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美学旨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旨趣论文,伦理学论文,美学论文,环境论文,罗尔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罗尔斯顿以其环境伦理学思想而享誉学术界。不过,罗尔斯顿绝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伦理学家,他也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环境美学家。他的环境伦理学总是体现出强烈的美学旨趣,企图在环境问题上建立起伦理学与美学的有机统一。罗尔斯顿有一个基本观点: “谈论生命之河,与其说是哲学,不如说是诗。”(罗尔斯顿,2000年a,第95页)他说:“尽管环境伦理学也要把资源配置、人类使用资源时的价值转换、环境污染、后代的权利等问题作为重要的问题来加以考虑,但环境伦理学最深远的目标却是这种伴随着恰当行为的对大自然的这种全面欣赏。”(同上,2000年b,第41页)罗尔斯顿正是用诗人般的美学情怀去感受整个世界的神奇的。在他的环境思想中,我们随时可以感受到环境美与环境善的相融相通。他的《哲学走向荒野》就是以“环境的体验与欣赏”小节结束(同上,2000年a,第405-415页);他的《环境伦理学》也是以“诗意地栖息于地球”小节收尾(同上,2000年b,第466-484页);在《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一文中,他更提出了“美学走向荒野”的命题(Rolston,2002,p.135)。所有这些作品都是试图构筑起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之间的牢固联系。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正是他那特有的美学情怀搭建了他的环境伦理的思想平台。因此,疏忽了他的这种美学旨趣,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去理解他的环境思想,特别是他的环境伦理学思想。
罗尔斯顿的美学情结表现为:他不仅强调环境伦理的对象具有美感属性、环境伦理的主体具有审美能力,而且强调在环境价值的把握上注重情感体验。下面从这三个方面具体讨论,在罗尔斯顿那里,环境美学和环境伦理学究竟有一种怎样的关联。
一、环境伦理对象的美感属性
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思想的美学情结最明显地表现在,他强调生态环境具有美感属性(aesthetic property)。罗尔斯顿一贯反对把自然理解为僵死的物质实体即物理学意义上的对象,认为健康的生态是一个生命力旺盛的环境,随时都会呈现出自己的美来。他眼中的自然总是充满勃勃生机和审美意味。他认为正如大自然具有数的特征一样,它也具有美的特征。“若从生物学角度欣赏大自然,我们也会发现,大自然是美的。……创生万物的大自然有规则地创造出了风景带和生态系统——山脉、海洋、草原、沼泽——它们的属性中包含美的因素,这些美感属性是客观地附丽在大自然之上的。具有生态学眼光的人将发现,美是创生万物的自然的一个奇妙作品,它具有客观的美感属性。……客观地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形式、对称和复杂性都具有美学价值。”(罗尔斯顿,2000年b,第319-320页)“自然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虽有些汪洋恣肆但仍令人叹为观止的史诗,一部值得阅读和欣赏的小说。”(同上,第13页)在罗尔斯顿看来,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整个生态系统就是不可抗拒的出色的呈现,就是辉煌地呈现的感性。对于我们来说,整个生态环境中任何物种的消失都是审美上的一个巨大损失。尽管大自然也存在着具体的个别的丑,尽管原始自然的每一个角落并非都是美好的,但是大自然是生生不息的,它一定能从丑中创造出美来。某个内在地丑的自然物,如果在生态系统的演变过程中发挥了工具性的作用,那么它的丑就结出甜美的果实。
