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初探_独立董事论文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初探_独立董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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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英美国家“一元制”(或称单轨制)的基础上形成的。英美模式下的董事会同时兼有管理与监督的两种职能,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种缺陷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充分暴露。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美公司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外部独立董事,通过这些不在公司中任职的外部董事对公司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中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并且为了监督的效率,十分强调加强董事的独立性,即独立的财产、人格、业务、利益和运作。其目的就是力图在现有的一元制框架内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监督机制的自律性改良,改良的要点在于确保利益冲突交易的公正性。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在借鉴欧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仍需完善。

一、关于独立董事的资格及其认定问题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三会一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既对董事会又对经理层进行独立的、客观的和专业的评价与监管。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加盟看作是提高公司治理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事关公司的发展和声誉,因而对独立董事的资格问题要认真考虑。像我国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一样,也要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资格问题解决得不好,可能与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衷相违背。因而,对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体现于:独立身份和有价值的见解。

1.独立董事的独立身份的认定

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活动,以及那些可能影响他们独立判断的事物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和独立判断的关系。作为独立董事,按现行有关规定应该达到以下最低限度的条件:(1)不是公司当前和以前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必须界定时间,如过去两年或3年之内),并且必须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如代表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成员);(2)不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供应商或消费者(必须界定交易额度,如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发生10万元或20万元以上的交易);(3)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必须通过正式的过程甄选;(4)拥有商业、法律或财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必须界定工作年限,如工作3年或5年以上);(5)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生意上的合伙人;(6)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必须界定持有的股份额,如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最好不是公司的股东;(7)必须是董事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被动参与者。

2.独立董事相关的专业背景

独立董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者进行监督,以及确保相对于经理层独立和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他们的权益,由于其职责具有共性,因此选择管理学(含会计专业)、经济学、法学专业的人才较为合适,尤其应挑选与企业经营管理较为紧密的专业人才。与此同时,还要考虑是否知晓理论和实际操作。至于项目技术层面问题,可以留待总经理聘请专业的技术顾问解决,但独立董事3~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还是必需的。

3.关于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一家上市公司保证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而有的人一年只参加一次董事会,是很难全面了解情况的。《指导意见》又提出,“确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如何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不能抽象地讲,应该量化。

4.独立董事的敬业精神

独立董事也存在道德风险。应付差事,开会时人云亦云,随声附和,或推诿,甚至讨好大股东,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高校教师当独立董事,就应把这项工作当作教学、科研一样认真对待。敬业精神是每个行业的执业者都必须具备的优良素质,对于独立董事尤为重要。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权力发挥首先依赖于其道义责任。

综合以上四点,独立董事的一职要求的素质是全面的,这一职位应更注重聘用综合型的人才,能够作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必须具备相当的企业和商业阅历,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同时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因为他给董事会提供的参考意见不仅是业务见解,更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能力的判断,这些意见应包含很高的智慧和理性。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实际上,在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中,已概括了独立董事所有可能的人选,即从与公司存在“无利害关系”的人士中产生,考虑到担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商业、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在独立董事的聘用过程中可以考虑这样几种方法:

(1)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考虑差额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也可以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指定某一董事为独立董事,该董事必须符合独立董事最低限度的条件;同时,当该董事不再具备独立的条件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均可以取消这种指定。(2)设立一个独立董事任命和提拔委员会,如英国英格兰银行率先建立一个提拔非执行董事的建议推荐型机构——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用来促进非执行董事的举用和任命。不管采用什么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正式的程序来产生,而且独立董事的任命必须有特定的任期(如10~15年),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动的,同时应规定退休年限。(3)关于试行独立董事的统一调配问题。《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并在意见中列出七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表面看来,其中既有商业规避的内容,也有人际关系方面的限制,似乎很全面。然而,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独立董事一般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或总经理聘请,中小股东由于人员分散难以推荐代表自己利益的“意中人”,即使联合起来,因股份份额较小,在股东大会上也难以通过。而且,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很复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盛行,很容易造成本想引入“独立”董事,结果却引来了“非独立”董事。要割断大股东和当地独立董事的特殊关系,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根据所掌握的人才资源,建立中国“独立董事协会”,向各上市公司推荐,特别是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上市公司,应试行全国统一分配的办法。(4)针对独立董事人才缺乏的现状,应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采取在各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级内部董事之间交叉聘用,互为独立董事的办法。这样,各自都能获得来自局外的有价值的商业见解,使原来封闭型的董事会走向开放化。(5)对于独立董事的任命,可以采取考核办法,这样也能体现公开、公平的竞争原则。现在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有资格,对于独立董事的选拔其实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也应该看到独立董事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当他们与大股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时候,独立权利的行使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除了少数独立董事的声誉可以激励他们为上市公司更好地服务以外,还必须采取一些激励措施以促使独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使其与公司共命运。

