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本法与利息法转换的会计处理_权益法论文

论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权益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与准则同时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去年7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划定了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界限,即持股在20%以上使用权益法,持股在20%以下使用成本法。这一系列的规定,基本上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这不能不说是长期投资核算中有待明确的一个问题。在企业投资活动中,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司)的股份比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投资企业增购或出售股份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当投资公司所持股份由20%以上降至20%以下,或者由20%以下升至20%以上时,投资企业就必须改变其长期投资原来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或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本文拟参照国际惯例,就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进行探讨。

一、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当投资企业所持股份超过被投资公司股份20%以上时,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但若干个会计期后,出于经营上的考虑,投资企业可能出售一部分股份,致使其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份降至20%以下。那么,投资企业长期投资的核算,就应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根据国际惯例,由权益法改变为成本法时,其变动影响只需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反映。但是至股份出售日,投资企业仍应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变更长期投资余额,唯有如此,股份出售损益才能加以确认。

例如:甲公司1993年1月1日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乙公司40万股普通股票,占乙公司股份总数的30%,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其对乙公司的长期投资,至1995年1月1日,长期投资余额由400万元增至430万元。1995年7月1日,甲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乙公司股份的一半出售,使其持股比例由30%降至15%,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乙公司实现税后净利100万元,中期派发现金股利60万元。199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税后净利100万元,派发现金股利50万元。

根据上述实例,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首先按权益法调整股份出售日之前的会计记录。

(1)确认甲公司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投资收益并进行帐务处理。

投资收益=100万×30%=30万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30万

贷:投资收益30万

(2)确认甲公司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股利收入并进行帐务处理。

股利收入=60万×30%=18万

借:银行存款 18万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18万

至此,甲公司长期投资帐面余额为:430万+30万-18万=442万元。

2.确定1995年7月1日出售股份的净损益并进行帐务处理。

股份出售净损益=250万-442万×50%=29万元

借:银行存款 250万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221万

贷:投资收益

29万

3.由于售出乙公司股份,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为15%。因此,以后各期的会计核算就应转换为成本法。故甲公司于1995年12月31日收到现金股利7.5万元(50万×15%)时,按成本法做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7.5万

贷:投资收益 7.5万

由于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后,不需要编制反映对被投资公司分享税后净利的会计分录,从1995年7月1日起,除非发生清算性股利或永久性贬值,否则在甲公司的股份出售之前,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将一直保持为221万元。

二、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当投资企业以逐步购买股份的方式来获得被投资公司的股份时,其持股比例可能逐渐由不足20%增加至20%以上。在此情况下,将会影响到投资公司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以充分反映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的经济关系。根据国际惯例,为了保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成本法转移为权益法时,所产生的影响必须追溯反映。如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8号意见书明确规定,当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长期投资、经营成本(不论是本期,还是前期)以及投资者的留存盈余都必须追溯调整。”根据《国际会计准则——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第15段(B)“追溯到过去各期,如同一直在采用新会计政策”的含义,就是假定投资企业一开始就采用权益法,对被投资公司在以前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股利支付进行反向调整,据以使长期投资核算由成本法基础转换为权益法基础。

例如,A公司1993年1月1日以200万元购入B公司20万股普通股,占B公司权益总额1000万元的20%,并按成本法核算。1995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10%的股份。B公司1993年至1995年的税后净利及股利支付情况如下表:

根据以上实例,由于A公司的持股比例由20%增至30%,A公司应于1995年1月1日起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其核算程序如下:

1.为了进行必要的追溯调整,首先应分析A公司1995年1月1日之前按成本法编制的会计分录:

(1)1993年1月1日,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200万

贷:银行存款200万

(2)确认1993年12月31日分得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8万

贷:投资收益 8万

(3)确认1994年12月31日分得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12万

贷:投资收益 12万

2.按权益法原理,分析计算1993年和1994年的累计调整额如下表(按20%的股权调整):

调整项目 1993年 1994年 合计

A公司对B公司税后净利的分享额 20万

40万 60万

减:收到的现金股利 8万

12万 20万

前期调整额12万

28万 40万

在实际操作中,追溯调整额也可按帐面权益法一次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追溯调整额=转换日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投资企业所持股份比例-转换日投资企业长期投资帐面余额

依上例,转换日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00万元(1000万+100万+200万-40万-60万),投资企业长期投资原帐面余额为200万元,则:

追溯调整额=1200万×20%-200万=40万元

1995年1月1日,A公司应编制两笔会计分录,第一笔反映增购10%的股份;第二笔反映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追溯调整。

(1)确认对B公司的股票投资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120万

贷:银行存款 120万

(2)确认追溯调整额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40万

贷:资本公积40万

在此,追溯确认的调整额,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应做贷记“未分配利润”处理。但为回避追溯调整额的产权界定问题,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将其做为资本公积处理较为适宜。

3.经过上述追溯调整,A公司于以后年度按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1995年12月31日,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确认1995年对B公司税后净利的分享额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90万

贷:投资收益 90万

(2)确认从B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4万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24万

至1995年12月31日,

A公司长期投资帐面余额=200万+120万+40万+90万-24万=426万

B公司所有者权益帐面余额=1000万+100万+200万+300万-40万-60万-80万=1420万

故A公司长期投资在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比例为:426万÷1420万=30%

由此可知,按照国际惯例,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必须进行追溯调整,才能够准确地核算长期投资中的价值变动,正确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公司中所拥有的份额,充分揭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公司的经济关系。

标签:;  ;  ;  ;  ;  ;  ;  ;  ;  

论成本法与利息法转换的会计处理_权益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