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组建中的争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中论文,团组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27-1935年间的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是近代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中外联合科学考察活动。这一历时八年的科学考察,是当时中国科学界重要的学术活动,而且取得了一系列丰富而且重要的科研成果。然而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的组建过程却一波三折,充满争议与矛盾,特别是地质调查所作为当时中国地质学界乃至中国科学界最富盛名的研究机构,其研究范围又与科学考查内容密切相关,却从最初的主角,变成为局外人,其中的过程、原因,颇有耐人寻味之处。探究考查团组建中的争议,对于全面了解此次科考活动的曲折过程、总结中外科学合作的经验教训,乃至于中国近代科学史的研究均不无裨益。本文欲于此点略作探讨。
1 组建中的波折
1926年,著名的瑞典探险家斯文赫定(Sven Hedin)受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委托,欲组织一个中亚探险队,为汉莎公司开辟经中亚通往中国的航线作航空气象探险。
该年的11月初,北京即已盛传瑞典欲组织飞机考古队,“飞行来华,游历甘肃、新疆、蒙古等地”,北京政府航空署“拟不日召集各厅科重要职员开会讨论,以资公决”[1]。据斯文赫定记载,他是于1926年“初冬的一个美丽的天色里”到达北京的,“于是我那想到内地举行一次大规模的考察团的消息逐渐传遍了”[2]。由时任北京政府农商部顾问的瑞典地质调查所前所长安特生(J.Andersson)陪同,赫定拜访了著名地质学家、中国地质调查所所长翁文灏。翁对赫定的计划表示全力支持,并提出吸收中国学者参加探险,特别是对古生物的考察,相关的科研成果应在《中国古生物志》杂志上发表。翁的建议得到赫定的赞同,双方还共同起草了一份探险大纲。随后,赫定又在翁文灏的陪同下拜访了北京政府外交总长兼代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务)顾维钧。顾又建议他们与军方商洽航空探险事宜。当时控制北京的是奉系军队。航空署长刘光克对开辟中国至欧洲航线表示有兴趣,但建议在结束探险之前不要提出飞行的请求,同时要求取消在中亚建立无线电台的计划。这些建议都被赫定接受,于是北京政府正式批准了探险计划,并命令地方当局予以必要的保护与帮助。
在这一过程中,赫定同安特生多次与翁文灏一起商讨,最后由翁文灏代表地质调查所与代表瑞典中国委员会的安特生签订了一项正式协议。协议中规定:考察团所有采集品均留在中国;考察团吸收三名中国学者参加,其中二名地质学家、一名考古学家;考察团名为中瑞联合考查团[3]。随后,赫定即着手进行考查团的物质准备工作。
起初,北京学术界对斯文赫定探险队的反映是平淡的,但到了1927年春天,形势发生了突然的变化。因为有传闻说:“瑞典人斯文黑顿Sven Hedin组织大规模之远征队,赴我国西北各省,考查地质,并特别注重采集古物,拟用飞机将所得之材料,运往外国。”于是,中华图书馆协会、中央观象台、天文学会、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北京大学研究所考古学会、清华研究院、古物陈列所、京师图书馆、中国画学研究会、北京图书馆等学术机构,3月5日在北大三院举行联席会议,会议最后“议决组织北京学术团体联席会,根本反对此等事项”。同时,与会代表还决定,将北京学术团体联席会变成一个永久机关,“消极的方面,严重监视外人,不准随意购买或假名窃取及发掘我国古物及学术上稀少之物品;积极的方面,互相补助,采集保存学术上之材料,更自动联合举办科学的采检、发觉[掘]等事”[4]。
3月8日,联席会议再次开会,并进一步决定对外发表反对外国采集中国古物的宣言。10日,上项宣言在北京各大报纸公开刊出。其文如次:
“凡一国内所有之特种学术材料,如历史材料,及稀有之古生物、动植矿等材料,因便利研究,尊重国权等理由胥宜由本国各学术团体自为妥实保存,以供学者之研究,绝对不允输出国外。乃近数十年来,常有外人所组织之采集队,擅往中国各处搜掘,将我国最稀有之学术材料,如甘肃、新疆之有脊动物化石,陕甘川贵之植物,莫不大宗捆载以去。当时虽亦有人呼号反对,而政府社会,置若罔闻,不惟国权丧失,且因材料分散,研究不便,致学术上受莫大之损失,兴言及此,良堪痛心。近且闻有瑞典人斯文赫丁组织大队,希图尽攫我国所有特种之学术材料。观其西文原名为Sven Hedin Central Asia Expelitian[斯文赫定中亚探险队]已令人不能忍受。夫Expelitian[探险]一字,含有搜求、远征等义,对于巴比伦、迦太基等现代不存之国家,或可一用,独立国家断未有能腼颜忍受者。试问如有我国学者对于瑞典组织相类之团体,瑞典国家是否能不认为侮蔑。同人等痛国权之丧失,惧特种学术材料之攘夺将尽,我国学术之前途,将蒙无可补救之损失,故联合宣言,对于斯文赫丁此种国际上学术上之不道德行为,极端反对。我国近年因时局不靖,致学术事业未能充分进行,实堪慨叹。但同人等数年来就绵力所及,谋本国文化之发展已有相当之效果。现更鉴有合作之必要,组织联合团体,作大规模之计画,加速进行,将来并可将采集或研究之所得,与世界学者共同讨论。一方面对于侵犯国权损害学术之一切不良行为, 自当本此宣言之精神,联合全国学术团体,妥筹办法,督促政府严加禁止,深望邦人君子急起直追,庶几中国文化之前途,有所保障,幸甚幸甚。北京学术团体联席会议,北京大学考古学会,历史博物馆,古物陈列所,故宫[博物]院,清华学校研究院,中华图书馆协会,中央观象台,天文学会,中国画研究会。”[5]
面对北京学术界的强烈反对之声,赫定“即亲至各处疏通”,并于9日致函北大研究所国学门主任沈兼士,请沈代向联席会议转达:此行如有历史、艺术上之遗物,即全数赠给中国。该函原文是这样的:
“敬启者。读报得悉本日五号北京各学术团体开会,反对敝人新疆之行。敝人深知开会诸君反对之主旨,在疑敝人欲将中国历史资料与艺术遗物尽量携取。兹特奉告,敝人匪惟绝无携取此等器物之意,且对开会诸君所宣示者,极表赞同。盖敝人曾向中国政府自动提出,以此行所获历史遗物,全数留存中国,足以证明之也。敝人并于此声明,愿与任何学术机关或团体,共同商处置此次资料之办法。兹劳先生,将此函达于上次开会诸君之前,如诸君有需询问之处,敝人极愿亲为答复。此外并盼诸君择一考古或历史方面素有经验之人,与敝人同行,将此行所获中国历史与艺术之遗物,即由此二人全部携回北京,至此君一切用费,当由敝人负担也。专此。顺请教安。赫定谨启。三月九号。”[6]
与此同时,斯文赫定的准备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9日,瑞典驻华公使为远征队致函中国外交部,请为该队特备专车。外交部即转行通知交通部。交通部随即转饬京奉铁路局查照办理。据报道:“外交部昨接到交通部函称:瑞典考古队请备车辆一事,已饬京奉铁路筹划,一俟该队到站时,即备车辆运送至京,至由京至绥,仍希询明其何日启行见复再行核办。”[7]10日,“外交部次长王荫泰致函交通司令部,谓瑞典远征队海德仁等,拟赴甘新两省,请备车辆。昨日该部业已备就车辆请转知云。”[8]
在接到赫定9日来函后,各学术团体又于13日举行会议,议决对赫定所拟办法予以坚决拒绝。联席会议复函如下:
“赫定先生台鉴:
顷由沈兼士先生转到尊函备悉一切。查敝联席会议初次会时,曾议决原则六项,前日先生与安特生先生到北京大学时,已由徐炳昶先生将此种原则,向先生细为解释,如先生愿尊重此项原则之精神,以不背此项原则为条件,与敝联席会议妥商一切,敝联席会议极愿约期与先生作友谊的晤谈,至先生来函所述办法,与原则第一项所规定,由中国人主办之说相背,敝联席会已经开会议决,不便向先生有所表示。专此布复,即请台安。北京学术团体联席会议启。”[9]
为当面解释疏通,赫定于14日设宴邀请各学术团体代表面谈,但再次被拒绝。各代表均托故未去。
但是,学术团体的反对抵制似乎并没有产生实际效力。据报道:“瑞典考古队,现已前往包头,前途赴新,但其行李枪械,现尚未完全起运。闻瑞典使馆,曾有函送外交部,请予饬关放行。经外部转令税务处核办,税务处现已函复外部,谓瑞典赫定博士一行,前往新疆所带仪器枪械行装等件,究竟此时应否即令津关仍予放行,抑应如何办理之处,仍请贵部核示,再由本处办理。”[10]