基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独特的身份和地位,对其进行的激励主要体现于独立董事报酬结构设计中。独立董事的价值和贡献与公司的经理人员有异曲同工之处,他们只是代表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对整个公司而言,两者都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因而,在对独立董事的报酬激励设计中除采取与经理人员相似的薪酬激励模式外,还可在一般收入激励的基础上采用股权即期权激励的办法。收入激励和股权激励是公司激励独立董事的两大有效工具,二者不能偏废,而应实行有机结合。股权具有长期激励的性质,收入则具有短期激励的特点。

其一,收入可以根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次数发放。收入水平要足以补偿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机会成本,使他们能放弃其他工作,按时参加每次董事会。

其二,股权则不可能因其参会次数而变更,股权份额要足以激起独立董事的主人意识,使他们不是以顾问的身份凭感觉到会应付,而是以主人的态度主动参与决策。怎样使独立董事的行为公正?一个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让独立董事持有股份,但又不要让其成为大股东。其中持股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体现出多样化,如股票价格升值的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股票升值权利、股权购买计划、影子股权)、基于绩效的计划(红利单位、绩效股、绩效单位)。

四、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企业的董事,包括股东董事,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最初委托人。作为代理人,与经营者一样,也会存在败德行为,因而也需要约束。独立董事也不例外。如何使独立董事认真并公正地使用权力?除了上述激励机制外,约束机制也必不可少。

首先是法律的约束。独立董事对权力的运用,具体表现为他们在董事会所通过的各种议案中是如何表决的,特别是给广大中小股东造成巨大损失时,中小股东中的任何一员都可以状告董事会。如果法院判董事会要负经济或法律责任,这时可以审查董事会作出这一决定时的记录,凡是没有投反对票的董事,都要负连带责任,独立董事也不例外。

其次是市场约束。我们所说的企业家市场,应当也包括独立董事市场。业绩优良的独立董事,会迎来更多的雇主,会取得一个更好的报酬;如果一位知名专家在某企业当了独立董事后,经常对错误决策投赞成票,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一经股东起诉或媒体曝光,则他作为独立董事的市场价值就会大大贬值,甚至失去所有潜在雇主。

其三是股权约束。股权对于持有者来说,既是激励,又是约束。对于独立董事来说,股权升值和分红,是一种激励;如果股权贬值和公司破产,则又会产生一种约束。正是这种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才能促使独立董事认真对待董事会的每一项议案。因此,从建立约束机制考虑,也应当让独立董事持有一定的股份。

其四是聘用约束。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好,对独立董事的约束也好,都与独立董事受谁之托有关。如果独立董事是受大股东之托,即是由大股东聘任的,则他们一般都倾向于与大股东保持一致,有时明明知道某项决策有利于少数大股东,而不利于广大中小股东,独立董事也很难站出来投反对票。如果独立董事是由企业经营者(经营者是执行董事)聘任的,则在董事会议决策中很容易与经营者站在一边,明明知道某些决策是内部人侵占投资者利益,也很难公开反对。相反,如果独立董事既不是受聘于少数大股东,也不是受聘于经营者,而是受聘于部分或全体中小股东,则他们在表决时自然会千方百计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由中小投资者作为聘用方的能够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组织来聘用独立董事,以真正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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