关系的真实状况。倘若没有西方势力的东方侵入,这种景象可能会长久延续下去。
近代西方凭借武力将一些西方的近代概念挤压进了东方社会。其中之一就是主权的明确化。而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政府所要明确主权的首个对象直指琉球。与清朝理清对于琉球的主权所有,可以说是明治政府急于同清朝确立近代西方式政治关系的主要动机之一。1873年,当日本公使副岛种臣携带已获政府批准的《中日修好条规》约本前来天津进行换约时,其所接受的另外一个重要政府使命即在于探听清政府对台湾原住民杀害琉球漂流民事件的处理意见以及清朝对朝鲜的态度。1874年的台湾出兵行动,即是日本政府以清政府视台湾乃“土蕃之地,为政教禁令所不及,为化外之民”③为由,公然因琉球所属问题所挑起的争端。不愿将事态扩大化的清政府,最终接受英国驻华公使的调停,与日方来华进行谈判的全权公使大久保利通达成了协议,即为《台事专条》。在该协议中,清政府对日本的侵台行为“不指以为不是”④,并承认被台湾原住民杀害的琉球漂流民乃“日本国属民”⑤;而日本从台湾撤兵,撤兵日起,可从中方获得抚恤银五十万两。清政府在该专条中,虽然没有放弃对琉球的宗主权,却又承认了日本对琉球的宗主权。结果,明末以来的琉球两属问题公开化,此亦是近代国际关系规则与东亚地区内存在的传统关系秩序互相碰撞下的产物。日本虽不以《台事专条》为获得对琉球所有权的依据,但却撕开了一道裂口,并迅即在翌年(1875)对琉球做出实质性行动,即撤琉球藩以及阻止琉球继续向清朝朝贡。日本没有立即在“撤藩”之后实施“置县”,缘于不能忽略中国对琉球长久以来所拥有的宗主权,意在挑起问题,与中国合理瓜分琉球。
琉球问题只是中日交涉的背景之一。日本1875年的涉外事务又开始伸向西部邻国——朝鲜。日本政府虽然在两年前否定了莽撞的征韩论,但政府目标却与征韩论者之野心并未有多大差异,仅手段不同。日本在1875年对朝鲜所使用的手段即模仿了欧美列强之前施之于日本的手段,即制造一个令朝鲜与之缔结条约的事端。这便是江华岛事件的发生。
挑起事端虽是处心积虑,但明治初期的日本并不敢冒然越过清朝,即藉江华岛事件强行与朝鲜签订条约关系。要之,即便强盛如欧美列国,亦视朝鲜为清朝的势力范围。按照欧洲奉行的国际法,中国概念下的朝贡国可相应理解为属国,身为宗主国的清朝理当对朝鲜拥有主权。那么,处处以西方国际关系法为涉外行为准则的明治日本政府依据何种公开理由窥伺清朝势力下的朝鲜呢?其口实缘于1873年副岛种臣与总理衙门大臣间的谈话,即清政府针对朝鲜“只要循守册封贡献例行礼节。此外,更于国政无关。”⑥从此类谈话中,日本以为,清朝虽视朝鲜为朝贡国,但此朝贡国并非西方国际关系法中所认定的那个“属国”概念,因为清朝不主朝鲜内政,即对朝鲜并不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主权。由此,日本完全有名目向清朝对朝鲜拥有的徒有虚名的宗主权进行挑战。后来的事实证明,日本就江华岛事件给清政府在处理对外事务上如何融合新旧体制方面提出了严峻考验,而从清政府对江华岛事件的反应以及相应推出的处理办法也反映出清政府在兼容新旧体制过程中因尚未适应而表露的种种不成熟之处。
江华岛事件发生在光绪元年八月七日(1875年9月20日)。九月十五日,署理驻京日本公使郑永宁向总理衙门通报事件的发生。继郑永宁接任驻华公使的森有礼于同年十二月抵达北京,向总理衙门递交节略,除通报江华岛事件的前后经过外,尚透露出期待清政府出面劝导朝鲜与日本签约的愿望。书中写道:
朝鲜乃系数百年通交之国,而我政府特以尽心修交,殆斯十载,数次派使臣往谋其事,彼只顽固不纳使意,而接遇之际颇形轻陋,将至辱我使命者数次矣。(中略)而二年前,朝鲜政府稍该其方,遂约应由东莱府使朴接受我外务卿书信,并订我国出使齐书至府之期。我政府照期发书,特派森山茂作理事使臣齐往从事。讵料彼违前约,托他词,不接使,不受书,使臣诘论不听,致令空归。而又江华岛炮击事起,我政府实未识朝鲜政府心意所在。(中略)故今特派全权办理大臣往问朝鲜政府心意所在,为两国得保亲好于永远之地也。总之,妥平结局是为主意,并非敢要多事耳。(中略)惟以事关邻,并宜将此案缘由与我旨趣所向告之大清政府,以昭我政府与大清政府推诚无隐之意也。本大臣窃祈朝鲜国以礼接我使臣,不拒我所求,以能永保平和也。若不然,事遂至败,则韩人自取不测之祸必矣。⑦
在这里,日本清晰表述出自己的用意,即日本要与朝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毋庸置疑,这种关系应建立在西方近代国际关系法的基础之上。而该关系能否成功确立的关键在于如何突破中朝间的宗藩关系。节略中以“惟以事关邻”一句轻轻揭示了上述存在的宗藩关系。⑧结果,在中日关于江华岛事件的早期交涉中,以清朝是否对朝鲜拥有西方近代概念上的主权,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总理衙门回复上述节略的十二月十八日文书中,这样写道:
朝鲜自有国以来,斤斤自守。我中国任其自理,不令华人到彼交涉,亦信其志在守分,故无勉强即以理揆之。(中略)中国之于朝鲜,固不强预其政事,不能不切望其安全。(中略)贵大臣既云办事按照条约,唯希贵大臣转致贵国政府,不独兵不必用,即遣使往问一节,亦须自行筹划万全,务期两厢情愿,各安疆土,终守此修好条规两国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言,是则本王大臣所切盼者也。⑨
在此回复中,清政府强调朝鲜实为中国属邦,之所以不干预其政事,乃信其恪守君臣之礼,望日本能切守双方之间的修好条规,不得对朝鲜有任何侵越行动。在这样的外交回复中,它所参照的外交原则是双重的,既包含有中国传统宗藩体制的成分,又掺杂进西方带入东方的近代国际法的元素。即希望与中国按照国际关系法原则建立起政治关系的日本,能够尊重中国与自己属邦间按照传统宗藩体制所建立起的君臣关系。清政府所持的外交双重原则立即遭到日方使臣的质疑。在十九日致总理衙门的照会中,日本使臣如此辩道:
据贵王大臣云,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不可相强等语。由是观之,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而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中略)因此凡事起于朝鲜日本间者,于清国与日本国条约上无所关系。⑩
