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性质界定及产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企业性质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1)03-0068-04
一、关于民营企业性质的若干观点及评价
在国外,“民营”的基本含义是指“民间经营”,即非官方的组织运营活动,而对民营企业则没有特别的界定,较为常见的是二次大战以后美、法、德等国曾出现的所谓国有企业民营化浪潮。正因为在绝大多数国家里,民营经济涵盖了整个国民经济的绝大部分,民营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所以他们研究的经济即指民营经济,若要特别提出研究的倒是国有经济了。而在我国,伴随着1978年以来的改革,民营经济应运而生,从初期的农村联产承包制、城镇个体户,到80年代初具规模的私营企业,再到90年代更大规模的股份制民营企业,都可以纳入民营经济范畴。因此,从国内外经济发展历史来看,我们通常称之为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之类的概念,实际上,这是在中国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个特殊概念,而且是一个过渡性概念。笔者坚信,随着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从竞争性领域的逐步退出,民营企业在不远的将来必将成为中国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也许十年以后,对民营企业专门研究的使命也就结束了,而在此之前,对民营企业的研究还是十分必要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方面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进程。
上述观点的阐述将帮助我们认识民营企业的性质,并对目前广为流行的几种观点进行评价。
1、回避或模糊处理。
这是许多人首选的方法。回避就是不对民营企业性质作任何解释与分析,把它作为一个新名词,拿来就用,甚至还发明了一个更新的名词“民营科技企业”。所谓模糊处理主要指不对民营企业本身进行研究,而是以民营经济这一大概念来替代民营企业的研究,大而糊之。从现有的信息资料检索发现,这方面绝大多数的已发表论著和文章以民营经济冠名,实则讨论民营企业问题。这种研究取向是十分有害的,其结果是对民营企业的研究停留在对现象、问题进行表面的归纳、分类上,而不能深入地从本质上认识民营企业。
2、从所有制出发的解释。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长期以来中国一直以所有制性质来区分不同的经济成份,对民营企业进行概念界定时,同样需要从其所有制归属角度入手加以分析,从而明确其基本的涵盖范围。以此推论,由于过去十年中,非国有经济成份发展很快,民营经济的主体成份是非国有企业,所以民营企业即指一切非国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无上级主管的民办集体企业,自然人和法人共同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资企业。
3、从经营者角度的解释。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民营企业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而是一个经营性概念。民营是一个与官营相对的概念,基本质在于“非政府、非官方”直接插手的自主经营。由政府直接占有并且直接插手、直接委派干部经营的企业是官营企业,而民营企业强调由“民”(即社会经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和居民个人)去“主营”,即由民去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因此,民营与私有之间没有必然一致的关系,民营既包括民有民营,也包括国有民营。个体、私营、合作制、集体所有制、外资企业,以及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的国有企业都属民营企业范畴。
以上三个观点中,第一个是不负责任的,显然是不可取的。后两个观点在理论上的分歧是主要的,而实践中的差别并不明显。因为从目前来看,以承包制、租赁制为主的国有民营企业在经济中的比例并不大,随着国企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80年代盛行的国企承包制和租赁制大都已被规范的公司制替代。从经营者角度的解释代表了当前主流的观点,多数抱此态度。尽管它避开了仍然敏感的所有制讨论,在理论上和观念上较易被接受,但对于民营企业这一新生事物的理解,如果不从所有制,即产权制度出发,是无法揭示其本质特征的。正如当初对国营企业的理解,如果没有观念的转变,是不可能演变为现在国有企业概念的。这对民营企业性质的认识是一个成功的示范,相信经过一段时期后,人们终将接受民营企业即民有企业的概念。
二、民营企业性质——交易费用分析
科斯在1937年发表了著名的《企业的性质》一文,确立了现代企业理论基础。科斯认为,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决定生产,这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协调的。在企业内部,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交易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在科斯看来,企业、市场、政府是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的三种不同制度安排,三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替代的基本准则是:当产权调整后所得的利益大于产权调整的成本时,产权制度安排才会进行调整。将此结论作一推广,我们可以将民营企业性质作这样的定义:在企业制度范畴内,民营企业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实质是对国有企业的替代,其核心是产权调整。
在国企改革实践中,随着国企正有步骤地从竞争性领域逐渐撤出,民营企业的替代实际上已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能否成功替代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速度和质量。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替代,是一种产权调整,当产权调整所得的利益大于产权调整的成本时,这种替代才是合理的。下面我们可以对这一产权调整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进行一般分析,这有助于我们认识这种替代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产权调整所带来的收益主要包括:
1、企业产权明晰及有效运作带来的好处。民营企业产权的所有者是直接的、人格化的股东,产权所有者权益有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加以保障;而且,股东可以在法律规定下自由转让股权,而国企在股权退出和转让方面受到诸多严格限制,特别是行政干预。
2、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由于民营企业的股东以追求经济报酬为首要目标,投资很容易向高效率、高回报的企业集中,从而使得真正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人才、技术资源,迅速成长起来。而且,企业将更加注重中长期发展效益。
