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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121(2008)06-0005-10
一、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我国宗教领域的敏感问题
在我国的宗教领域,天主教的状况十分特殊。既有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正常活动的天主教爱国会,还有一支解放以来一直处于地下活动状态的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较长时期内,我国有关管理部门称之为“天主教地下势力”。但实际上,因为其未经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登记,活动点也未经批准,违背了国家关于宗教活动的法律法规,称其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更为贴切。
在遵循天主教教规教义上,“地上的”天主教爱国会与“地下的”非合法组织并无二致。那为什么会出现这奇怪的现象呢?这源于天主教传统的圣统制特点和梵蒂冈对我国天主教事务的横加干涉。
按照天主教圣统制的权力逻辑:宗徒是基督亲立的,伯多禄为宗徒之长,他是基督亲点的磐石。而按照宗徒的统绪,教宗是伯多禄的继承者,而主教们是其他宗徒的继承者。因之,伯多禄的继承者,也即罗马教宗有权管辖其他宗徒的继承者,也就是主教们。所以,罗马教宗不可否认地享有对整个天主教会的管辖权,甚至主教们不得到他的承认就不能成为主教。因此,汉斯·昆教授认为:“圣统制”体现了全部君主主义要素。“行使统治权(特别是通过外在权力,把使用强力当作最后一着)是服务的反面,是对权力的滥用”。[1]圣统制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的教阶制度,在圣统制中,与教阶并存的,是上层神职对低层神职和教众的行政控制。这一点,许多拥护圣统制的人也是看到的。圣统制权力高度集中在教廷和教宗手中,教众们虽然也能说几句教会普世性的话,却不能如那位“天主的众仆之仆”一样戴三重冕,坐肩舆的。圣统制下的主教由教宗任命,不服从这位“伯多禄的继承者”的主教皆为非法,教宗公然地要求普世天主教服从他的权力,任何敢于违背教宗的意愿,即使仅仅是对他的权力提出疑义都可能受到惩罚。可见,“圣统制”巧妙地将神权与人权、教牧权与行政管辖权混合在一起,变成无法剥离的一种权力,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全世界主教和信徒听命于罗马教廷。
1949年,新中国成立,罗马教廷顽固坚持一贯的反共反社会主义立场,宣传动员教职人员和信徒抵制新生政权。我国政府与之进行坚决斗争,发动全国范围内天主教革新运动,确立“三自”办教原则,成立天主教爱国会和天主教主教团,自选自圣主教,自传自养教会,割断了与罗马教廷政治、经济联系。罗马教廷不甘心在中国的失败,不断阻挠和反对中国天主教革新运动。从1950年起,中国大陆天主教会逐渐分成两派,一派站在民族国家立场,坚持“三自”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教。尤其在教会领导权问题上,与罗马教廷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自选自圣主教;另一派则顽固追随罗马教廷,唯教宗马首是瞻,继续拥护罗马教廷对中国教会的统治,坚决反对和抵制“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坚决不服从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合法管理。追随罗马教廷的这派天主教势力在政治上反对党的领导,仇视新生政权,他们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是不能被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所接受的。从1950年起,这派势力开始由公开转入地下进行秘密活动,由此,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逐渐在大陆形成。
在国内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泛滥的一些重灾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分布广泛,活动深入,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
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绝大部分信徒来自农村。在一些“重灾区县”,大多数乡镇自然村都有信徒。地下势力基础比较深厚的乡村几乎家家户户信主,甚至有的村组干部也是信徒。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些天主教徒在地下主教、神父的蛊惑下,敌视天主教爱国会,拒不执行党的政策,拒绝进政府批准的教堂举行宗教活动。上世纪90年代,南方某市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四大膽礼节期间,多次举行数千人至万人的大型非法聚会,甚至聚众冲击阻挠政府部门执法,对抗政府的依法管理。在这里的广袤农村,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非法聚会点众多,被境外敌对势力称为“田野神学院”。
二、对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反思
在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形成和发展的五十余年来,我们在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正确措施,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非合法性,遏制了其发展势头。但是,作为一个敏感的宗教领域的问题,我们对五十余年来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的经验与教训作一个梳理,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反思之一: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合法天主教会的作用和对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发展潜力认识不足
我国的宗教工作,在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的这十七年,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宗教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但是,自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使宗教活动处于秘密和分散状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2]
改革开放后,我国纠正“文革”期间错误的宗教政策,中央书记处于1982年3月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确立了我国对待宗教问题的大政方针,促进了我国宗教事业的发展,保证了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
