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国家论文,当代论文,趋势论文,监管体系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等力量从不同的角度切入金融业的发展过程,并重塑了西方国家金融业的面貌。“放松管制”(deregulation)、“重新管制”(reregulation)[1]或“重构游戏规则”就是这些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对上述变化作出的制度性反应。回顾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演变的轨迹,四个趋势已经显现出来,它们可以勾画出当代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演变特征。
一、金融监管体系功能正在位移
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金融监管体系被赋予了六项功能:(1)宏观经济控制;(2)资源配置性控制;(3)结构性控制;(4)审慎性控制,旨在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运行;(5)组织性控制;(6)保护性控制[2]。
80年代金融监管体系重构前,上述六项功能在不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日本,通过信贷和利率两个手段以实现宏观经济控制和资源配置性控制就比美国等其他国家有更为突出的地位。在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Class·Stegell Act)构筑了银行业与证券业间难以逾越的壁垒,并使结构性控制成为其金融监管体系的突出特点。在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传统使结构性控制在这里并没有地位。虽然各国间存在这些差异,但一个共同点是: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功能定位的重点是在前三项,即宏观经济控制、资源配置性控制以及结构性控制,而后三项,即审慎性控制、组织性控制和保护性控制在这个时期还不具有重要性①。这构成了80年代初开始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起点。
80年代开始。各国普遍压缩了宏观控制、资源配置性控制和结构性控制的范围。宏观控制功能的弱化是在70年代兴起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呐喊声中开始的,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也为金融监管的宏观控制功能弱化提供了大多数理论基础。在美国,实行半个多世纪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因为1989年管理者允许银行在一定范围内承销股票和债券而出现裂痕,最终于1999年彻底废除,从而成为结构性控制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弱化的一个历史性象征。资源配置型控制在市场经济国家并不普遍,比较突出的实际上只有日本。二战后,日本推行的产业政策世人瞩目,其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金融监管中的资源配置型控制。90年代后,这一控制手段潜在的低效率开始令日本人失望,其影响逐步减小。
三项传统的功能被弱化了,代之而起的是赋予并强化金融监管体系三项新的功能。在三项新功能中,审慎性控制是重心。审慎性控制的基本逻辑是:指向效率目标的金融机构“松绑”,或说“金融自由化”,并不能保证金融安全,而金融安全得不到保证时,效率无从谈起。为此,通过各种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就成了金融监管的重要任务。对审慎性控制的强调与强化保护性控制和组织性控制功能一起,进入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进行了广泛的金融业微观机制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相应的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金融监管的市场导向化
80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的关系,市场机制与金融监管两种力量边界的确定由两种不同的组织架构模式的交易成本决定,理论上存在一个均衡的边际替代率。在平行替代中,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双赢”难以出现。8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是市场压制性的,监管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广度和深度;80年代以后,这种局面得以改变,新的市场导向型的监管体系开始构建。这种市场导向型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实际上是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展开的,即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轨国家,都在进行微观经济机制的调整[3]。重构金融监管体系的市场导向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伴随着金融监管体系功能的位移,市场机制成为金融业运行的基础性机制
金融监管体系市场化导向的演变趋势与监管功能位移的趋势具有相当大的关联性,甚至可以说两种趋势只是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的结果。在弱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宏观控制、资源配置性控制和结构性控制功能时,市场机制的力量很自然地就被强化了,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机制两种组织架构模式再次发生了替代,只不过这次替代与当初构建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时的替代是反方向的:早期是监管替代市场成为一种选择机制,现在市场替代监管成了选择机制。
2.在给予金融机构更广泛自主权时强化金融机构风险控制
当金融机构被给予了更广泛的自主权后,金融监管并没有因此失去生存空间。不过,在市场导向的思路下,监管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市场机制微观基础的手段。也就是说,市场机制在这里真正取得了支配金融业运行的基础机制的地位,金融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切入金融业的运行中,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80年代开始,西方的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普遍给予了关注,这一关注不时地被一些突发性事件如美国大陆伊利诺利银行、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日本大和银行的衍生工具交易巨额亏损等刺激而升级。