很显然,日本所参照的外交原则非常清晰而单一,即完全忽略中国式的国际关系原则,仅以西方国际法来判定朝鲜是否为中国属国。既然中国对朝鲜的内政以及外交无干涉之事实,那么按照国际法的标准,中国对于朝鲜并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主权。若此,日本附加于朝鲜的一切行动与中日间缔结的修好条规毫无关碍。于此,总理衙门在二十二日的回复中驳斥道:
本王大臣查朝鲜为中国属国,隶即属也,既云属国,自不得言不隶中国,且日前回复贵大臣,并无不隶中国之说,修好条规内裁所属邦土,朝鲜实中国所属之邦之一,无人不知。(中略)合照修好条规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意,彼此同守,不敢讹以己意,谓于条约上无所关系。(11)
日方就中方所重申的对于朝鲜的主权意识,在二十四日的再次照会中进一步逼迫道:
贵大臣所以引条规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意者,盖就将来我国与朝鲜交涉,凡有该国政府及其人民向我所为之事,即由贵国自任其责之谓也。若谓不能自任其责,虽云属国,徒空名耳,则我国自不得不伸其理,于条规有何关系。(12)
由是,日本在正式行文中,公开以“凡有该国政府及其人民向我所为之事,即由贵国自任其责之谓也”一条,要求中方做出承诺,即如果愿以朝鲜之宗主国自居,中国必须就江华岛事件,对朝鲜作出干涉。否则,日本不以为朝鲜乃中国之属国。至此,中日修好条规中所约定之“所属邦土”中是否包含朝鲜成为双方往返辩驳之焦点。其间,森有礼在与总理衙门的交涉限于困顿后,要求中方许可其前往保定与李鸿章进行磋商。森有礼与李鸿章之间的谈话直截了当。其中有;
森(有礼):高丽与印度同在亚细亚,不算中国属国。
李(鸿章):高丽奉正朔,如何不是属国。
森: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是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
森:日本极要与高丽和好,高丽不肯与日本和好。
李:高丽非不欲与日本和好,但恐各国相因而至,中国若代日本说项,将来各国都要中国去说。
森:以后恐不免要打仗。
李:高丽与日本同在亚细亚,若开起仗来,高丽系中国属国,你既显违条约,中国怎样处置?我们一洲自生疑衅,岂不被欧罗巴笑话。
郑(永宁):森大人因总署说中国不管高丽内政,所以疑不是属国。
李:条约明言所属邦土,若不指高丽,尚指那国?总署说得不错。
森:条约虽有所属邦土字样,但涉语含混,未曾载明高丽是属邦,日本臣民皆谓指中国十八省而言,不谓高丽亦在所属之内。
李:将来修约时,邦土句下,可添写十八省及高丽、琉球字样。
森:试思日本就得了高丽,有何益处,原是呕气不过。
李:若真要打仗,非但伤高丽和气,连中国也怕要伤和气。
森:日本打仗亦可暂时压住,务求中堂转商总署,设一妥法,劝说高丽。
李:总署回复你的节略明是无可设法,但你既托我转说,我必将这话达到,看从缓商量可有法否。(13)
通过这段对话,李鸿章的中外外模式下的外交思路一目了然。“邦土”即为“内外属”,包括中国直属领地的“内地”以及附着于中国的“外藩”。在清代,“外藩”是一个特殊的概念,它既指称清朝的各藩部,又囊括周边的藩封国。所以,在清代的文书里,对于蒙古抑或朝鲜的称谓,可以使用同一个词汇——“外藩”。然而,虽同为“外藩”,对它们所实施的统治方式却并不一样。如果说对于如蒙古地域一般的藩部所进行的是一种监管式统治,那么对于如朝鲜一般的藩封国所进行的则是一种更为间接的统治。因为在清代,对于藩部,政府并不对其征税,但是派有驻扎大臣,对其进行监督;而对于藩封国,政府不仅不对其征税,甚至不派驻大臣对其进行监督。然而,不征税、不监督并不代表中国对于藩封国没有进行征税抑或监督的权利,不过未加以实施而已。这基于中国自身的强势,又源于中国所竭力要维持的一种政治道德。我们若将清入关前的清韩关系状态与入关后的状态稍作比较,即能领悟上述施政。毋庸置疑,这样的施政方式需要强大的武力做后盾。随着鸦片战争后中国武力的衰退,中国如何对“不征税、不监督”的属邦,声张西方近代概念下的主权意识成为一大难题。中外外模式是个新的尝试。但这个模式的运行需要交涉中的另一方的配合,即承认中国仍拥有以自己的方式处理与属国关系的权利。早期中外外模式的运行之所以遭遇阻碍,即在于条约国并不能完全认可中国拥有以自己的传统方式处理与属国关系的权利。
李鸿章在与森有礼的谈话中做出让步,答应从中协调。之后廷议的结果表明,清政府对日本做出妥协,以宗主国的名义对朝鲜进行文书形式的劝告,不过朝鲜最终是否愿与日本结交,仍听其自便。总理衙门在翌年正月十八日对日方做出以下正式答复:
本王大臣查朝鲜为中国所属之邦,与中国所属之土有异,而其合于修好条规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之言者则一。概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邦属之实也。 (中略)惟中国之于贵国,友邦也,邻国也,朝鲜则中国属国也,中国之望其相安无事则一也。 (中略)至于中国苟有可为之处,自由本王大臣早筹酌办,以期彼此相安,正不待贵大臣再三言之也。(14)
由此可见,拘泥于固有宗藩体制的原则,清政府仍不欲对朝鲜做出实际上的行政干预。中方认为自己所作出的局部干预已足够向日方表明中国对朝鲜所拥有的宗主权。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日本并没有遵从中国所推出的中外外模式。即日本在随后与朝鲜签订的《朝日江华条约》中,在无中方人员出席的状态下,居然胁迫朝鲜在约本的第一条款上写明:“朝鲜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嗣后两国欲表和亲之实,须以彼此同等之礼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15)此外,在约本的朝鲜方落款日期上仅标注“大朝鲜国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16)字样,而根本不见中国的年号(17)。如此,日本在无中方的认可下,单方面否决了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虽然中国并不理会日本的这种行为,但它所带来的震动就是,因中国在中外外模式的运行中过多保留了传统宗藩体制的元素,以致这种模式在向外推广之时不为奉西方近代国际关系法为行动基准的国家所认同。