此时,不少天主教信教群众恢复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十分强烈,应该说我国天主教爱国会若能抓住机遇,就会迅速在天主教信教群众中占主导地位,赢得主动权。然而,由于一些同志的宗教观念仍然停留在以前的认识和经验上,只看到天主教在教义教规上信仰教宗的特点,看到无神论与有神论的矛盾,忽略天主教爱国会“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特点,甚至没有认识到天主教爱国会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本质区别,致使天主教爱国会错失了在天主教信徒中争取主动权和控制权的最好机遇。
天主教爱国会作为一个我国合法的宗教组织,其运行必须遵循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因此,宗教界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时,必须自觉地形成政治默契,热爱自己的祖国,不能动摇和破坏党的执政基础。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就规定,“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3]在这种政策和政治默契下,宗教界的神职人员、信徒们就不可以到街上、到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的地方去传教。但天主教爱国会并非就不能有所作为,其完全可以在合法的宗教场所为天主教信徒举行宗教仪式,号召天主教信徒到公开教堂过宗教生活,加强与信徒之间的联系等。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合法的天主教组织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主动性和热情,与普通信徒的联系和沟通也十分缺乏。课题组在几个传统上就有天主教信仰的村庄里进行调查发现,合法的天主教神父几乎都没有在那里进行过宗教活动,而这些村庄里的信徒也几乎都不进天主教爱国会的教堂。
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作为一个直接受罗马教廷指挥,以发展尽可能多信徒为目标的非合法组织,其从一个开始就以不服从政府管理的角色出现,自然不会遵循党的宗教政策,不会承认政治默契。相反,其发展越多的信徒,其就拥有越多的砝码,也就越有可能被罗马教廷所重视(如被任命为主教等),因此,其有着强烈的发展冲动和极高的热情,他们不遗余力地到各地非法宗教场所进行布道,宣传有神论,发展信徒,挖空一切心思地壮大自己的势力。经过二十多年的“苦心经营”,现在一些地方的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控制的神父、信徒人数已几倍于天主教爱国会,而且其经济实力也已经不可小视。
反思之二:在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之始,将教育转化的重点放在普通信徒,而非主教的策略的反思
当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渐成气候,在如何扼制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发展态势,削弱其影响力的策略上,我们工作的重点放到了普通信徒上,认为只要普通信徒不认可、不支持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主教、神父,那么,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就会成为无水之源,失去生存的根基和土壤。所以,当时我们很多的工作精力投入到普通信徒的教育、转化、引导工作上。而这正是我们以前所擅长的工作。但不幸的是,此时我们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其结果是收效甚微,原因就在于我们不了解天主教的传教特征。
在天主教中,主教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没有主教,就没有天主教”,“哪里有主教,哪里就有教会”。罗马教宗是世界的最大主教——教皇,他的地位至高无上,其一经选出,就不容挑战和质疑,“教宗首席权”和“教宗永无谬误”被作为信条写入了教会法典,全世界的天主教徒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相类似,教区主教在其辖区内也是至高无上的,神父则在基层宗教组织中成为核心,其拥有绝对的权威。上层神职对低层神职和教众有着完全的控制权,等级相当森严。
因此,作为普通信徒,其必须遵从神父和主教,更不要说教宗了。在其思想意识里,质疑主教,如同在质疑自己的宗教信仰。说到底,普通信徒是跟着神父、主教走的,始终是受神父和主教影响的,唯神父和主教“马首是瞻”。所以,要说服普通信徒“背叛”神父、主教,就如同要他们“背叛”自己的宗教信仰。这是其一。
其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发展信徒的速度惊人,而且处于一种秘密状态,政府如何能及时知晓谁是新信徒?即使知晓,政府也是处于被动地位,处于穷于应付的状态。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前面不停地发展信徒,我们却只是在后面不停地做信徒的教育、转化工作,我们的工作策略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
既然天主教是“没有主教,就没有天主教”,“哪里有主教(或神父),哪里就有教会”,那么,主教才是天主教发展的关键。要控制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发展,说到底就是要控制地下主教的活动能量,减少地下神父的活动空间。在此问题上,我们认识不足,以致给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主教和神父以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
反思之三:在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时,没有很好地区分核心、骨干和信徒,伤害了部分信徒的宗教感情。
经过多年发展,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渐成气候,其开始频繁非法聚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时,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制非”专项斗争。这使得地下势力大型聚会活动不得不收敛,其聚会已由公开转向秘密,活动地点由户外转向家庭,时间由固定转向机动,这说明政府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非法聚会的措施取得了成效。
但是,在当时的处理工作中,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如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区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核心、骨干和普通信徒,采取了“一锅端”的方式,伤害了普通信徒的宗教感情。课题组在走访普通信徒时,发现不少信徒反映其在(非法)聚会点举行宗教活动时,与有关方面发生了冲突而愤愤不平。同时,课题组成员也明显感受到,个别政府工作人员潜意识里把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控制的信徒当成对立面,认为出格一些也不为过。
我们知道,解决地下天主教的关键是地下主教和神父,而非普通信徒。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普通信徒思想觉悟低,封建迷信,在处理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不够细心细致,引起了部分普通信徒的反感,将他们推到了我们的对立面。普通信徒之间是存在情绪交叉感染的。而地下主教、神父又特别渲染这种状况,鼓励普通信徒多受所谓的“教难”,使之成为更坚定的信徒。