各学术团体见中央政府不予理睬,于是转而寻求地方军阀的支持。他们分别致电绥远都04统与新、甘两省地方当局,“请阻止该队前往”[11]。《晨报》4月5日又有报道:“瑞典远征队赫丁等,前者所带之摄影器具及各项物品,已经税务处饬关纳税放行,现又由沪运到第二批材料仪器,拟运新疆,由驻京瑞典使馆知照外部,请予迅速饬关卡放行。兹闻外部咨请财政部函复,称瑞典游历队运到第二批摄影材料仪器等物,已经转饬迳[经]过各关,从速验明照章征税,予以放行,请查照转复瑞使。”
在消息沉寂了一阵之后,形势又发生了新的转折。5月4日《晨报》、《益世报》又突然报道,中瑞双方已合作组成了一西北科学考查团,并且定于8日就要出发了。报纸还全文刊登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与斯文赫定签署协定(见附录)全文。同时,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也正式成立,并将其章程呈报外交、教育、农商等部备案(注:5月5日的《益世报》照录学术团体联合会章程如次:“第一条,本协会暂以左列学术机关及团体组织之:国立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国立历史博物馆,国立京师图书馆,中央观象台,古物陈列所,故宫博物院,中国天文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北京图书馆,中国画学研究会,中国图书馆协会。第二条,本会以保存国境内所有之材料为主旨,古物古迹美术品及其他科学上之重要及罕有材料为范围。第三条,国内学术机关或团体,有愿入本协会者,须经本协会审查认可始得加入,私人或私法人,热心赞助本协会者,得由本协会认为名誉会员,或聘为顾问。第四条,本协会暂借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为会址。第五条,国境内发现有重要学术材料,得由本协会与国内各学术机关或团体,合组临时团体,共同调查或采集之。第六条,国内学术机关或团体独立调查采集学术材料,由本协会认为必要之工作时,量予资助。本协会内一学术机关或一团体,亦通用前项之规定。第七条,外国人外国学术机关或团体,有要求参加本协会之调查采集,经本会审查认为必要时,得容纳之,以资臂助,但须订有说明之契约。”)。
原定8日出发的西北科学考查团虽因护照、专车的问题稍有耽搁,但也只迟缓了一天,终于在5月9日踏上了征途。“中国团员徐旭生、黄仲良、袁希渊、龚元忠、马计谦、刘衍循、崔鹤举、李宪之等十人,均于上午九时前齐集北大第三院研究所。……十时许由北大三院乘汽车往西直门京绥车站,瑞人斯文赫定等旋亦到站。送行者中国方面有沈兼士、刘半农、庄尚严、梅贻谋[琦]、余鸿宝、李振邦、李子开、刘浚哲、金希贤、常维钧、马沅君,瑞典方面有瑞典公使,其他团员亲友之送行者尤多。”[12]
最后的结果对中瑞双方来说应该都算是可以接受的。学术团体协会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历史遗产的诉求得到实现,西北科学考查团理事会成为考查的指挥监督者,而且考查团名义上也改为中国学术团体协会“容纳”斯文赫定之协助,甚至中方还意外地得到了4座气象台及其所用之一切仪器。斯文赫定则达到了赴中国西北探险的目的。惟一向隅的恐怕就是翁文灏与地质调查所了。
2 争议的原因与实质
尽管有德国人的商业目的在其中,但总体上说这是一次规模庞大、持续时间较长的,包括地质、考古、气象等学科的综合性科学探险活动,也是近代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中外联合科学考察活动。此前,外国人在华科学探险活动均是外方独自进行,既使有个别中国人参加,也多是担当一点辅助性的工作。中国科学家单独进行的科学考察活动,如甘肃大地震调查等,大都规模小、时间短。在这次近代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中外联合科学考察活动中,地质调查所作为当时中国地质学界乃至中国科学界最富盛名的研究机构,且其研究范围与科考内容密切相关,却未有一人参与,而且是从最初的主角,变成了局外人。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何在呢?