人们一般将美区分出崇高和优美两种类型。实际上,罗尔斯顿在生态环境中也发现了有两种不同的美:一是崇高,一是优美。所谓崇高就是指生态环境表现出来的怪异、神秘、突兀、粗犷、巨大等美感属性;所谓优美就是指生态环境表现出来的和谐、比例、对称、整一、秩序等美感属性。一方面,他肯定生态环境有优美的一面:“我们赞赏科罗拉多大峡谷的弓形风景带的理由,与我们赞赏萨摩亚群岛的‘自由女神像’的理由是一样的:它们都是优美的。特顿山脉或美洲耧斗菜的敬仰者都承认大自然所承载的审美价值。”(罗尔斯顿,2000年b,第13页)他还说:“在大自然中,生态系统有规则地自发地产生着秩序;在丰富、美丽、完整和动态平衡方面,这种秩序要比该系统任一组成部分的秩序高出一筹;它维持着这些组成部分的丰富、美丽与完整。” (同上,第235页)面对原始纯洁的自然之美,我们无不感到心旷神怡,唯愿沉浸其中。
另一方面,罗尔斯顿又肯定生态环境有崇高的一面:“在枯死的树上、在地下、在黑夜中,都有许多的奇迹正在发生。它们当然构不成优美的风景,但对它们的观察却能给我们带来美感。”(同上)当我们俯瞰峡谷或凝望天空时,峡谷的深渊和天空的浩瀚都能给人们带来审美上强烈的刺激。在《森林中的审美体验》里,罗尔斯顿强调,人类正是在原始森林中懂得了什么是最真实的荒野情感,一种崇高的感觉。这种崇高的感觉与在室内、在艺术博物馆、在时尚购物中心以及在城市公园获得的体验是截然不同的。(cf.Rolston,1998,p.163)大自然幽暗的山林、怪异的岩石、荒芜的原野、奇巧的线条、阴郁的情调、紊乱的排列,以其对和谐、比例、纯净、规则、理性的颠覆与破坏,令人惊奇赞叹、头晕目眩,具有一种超乎寻常的刺激效应,造成一种“畸形的美”。这种“畸形的美”在深度和强度上远远超出“常规的美”。这甚至是一种更高形式的美。罗尔斯顿绝不甘心把生态系统仅仅理解成为一张风景明信片。实际上,大自然经常以它的怒吼、飞沙、寒冷的荒原以及令人茫然的永无止境的生存竞争和创造力打乱我们平静的生活,使我们无法停留于感官的享受。人们既会发现在大自然中优美如画的景色,也会被生生不息的地球总是显得如此壮美而感动。也就是说,要努力地去欣赏进化的生态系统在向生命奔进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崇高的美。“真正美的是创生万物的生态系统;除非认识到这一点,否则,我们就会对大自然中那些崇高的东西视而不见。”(罗尔斯顿,2000年b,第331页)
环境伦理对象的美感属性要求我们承认环境自身的道德权利。罗尔斯顿在《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中说:“面临雄伟壮丽的高山或绚丽多姿的物种时,人们几乎不需要什么戒律就很容易从‘是’走向‘应该’。”(Rolston,2002,p.137)当我们发现在大自然永不枯竭的创造力面前,我们显得多么贫乏的时候,我们开始懂得去承认并尊重环境自身的道德权利。“荒野自然是人与自然的交会之地,我们不是要走到那里去行动,而是要到那里去沉思;不是把它纳入我们的存在秩序中,而是把我们自己纳入它的存在秩序中。我们需要荒野自然,恰如我们需要生活中其他那些我们欣赏其内在价值的事物一样;此外,荒野自然还使我们能够直接接触那些独立于人的活动的价值。荒野自然拥有某种完整性。如果我们不承认并欣赏它的这种完整性,我们就会变成精神上的穷人。”(罗尔斯顿,2000年b,第53-54页)
二、环境伦理主体的审美能力
罗尔斯顿认为,审美体验具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于自然物身上的美感属性,一个是存在于观察者身上的审美能力(aesthetic capacity)。大自然尽管能够创造出具有美感属性的事物,但严格说来,它却不具有美感体验的能力;只是在人那里才造就出这种能力,这是一种理解、欣赏和享受大自然的能力。在《森林里的审美体验》一文中,罗尔斯顿说:“从根本上说,森林自身并不包含任何审美体验,只有当人类与森林相遇的时候,审美体验才得以构建起来。……我们倾向于认为,在无人光临过的自然中根本不存在审美体验,树木肯定不会有审美经验,而鸟类和兽类也几乎没有审美体验。”(Rolston,1998,p.161)在《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一文中,罗尔斯顿还说:“在人类出现之前,世上不存在一种拥有哲学世界观和伦理观的生物,更不存在着任何形式的高级美感。人类点燃了美之火,正如他们点燃了道德之火一样。”(ibid,2002,p.130)