反思之四:天主教爱国会在天主教信徒中宣传不够
在课题组调查过程中,当问及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控制的信徒为什么不进合法的公开的天主教教堂时,这些信徒的回答令人吃惊。他们说,那些公开的教堂是“爱国教”的,不是天主教的,天主教徒进“爱国教”教堂是要进地狱的。
当然,这是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采取的欺骗手段,将天主教爱国会说成是“爱国教”,非天主教,强调天主教的“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反对“自治、自养、自传”的天主教爱国会。
可以说,在广大农村,普通天主教信徒不了解我国天主教“三自”方针提出的背景和历史意义,不了解天主教爱国会是真正的天主教,不了解天主教爱国会也承认“教皇首席”的观念,不了解天主教爱国会念的也是和他们一样的《圣经》……他们把天主教爱国会当成了对立于天主教的异类——爱国教。
在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发展很快的这些村庄,天主教爱国会的神父们很少到来,也几乎不向这些信徒作详细的宣传、引导工作,天主教爱国会的神父与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信徒之间似乎隔着厚厚的铁板,无法沟通和联络,真有点“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味道。
在越来越多的信教村庄里,天主教爱国会不来占领,就必然会被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所占领,在目前,这种斗争是不可避免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天主教爱国会神父不到这些村庄去,似乎也有其充分的理由:
第一,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大力发展教徒,其发展的这些教徒是天主教徒。因此,对天主教而言,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行为是符合整个天主教发展利益的。
第二,他们认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也是真正的天主教,只是在国家与教宗之间完全偏向于教宗,是用非合法的方式传教。但从传教的本质上说,他们的布道也满足了这些村庄普通教徒的宗教需求。
第三,他们如果与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争夺教徒上发生直接冲突,不仅违背了天主教的教义,而且违背了教宗的意志,将会受到来自罗马教廷的责罚,这是每一个天主教神职人员最不愿意看到的。
第四,天主教爱国会的神职人员,在爱国与爱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并非易事。其始终会在国家与教宗之间进行激烈的心理斗争,是更站在国家一边,还是离教宗更近一些,这对矛盾困扰着他们的心灵,也困扰着他们的行动。
第五,天主教爱国会的教堂一般在城镇,其工作重点也在城镇。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深厚”基础恰恰是农村,聚会点往往就设在农村的家庭中,十分方便,农民也乐于就近过宗教生活。这样,天主教爱国会也就鞭长莫及,难以插手了。
三、社会变迁:认识和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的思维背景
要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必须把它放到整个国家的伟大变化中来看待,从巨大的社会变迁中来认识,从国家的治理理念变革中来分析,这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紧贴时代,摆脱旧有的思维束缚,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变迁一:法治已替代伦理、宗教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政教分离已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统治者主要以伦理来统治国家,特别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就是儒家思想,其核心就是“以德治天下”的伦理观。而西方中世纪其实就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时期,宗教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在传统国家中,政治与伦理、宗教有着极为密切的联姻关系,而法律是处于从属地位的。
而如今,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从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精神已成为现代国家治国理念的核心。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同时,我国明确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3]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从世界角度看,政教分离已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原则,是世俗国家的一般原则与政治道德基础,其意义在于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禁止宗教干预国家政权,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活动准则与领域,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政教分离是西方国家长期反对宗教专制的产物,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的七百年历史中,现代文明与基督教宗教专制进行艰苦决绝的斗争,付出了无数牺牲,才得以实现的政治文明。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那么,宗教的归属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宗教与政治分离后,其应当也只能是退回自己的独立领域,与意识形态脱钩。为此,有学者提出,当代中国宗教的世俗化,必欲在社会化的层面上再次“世俗化”,即以社会化为前提,消解和疏导宗教形式的意识形态化和国家伦理化,以构建现代社会急需的社会化基本原则:即宗教与国家行政权的分离,与公共生活秩序的分离,以及宗教组织在法定范围之内的自立自理。……(宗教)从此不再高挂在国家上层建筑,悬置在意识形态风口,造成国家的一个重大负担。[4]25
在现代中国,宗教已不可能再发挥强大的政治作用,其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正在减退,最终将“自国家上层建筑落地,在国家法律的约束当中,取得社会秩序的认可,从而获得自己的社会空间乃至完善的可能性。”[4]26-27我们党已经提出,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上讲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5]