3、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监督成本。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绝大多数是从政企分开、两权分离起步的,由于改制后国家占控股地位,而且国家股东的权力仍由各级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机构行使。因此,国企经营者基本上还是由行政部门任命或选拔,形成了强烈的内部人控制局面,由此导致“廉价投票权”和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而民营企业所有者无论在对经营者选择还是监督上,都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采用更为有效的制度和方法,真正发挥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作用,从而降低监督成本。
4、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收益。在国企进行战略性调整,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经济转型背景下,民营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就更加凸现。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收益主要有:增加就业机会、大规模吸收社会资本、培养一大批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提升中国经济竞争力、对GDP及财政收入的贡献、帮助国企有序退出部分竞争性领域等。
产权调整所带来的成本主要包括:
1、市场组织费用增加。目前,国企仍在大多数行业居主导地位,许多领域甚至处在垄断经营状态。民营企业在诸如金融、电信、通讯、铁路、航空、石化等行业面临巨大的市场壁垒,很难通过现行体制进入这些市场,要和政府行政部门进行反复谈判,而且不可避免地与国企发生磨擦,使得谈判成本不断上升。
2、规模不经济将提高生产成本。民营企业从创立到形成一定规模,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达不到许多行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必然导致民营企业单位生产成本过高,资源使用效率较低。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建了一些小钢铁厂,年产量少则几千吨,远远低于钢铁行业规模经济的标准,出现了与大型国有钢铁企业争夺原材料的现象,政府部门采取了干预措施,强行关闭了数百家小型钢铁企业。
3、融资难导致财务费用上升。民营企业融资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表明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没有有效地发挥合理配置资金的功能。对民营企业而言,无论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或是股票,都处于明显不利的位置。许多民营企业因此难以扩大规模,也有许多民营企业借高利贷或从有融资渠道的国企那里转贷,财务费用居高不下。
从以上产权调整的收益成本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替代,其收益是企业素质的根本提高和显著的社会经济贡献,而成本则是通过企业发展和不断改革经济体制可以克服的。从对国企替代角度看民营企业的性质,我们可以站在更高角度评价民营企业的作用和意义,而不仅仅将发展民营企业当作是国企改革的工具或权宜之计。
三、民营企业的产权界定
前面我们已从产权角度对民营企业进行了收益成本分析,由此得出结论,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替代物。从本质上讲,民营企业应当是一个产权制度的概念,而不仅仅是经营制度。从我国经济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将中国企业按产权归属分为三大类,即国有企业(包括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我们不赞同将三资企业归入民营企业范畴,无论从产权构成、企业机制还是国家政策,两者均有很大区别。我们也不赞同将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的国有民营企业归入民营企业范畴,因为国有民营形式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合约经营行为,影响范围极其有限。这样,我们所要讨论的民营企业就是民有企业,以产权界定,可分为两种型态:非国家直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完全由自然人与非国有法人组成的民有企业。下面,我们将通过对几家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进行分析,从而界定其企业产权性质。
目前沪、深两个证券市场约有1千余家上市公司,其股本构成大致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四大类。国家股指由代表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或委托国有法人机构直接持有的国家股份;法人股指一般法人持有的暂不流通股份,可能是国有法人,也可能是非国有法人,国有法人的股份多属国家间接持有,社会公众股指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可流通股份;外资股指由境外个人或法人持有的股份,又分H股、B股。
1999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世华信息》
公司名称\
国家股
法人股
社会公众
外资股
股本结构(万)
(万)
股(万)
(万)
华晨集团── ──54777 ──
爱建股份── 15103
23425 ──
上实联合4564 70066847 2017
上海石化
40000015000
72000 233000
从股本结构分析,华晨集团股权单一,均为社会公众股东,它于1987年采用公众募集方式成立,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完全的民营企业。爱建股份包含社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从股东构成来看,前十大股东中包括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等4家民间组织,占股本的25.6%;5名自然人股东,占5.92%;国有企业1家,占1.36%;其余股份相当分散,没有直接股,十大股东中唯一的国企股东仅占1.36%股份,无法控制公司,爱建股份亦属完全的民营企业,但由于所处金融业的行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国家影响。上实联合股本结构中,国家股占22.3%;法人股占25%;社会公众股占33.5%;外资股占19.2%。尽管从比例上看,国家股似乎不占控制地位,但分析其前十大股东构成,则可发现,代表国家持股的上海实业集团是第一大股东,占22.3%;第二大股东为外资企业,占19.2%;第三至第五大股东为股份制的法人,占15%;第六至第十大股东均为证券投资基金,占3.6%。可见,在上实联合中,国家相对控股,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资企业及非国家股东的制约,假如某个法人或自然人集中到超过22.3%的股份,则有可能使公司性质由国家控制改为民营。上海石化则是另一番景象,其股本结构中,国家股占55.6%,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因此,上海石化尽管已经实行了股份化,但仍属国有企业性质。
收稿日期:2000-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