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挑战_金融论文

如何应对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挑战_金融论文

中国金融业如何迎接“入世”的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入世的国际金融背景分析

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经济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发展的趋势将是以金融网络化、货币一体化、金融服务现代化和金融风险扩大化为主要特征的金融全球化,亦即金融国际化。主要表现在:

1.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近年来,在世界经济逐步走向一体化的大趋势下,金融服务贸易也不断出现自由化的发展势头,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开放金融服务领域,实行金融自由化和资本流入流出的自由化。1997年12月12日,世贸组织在日内瓦宣布达成全球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进一步规范了金融市场准入和最惠国待遇问题,大大加快了世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2.“全能银行”呈现勃勃生机。从国际范围看,由于“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各种期限的存贷款服务,还能够提供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多种服务,已经越来越受到客户的青睐。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这样做还可以分散经营风险,以获得稳定的利润。德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国家,以德累斯顿银行为例,它不仅可以从事传统银行的存、贷、汇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的证券、贵金属交易、项目融资等业务,还可以进行证券经纪、基金等资产管理、咨询等所有金融业务。就连一向奉行“分业经营”的美国,近年来也开始改变其固有的“成规”,不断走向金融业的合并与混业经营,最终成为“全能银行”制度的“领头羊”。1998年4月6日,美国著名的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成立“花旗集团”,从而成为资产近7000亿美元的全球最大的金融企业。花旗集团在100多个国家拥有1亿多个企业和私人客户,经营范围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基金等多种业务,是一个规模巨大、服务全面的“超市”金融集团。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方案》。至此,美国实行了长达67年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1993年银行法》及其相关法律被废止,由美国创立、尔后被许多国家认可并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宣告终结。在世界范围内,“全能银行”呈现勃勃生机,世界金融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3.国际银行业的并购风潮造就了一大批“金融航空母舰”和跨国银行。从1996年开始,国际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兼并高潮。如加拿大最大的皇家银行和第三位的蒙特利尔银行合并,总资产为4526亿加元;美国的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机构;美国第三大银行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合并,总资产达5700 亿美元; 德意志银行动用101亿美元收购美国第八大银行信孚银行,并购后总资产为8200 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一;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以14.35 亿澳元兼并墨尔本银行。在亚洲,1996年4月1日,日本东京银行与三菱银行合并,成为东京三菱银行,合并时总资产达5300亿美元,1997年发展到6500亿美元;日本第十大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与北海道银行合并,成为超级地区银行。通过并购,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业务范围、业务规模和业务空间等都有了重大突破,这些“金融航空母舰”和跨国银行形成了规模经济效益,大大提高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4.金融电子化浪潮席卷全球。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商业银行首次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业务以来,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近年来,金融电子化浪潮风起云涌,一发而不可收。目前金融电子化已经囊括了银行交易、证券交易、数据处理、资金转帐、信息传递、经营管理的各个金融环节,国际银行业已经由以前的扩张分支机构等有形银行向“虚拟银行”过渡。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网上银行服务,银行客户通过国际电脑网络,将自己的私人电脑连接到银行的主机上,便能够24小时享受查账、转账、缴费等金融服务。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得到充分重视。近年来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步意识到银行系统的不稳定性对本国及世界金融和经济稳定的影响,国际上对强化各国金融体系引起了足够的重视。1996年6月, 七国集团里昂峰会在结束时发表宣言,呼吁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特别是跨国银行监管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几家国际金融官方机构一直在研究如何强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稳定。1997年9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大大加强了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

二、中国“入世”后金融业面临的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不仅可以使我国金融业从国际金融社会学到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且可以带来新的金融产品,促进国内金融竞争,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更为重要的是,金融业的开放能够激发我国金融业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使我国的金融业不断走向成熟。但是,我国金融业在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考验和挑战。