变迁二:宗教管理从“意识形态角度”走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曾把宗教作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对立面来看待。“文革”中,宗教界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甚至被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出现了冤假错案,这种教训我们是必须牢记的。对此,我们的新认识是:“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6]因此,从1978年开始,我党在宗教问题上拨乱反正,调整宗教政策,平反宗教界的冤、假、错案。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死灰复燃的现象,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出现了。这有“其历史的惯性使然,特别是‘文革’灭教彻底破坏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它在境外敌对势力的策动下能够趁我党‘拨乱反正’之机粉墨登场。”[7]我们认为,这是我国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革所带来的负面产物,是前进中的问题,是执行新的宗教政策所带来的插曲,是不可避免的代价。相对于中国整个宗教界的重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死灰复燃只是大浪中的一点泥沙,这种代价的付出是值得的。总的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宗教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课题组认为,从意识形态对立的角度进行宗教管理,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不符合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精神,其必将让位于我们党的新的宗教理论。
我们党在解决宗教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就是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作过全面论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缺乏成功经验。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主要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当时的宗教及宗教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也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5]
“相适应”本质上是找到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的出路,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这种社会现象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江泽民在1999年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200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的理论,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5]
变迁三:宗教将从上层建筑逐步走向“第三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对此,有学者深刻地阐述到,这是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多极联动的总体性变迁过程,“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调整,无疑是这一进程中最为基础性的变革,其核心表征是国家政权的直接控制从社会各个领域不同程度撤出,经济活动、文化创造及社会公共生活从政治的总体控制下分离出来,在国家法律的统合下,逐步成为遵循自身运作逻辑的、相对独立和自治的活动领域。[4]78
新中国建国初年,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在这种模式下,国家控制主要依靠意识形态,而不依靠经济特别是法律的手段来控制,这是要极大政治成本的。改革开放后,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宗教管理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对此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转化。[7]这样,就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和行政习惯,宗教事务成为社会公共事务。既然宗教事务是一种公共性社会事务,那么,宗教团体自然就应当是一种社会性的组织团体,其行政特征应当逐渐淡化,甚至消失。目前,各大宗教均成立一种社会团体形式的宗教协会,成为相应的法人社团。
现在,国际上和国内学界普遍认为宗教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成为“第三部门”。我们通常将财政拨款的政府作为“第一部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作为“第二部门”,而“第三部门”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
按照莱斯特·塞拉蒙的观点,第三部门应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正规性;(2)民间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6)公益性。[8]依据当代中国对于宗教的制度安排,宗教团体作为社会组织而体现了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制度特征。而第三部门所具有的正规性、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特征,正好就是中国宗教的活动空间得以逐步成型的基本条件。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宗教组织其所具备的先发优势和特殊地位是其他任何民间社团所不能比的,它拥有着各种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事实上已经成为目前最成熟、也是最具发展前景的“第三部门”。
有学者指出,“第三部门”是宗教组织获得社会性存在方式的适当领域。其呈现方式是,建构非国家、非市场的第三种社团形式,自国家全能机体中有效剥离;在政府协助下,建立合法的、新型的社团及其中介组织结构;国家适时构建相应的法律系统,以法律进行功能整合,完善其管理机制。用一句话来表达,即是由宗教的行政控制形式,转变为公共的法律控制形式。[4]30
这样,宗教的社会功能就将在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伦理、稳定人群等方面的社会工作上一显身手。近年来,我国各类宗教组织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如中国天主教界从关注弱势群体、赈灾救灾、兴办慈善诊所、培养人才等方面开展了多种社会服务。[9]
四、从非合法走向合法: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务实的新思维