二、“中外外”模式的改进阶段——清政府于壬午事变后的选择
清朝以上述传统方式维系与朝鲜间的宗藩关系,既招致日本的挑战,自不能阻挡其他条约国的窥伺。经《朝日江华条约》,朝鲜的门户被日本打开。在新局势下,清政府如何推行中外外模式,即将“中外”(中国与自己的属邦)紧紧连为一体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在总理衙门呈递于光绪五年七月初四日奏请照前例行文朝鲜释放法国传教士折的添加附件里,有拟劝朝鲜交聘各国片,写道:
近日,威妥玛等来臣衙门,亦以为朝鲜若不与各国交通,必为琉球之续。是其意仍求与朝鲜通商,可知朝鲜为中国属。政教禁令虽听自为,未便强以所不欲。惟大局所系,亦未可知而不言。(18)
此道文书透露出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诸国仍视朝鲜为中国的势力范围,即凡涉及朝鲜的事务仍需与中国商榷。而上述建议亦表明中国于此际已无法坐视朝鲜的自行发展,意欲对其外交实施干预。不过这个干预仍停留于非公文式的私下说服,担负其责的便有李鸿章,尚有驻日大使何如璋。李鸿章在同年七月初九日即向朝相李裕元发出一封书函,上有
贵国既不得已与日本立约通商,各国必从而生心,日本转若视为奇货。为今之际,似宜用以敌制敌之策。况与泰西各国立约,借以牵制日本。彼日本恃其诈力,以鲸吞蚕食为谋,废灭琉球一事,显露端倪,贵国固不可无以备之。(中略)西洋英德法美诸邦,距贵国数万里,本无他求,其志不过欲通商耳,保护过境船只耳。至俄国所居之库页岛、绥芬河、图们江等处,皆与贵国接壤,形势相逼。若贵国先与英德法美交通,不但牵制日本,并可杜俄人之窥伺,而俄亦必遣使通好矣。(中略)因思贵国政教禁令悉由自主,此等大事岂我辈所可干预。惟是中国与贵国谊同一家,又为我东三省屏蔽,奚啻唇齿相依,贵国之忧,即中国之忧也。(19)
等字样,切望朝鲜能打破旧制,与中国互动。然而由于朝鲜的迟疑,其动议非常缓慢。据档案显示,直到一年半后的光绪七年正月,总理衙门才又就朝鲜宜联络外交变通旧制一事上奏。上书:
近日,英国使臣威妥玛来臣衙门面称,俄国交界朝鲜最近,难保不乘衅动兵,为朝鲜计,惟急与各国通商庶可补救,拟请由中国礼部行知该国,准西洋有约各国遣员到朝鲜境,察看通商情形再与定约云云。(中略)业经何如璋将利害关头剀切告知,特以该国议论分歧,未能决计,欲藉中国劝谕之力,以释其疑而坚其信。臣等再四筹思,朝鲜果否愿与西国通商,本非中国所能强,惟事机所在,自应开诚晓谕,冀可破其成见。查属藩定制,公牍往来职之礼部,不特有需时日,且机事亦易漏泄。嗣后遇有关系洋务紧要之件,可否由北洋大臣及出使日本大臣与该国通递文函,相机开导,仍将随时商办情形知照臣衙门,以省周折。(20)
上述建议被裁定为“依议”。从此,清政府对待朝鲜问题方面出现两个变化。一是由私下劝说转为公开文书晓谕;一是部分朝鲜事务转由具有近代外交机构意义的总理衙门处理。而朝鲜自此须同时对应中国两个外交部门,此亦说明中国针对属邦正在运行新的对外体制。
由于公开劝谕,朝鲜与西方各国建立条约关系的步伐加快。最急于与朝鲜建立关系的是美国。在李鸿章的直接调配下,中、朝、美三方人员在天津密切筹商定约事务,而朝方提出的议案由李鸿章指定的马建忠和郑藻如负责撰写。在协商过程中,中国的关注点莫过于朝鲜以何种身份与西方各国定约,以李鸿章之言约之:“该国王久受我朝册封,其有报答日本及他国之书,应令仍用封号国,政虽由其自主,庶不失中国属邦之名。”(21)而如何在条约文本中反应上述状态成为中美间争论之焦点。鉴于《朝日江华条约》,美国使臣拒不接受关于在条约文本内清楚写明朝鲜乃中国属邦之中方建议,虽然美国并不否认朝鲜为中国之势力范围。然而倘若不以条约的形式将中朝间的宗藩关系确立下来,中国要求朝鲜对条约国进行开放的意义将荡然无存。及至马建忠陪同美国使臣薛裴尔前往朝鲜,与朝鲜正式签订条约之际,双方仍就是否在约中载明朝鲜为中国属邦一事反复辩驳,最后在薛裴尔请示美国政府,得到否决之状况下,中方做出让步,与美方达成约定,即在条约第一款中,若不写明朝鲜乃中国属邦,亦不注明朝鲜乃独立自主之国;在朝美正式签订条约之前,由朝鲜向美国递交照会,上书朝鲜乃中国属邦之声明。光绪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朝鲜按照协定向美使递交照会,上书:
窃照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均由大朝鲜国君主自主。今大朝鲜、大美国彼此立约,俱属平行相待。大朝鲜国君主明允将约内各款,必按自主公例认真照办。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分内一切应行各节,均与大美国毫无干涉。除派员议立条约外,相应备文照会。(22)
等字样。其后落款为“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即光绪八年三月二十八日”。(23)八天后,《朝美通商条约》签订。约本中,朝鲜处之落款日期为“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即光绪八年四月初九日”。(24)中国如此精心筹划,无非要在形式上以及约本中体现出中国对朝鲜拥有主权。然而,因无法令美国最终同意在条约文本中写明朝鲜乃中国属邦,到底给志在弄事者留下话柄。《朝美商约》签订后,其他条约国如意料中接踵而来。先是英国以《朝美商约》为范本,于同年四月二十一日与朝鲜签署《朝英商约》,后是德国于同年五月十五日与朝鲜签署《朝德商约》,而其签约形式完全依照朝美间定约的“公式”进行。
毋庸置疑,朝鲜门户的开放无疑是中国干预的结果。然而这样的干预给朝鲜国内所带来的影响却触发保守党掀起一场宫廷政变。同年六月初九日(1882年7月23日),朝鲜旧军发起暴动,力图推翻积极推动朝鲜改制的闵氏政权。朝鲜国王生父大院君李昰应乘机夺取闵氏政权,并捕杀了闵氏政权里的几位要人。在暴动过程中,旧军因仇视日本人,不仅杀害了参与朝鲜新军建设的几位日本军事教官,还袭击了日本公使馆。至此,壬午事变已不仅仅是场内变,转而引发涉外问题。最早消息来自驻日大使黎庶昌,黎庶昌于十八日两次来电告知朝鲜有变,又于二十日电称日本已派出水兵、步兵各七百余名于十七、十八两日分别开赴朝鲜。(25)总理衙门于二十四日奏请派员前往朝鲜。于直隶总督张树声七月初八日的奏报中得知,提督丁汝昌与马建忠于六月二十七日带快兵船三艘行抵朝鲜仁川口,日本兵船一艘亦于同日到达,船上将官与丁汝昌、马建忠以礼相待。日本后续兵船相继于二十八、二十九日抵达,共载水陆兵计一千数百名,但尚未离船登岸。