在风险控制方面,典型例子来自于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达成了关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巴塞尔协议》,并对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技术性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如作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划分,并确定了关于偿债能力(the Cooke ration)的共同测算标准。此外,协议还对“过度风险行为”(excessive risk taking)加以关注,1995年,委员会推出了一个有关市场风险模型扩展的建议,第一次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风险控制模型来决定其资本要求。这一方法的认识基础是,银行已经开发出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系统比金融监管者的系统更加复杂。监管者的职责是对这些内部管理模型进行认定,监督其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设计。伴随着风险价值理论(VAR)这一新型的风险管理理论和技术在90年代的兴起,内部风险控制模型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3.加强了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提高了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西方国家在这段时期普遍加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使市场获得的金融机构的财务表现和风险状况的信息要比过去更多,且其获得更加频繁和规律,这被认为有利于市场对金融机构作出更加合理的评价,形成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量,进而促使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更有效地进行管理活动。
新西兰1996年实施的新银行监管安排就是一个强化信息披露的作法。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银行必须每季公布披露报告,其内容包括公司信息和一些母公司的信息、广泛的财务报表、信息评级、关于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及各种风险暴露的详细信息、关于银行的市场风险的暴露情况[4]。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协作化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协作是对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反应。构建一个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体系是必要的,但其中的困难也是明显的。任何国际协作体系都意味着参与者为了寻求一个集体理性的协作体系而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的经济主权,压抑个人理性的冲动,即这是一个基于集体理性的合作博弈的过程,基于个人理性的非合作博弈在这里很难产生一个有利于各方的博弈均衡解。合作博弈的解虽然极具诱惑,但由于它没有根植于个人理性这一坚实的基础上,因而合作博弈中的各种协议往往是不稳定的。
虽然存在以上难点,但8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的程度大大加深了,这一体系还在进一步完善,并成为未来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演变的一个趋势。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个金融监管国际协作体系的组织基础,其内容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
1.银行监管的国际协作体系
在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提供了一个样板。自1975年成立以来,该委员会协议形成并发布的主要准则已经形成了一个“巴塞尔协议体系”,虽然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其借助于各国管理层的认可并在各国内部制订和执行监管标准时予以配合,其影响已经很大,成了比较各国银行的一个标准。
除了巴塞尔委员会外,还出现了欧盟、离岸银行监管者组织、北欧监管委员会、中欧和东欧国家银行监管者组织、东南亚中央银行等影响范围不同的区域性银行监管组织。
2.多边的证券监管
1983年国际证券委员会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IOSCO)成立,成为国际证券业监管者合作的中心,从而开始了构建国际多边证券监管体系的尝试。该组织设立之初就有115家正式(有投票权)、附属和联系成员,其成员是一些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有联系的国际组织。组织内部有由发达国家成员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和由新兴市场国家成员组织的发展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各自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其中技术委员会设有多国信息披露、二级市场管理、中介市场管理、信息交换与实施、投资管理等工作小组。发展委员会下设衍生工具、机构投资者、私有化、国际化、信息披露和清算与结算小组。小组以论文、指导方针或原则的形式向监管委员会提供建议,并通过建议达成一致来形成决定。国际证券委员会的提议是建设性的,对成员组织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该组织在成立后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994年东京会议上通过的《承诺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蓝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协议》,以及在巴林银行倒闭后各成员达成的《温莎宣言》等已经大大加强了国际证券监管的范围和有效性。
除了多边监管外,签订谅解备忘录也成了近年来双边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
3.国际会计组织
统一会计标准,为不同背景下的人提供没有歧义地理解的信息,算得上是国际金融全球化中加强彼此合作和有效监管的一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美国的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C)和金融会计标准理事会(FASB)承担了这项工作。
四、金融监管的综合化
80年代中后期以来,西方国家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证券、保险的界限逐步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不仅仅是传统的分业经营的界限被打破,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新型的金融工具被开发出来,而这些金融工作自身就是一些嫁接品种,很难用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类的标准将其归类。
面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逐步融合的趋势,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者也开始尝试构建更为有力的监管工具。因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运营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具有统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并有意义的新的监管工具的开发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尽管如此,作为一种努力的方向和将来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金融监管的综合化趋势已经显现出来了,并在英国等国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