由于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存在与活动不仅影响到了这些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而且严重影响国家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因此,妥善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不仅符合我国政权建设的需要,而且符合广大天主教信徒的宗教需求。
在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时,我们必须在厘清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性质、处理策略和工作对象之后,才能更好地提出新思维。
(一)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需厘清的三个基本问题
1.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课题组在进行调查期间,发现在看待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上,有关部门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在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定性问题上,课题组有两个基本认识:
(1)要把这个问题放在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发展变化的语境下考量。
过去,我们曾在特定历史环境中把天主教非合法组织视为敌对势力,这是由于梵蒂冈当局长期以来持敌视中国的立场,成为国际反华势力重要的组成部分。梵蒂冈当局又试图控制中国的天主教事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处于国家安全的考量,把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作为一种敌对政治力量来看待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了。这种观点也称之为传统看法。
我们认为,在当前,国际国内政治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我国制定依法治国的国策已经10年,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如果还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定性为敌对势力将会付出很大的政治成本。
天主教和其他宗教不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天主教的教义明确规定了教宗首席权,并写进了教会法典,是全世界天主教徒都必须遵守的。而且我国自1989年3月,允许信仰天主教的群众对罗马教皇祈祷之后,近些年来中央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已经向国际社会公开宣布中国政府完全尊重广大天主教徒所持有的“教皇首席”观念。这些年来,我国不断与梵蒂冈进行外交抵触,未来一旦建交成功,将来我国的天主教将可能改变现在的地上、地下泾渭分明的状况,而且那时将与梵蒂冈进行更多的联系、接触。建交后,我国的合法天主教会也会与梵蒂冈有更多联系。再坚持那种“传统定性”将把众多被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控制的普通信徒推向党和国家的对立面,扩大了斗争的对象。特别是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党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我们对一个社会组织的定性,更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当改变过去的战争思维、斗争思维,而从和谐社会理念出发处理社会矛盾,团结尽可能多的人民群众。
我们认为,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定性为敌对势力,是要付出极大政治成本的。既抬高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政治地位和政治作用,也给自己增加了许多政治麻烦,是得不偿失的。最主要的是,这不符合我党依法治国的理念。
(2)使用“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称谓比使用“天主教地下势力”更妥当
长期以来,基层同志习惯于用“天主教地下势力”来称谓“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然而,这个称谓没有很好地概括出其基本特征,准确的称谓应是“天主教非合法组织”。该称谓既准确地概括了其基本特征,也有利于我们进行相关的管理,而且还反映了我国治国理念和对待宗教团体政策上的巨大变化。
使用“天主教非合法组织”这个称谓的优势:
首先,明确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首先是天主教,是传统宗教中的一种。它不是天主教在中国的新派别,更不是邪教。这明确了其的宗教性质。
其次,明确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是一个非合法的宗教社会团体。
1991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颁布《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三条规定,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七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第八条规定,宗教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须同时报送该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没有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且也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同时,也没有报送该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因此,其完全违反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因此是非合法的宗教社会团体。
再次,指出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而非一种政治力量。在我国,目前已经明确指出了宗教团体是一种社会组织,对其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规。这样,就撇开了将其定性为政治异己力量所需付出的政治成本。
最后,这个定性体现了我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反映了我党摒弃了过去“人治”的治国思想。此定性非常清楚地指出了我们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主要原因是其“非合法性”,而不是其他的因素。这样,也明确了我们解决的方法主要是法律手段。
2.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策略是什么
目前,我们的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抑制渗透,打击犯罪”。那么,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适用哪一句呢?