(26)据上述报告,可判定中国海军当时实胜于日本,中国的快兵船仅用二日便抵达朝鲜,而日本兵船则用了十日。不过,中国步兵六营共计三千名在提督吴长庆的率领下于七月初七日才行抵仁川,因仁川处泊有日船,遂改由距仁川六十里地之南阳登陆。初八日,吴长庆与马建忠商定,由马建忠于翌日先带兵勇两哨(200人)驰赴朝鲜都城,因日本驻朝公使花房义质为与国王进行交涉,已于初三日带同少量兵员前往都城。马建忠等初十日入都城,恰好遇到在都城遭到冷遇准备返回仁川的花房义质。由此,可看出朝鲜当局正在等待中国出面解决问题。马建忠为稳定日方情绪,又于十一日赶赴仁川,反复劝说日方,请日方等中国协助朝鲜平复内乱后再与日方协商解决问题之办法。十二日马建忠折回都城,而吴长庆所部大军亦于十三日进入都城。当时经总理衙门和李鸿章商议,须先捕获李昰应才有解决事端之可能。据此,在马建忠和丁汝昌之精心设计下,先诱劝李昰应出城,后将其强行带往南阳,并由该处登中国军舰往天津而去。其时,旧党多聚集在城郊枉寻、利泰两村,李昰应一去,群龙无首,又遭到吴长庆所部军队的镇压,一场内乱至此平息。日方对于上述中国在朝鲜的平乱行为始终未便提出异议。(27)由此,日本虽然在《朝日江华条约》中写明朝鲜乃独立国家,但在实际行动中,仍不能置中朝间的宗藩关系于不顾。
中国在之后的朝日交涉中更加体现出自己作为宗主国的地位,中方代表马建忠虽然不便直接进入朝日双方的谈判会场,但由始至终参与了交涉过程。即所有条款都要经马建忠一一过目进行删改,哪些条款可以应允,哪些条款不能应允。由于中国的干涉,当然包括坐镇朝鲜都城的三千中国军队,在朝日最后达成的协议里,未涉及领土割让以及增加对日自由贸易港口等极具危害性的条款,甚至在对日赔偿一条款中,亦以“填补”替代“赔偿”,以避免日本以战胜者自居。观察整个壬午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国之目的非常明确,旨在向日本充分伸张对朝鲜所拥有的宗主权。日本虽心怀不甘,然苦于自己国势尚不够富强,至终未能即时发作。然而,马建忠在交涉过程所做出的一些让步,先是遭到朝鲜中国驻军的非议,后是受到朝廷清议者的批判。所议对象包括赔偿一节以及日本少量军队可进驻日本驻朝使馆等。曾留学欧洲而精通西方国际关系法的马建忠因这一变故,前程受到影响。
八月十九日,总理衙门向各国驻京公使就朝鲜壬午事件的处理发出照会,上书:
光绪八年八月十二日奉上谕,朝鲜为我大清属国,世守藩封,素称恭谨,朝廷视同内服,休戚相关。前据张树声奏,朝鲜国乱军生变,突于六月间围逼王宫,王妃与难,大臣被戕,日本使馆亦受其害。(中略)旋经提督吴长庆、丁汝昌、马建忠等率师东渡,进抵该国都城。(中略)旬日之间,祸乱悉平,人心大定。 (中略)吴长庆所部官军仍着暂留朝鲜,藉资弹压该国善后事宜,并着李鸿章等悉心商办,用示朝廷酌法准情、绥靖藩服至意。钦此。相应恭録谕旨,照会贵署大臣查照可也。(28)
在这道照会中,中国将事件发生的原因、状况以及中国政府处理的过程以及结果正式向英、美、德、法、俄、日以及荷兰等七个国家通告,其意趣在于向上述条约国表明中国对朝鲜所拥有的宗主权。另外,以维护朝鲜国内社会秩序为名义,向各国宣布中国赴朝军队将仍驻留朝鲜。针对上述照会,法国公使、英国公使相继于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做出反应,前者回复:“本大臣敬悉。”(29)后者回复:“本署大臣准此,均已敬悉”。(30)这表明英法两国对于中国所主张的朝鲜宗主权予以默认。而最早做出回复的其实是日本公使,在二十日致总理衙门的照会中写道:“本署大臣准此,敬悉,觉有关于敌国。”(31)日本对中国所主张的朝鲜宗主权提出了质疑。然而日本的立场并不能影响并进而扭转英法的态度。
既然朝鲜与各国签约,各国势必将陆续派遣驻朝使节。中国于此际若无大员在朝鲜驻扎,恐难以控制局面。因此,在商议朝鲜与他国签约条款之时,中朝间关于通商章程的协议也在同时进行。在朝日交涉平复后的光绪八年九月,《中朝水路章程》获得朝廷批准。在章程之首有声明道:“此次所订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与各国一体均沾之列。”(32)藉此将该章程定性为中国内部事务。笔者观之,更是中国推行中外外模式的明证。而参与章程制定的马建忠未能如预期般出任首位驻扎朝鲜大臣实属遗憾,取而代之的是资质平平、缺乏应变智能的陈树棠。陈树棠虽然以商务委员的身份驻扎朝鲜都城,但实际是中国在朝鲜的一个政治代表。他在朝鲜的地位得到了清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即一方面有中国驻军作他的后盾,另一方面清政府将朝鲜国王生父李昰应软禁于保定以期掌控朝鲜国王的行为。(33)然而他却在复杂环境中未能很好发挥监督朝鲜政治动态的作用,以致不过两年有余,朝鲜再次发生宫廷政变,而此次政变的主谋者却改换为开化党。
从干预朝鲜对外开放,至平息壬午内乱,至参与朝日交涉,至留驻军队,至派遣驻扎朝鲜大臣等一系列举措,可以判定清朝对朝政策所要调整的方向,即借鉴国际关系法的某些条例来加快中外外模式中的“中外”(中国与自己的属邦)的融合过程。换言之,清政府意欲将对朝鲜的统治,由更为间接的统治(内外政完全自主)逐渐转换成间接的统治(对其内外政实施监督)。然而清朝的上述举动不可避免地招致朝鲜国内的惊慌,包括国王在内的很多人都在担心中国是否最终会吞食朝鲜。一些受日本影响的年轻贵族组成开化党,努力劝说国王应推行新制以便脱离中国,而国王身边的重臣则明白轻言脱离中国只能招徕更快的杀身之祸,朝鲜国内虽然呈现出事大党与开化党公开对立的局面,但朝鲜的动摇却几乎是一种全民心态。光绪十年十月十七日,这种心态遂演变为一场政变,即甲申事变。
甲申事变的爆发得力于驻守日本使馆的日兵配合。在这次宫变中,开化党不仅胁迫国王杀戮了七位保守派大臣,并自行组织新内阁以及发布《革新策》。陈树棠逢乱不知所措,只知等待国内指示,而驻扎朝鲜的中国军队首领却担负起应急之责,一等有朝鲜大臣前来乞援,迅速攻占王宫,迫使日军与新党退出王宫。中国驻军后在宫外的玉流泉北关庙内找到被新党夹持的国王,先是将其迎到军营之中,在反复确认国王不会再有叛离中国之心后,才将其送回宫中。经事后查明,在此次中日军队的冲突中,日兵死33人,开化党死9人,党首之一的金玉均于败事后流亡日本。如此,甲申事变的发生表明,中国在加强与朝鲜的融合过程中,不仅遭受来自朝鲜的抵抗,更招致日本人的公开挑战。驻军首领之一的袁世凯于十月二十八日向李鸿章禀告事变全程经过之际,提议到:
此时为朝鲜计,或战或和,在中国不难即了,然泰西方盛,不数年必又有异谋,则中国尤难防御。莫如乘此民心尚知感服,中朝即特派大员,设立监国,统率重兵,内治外交,均代为理,则此机不可失也。(34)