1.国内银行业面临着竞争能力的挑战。众所周知,中国的银行体制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过改造“脱胎换骨”而来的,至今仍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主要体现在银行业的长期高度垄断,以及政府部门对银行业过多的行政干预,致使银行业(这里指占主体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政策性银行业务和经营性银行业务难以真正分开,最终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活力不足,市场竞争能力差。根据《银行家》杂志公布的1998年度有关资料,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中国工、中、建、农四大银行分列世界第22位、第27位、第56位和第79位;1998年实际利润增长率分别为-48.9%、-29.4%、20.1%和-83.7%;资本资产率分别为2.39%、3.47%、2.95 %和2.53%,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

2.“分业经营”面临着挑战。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金融混乱的条件下实行的特别措施,并已写进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这与当时的经济金融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现在,站在世贸组织的大门口,我们应该从分析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入手,重新审视我们的“分业经营”问题。可以想象,作为“全能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后,为境内企业和居民提供品种新颖、项目繁多的优质金融服务,其影响必将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我国的国内独资商业银行如果继续独守传统的银行业务阵地,则势必面临着不公平竞争的局面,证券、保险等业务领域无法涉足,大量的传统业务领域和优质客户也极有可能流失,这对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3.国际游资的挑战。“国际游资”亦称“国际投机资本”,是指在资本流动自由的国家,一些没有固定投资领域的资本,为了追逐短期高额利润,而在国际资本市场间游动。人们记忆犹新,1994年底至1995年初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本国乃至世界金融与经济都造成了破坏性的后果。究其根源,均属于因国际游资对发展中国家的攻击而造成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旦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则必须正视国际游资的冲击。但是,由于我国搞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在发展经济和稳定金融方面的经验不足,离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条件还有很大差距。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市场本身存在着一些亟待规范的地方,如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与不稳定性等;二是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还缺乏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致使资本市场缺乏严密的“游戏规则”;三是我国目前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还缺乏经验,当资本自由流入流出时,很难正确辨别它究竟是贸易资本还是投机资本(国际游资)。这促使我们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和吸取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教训,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同时,加强对国际游资冲击的抵抗力,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

4.金融市场开放的顺序问题。按照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自由化的条件研究,一国金融自由化(亦即金融市场的开放)有一个顺序问题: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基础→金融约束→外贸自由化和国内金融自由化→外部金融自由化。按照这个顺序,我国目前的情况应该是在从第二阶段“金融约束”向第三阶段“外贸自由化和国内金融自由化”的过渡阶段。因此,目前要做的应该是贸易和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对内开放,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即“外部自由化”。

5.金融机构会计信息透明度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甚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财务会计报表口径不统一、不衔接,在存款、逾期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盈利水平等方面数据与实际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不仅使会计财务数据失去真实性和实用性,使企业和社会公众无法正确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而且容易使中央银行掌握错误的金融信息,从而导致金融宏观调控的失灵。

6.金融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还比较落后,监管水平尚有待提高,特别是在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和对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方面还显得相当薄弱。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我国目前还存在着法规体系不健全、重审批服务而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这在相当程度上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客观上纵容了外资银行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使内资金融机构处于不利的竞争境地。在对中资银行海外银行的监管方面,我国的现状也不容乐观。1997年9 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23、24、25条特别强调了母国和东道国对其监管对象进行并表监督的重要意义。但现阶段,由于我国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国内业务和海外业务在监管方面所依据的法规和会计准则与国际社会尚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难以在并表的基础上对海外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三、中国金融业的对策选择

1.多渠道增强内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首先,要继续壮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因此壮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对于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至关重要。1998年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种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末它们的资本充足率约达到 4%~6%,但离《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在补充资本实力方面,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须作出相当的努力。其次,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目前,比较现实的选择应该是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切实解决国有商业银行悬而未决的所谓“所有者缺位”问题。要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允许一些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参股,这不仅能使国有商业银行与这些企业建立起联系紧密的合作关系,而且能够使国有商业银行增加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再次,必须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的进程。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改革必须一改以往层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应完全按照经济区域及业务发展需要来决定机构的设立与撤并。有人主张将县以下的工、中、建行的机构都撤掉,将业务阵地让给农业银行及其它中小金融机构,但笔者认为在商业银行机构改革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搞“一刀切”。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先撤并一部分业务量小、亏损面较大、无存在价值的分支机构,然后再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逐步调整分支机构的布局。对于沿海开放地带或经济发达地区,也可以保留一些必须的分支机构,这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原则。最后,人才问题在市场竞争中至关重要。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正视“入世”后所面临的人才竞争,在防止人才流失的同时,以优厚的待遇招聘贤才,加紧吸收、培养一大批精通国际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防范国际金融风险能力的高级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这已经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

