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创造与政府行为_财产性收入论文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创造与政府行为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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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的来源呈现多样化特征,不仅有依靠劳动获得的劳动收入、依靠经营获得经营收入,还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收入,比如储蓄所带来的利息收入、股票带来的股利收入、出租带来的租金收入等。而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租金收入等就是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人均GDP每年几乎成两位数的增长,居民的收入连续显著增长。正是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①。这对于进一步提高居民的收入、改善人民的生活、促进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主要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呈现快速增长的特点。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均呈现出平稳较快的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759元,比2002年增长了52.7%,扣除价格因素,年均递增9.2%。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比2002年增加1111元,增长44.9%,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年均实际增长6.2%。收入的增长也带来了居民财富的增多。2007年9月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7.2万亿元,同比增长6.9%,比年初增加7621亿元。

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的基础性作用,经济活力不断增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市场环境已经形成。而且,在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方面,始终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居民收入构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收入的来源呈现多样化特征。尤其是城镇居民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财产性收入已构成我国居民收入的一部分。

从总的情况看,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在现阶段呈现出低比重、高增长的特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从收入构成的比重看,2006年城镇居民收入的主体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68.9%;其次是转移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22.8%;而经营、财产性收入比重比较低,经营净收入比重6.4%,财产性收入比重仅为1.9%。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测算,农村地区的2007年1-3季度,全国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是83.5元,占现金收入的2.5%。从增长的速度看,在城镇居民各项收入中,增长最快的是经营净收入。2006年人均经营净收入为810元,比2002年增长了144.0%。而财产性收入也是高速增长。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2%②。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中共中央在“十七大”适时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英明决策。

二、机会不足:我国大众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制约因素分析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科学发展理念,提出了积极构建“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目标。但同时指出,“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通过发展经济,多渠道提高居民收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解决主要矛盾的有效手段。“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一方面,它说明我国居民已经拥有了一定的财产,财产性收入已构成居民收入的一个来源;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一点,拥有财产和财产性收入不应该是少数富人的“专利”,而应是创造条件,让越来越多的社会普通大众都能有机会拥有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不仅彰显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内涵,也是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现阶段,我国大众居民在增加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方面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这些存在的客观的、主观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众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机会。

1、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造成财产性收入获得的机会不均等。

财产性收入就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②。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的获得奉行的“有投入就有回报”市场经济基本规则,是以居民是否拥有一定量的财产为前提。在一定意义上,居民是否拥有财产以及财产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他们能否获得财产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高低,也意味着财产性收入获得机会的大小。同时,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意味着财产性收入获得机会的区域性特征。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因收入差距而造成的积累财产数量的不同,能够获得机会的也不同。相应地收入高的人群就比收入低的人群的机会大。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存在着发展的差距,不同阶层的人群收入也存在很大的差距。造成财产性收入获得的机会不均等。据统计,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而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只有35.29元。5年来,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3倍,而最低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1.36倍②。财产性收入获得的机会不均等,也会进一步拉大收入的差距。

2、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使得居民获得、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机会不多。

居民拥有一定的高收入,积累一定的财富,并不必然会带来财产性收入。要让财富带来一定的收入,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把财富转化为“财产”、“资本”,才能因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而获得一定的回报。因此,增加财产流动性是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条件。“财产或资产,并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这些物及财富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产生未来收入流时,这些物或财富才能够成为财产”③。这种转化的机制就是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的金融等市场体系可以为居民的财富搭建多渠道的资产流动平台,就能为更多的居民提供收入的机会。市场体系的建设就是证券公司、理财公司等市场中介等机构建立,也是他们提供服务和金融产品的过程。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出租房屋收入所得、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51.8%,人均股息与红利收入占22.9%。而这种参与基本都是大多数依靠居民自身的亲自参与,能够真正为居民“度身打造”,提供服务产品的理财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尚处在发育阶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并减少了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所以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不多也是必然。