由此可看出,朝鲜与日本的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此前,驻日公使黎庶昌也有过同样的建议。然而中国若以西方国际法的准则将朝鲜殖民,又将陷自己于何种境地呢?身居内患外压的清政府没有出此险招的决心。
甲申事变后的中国退缩了。为竭力维持现有状态,李鸿章与伊藤博文达成协议。在双方签署的专条中,不仅写明双方要同时从朝鲜撤出所有驻军,尚约定“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35)在此次交涉的最后一次笔谈录里,
李鸿章:我知贵国现无侵占朝鲜之意,嗣后若日本有此事,中国必派兵争战;若中国有侵占朝鲜之事,日本亦可派兵争战;若他国有侵占朝鲜之事,中日两国皆当派兵救护。缘朝鲜关系我两国紧要藩篱,不得不加顾虑。目前无事,故议撤兵可耳。
伊藤博文:中堂之言,光明正大,极有远见,与我意见相同,当谨识勿忘。(36)
李鸿章的一番话既表明中国于此时无意殖民朝鲜,又预测将来中日间围绕朝鲜必有一战。光绪十一年六月,中日两国军队几乎同时从朝鲜撤出。九月,驻扎朝鲜的“总办朝鲜商务委员”陈树棠被调离朝鲜。根据李鸿章的举荐,袁世凯成为继任者。伴随着这次交替,驻扎朝鲜的官员名称由“总办朝鲜商务委员”改换成“总办朝鲜交涉商务委员”,即从名分上赋予中国驻朝鲜大臣以监督朝鲜政治的权力。
观察这一段时期的对朝鲜政策,直到甲申事变发生,中国在调整中外外模式,即推进与朝鲜的融合方面已颇有成效。然而这一融合却受阻于朝鲜以及日本的抵抗。在甲申事变后,中国虽然从名分上追加了驻朝官员的权力,但伴随着中国驻军的撤回,上述权力于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保障遂成为疑问,即中外外模式不仅面临着不进则退的境地,更引发出需要求生存之问题。
三、中外外模式的破灭——袁世凯驻朝时期的对朝政策
光绪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朝鲜国王生父李昰应在袁世凯的陪同下回到朝鲜。这位壬午事变的操纵者在登陆仁川时,受到数十万朝鲜民众的热烈欢迎。(37)中国政府在袁世凯上任之前行此举措,一边意在安抚朝鲜而为袁世凯监政铺平道路,一边意在加固朝鲜保守势力。
不料袁世凯刚刚进入汉城即获悉,在朝鲜朝廷德国顾问穆麟德的说和下,朝鲜欲借俄国势力阻他国之侵吞。朝鲜与中国、日本、俄国分别接壤,临三国藩篱之地,遂为三国所必争。而朝鲜历来为中国属邦,中国自不能坐视其他两国之窥伺而不顾,故收紧对朝政策以期固藩。然而中国对朝鲜之干预引来朝鲜内部恐慌,即担心中国将其内属。朝鲜之动摇经甲申事变已成事实,且这种动摇并不因中国迅速平息事变而得到改善,反而越发触及到朝鲜之痛处,遂在穆麟德煽惑下,有秘密联俄以抗中日之举。此次袁世凯来朝,已不似前任陈树棠仅有“商务委员”之称,之前尚加有“交涉”两字,其用意在于告知韩廷,新任驻扎大臣可名正言顺干预朝鲜政治。袁世凯上任所干预的第一件事便是阻止朝鲜与俄国秘密签署保护条约。袁世凯先是于九月初三日书《摘奸论》上韩王。翌日,袁谒见国王,与其笔谈,去其与俄国另结密约之心。至初七日,袁闻得穆麟德已被韩廷开去差事。联俄主张出自朝鲜闵氏。闵氏与李昰应结怨,对中国此时送还李昰应深表疑惑,即担心中国借李昰应控制朝鲜。在袁世凯的干预下,朝鲜虽然于表面承诺不再与俄国秘密往来,但私下却仍未停止。据北洋大臣于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所发之电报,可略闻其经过。即:
袁世凯密禀,据闵泳翊称,朝王实有派人送文俄使,求其保护之事。迨该守诘问朝臣,佥云系小人伪作。朝政府沈舜泽、外署徐相雨等各递印文辩诬。鸿电嘱刘瑞芬面询俄外部。既云无其事,有允倘有朝鲜伪文函来,可作废纸。是俄暂不至有变。闵泳翊不肯显作证据,似此事无从查办。陈允颐到汉城后,见该处中外人心慌惑,韩甚惧有兵至。李昰应势力已孤,不敢多事。遂即乘原船回津。(38)
由此可看出,朝鲜外结中国而内藉俄国以图自存之苦心。事发之后,朝鲜万分恐惧,国王咨文礼部辩解并无寄书俄国之实。李鸿章在其致朝鲜国王书中,言辞颇为严峻,其中有:
中国之待藩属也,以礼维系,务从宽大,绝未尝少侵其权利,一旦有事,则救患恤灾,同于内服。贵国之事天朝恪守旧章已二百余载,壬午甲申之变,全力以赴,未始言劳,名分所在,义不得不而也。至于西国则不然。凡所保护之邦,终不能一律平行,其威胁势偪有求为附庸而不可得者,不独国事显为所制,必且算其丁户,收其兵籍,操其黜陟,持其权征,甚至仅予租税侪于家人,虚拥名号,同于寓公。西国保护事例如此,姑不必远证印度、埃及诸邦,越南即殷鉴矣。诚不解今之为邪说者,乃欲殿下数千里尊荣自得之雄封而为泰西之囚国也。(39)
朝鲜联俄一事如此沸沸扬扬,加上之前英国为防范俄国南侵,占朝鲜离岛巨文岛以遏制俄国海军,事关中、朝、英、俄四家,最后由中国居间,与俄国达成不侵占朝鲜协议而促使英国退出巨文岛。李鸿章原本就朝鲜问题拟与俄方签署一份照会,但在俄方提出的照会拟稿中有“两国政府约明不改变朝鲜现在情形,并永远不占据朝鲜境内土地”之句。(40)因“不改变朝鲜现在情形”一节有碍于中朝间的宗藩关系,清政府坚持要将其删除。而俄方因惧中国日后对朝鲜有“改郡县、派监国”(41)之举动,又坚绝不允删除。再三磨合,双方互不相让,最后李鸿章只能令俄使以口头方式做出“不占据朝鲜土地”之承诺。由此可看出,不但日本,即便俄国,也绝不给中国照西方条例殖民朝鲜的机会。而俄国之所以愿意做出上述承诺不过旨在促使英军尽早撤出巨文岛。果然,总理衙门又据此口头承诺顺利促成英军退出巨文岛。至此,在朝鲜之各方形成一种互为牵制的势力。在此势力下,中国仍继续努力伸张着对朝鲜的宗主权。
然而朝鲜并不甘心受制于中国。一年后,遂又有朝鲜遣使各国问题的发生。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曰,总理衙门接到经由李鸿章转送的朝鲜国王咨文,内称朝鲜决定往日本派遣驻日使臣,而使臣已于六月十三日离开汉城前往东京。其实,在收到这道正式公文之前,经北洋大臣电告,中国政府并得知朝鲜不但已派遣常驻使节前往日本,而且在美籍顾问德尼的教唆下,朝鲜已内定朴定阳、沈相学为全权大臣拟分别前往美国和欧洲常驻。这是朝鲜意欲对世界主张自主立场的一个尝试。但这个举动显然逾越了中朝间的宗藩关系。首先朝鲜未向中国请示;其次派驻全权大臣驻扎意在表示与前往国间的平等关系。而截至目前,驻扎朝鲜的各条约国(除日本之外)使节的最高身份不过为总领事。(42)这样的处理方式其实顺应了朝鲜为中国属邦的中国方面的要求。因此,朝鲜上述的冒然举动受到袁世凯的强烈干涉,力谏朝鲜在接到清政府的指示之前不得再有任何派驻美国及欧洲常驻使节的行动。总理衙门在七月二十六日收到朝鲜国王的咨文后,针对朝鲜的谕旨随即下发,并于八月初八日到达汉城。国王预料初八日会有谕旨传到,为逃避违抗圣旨之罪,命令拟前往美国的朴定阳在谕旨到来之前先行出城。但朝鲜终不敢自行派使,遂派大臣前往袁世凯处陈述赴美使节已于昨日出城,请求袁代禀转请电奏中国“奉准即行”。袁世凯当即以三罪(43)叱问来人,要求朝鲜立即追回使节,否则后果自负。于是,朝鲜不得已撤回赴美使节。在清廷发给朝鲜的谕旨中,如此写道:
