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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决不是搞私有化,那么,产权改革的实质是什么?
如何认识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要点?
请看著名经济学家晓亮撰写的文章——
自从党的十四大报告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理顺产权关系”、“产权关系明晰”等要求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即进入一个解决深层次矛盾,着力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的新阶段。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就是要进行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内容的综合治理,探索出一条搞活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道路来。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然而《决定》通过了的,未必大家都赞同了,更不等于都认识到了。去年以来,不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决策层,又出现了否定或不谈产权改革的言论和主张。有人说,明晰产权讲得过多了,产权改革解决不了什么问题。还有人讲,西方并没有什么现代企业制度的说法,也不谈论产权问题,为什么我们要大谈呢?甚至有人有这样的顾虑:改革产权制度会不会引起私有化?在一段时间内,有些报刊连产权二字都不提了,这是很不正常的。这种现象直到最近才有所好转。为此,重新讨论产权改革的必要性,解除某些思想上不必要的顾虑,明确产权制度改革的内涵和要求,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我决不相信产权制度改革能回避得了,绕得过去。现在人们不是大谈国有资产流失吗,不是要解决国有企业效益不高的老大难问题吗,以我之见,越不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流失越严重,国有企业搞活越无希望。当然我们也要承认产权制度改革的难度很大。它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和系统工程。不改不行,急功近利也不行。因此要广开言路,多加研究才对。空喊是无济于事的。
产权制度改革决不是搞私有化
不知是出于认识上的误区,还是不赞成产权制度改革,现在有人在谈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时,首先必须大讲一通坚持公有制为主。似乎企业改革深入了,难免会引起私有化,使社会主义企业改变性质。
现在世界上确有人主张中国应走私有化之路。但是在中国经济学界力主产权制度改革的同志中间,绝大多数是想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搞活现在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至少我还没有看到有人公开主张搞私有化。再说,在中国现实的社会资产总格局中,早已是公有制为主了。以工业来说,大约有70%以上的资产为国家所有,还有20%左右为集体所有制资产,真正为私人所有的资产不过10%左右。只是目前国有企业效率较低,所以,国有部分实际上是用70%以上的资产,创造不到50%的产值。然而按资产来说,一直是公有制为主。这是客观实际,是谁也改变不了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私有化,那就只有两种办法:一是把国有的也就是把全民所有的资产,无偿地分给每个公民;这样当然会导致私有化。但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应当的,中国人民决不会赞成这么办。二是空喊改革而不采取实质性步骤,使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滑坡,以至弄成空壳,最后不得不贱价卖给个人;这是对公有制完全丧失信心的结果。我们现在根本不是这样的情况,而是要通过探索多种多样的产权改革把公有制企业搞好。因此无论如何是不会出现私有化的。
可能有人顾虑产权制度改革会引起私有化,指的是在改革中,国家要出售一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例如,按照三中全会《决定》,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承包、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这当然会引起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变动,缩小国有资产在某些产业、行业中的比重。但是,资产出售只是改变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使之由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正如《决定》所说,“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出售股权,会增加企业可支配的资本。这怎么会引起私有化呢?
也许有人所顾虑的是,通过企业产权关系的改革,会使一些国有企业中出现其他出资者的资产,比如出现个人投资者的资产和企业法人的资产,甚至会引进外资,使企业由纯粹的国家所有变为混合所有。但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因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促进政企分开。还可以使国有资产控制更多的资产。就宏观来说,就全国来说,依然是公有财产占主体地位。
所以我认为,顾虑和担心产权制度改革会引起私有化,属于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以此来否定产权制度改革,实际是以“莫须有”的罪名,阻碍此项改革,把人们的认识拉回到十四大和三中全会之前。这就不好了。我们要坚持公有制为主,反对私有化,但是不能把不是私有化的改革措施当作私有化来反对。不能因为要反对私有化而推迟或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现在是企业改革要迈开大步子的时候了。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能迈开大步子吗?