3、一些主观因素也会限制更多群众获得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机会。

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大二公”的理念使得我国大多数老百姓不愿也不敢谈个人利益与私有的财产问题。社会普遍不认同财产性收入,认为财产性收入是一种剥削,除了存款利息被认为是鼓励性报酬,“一切财产性收入被视为非法”,居民的正当收入只能是依靠劳动获得。这种观念直接制约了大众居民拥有财产和财产性收入。但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个人正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了认同,家庭财产也经历了“由无到有”这样一个阶段,也必然发展为“由少到多”的阶段。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2年大城市居民户均财产为27.74万元,中等城市居民家庭户均财产为19.84万元,小城市居民家庭户均财产为15.50万元(见国家统计局网站)。体制的转轨改变了人们对拥有财产的一些陈旧的观念,我国居民家庭拥有了一定的财产。但如何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增加财产性收入,大众居民在主观上也受到了一些因素的制约。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的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市场机制才能保值增值,才能有所回报。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价格的涨跌也意味着参与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会对居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部分居民因为规避市场风险,不愿承担风险,不愿将自己积累的资金与财富投入到债券、股票等市场中,而选择银行储蓄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这是受我国传统不爱冒险的观念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居民都采用的这种形式,尤其是广大的农民。但这种形式的财产性收入是比较低,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极为不利的,特别是通货膨胀率高于储蓄利率时,居民的这种收入可能出现负增长。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群却是因为自身对金融等市场知识素养的欠缺,处于“投资无门”的境地,不懂得如何通过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来获得股息、利息、分红。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从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中增加财产性收入来确保自身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所以,观念的束缚、自身素养的欠缺,也无疑限制了广大的群众获得并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机会。

三、政府的作为:为更多的群众能够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更多的机会

目前,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大众居民一个重要的收入形式。以《宪法》、《物权法》等为基础的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财产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奠定了经济基础。“十七大”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改善人民生活、缩小贫富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国的实践表明,现代市场经济不是“无为经济”,政府也应该有所作为,创造条件的实质就是为大众居民提供均等的机会。因此,“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要政府为更多的群众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获得机会。

1、保持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机会的基础。

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需要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因为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可以为居民提供稳定的收入增长,这就为积累财富,获得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在我国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增长背景下,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均有了显著的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759元,比2002年增长了52.7%。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比2002年增加1111元,增长44.9%。收入的增长也带来了居民财富的增多。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党的“十七大”适时地提出了“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相反,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情况下,发生通货膨胀和失业,不仅居民的收入不能得到保证,而且高通膨胀下,会使得居民一些财产性收入具有很大的风险,人们多年的积蓄就会产生负增长的可能。因此,保持稳定的宏观经济,是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机会的基础。另外,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对稳定宏观经济的运行也具有积极作用。它可以刺激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改变多年来经济增长过分信赖出口、投资推动的局面,为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一定的保证,从而也实现了两因素间的良好互动。

2、缩小收入与发展差距,为广大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创造平等的机会。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财产性收入是以人们拥有财产为前提,而财产又依赖于人们收入高低。因而社会收入的分配状况决定了人们从财产性收入中受益机会的大小。由于历史、分配制度改革、市场机制等因素的作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社会成员之间还存在分配、发展水平的差距。而且差距具有扩大的趋势。这必然导致人们获得财产性收入机会的不均等。因此,创造财产性收入获得平等的机会就要缩小差距。为此,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要求,明确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样的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为此,增加了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等具体内容要求。同时,近年来,党和国家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战略,又实施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就为“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创造机会公平”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3、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拓展更多的投资渠道,切实为广大群众获得、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的更多机会。

完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就是要为群众创造更多的投资、理财平台,建立有利于群众多元化投资的渠道;并确保这些要素市场健康发展,使所有者获得长期可靠的回报。在资本、金融市场建设方面,就是要发挥股票、证券市场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看,保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就能为群众提供一条选择、分享公司业绩成长收益的途径。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也能为更多群众能够分享优质资产的收益创造条件。同时,金融等服务机构不仅要提高服务水平。正确引导群众积极、稳妥、合理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而且要进行金融创新,更多地推出一些适合没有任何金融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的理财产品,不断为大众居民提供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积极开辟境外投资新途径,也是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在更大范围内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积极探索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取得分红、收取租金收入等流转形式,使农民从土地的使用或转让中增加财产性收入④。

4、提高群众理财和投资的知识水平,创造一定的主观条件。

群众拥有一定的财产并不必然带来财产性收入,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财和投资的知识水平。实践证明,相同水平的工资收入者之间,理财和投资的知识水平不同,其财产量的积攒和财产性收入总量是大不相同的。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我国民众的理财和投资的知识水平普遍较低,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增加群众的财产及财产性收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如何提高民众理财能力的问题”。因此,加大经济科普宣传教育的力度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地区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平台,向广大民众传递经济知识,使普通群众尽快掌握一些理财和投资的常识,从而成为懂投资、懂理财的行家里手。逐步引导他们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这样不但可以使他们能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而且也可以通过投资兴办第三产业或者从事其他行业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⑤。

注释:

①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② 国家统计局:《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sqd。

③ 南方日报社:“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理论的新突破”[N].南方日报,2007年11月21。

④ 尹艳林:《让群众投资有渠道,存钱有收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12/05/content_7204465_1.htm。

⑤ 罗福群:《多管齐下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N].《南方日报》,2007年11月21。

⑥ 孙秀岭:《让“财产性收入”获得更大生长空间》[N].《大众日报》,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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