中国已允朝鲜与各国通商,必须先行请示,俟允准派使后,再赴各国,方合体制,亦于朝鲜与各国立约时照会声明,系中国属邦,分内一切应行各节与他国毫无干涉等语意相符。兹朝鲜遣使日本,既称于本年六月十三日装束离发,迟至六月二十一日始行具咨请奏。先派后咨,殊于向来应行各节体制未合。来咨未便存案,除行礼部外,希即咨驳等因。(44)
这道上谕驳斥了朝鲜擅自派使的行为,要求朝鲜首先必须向中国提出申请,并等待中国方面的裁定。在遣使问题上虽然受到来自中国方面的阻碍,但朝鲜却并不愿意轻易放弃这一可以令其声张自主立场的机会,遂一边向中国正式提出请求(45)的同时,一边牵动各方以期促成此事。在各种动力交汇下,清政府于同年九月最后采纳李鸿章提出的属国派遣体例之建议,同意朝鲜遣使。这便是有名的“三端”。即:“韩使初至各国,应先赴中国使馆具报,请由中国钦差挈同赴外部,以后即不拘定;遇有朝会、公燕、酬酢、交际,韩使应随中国钦差之后;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韩使应先密商中国钦差核示。”(46)而在此“三端”正式成文晓谕朝鲜之前,李鸿章既以咨文形式照会朝鲜国王,即:
照得朝鲜系中国属邦,向来两国官员往来文牍皆有体制。(中略)今贵国派员赴日本驻扎,并拟派员赴泰西各国通好。惟查泰西及日本各国,中国大皇帝均已派有钦差大臣驻扎,彼此往来文牍自应循照旧章,与朝鲜立约时照会本旨勿相违背。所有朝鲜派驻各国之员,无论何项职责,遇有公事与中国驻各国之大臣交涉,应用呈文,往来用衔贴;中国驻各国之大臣与朝鲜驻各国之员,遇有公事行文,均用朱笔照会,以符体制,一切应行各节实与他国毫无干涉。(47)
在此框架之下,中国拟牢牢控制住朝鲜,不令其有挣脱宗藩关系之期望。然而,朝鲜阳奉阴违,赴美使节朴定阳在同年十二月到达美国之后,并不遵从“三端”之第一端,即前往中国驻美大使处报到,由此引发朴定阳事件。朴定阳事件体现出中国拟以西方条例控制中朝宗藩关系过程中的朝鲜方面的动摇,以及由此动摇而产生的抵抗。
清政府不能不严肃处理朴定阳事件,由袁世凯监督,责令朝鲜追回朴定阳。在袁世凯的不断敦促下,朴定阳迟至光绪十五年四月回到朝鲜。然而就朴定阳是否应照“违华定章”议处,又成为袁世凯与朝鲜政府间的新一轮较量。其中要害以德尼所言可窥见一斑。即:
王如听华罪朴,韩即非自主国,各国必不接交国使,必须即授朴显职以示各国,华必无可如何,此皆袁某一人假崇,尤无足虑。(48)
虽然有上述建言,朝鲜国王终不敢擅自处理朴定阳,唯有不断派大臣前往袁世凯处,与袁商议,请求清政府允准免除对朴定阳的惩处。但却遭到袁世凯的断然拒绝。为朴定阳一事,国王抑或国王身后的闵妃怀恨于袁世凯的强力干涉日胜一日,遂派人前往李鸿章处,请求撤换袁世凯。李鸿章对国王所遣使节如此驳斥道:
朝鲜虽与各国订约,仍是中朝属邦。其与各国交际,冒称自主,是中朝宽容之大度。乃在中朝交涉,亦俨然以自主大放厥词,是置中东数百年名分纲纪于度外矣,可乎哉?国王误听德尼等谀词,派使各国,本属无谓,各国岂以朝鲜驻使有无为轻重荣辱哉?前议与华使礼节三端,国王咨请奏定,尚不失为恭顺,各国皆能谅之,即英、法、俄诸大邦,亦断不因此责朝鲜怪中国。汝国君臣独怀私意,面从心违,朴定阳竟敢首先藐抗。汝此来舞文尝试,自有奸人指使,吁自误也。(49)
于朴定阳事件,朝鲜如此心存侥幸,系有美国人在其后撑腰。光绪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美国驻京公使曾向总理衙门递交如下照会,内称:
兹准本国外部来文,嘱询贵署以贵国派驻朝鲜袁姓官员系何等职任,闻袁姓官员向在该国无论各国驻高大臣有何公事会议,彼弗肯与议,惟派所用之通使前往,屡有事件,自以为与高廷相近,与别国大臣不同,其所用之官衔,按英文译系办事大臣等因,本国于中国现派驻高之员授以如何职任,与嗣后所派之员授以何等职任,及高廷情愿如何接待,均非欲有所辩论。惟因有至要者,不仅驻扎朝鲜之各国大臣,即驻于无论何国之各国大臣,均须确知某国所派之员系何职衔,有何委任,以便按其职任,与之往来接待。本国于此事将有行知本国驻高大臣之件,故嘱本大臣转询贵署,中国所派驻高之员,是否即系办事大臣,抑系二等三等钦差大臣,以便转行办理。(50)
总理衙门于六月二十一日的回复中,如此说道:
查朝鲜久为中国属国,每遇传立国王,例由中国册封,即进贡一切事宜,并有定期。此人所共知共认者,历久无异。自各国通商以来,除已准该国立约通商,并将所拟议约章均由该国呈明备案外。至其国政凡与大局有关系者,则中国不得不派员往驻,就近咨商,以期妥协而防流弊,是以钦奉谕旨派员驻扎朝鲜办理事务,原与出使各与国名目均有不同。现派驻朝鲜之道员袁世凯即系奉旨饬派者,其职任自不必如出使各国大臣显分头等二等三等之名,而其应有之权利断无较驻朝各国公使大臣反为减少之理。遇事与驻朝各国公使大臣往还,自仍用平行之礼,庶可共敦睦谊。至各国驻朝鲜之公使总领事等若有公事会议,自应由中国驻朝鲜之员随时察度办理,其应否前往预议,应听其自行酌办。此本无一定体例,本衙门未便遥度,贵国似亦不必过问。(51)
一方面是清政府的强硬态度,一方面是朝鲜政府的迂回抵抗,以致朴定阳事件迟迟不能结案。朝鲜曾于光绪十六年七月下旬做出罢黜朴定阳的决定,但不过在短短十日后的八月初四日又重新起用朴定阳。针对于此,袁世凯明确告知朝鲜大臣,如此处理必不能使朴定阳事件结案。受此逼迫,朝鲜于同月十七日不得不开除朴定阳所有的公职。(52)对于朴定阳事件,中国方面却另有不愿意尽早结案之隐衷。李鸿章在指令袁世凯的电文中有如此说白,即:“朴案允结,西使必将启行。”(53)朴定阳事件爆发之际,出使欧洲的朝鲜使节赵臣熙尚在香港,在朴定阳事件未有结果之前,只能待发于香港。赵臣熙后来于光绪十五年底擅自回到朝鲜,并受到处分。朴定阳事件最后以罢黜朴定阳结案后,朝鲜不再急于遣使。因为遣使的目的在于声张朝鲜自主的立场,而倘若完全依照中国制定的“三端”行事,则将失去上述意义。因此,在中国坚决回绝修改“三端”之反复请求后,朝鲜不复有派遣驻外使节之行动。遣使一节,实是中朝间关于“属邦下的自主”抑或“自主下的属邦”这两种主张的抗衡。