2.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的融合。事实上,我国目前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迹象,主要表现在:一是以信达、华融、长城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成立为标志,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间接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二是允许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三是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直接合作得到加强。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在北京签署全面的业务合作协议。这充分表明:(1 )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并且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2 )国家宏观决策部门已经认识到“分业经营”的一些弊端,以及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优越性,并且对前几年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所造成的混乱似乎有了新的理解——不是混业经营本身的不足,而是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股民的素质和投资意识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这些有益的尝试,在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的融合,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实行国际上通行的全能银行制度。

3.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原则,稳步开放金融市场。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I·麦金农的经济自由化顺序理论,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放松管制必须与政府宏观经济稳定的成功相一致”。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向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过程中更要注意开放的顺序和稳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逐步自由化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服务市场,以减轻“入世”对我国经济和金融带来的震荡。中国在与世界各国就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一直坚持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据外电报道,中国在“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为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因此,中国必须充分利用好这短短的几年时间,不断壮大金融业的竞争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使我国金融业稳步走向世贸组织。根据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可以大体上分两步走:第一步,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实行金融服务业的完全对内开放和资本的国内自由流动,在这两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央银行要积极适应金融改革开放的迫切要求,尽快调整和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第二步,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打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基础,在这三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能够管理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

4.合理运用“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适当保护民族金融业。世贸组织的保障条款规定:“由于达成具体承诺后发生了未能预见的变化,以致某项服务的进口规模剧增,从而对国内相同的服务及其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东道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已达成的承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录(四)中规定:“东道国出于谨慎的原因,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完整与稳定,以及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这就是所谓的“例外条款”。但这些“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毕竟是有限度的、有条件的,在具体的应用中必须具体对待,具体分析。我们必须对这些条款加以认真细致的研究,以便合理运用,达到合理保护民族金融业的目的。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开放金融服务业的过程中都是有一定限制的。美国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在美不得经营零售业务,外资银行在美接受14万美元以下存款必须通过其在美的附属银行进行,并且必须向存款保险公司投保;新加坡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则更加严格,在20世纪80年代不准外资银行经营新元业务,最近虽有所放松,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在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后经营一定额度的新元业务,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为了维护新元的稳定,很多时候不予批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尚属幼稚产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

5.增强金融机构会计信息透明度。金融监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公告制度,净化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要从《会计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宣传入手,使所有金融机构对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还要联合起来,加强对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增强金融机构会计打假力度,定期公告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对于严重违反《会计法》、《商业银行法》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以过硬的金融机构会计质量与世贸组织接轨。

6.统一内外资银行税率,实行公平竞争。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我们对外资金融机构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现在,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而且对国内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因此有必要逐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在税负方面给予和内资商业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1997年,内资银行的所得税率降为33%,但多数外资银行仍享受13%的优惠税率,同时营业税也大多得到减免。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有必要统一内外资银行的税负水平,使它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

7.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我们可以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先进经验,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要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及其实施细则,使监管有法可依,克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二是建立健全一整套严谨科学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以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清偿能力、贷款集中程度、外汇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和贷款综合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指标体系;三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评定外资银行资信标准。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先进做法,将外资银行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外资银行的信用评级(包括风险管理、经营控制、守法和资产质量);第二层次是对外资银行的所有分行和非银行机构的综合评级;第三层次是支持能力评级,评价的是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转移风险的能力、管理水平等。四是切实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选派精通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业务、懂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懂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资本经营的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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