从宏观背景上,民族主义意识觉醒。近代以来外国探险家们来华探险的历史,一定程度上也是一部文化掠夺史。正如联席会议声明中所言,他们“擅往中国各处搜掘,将我国最稀有之学术材料,如甘肃、新疆之有脊动物化石,陕甘川贵之植物,莫不大宗捆载以去”。中国虽也有人呼号反对,但政府当局置若罔闻,不惟国权丧失,且使学术上受莫大之损失。它深深刺痛着有良知的中国知识分子。而此时的中国,已经接受过了新文化运动的思想启蒙和“五四”爱国运动的洗礼,南方正在进行着轰轰烈烈的国民革命运动、北伐战争,中国人的民族独立自主意识空前觉醒。
其次,中国一代新型知识分子已经成长起来,他们除了具有传统知识分子爱国情操、国家主权意识之外,许多人受过正规的近代科学训练,甚至有留学背景,具备了相当的近代科学研究能力,特别是地质科学已在中国实现了本土化。知识分子的主体意识逐渐形成,不再以官方的意志为意志。
不过客观地讲,“协会—赫定协议”除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之外,与最初的“翁文灏—赫定协议”并没有太大实质性的差别。那么当时北京学术界何以有如此强烈的反应呢?
从已知的历史资料分析,首先,被歪曲的消息应该是最直接的原因。当时来自舆论的消息是:“瑞典人斯文黑顿Sven Hedin组织大规模之远征队,赴我国西北各省,考查地质,并特别注重采集古物,拟用飞机将所得之材料,运往外国。”[13]甚至在袁复礼多年以后的回忆里,记住的仍然是:安特生“鼓动丁文江和赫定草拟一个有损中国声誉和主权的严苛协定,要把前去内蒙和新疆考查所得的地质和考古材料和历史文物先送瑞典研究[14]。
第二,当时北京学术界并不完全了解翁文灏一赫定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他们认为“斯文赫丁组织大队,希图尽攫我国所有特种之学术材料”[5],而中国无法阻止他偷运文物出境等。从袁复礼的回忆也可以看出,当时舆论对赫定的探险及翁—赫协议的内容有误传之处。事实上,与赫定签订协议的是翁文灏而不是丁文江。丁文江当时在上海任淞沪商埠总办,因12月11日乘车受伤,在上海入院医治,直到1927年1月5日方出院,2月25日才为开中基会年会事进京的。而且,斯文赫定在著名的《长征记》中向相关人士表示感谢时,只字未提及丁文江的名字。尤其重要的是,丁文江此时已不是地质调查所所长,且在北京政府中没有正式的职务,换句话说他已没有与外方签订科学考查协议的权力了。而且,协议内容并非如传言所说是有损中国声誉和主权的严苛协定,而是规定考查团正式名称为中瑞联合考查团;中方派出二名地质学家、一名考古学家参加考察;考查团所有采集品均留在中国。应该说这是一个维护了中国国家主权和双方利益的、平等的中外合作协议。
第三,北京学术界对斯文赫定的探险以及翁—赫协议的反应也不无偏激之处。今天来分析评议70年前人们的言行,不免有事后诸葛之嫌,但平心而论当时北京学术界的一些言行也的确有失偏激。虽然学术团体联合会声明的内容是正大的,但他们并不具体了解翁—赫协议的具体内容,只是根据传言,即不加了解与分析,盲目地反对合作。当时有人甚至提出反对一切外国在华科考活动。甚至当赫定声明“愿与任何学术机关或团体,共同商处置此次资料之办法”时,联席会议也以“敝联席会已经开会议决,不便向先生有所表示”,强硬地拒绝了与赫定商谈合作之事。当双方最终坐下来谈判之初,协会对赫定提出的条件也不无偏激之处,如“所有观测结果由中国团员记录,发掘品由中国团员点收”等,并且坚持用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组织考察团”,而非中外合作的名义。不过,由于双方的共同努力,随后进行的谈判中,在坚持原则、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刘半农等人表现出了灵活和妥协的态度。中瑞双方最后签订的协议是应该值得肯定的。
3 争议的教训及反思
反思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组建过程的这段历史,其中可供后人借鉴的经验教训或许并不比科学工作本身的意义小。
(1)通过考查团组建中的争议及以后的科考活动,使更多的人对中外科学合作有了更客观、积极的认识。