在推行中外外模式之际,中国既不能令朝鲜完全屈从,更不能使各条约国安于中朝间之现状。美国驻扎朝鲜使节曾问及袁世凯驻扎朝鲜的性质,袁如此回复道:
英派使于属邦,有主持其国政之权。余来此有参预之权,而无主持之权。何也?我国待属邦之道不同于英国,故我国派使于属邦之权,亦不同于英国。要之,由上国派使于属邦之名分则一也。(54)
然而,奉国际法为准则的各条约国,尤其虎视眈眈于朝鲜的日本对于中国的办法其实并不以为然。光绪十一年底,即日本刚刚启用内阁制度不久,中国在日本的内线曾经传给中国以下情报:
伊藤(博文)(55)云,我国现当无事之时,每年出入,国库尚短一千万元左右,若遽与中国朝鲜交战,款更不敷,此时万难冒昧。至云三年后中国必强,此事直不可虑。中国以时文取人,以弓矢取武,所取非所用,稍微更变,则言官肆口参之。虽此时外面于水路各军俱似整顿,于我看来皆是空言。缘现当法事甫定之后,似乎发奋有为,殊不知一、二年后,则又因循苟安,诚如西洋人形容中国所说又睡觉矣。倘此时我与之战,是催其速强也。诸君不看中国自俄之役,始设电线;自法之役,始设海军。若平静一两年,言官必多参更变之事,某国者又不敢举行矣。即中国执权大官腹中经济只有前数千年之书据为治国要典。此时只宜与之和好。我国速节冗费,多建铁路,赶添海军。今年我国钞票与银钱一样通行,三、五年后,我国官商皆可充裕。彼时看中国情形再行办理。(56)
日本后来确实按照伊藤所策划的路线在行进。为迅速筹建海军,日本不惜发行海军公债,集民间之财力扩建海军。例如在1891年日本年度预算中,海军项下,计划在1891年至1896年的六年间筹建3500吨位二等巡洋舰一艘、2500吨位三等巡洋舰一艘及150吨位一等水雷舰一艘;而在1892年日本年度预算中,海军项下,计划在1892年至1897年的六年间再筹建2700吨位巡洋舰一艘、1800吨位报知舰一艘。(57)驻日大使黎庶昌于光绪十六年(1890)十一月二十一日发回的密陈中曾指出:“我国海军除镇远、定远二铁舰外,其余兵轮不过与之相敌,未必能驾而上之。”(58)如此相较之下,中国海军若说在光绪十六年即1890年时尚能与日本保持均势,而之后随着日本海军的迅速扩张,至甲午战争前夕,中国海军的劣势已然凸现。虽然中国极力欲以和平手段,即国际法控制中朝间的宗藩关系,但倘若缺乏强大军事实力的支撑,上述关系终将难以维系。
中国于甲午一战丧失了对朝鲜的宗主权,(59)这意味着中国所推行的中外外模式的崩溃。即中国极力融“中外”为一体的计划遭遇日本武力的切割。中日双方的谈判地点首次选在日本。广岛谈判期间,中国全权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有以下对话:
李:(前略)试观欧洲各国,练兵虽强,不轻起衅。我中东即在同洲,亦当效法欧洲。如我两国使臣彼此深知此意,应力维亚洲大局,永结为好,庶我亚洲黄种之民不为欧洲白种之民所侵蚀也。
伊云:中堂之论,甚惬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时,已与中堂谈及,何至今一无变更?本大臣深为抱歉。
李云:维时闻贵大臣谈论及此,不胜佩服,且深佩贵大臣力为变革俗尚,以至于此。我国之事,于习俗,未能如愿以偿。当时贵大臣相劝云,中国地广人众,变革诸政,应由渐而来。今转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为抱歉,自惭心有余力不足而已。贵国兵将,悉照西法,训练甚精;各项政治,日新月盛。此次本大臣进京,与士大夫相论,亦有深知我国必宜改变方能自立者。(60)
当西方近代国际关系秩序观进入东方,尤其是中国以后,这种观念以武力为背景逐渐挤压着支撑中国传统对外体制的中华世界观。其直接后果是造成诸条约国对清朝直属领地以及附属地域即属邦(抑或属国)之主权的侵蚀。清政府的对策即为通过一切旧有的制度并西方国际法条例来竭力维护上述权益。本论文所指出的中外外模式即是清政府在上述宗旨下所推出的一个既包括中国传统对外体制元素,又涵盖国际法条例的新对外体制。清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新体制的运行,能够加快“中外外”结构中的“中外”的融合,以牢牢确保对藩篱属邦的宗主权。在这个融合过程中,清政府开始刻意强化宗主权,即出台了包括驻兵、派遣驻扎大臣、严厉干涉属邦的对外政策等一系列措施。然而上述干预举动不仅遭遇窥伺中国属邦主权的某些条约国的极力阻止,亦招致主张“自主下的属邦”的属邦朝鲜的顽固抵抗。清政府于19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在朝鲜所推行的一系列政策表明,中国在如何维护对朝鲜所拥有的宗主权这一问题上所推出的中外外模式的运行基础必须建立在强有力的武力保障之上。事实证明中外外模式于早期阶段之所以能够顺利运行即在于有武力支持,而于后期阶段之所以愈行愈衰以至崩溃亦在于丧失了优势武力的支撑。晚清中国虽然在维护周边属邦宗主权问题上显现出犹豫,以致留下“错失良机”之话柄,但于内部领地的大融合上却能引领直上。清政府在光绪六年即1881年从俄国手上收回伊犁地区之后,冲破国内政见不一之阻碍,于光绪九年即1884年将新疆行省化,避免了这一地域有从清朝分离出去的危险。因此,中外外模式的思维方式不仅仅针对属邦,并可以从同时期的对内政策的指导方针上看到它的身影,这再次证明笔者所提出的一个观点,即清朝所推行的对内以及对外政策往往是互动的。
三联书店,2005年出版,第2卷,第229-231页。
注释:
①参见拙文《清代广东体制再研究》(《清史研究》2006年第2期)及《关于清末外国公使觐见问题的一个考察——以咸丰、同治期为中心》(《社会文化史学》第44号)。
②《同治条约》第20卷,第21页。
③⑥《对支回顾录》上卷,第49-50页。
④⑤《同治条约》第20卷,第7页。
⑦《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卷,第2页。
⑧在森有礼出使中国之前,日本政府内部就如何处理日朝江华岛事件有很激烈的争论。其中,木户孝允这样说道:“朝鲜之于中国,现奉其正朔,虽与其互相交谊之亲密,患难之互相关切情况,未可明知;然而其有羁属关系则可必。是我不可不举朝鲜事件之始末,质诸中国政府,以清其居中代办。中国政府若能本其属邦之义,代我责罪,向我帝国道歉,讲求至当之措施,则我亦可适度而止。”《对支回顾录》上卷,第184-185页(转引《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王芸生编著,三联书店2005年出版,第1卷,第121页)。据此,日本实不能跨越中国,向朝鲜追求江华岛事件的责任问题。