具有审美能力构成了人不同于自然物的巨大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从某个侧面恰好标示出人的完美。而人展现其完美的一个途径,就是能够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去看护地球,看护地球上所有完美的生命形式。罗尔斯顿指出,生存于文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学会诗意地栖息于地球。“人类的文化有助于人类在地球上的诗意的栖居;这种文化是智人这个智慧物种的文化。存在着许多各有千秋的栖居方式。诗意地栖居是精神的产物;它要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中;它将把人类带向希望之乡。”(罗尔斯顿,2000年b,第484页)
环境伦理主体的审美能力要求我们承担起对环境的道德义务。罗尔斯顿认为,从美学的角度看,大自然内在的就是一个神奇之地。“当道德代理人与之相遇时,这样一种自然的神奇之地就会导出某些义务。”(同上,第35页)生态系统之所以本身就是我们的道德义务的恰当对象,根本上是因为具有审美能力的人能够以其超越功利的道德境界,达到对环境的全面欣赏。罗尔斯顿关于人对自然存在物的义务的价值论论证,事实上是以关于人的存在的人性论论证为基础的,他的自然价值论以人性论为其归属。人应该有一种伟大的情怀:对大自然永远怀有感激之情。这种伟大的情感有助于稀释和冲淡人们对个人自我利益的过分关注,有助于把人们从对物质利益的永无休止的算计和纠纷中解放出来;只有当人们能够诗意地面向生活时,人们才能走出那种卑微的尔虞我诈和斤斤计较,才能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和恻隐之心。为什么现代人在开发利用自然方面变得越来越有能耐,而对大自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却越来越麻木无知?这是由于我们总是以一种工具主义的态度看待大自然,而缺少了一种审美能力。在《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中,罗尔斯顿指出:“何处能使人产生悦人的审美体验,何处便更容易受到保护。”(Rolston,2002,p.129)他还指出:“动物被它们所如此完美地适应了的小生境所同化;但人却能站在这个世界之外并根据他与世界的关系来思考自己。在这个意义上,人对这个世界来说是古怪的——既生存于其中又超出于其外。在生物学和生态学的意义上,人只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但他也是这个世界中惟一能够用关于这个世界的理论来指导其行为的一部分。因此,人能够去理解那些可用来理解他们的事物;他们的困惑和责任都根源于此。他们有着一个独特的形而上的形象,因为只有他们才研究形而上学。他们所研究的形而上学也许能引导他们获得一种与自然合一的体验,使他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关怀其他物种;但是,这种合一却诡谲地使他们超越自然,而大自然中是没有任何事物能够获得这种体验并作出这种关怀的。”(罗尔斯顿,2000年b,第96页)
三、对环境价值的情感体验
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强调人对维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那么承担义务的根据在哪里?这义务源于在生物共同体中形成的某种情感。罗尔斯顿说:“对我们最有帮助且具有导向作用的基本词汇是价值。我们将从价值中推导出我们的(环境)义务。”(罗尔斯顿,2000年b,第62页)然而,与一般价值论者仅仅立足于主客观论来谈论价值不同,罗尔斯顿把体验与价值相联,认为只有通过体验的通道才能了解事物的价值属性。人们所知道的价值是通过体验整理过的,是由体验来传递的。价值评价要求认知者全身心地投入其中,伴随着内在的兴奋体验和情感表达。所以,罗尔斯顿在《森林中的审美体验》里说:“对森林和山上风景这些自然物的审美体验要求参观者全身心地参与、沉浸并挣扎于其中。……森林需要进入而不是远观。……只有完全进入森林,才能真正体验森林。”(Rolston,1998,p.162)他还说:“如果我们想谈论自然价值,那我们就必须主动地‘介入’到这些价值之中;也就是说,必须要以个人体验的方式分享这些价值,这样才能对它们作出恰当的判断。”(罗尔斯顿,2000年b,第35页)罗尔斯顿指出,尽管评价所描述和揭示的价值并不就是这些体验,但对大自然的所有评价都是建立在体验之上的;尽管评价并不就是我们所感觉的东西,但如果没有对大自然的感受,我们人类就不可能知道自然界的价值。(参见同上,第37-38页)