课题组的“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定性表明:
首先,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不是合法的宗教团体,因此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其次,从目前来看,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主流不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刑事犯罪分子,更不是邪教,因此,不能将其定性为犯罪组织。
最后,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是非合法的宗教团体,应当适用“制止”。
所以,课题组认为,对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适用的宗教行政管理原则是“制止非法”。“阻疏结合,以疏为主”的策略应更符合当前的工作实际。
第一,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规定,“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3],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却在广大农村和城镇,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肆无忌惮地传教,发展信徒,明显违反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以应阻止其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
第二,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在一些非法聚会点举行宗教活动,违反了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根据该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对于普通信徒到这些非法聚会点进行活动,我们应当劝阻。
第三,对一些条件符合,适宜设立聚会点的,且方便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经申请,我们可以批准为合法的聚会点,这就是疏。
第四,在与普通天主教徒的沟通交流中,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希望他们到合法的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这也是疏。
“阻疏结合,以疏为主”,就是要减少对抗,引导天主教徒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共建和谐社会。
3.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重点对象是什么人
根据天主教是“没有主教,就没有天主教”,“哪里有主教,哪里就有教会”的特点,课题组认为,妥善处理好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工作重点应当是主教和神父,其中主教的工作尤其重要。可以说,教育转化了一名地下主教(神父),是解决处理好一个教区的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的最有利条件。
对于地下主教(神父),教育转化工作的重点应当是让其从非合法状态走向合法状态,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遵循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法律的框架内在合法的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宗教管理部门及有关的天主教人士正在进行相关的尝试和努力。
(二)从非合法走向合法: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的新思维
既然我们不把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定性为政治异己力量,承认其是传统宗教,其主要问题是其非合法问题,我们解决问题的难度就从意识形态的风口浪尖上转向了一个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
由此,课题组提出了一个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的新思维:将其由一个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通过履行法律程序,转化为天主教合法组织。这是一个务实的新思维,也是一个纯法律技术的新做法,也是一个撇开意识形态分歧的新尝试。
首先,宗教在我国已经不再被定义为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工具,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上层建筑的作用性正在减弱,已经不可能再发挥以前强大的政治作用了。虽然宗教的有神论与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无神论相矛盾,但这只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建设和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事业,保卫和平,为人类谋幸福上,宗教和非宗教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此时信仰的差异是次要的。夸大这种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到政治上的对立,只能造成社会之间、政治认同层面的分裂。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作为一种传统宗教,现在其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布道、传教,我们既不轻视其在宗教界的影响力,但也不夸大其在政治上的作用。我们将其界定为宗教团体,可以避免在国内外给别人以口实。
第二,我国对宗教的认识已从开始关注“意识形态分歧”走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我们必须认识到,天主教非合法组织控制的普通信徒中的绝大部分,其本质上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而是国家的普通国民,他们基本上都是劳动者。对于他们,我们的态度应当是积极引导其从非法走向合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不是把他们看做是“消极因素”,更不能把他们视为“异己力量”。
第三,我们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定性为天主教非合法组织,落脚点在“非合法”上,从某种程度上说,解决了“非合法”性,就基本解决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而如何解决“非合法”性?那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法律程序,使其成为合法的宗教组织。解决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关键人物是地下主教(神父)。我们通过法律程序,使其从地下主教(神父)走向地上,由非合法的主教(神父)成为合法的神父。