⑨⑩(11)(12)《清季外交史料》,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第4卷,第33页;第29页;第35页;第35页。
(13)《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82-288页,第229条。
(14)《清季外交史料》第5卷,第3-4页。
(15)(16)朝鲜《高宗实录》第13卷,第15-17页。
(17)属国在对外文书中奉中国年号是遵守属邦地位的最基本原则。
(18)《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卷,第32页。
(19)《清季外交史料》,第16卷,第14-17页。
(20)(23)(24)《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2卷,第31-32页。
(21)《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2卷,第33页。
(22)《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617-618页,第420条。
(25)(26)(27)(28)(29)(30)《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3卷,第31-36页;第44-45页;第951页,第571条;第957页,第575条;第958页,第577条;第957页,第574页。
(32)《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4卷,第21页。
(33)壬午事变后,朝鲜国王不时上书中国礼部请求放还李昰应,但中国政府皆以朝鲜局势尚未稳定为理由,拒绝送还。
(34)《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6卷,第16-20页。
(35)《光绪条约》第19卷,第6页。
(36)《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卷,第40页。
(37)《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9卷,第3页。
(38)(39)(40)(41)《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0卷,第7页;第16页;第15页;第15页。
(42)据袁世凯电告内容中有:“连日晤日使、英德总领事,俱不以韩派全权为然。英德言大妨中国体面,何不禁止。英并密云,此举西人均不谓然,中国宜禁其派往,如往,西人即谓非华属,在泰西以等次论相处甚难,何中国名为属邦,毫不相关,如中立其间,将为安南之续。”(《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0卷,第32页。)
(43)“凯云:不商而派一罪;宪(李鸿章)电问仍不商二罪;奉旨仍派使出城三罪。”(《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0卷,第33页。)
(44)《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2354页,第1270条。
(45)“各国使臣屡以遣使互驻为请,小邦念切时局,思践盟约。现派陪臣朴定阳为全权,拟令前往美国驻扎。继派陪臣赵臣熙为全权大臣,拟令前往英、德、意、俄、法等五国,先修报聘,仍行驻扎,妥办敦睦事宜。理合据实奏明,祈蒙格外天恩,仍准该陪臣等前往,以完使事而符原约。”(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2375页,第1285条。)
(46)(47)《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2381页,第1291条;第2343页,第1262条。
(48)《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1卷,第15页。
(49)(50)(51)《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5卷,第2701页,第1483条;第2600页,第1436条;第2604页,第1439条。
(52)(53)《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1卷,第39-42页;第42页。
(54)见袁世凯与美驻朝使节之谈话中。其中有:“前有朝鲜人问余,中国派使来此,欲正属邦名分,而朝鲜内治外交,向由自主,袁大人来,如英派使于属国名目,我国体面有碍,各国以为何如等语。(中略)只云袁大人来,果能主持朝鲜内政外交否,阁下查明告我,而朝鲜人谓于干预此事属非闷愤。”等语。(《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2003页,第1106条。)
(55)1885年12月,日本终于确立内阁制度。伊藤为日本首任内阁首相。1892年至1896年问,他再次组阁充任首相,并于第二次任职期间发动与中国的战争。
(56)《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0卷,第2-3页。
(57)高桥秀直著《日清战争ヘの道》,東京創元社,1995年出版,第105-112页。
(58)《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12卷,第1页。
(59)《马关条约》第一款为:“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60)《中日议和纪略》原刻本,第1-6页。(引自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三联书店,2005年出版,第2卷,第229-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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