近代以来,中国由于政治腐败和科学落后,国家主权丧失殆尽,许多外国探险家在中国各地考察探险,如入无人之境,并大肆劫掠盗窃中国历史文物、科学材料,直到“五四”运动以后,特别是自20世纪20年代末,国内民族主义觉醒,国人对此渐有不满之表示。但是,在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一部分人忽视了在经济不发达、科学落后的中国,积极开展对外科学合作,对加快发展中国科学事业、提高科技水平的作用,拒绝一切对外科学合作,走向另一种形式的闭关锁国。这其中也包含着中国学术界部分人士于对外合作尚缺乏坚定的自信的因素。此次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的组建和科考工作,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平等互惠的中外科学合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对于中国科学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中国学术界应当有更坚定的自信和更积极的态度,充分利用和把握机会。对于外国学者“怀抱友谊,能与吾人合作者固所欢迎,至若企图文化侵略,想攫夺科学上珍贵材料者,则设法拒绝,不使再吾土”[15]。
同时,通过对外合作,也使外国学者对中国学术界有了更多的了解和认识。斯文赫定对“北京的反对派”中的“劲敌”徐炳昶有这样的评价:“现在呢,我是同他旅行了四十多天,都没有一点不和的影子或一点反唇的回声来扰乱我们驻地的和谐。我便只有庆幸着,得到这样一个人作我旅行的同伴了;他的造就到了他国内文明的最高点,普遍地通达他祖国的历史、文学和哲学,此外对于西洋生活和思想也不只是皮毛的认识。”[2]
(2)由于中国学术界缺乏相互信任与团结合作,中方在学术上的成果受到一定局限和不必要的损失。
地质调查所既是近代中国科学对外交流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也是对外交流的受益者,具有较丰富的对外科学交流经验。该所之所以能成为民国时期最有成就的科研机构,与其重视和积极开展对外科学交流有极大的关系。虽然翁文灏在与斯文赫定谈判中的态度及提出的协议条款确实不似协会强硬,但对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他也绝非是无原则的人。不论翁文灏也好,丁文江也好,他们至少都是爱国主义者,没有材料证明他们曾签订了一个“有损中国声誉和主权的严苛协定”。恰恰相反,我们现在知道,是翁文灏最早提出考查团要以中外联合的名义进行,应有中国学者参加。翁文灏与赫定所签订的协议中,特别规定了考查团所有采集品均留在中国、考查团吸收三名中国学者参加、考查团名为“中瑞联合考查团”。另外,我们从翁文灏几乎是与此同时和协和医学院解剖科主任步达生(Davidson Black)签订的,关于中美合作从事新生代地质研究及周口店发掘的协议中,也可以看到与翁一赫协议相类似的内容(注:1927年2月上旬,翁文灏起草并与步达生共同签订了一份系统开展周口店发掘与研究的协定:《中国地质调查所与北京协和医学院关于合作研究华北第三纪及第四纪堆积物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由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提供24000美元作为华北第三纪及第四纪堆积物研究专门基金。同时规定:在考察过程中如意外发现历史时期的不管何种文物,将送给适当的中国博物馆。由步达生在双方指定的其它专家的协助下负责野外工作;二至三名受聘并隶属地质调查所的古生物学家专门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古生物研究工作。一切采集到的标本归中国地质调查所所有,但人类学材料在不运出中国的前提下,由北京协和医学院保管以供研究之用。一切研究成果均在《中国古生物志》或中国地质调查所其它刊物上以及在中国地质学会的出版物上发表。该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双方于上年10月即已确定(见:贾兰坡、黄慰文《周口店发掘记》,天津科技出版社,1984年,第28-29页)。)。