罗尔斯顿对价值概念的把握让人们普遍感觉到是开放的、不确定的,这是因为他对价值的理解总是伴随着不确定性的情感体验。的确,情感体验有太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过,在罗尔斯顿那里,与美大致可以区分为崇高与优美两种类型相对应,情感体验也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崇高感,一种是优美感。当罗尔斯顿把这两种情感体验引向环境伦理学时,他发现优美感让人们产生对生态环境的伦理学意义上的爱怜之情;崇高感让人们产生对生态环境的伦理学意义上的敬畏之心。所以尤金·哈格罗夫(Eugene Hargrove)认为,环境伦理学是从雄伟的风景开始的,“自然保存的最终历史根据是审美”。(Rolston,2002,p.127)难怪罗尔斯顿说:“对于一种环境道德来说,审美体验是最常见的出发点之一。”(ibid)
美感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强调爱护自然的审美心理基础,正是在这一审美心理基础上,罗尔斯顿强调要带着责任心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一种友好关系,使人对大自然充满情谊和热爱。由于是以审美心理为基础,这种责任不是令人生厌的约束,而是令人愉悦的担当。但人们不会满足于从某些可用镜头捕捉的美景中所获得的愉悦性体验,而是向往一种当我们把自己遗忘于大自然的创造力之中并与这种创造力融为一体时所获得的更高的体验,这就是崇高感。
崇高感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强调敬畏自然的审美心理基础。正是在这一审美心理基础上,罗尔斯顿总是对大自然抱有一种敬畏之情。他说,丰富多彩的整部自然史是一个各种潜能的显露过程;当地球最复杂的作品——智人获得了足够的智慧来反思宇宙中的这片神奇之地时,我们对那个创造出价值的、由偶然和必然交织而成的自然过程,除了惊奇,似乎就只有赞叹的份了。而这些天文过程和地质过程的登峰造极之作——生命,更是令人钦佩。“自然环境是生养我们、我们须臾不可离的生命母体。自然一词的最初含义是生命母体。……惟一负责的做法,是以一种感激的心情看待这个生养了我们的自然环境。”(罗尔斯顿,2000年b,第265-269页)生态环境蕴涵了一种更宏大、更刺激的力量,这是一种超越我们甚至威胁我们的宗教性的力量。然而也正是这种力量深深地无限地吸引着我们,并让我们对其肃然起敬,最终成了草地、森林和山川的爱慕者。
总之,在罗尔斯顿眼里,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不是隔绝的。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涵盖了责任的扩展了的美学,而环境美学就是一种变得富有同情心的伦理学。美学和伦理学原本就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它们都以生命作为自己关注的对象。环境美学需要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关怀,恰如环境伦理学需要一种美学意义上的体验。因为当审美由静观变成参与、由外在形式走向历史深度时,客观的美感属性就变成了激烈的审美体验,轻松闲适的优美感觉就变成了肃然起敬的崇高感觉,快乐的美感就通向了凝重的责任,美学就成为了环境伦理学坚实的基础,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的关联就被必然构建起来。(参见赵红梅,第170-179页)在《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一文的结尾,罗尔斯顿写道:“美学能否成为环境伦理学坚实的基础?这取决于你的美学思想的深刻程度。大多数的美学家一开始相当肤浅地认为,美学不能成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不过,随着人类对自然的适当渗入,当人们发现美学自身与自然史之间存在着一种发现与被发现的关系时,他们就会逐渐地认为美学是能够成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的。环境伦理学需要这种美学来成为它坚实的基础吗?是的,确实需要。”(Rolston,2002,p.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