在这种新思维下,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的具体做法是:
1.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神职人员表示其宗教活动一定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不从事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
2.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的神职人员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申请登记后,国家宗教事务部门认可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相关人员的神职人员身份。
3.对符合宗教活动条件的场所,相关神职人员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批准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
4.相关神职人员承诺其不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5.经履行相关手续后,国家宗教事务部门认可天主教非合法组织主教的神职人员身份,但不认可其主教身份。主教身份的确认,将根据国家与罗马教廷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来进行。未达成协议前,其身份应为神父,而非主教。其可以神父的身份,在经批准的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
6.经登记批准后的原天主教非合法组织神职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天主教爱国会,也可以不申请加入天主教爱国会。也可以考虑有一个与天主教爱国会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的类似天主教事务委员会之类的组织来解决相关人员的安排问题。
7.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其宗教活动。
这样,天主教非合法组织就由非合法状态走向了合法状态,从地下走向了地上,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能更好地从事宗教事务管理职能。这样,即使中梵不能很快建交,我们也能较好地处理天主教非合法组织问题,并在中梵谈判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五、中梵关系:中国天主教会的几种可能模式
中梵关系该如何认识。近几年,有一部分人主张应把中梵关系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梵蒂冈城国的关系,认为只要作为主权国家的梵蒂冈城国与“台湾”断交,双方就可以建立外交关系,其他的关于中国教会行政的问题,属于与作为天主教教廷的梵蒂冈商谈的范畴,可以在建交后慢慢谈。这种观点是近视的。中梵关系的性质不仅是国家关系,由于梵蒂冈的特殊性质,更是事涉一个主权国家能否自主管理自己国家内部的宗教事务的问题。中国政府真正需要着眼的,显然不仅是与一个袖珍小国的外交关系,而是与世界最大宗教组织的最高集权机构的关系,及由此而来的罗马教廷与国内1300万天主教徒的关系。脱离宗教问题谈中梵“国家关系”,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以中梵关系既是国家关系,也是宗教关系,更是国际政治问题,政治问题总是脱离不了现实利益。
所以,处理中梵宗教问题决不可脱离两国现实利益的计算。对梵蒂冈来说,建交可以把中国天主教纳入圣统制,哪怕只是形式上的纳入;对中国政府来说,建交有利于增强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正面形象,和更有效地团结国内天主教徒,增强他们爱国爱教热情。但双方的需要无论在强烈程度上还是迫切程度上,梵蒂冈都比中国政府高得多。基于以上背景,有学者指出,中梵建交中国天主教会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中国天主教将会采取“藩镇模式”。所谓“藩镇模式”,是指中国天主教会与梵蒂冈教廷的关系将会如同唐代中后期地方藩镇与唐中央政府的关系模式。即地方在名义上承认中央的正统地位,奉朔虚尊,但在行政上完全独立自主,中央也认可地方的这种地位。在这种模式下,中国天主教将与普世天主教一样,奉罗马教廷为宗教上的共主,但具体教会行政,由中国天主教会自主决定,教廷将不可能拥有多少实际权力。[10]
中梵关系正常化核心问题是主教任命问题,中梵关系正常化必须直面这个问题,对于主教任命,国内和香港学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11]
1.在建交时,各教区有地上主教而无地下主教时,由地上主教为正权主教;有地下主教而无地上主教时,由地下主教为正权主教;地上地下主教并存的地方,会由双方协商定一位主教为负责主教。
2.建交时,无论地上地下哪一方有助理主教的,另一方都不再祝圣助理主教,由现任助理主教继任正权主教。
3.建交后,中国主教任命由中国天主教会提出几名人选,由教宗从中选一加以委任。如果教廷对几名候选人都不满意,则中国天主教会继续遴选提出新的候选人。
4.建交后,中国政府将尊重罗马教廷为普世教会地位,承认罗马教宗的首牧权。将对现在的天主教“一会一团”进行改组,成为“中国天主教协会”之类的组织,但其实际功能将不会被削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团长将出任中国总主教一职,如果教廷重视对华利益,可任命中国总主教同时为罗马枢机主教。
二是采用“越南模式”。越南模式是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越南与梵蒂冈逐步达成的对越南国内主教叙任权的一种方式。越南与梵蒂冈在主教任命问题上达成协议,在选举主教时,由越南教会提出几名候选人,听取政府意见后,提交教廷,由教廷圈选,再交越南政府确认,最后由教皇委任。梵蒂冈也表示欣赏越南政府的宗教政策,指它“或可成为其他国家可跟随的模式”。但国内有宗教人士认为,由于中国国情与越南的差异,在越南对国家有利的“越南模式”移植到中国就变得对国家无利,因为“越南模式”将严重破坏目前我国国内已经很成熟的主教选举机制。还有人提出,为了更加符合国情,我们要将“越南模式”加以改良为“中国模式”,即由教区经民主选举出主教或助理主教,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准,报给梵蒂冈,由教皇予以任命。相较于“越南模式”,这种模式有两个优势:一是主动权在中方。在“越南模式”下,越南政府对主教人选的表达权是有限的,虽然教皇选的人要经政府确认,但政府总不能多次否决,否则就必须承担破坏越梵关系的责任。但在“中国模式”下,主教是由教区选的,中国主教团对人员进行审核,这就可以基本保证候选者的素质。二是比“越南模式”更符合教会法。越南主教的任命,很明确是要由政府确认的,而且,如果政府不同意,教会还须另提人选。现行《天主教法典》第377条第5项明文规定:“今后不再授予国家政权任何选举、任命、推荐或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恩。”而“中国模式”则不然。在整个主教选举、叙任过程,政府并未直接出面。主教或助理主教的人选,是由教区民主选举选出来的,人选的审核是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来做的,最后的也是有教皇的诏书。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避免了越南那种因为没有天主教教会组织而不得不越俎代庖的尴尬,与祝圣的《天主教法典》没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