长期以来,北京学术界内部存在着因各种原因积蓄起来的磨擦与矛盾。此次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组建中的争议,既关涉国家主权,也含有学术权利之争。这其中有中国学术界与外国人之争,也有中国学术界内部学术权利之争。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一事件中,由于中国学术界内部缺乏足够的相互信任、协调与合作,最后没有联合起来,而是以地质调查所的完全退出,或者说被彻底排斥而结束。这样长时间、大规模而且经费充足的科学考察活动,中方应该充分利用地质调查所对外交流的经验,并派出更多至少当时是一流的学者参与,否则受损失的不仅是哪一个单位而是整个中国学术界。
不可否认,由于地质调查所的退出,使中国学术界未能派出更多高水平的学者,考察团中方在学术上的成果受到一定局限和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考查团的重点确定为地质后,中方仍然只派出了清华教授袁复礼和北大助教丁道衡。用中方团长徐炳昶先生自己的话说:“我个人对于科学有很高的兴趣,但是对于科学自身却根本是门外汉。旅行时候的常识,比方说照相,画路线图一类的事情,我也完全不晓得,所以我这二十个月的旅行,个人毫无成绩的可说。”[15]假若能有地质调查所的参与并再派出赵亚曾、王竹泉这样的一流学者参加(翁文灏最初是计划派遣赵、王二人参加的),中方在学术上所取得的成果肯定会更大。而且从后期的采集品的研究工作看,“各种爬行类动物化石”等,也还是“陆续交地质调查所古脊椎动物研究室杨钟健先生鉴定”[14]的。
西北科学考察结束后,考查团所获考古物品全部留在中国,地质采集品只交与瑞方一份副本,但瑞典方面学者陆续发表了煌煌55巨卷的考察报告,而中方因经费、学者水平所限等原因,所发表的考察报告数量与质量均难与瑞方相比。考察结束以后,北京学术团体协会也于无形中停止工作,来自不同机构的学者各自回到原单位,采集的标本、文物等也分散各处,甚至毁于战火,后续工作难以进行。尽管学者们各自尽了极大的努力,但公开发表的成果与瑞方比较相形见绌。
(3)这是一次在崭新背景之下进行的科学探险,因而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点,其中之一是新闻舆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斯文赫定来华、考查团的组建谈判,到科考过程,新闻界给予了积极主动的关注和报道。这些新闻报道扩大了考查团的影响,但是报道中的传闻和主观臆断,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如何发挥新闻舆论对科学工作的积极作用而避免其消极影响,至今也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总而言之,虽然此次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组建中的争议,是近代中国科学发展史中一个特殊时期内发生的特殊案例,但它所反映出的问题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甚至超出了时间的局限而值得我们一再地反思和解读其中的内在含义。
附录
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与斯文赫定博士所订合作办法
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为组织西北科学考查团事与瑞典国斯文赫定博士订定合作办法如左:
第一条 本协会为考查西北科学事务,容纳斯文赫定博士之协助,特组西北科学考查团。
第二条 本协会特组西北科学考查团理事会,依据本合作办法,监察并指挥该团进行一切事务。
第三条 西北科学考查团由理事会委任中外团员若干人组织之,外国团员之由斯文赫定博士选定者,本协会审核后予以委任,其姓名、国籍、资格及所担任科目,另列附单。
第四条 理事会就团员中委任中外团长各一人,其外国团长即由斯文赫定博士任之。
第五条 中外两团长之任务规定如左:
一、旅行中之行止及工作时间等事,由外国团长商同中国团长规定之。
二、关于团员之工作分配,外国团长须预征中国团长之同意。中国团长如有提出工作分配时,亦须得外国团长之同意。
三、途中与各地方长官接洽事务,由中国团长主持办理。
四、采集品之运输,由中国团长主持办理。
第六条 关于全团经费之担负,及其他旅行中一切必需事项,规定如左:
一、全体团员自出发之日起,至事毕回京之日止,所需之食料、篷帐、夫役、驼畜、医药、采集品之运京,及其他旅行上必要之费用,均由斯文赫定博士担任之。
二、斯文赫定博士除担任外国团员之薪水外,并自出发之日起,至事毕回京之日止,按月捐助华币八百五十元于本协会,其用途另列附单。
三、其余未尽事宜,由中国团长随时与赫定博士商洽办理,并报告理事会考核。
第七条 旅行往返路线,由北京至包头、索果诺尔、哈密、迪化、罗布诺尔,至车尔成。遇必要时,得由两团长妥商,略予变更,但如有重大变更时,须电请理事会审查,核准后始能执行。
第八条 旅行期限,自离京之日算起,至多不得过两年。
第九条 旅行中所考查之事项,其主要者为:地质学、地磁学、气象学、天文学、人类学、考古学、民俗学。
第十条 凡直接或间接对于中国国防国权上有关系之事物,一概不得考查,如有违反者,应责成中国团长随时制止。
第十一条 旅行时所绘地图,除工作所用区域外,其比例不得大于三十万分之一。
第十二条 考查时应守之规定如下:
一、不得有藉口,致毁损关于历史、美术之建筑物。
二、不得以私人名义购买古物等。
第十三条 关于考古学,规定不作发掘的工作,但遇有小规模之发掘,对于全团之进行并无大碍,又采掘所得之物不甚重滞,运输上无须有特别设备者,得由中国团长商同外国团长执行之。(但对于全团进行并无妨碍时,较大规模之考古学的发掘仍可为之。)
第十四条 收罗或采掘所得之物件,其处分方法规定如左:
一、关于考古学者,统须交与中国团长或其所委托之中国团员运归本会保存。
二、关于地质学者,其办法同上,但将来运回北京之后,经理事会之审查,得以副本一份赠予斯文定赫博士。
第十五条 考查所得各项成绩,其处分方法规定如左:
一、照片。须交理事会审查,并须交存一本于理事会。
二、自然科学中之图线记录,须交与理事会审查,于六个月内审查完毕。
三、笔记、图画或日记,依上条办理。
四、地图。除经理事会于六个月内审查外,并须由理事会转送本部审查。
五、电影片。一须经理事会审查;二须存副本一份于理事会;三初次开映须在北京。凡未经上文所说之审查手续者,不得发表。
第十六条 考查完毕时,须用本协会名义发表正式报告。其办法如左:
一、每种科学出一小册子。其篇幅约定为八开本二百西页,用中文及西文对照排印。
二、此项排印费由本协会担任之,印成后赠一百部与斯文赫定博士。
三、报告上所刊著作者之姓氏,除首列两团长外,其余团员,均依西文字母次第排列之。
四、此项报告,当于考查完毕后二年六个月之内出全。
第十七条 由此次考查而产生之大部著作,其发表方法规定如左:
一、出版须在正式报告出版之后。
二、分著作为两部,关于地质学、人类学、考古学、民俗学等属甲部,关于地磁学、气象学、天文学等属乙部。甲部著作由本协会担任经费,在中国出版,乙部著作由斯文赫定博士担任经费,在欧洲出版。双方交换一百部。其余自由发行。
三、关于甲部之材料,无论是中国团员或外国团员考查所得,统须交与理事会。关于乙部之材料,无论是中国团员或外国团员所得,经理事会于六个月之内审查完毕后,交与斯文赫定博士。
四、甲乙两部中各项著作,须用同一总名概括之,并须照同一版本同一式样印刷之。
五、此项著作用本协会名义发表,其著作人之姓名,分刊各卷之上。但甲部之书,应由中国团长任总编辑,外国团长任副编辑。乙部之书外国团长任总编辑,中国团长任副编辑。
第十八条 考查气象时设有气象台四座,此项气象台中所用仪器,斯文赫定博士已允赠与中国,俟考查完毕时,由斯文赫定博士交与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订定办法,附有英文译本一份,应以中文为准。
以上合作办法十九条,于中华民国十六年(公元一九二七年)四月二十日,经本协会第九次大会之议决,并推定当日主席周肇祥先生为代表,与斯文赫定博士逐条研究,双方认为满意,于是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签字。
周肇祥
Suen He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