产权改革的实质是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
我们究竟为什么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呢?现在的说法是明晰产权关系。但是,明晰产权关系是目的吗?我看不是。
明晰产权关系是针对现实中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存在的产权关系模糊而提出来的。当初理论界在提出产权关系模糊的问题时,指的是“人人所有,人人感觉不到是所有者”,“人人负责,人人不负责”,“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企业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等这类深层次制度上的问题。并不是指“国家所有就是国家所有,既不是个人所有,也不是集体所有”这类人所共知的问题。正是由于“人人所有,人人感觉不到是所有者”,“产权虚置”和“所有者缺位”等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企业经营者才缺乏强有力的动力、压力,缺乏内部约束机制。才会有负盈不负亏、短期行为、管理滑坡、经营者和职工联合起来向国家讨价还价,以及“不拿白不拿”等这类现象的出现。
事情很明显,国有企业存在的许许多多的浅层次问题,都同深层次的产权问题、企业制度问题有关。包括政企不分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三角债”问题,人浮于事的问题等,也是浅层次的问题。为什么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民办集体”企业就没有这些问题,或这些问题不突出呢?分析来分析去,我看都可以归结到一点——产权和企业制度问题上。
所以,我十分不赞成这样一种调查研究问题的方法,包括问卷。这种方法在调查国有企业为什么效益不高的原因时,不分深层次问题与浅层次问题,而把产权不明晰与管理落后、社会负担重等平摆到一起,结果得出的结论必然是百分之七八十的原因是管理落后和社会负担重。似乎只要抓好管理就可以解决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了,产权制度改革可有可无。实际情况当然不是这样。产权制度问题是深层次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要通过深入的分析才能够看得出来,它不象管理落后、人浮于事等是明摆着的。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是基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抓产权制度改革决不会象抓管理,抓某些具体项目的改革那样,会立竿见影,但是如果不解决企业产权和企业制度问题,其他浅层次的问题都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什么是产权?在我看来归根到底是所有权。所谓产权关系不明晰,归根到底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存在缺陷。其他如责权利的界定问题,经营机制问题,都为所有权所约束和决定。时至今日,我们应当敢于承认原来的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是存在问题的。缺乏强有力的产权约束,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其集中表现。改革就是要破除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和环节,就是要探索更好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下点功夫呢?
不过,话又得说回来。产权改革、制度创新不是目的,明晰产权关系更不是目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就产权制度改革来说,目的是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把企业办好。现代化大生产是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两权分离以后,如何保证所有权对经营权有较强的约束力,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发挥企业家的作用,使企业能够灵活经营,使出资者的资产能够保值和增值,自然就成为判断所有制具体形式优劣的客观标准了。产权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正是要解决这个根本性问题。这个问题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并且具有探索性。因为原来的情况同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很大的距离,事情又特别复杂。但是,不管事情多么复杂,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必须遵循,改革的目的必须明确。只有明确了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才能朝目标探索前进。
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要点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我以为主要之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1)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产权。 这项工作严格说来不属于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的经常性工作。但是以往公有制企业很少进行资产评估。因而它又成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和必要条件。资产评估的目的,一是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和明确企业资产的归属关系;二是明确资产边界,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三是为进一步的改革创造前提条件。在资产评估中,必然会发现以往产权不明晰的种种问题,要尽可能在评估中加以解决。
目前在资产评估方面的问题,既有操作上的,也有理论上的。操作问题主要是中介性的评估机构不足和评估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胜任。也有一些理论政策问题。例如,土地怎么评估?无形资产如何作价?可否把借贷作为投资?等等。
(2)为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资产, 找到恰当的监护人和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换句话说,就是要所有者到位,并且真正地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和权利。这个问题在以往的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下是最含混不清的。以国有产权来说,全民所有由社会主义国家来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实际是政府所有,但政府又由哪个部门、哪个机构来行使所有权,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资产运营负责?实际是没有人负责。集体所有企业也是这样,集体是谁?哪个机构?什么范围?谁对集体资产的运营负责?同样很不明确。这个问题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必须认真地研究解决的。否则,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收不到很好的效果,就有可能失败。
究竟应当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目前理论界和研究部门似乎倾向于这种办法:确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它们向企业进行投资和进行资产存量的调整,授权充当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组织国有资产的运营。并且这样的机构要有许多个,才能形成竞争而不是垄断。有的同志还主张把这种机构放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下面,以便实行彻底的政企分设,授权经营。总之,这样的机构不能是政府机构,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国家投资主要应通过投资主体来进行。国有资产运营也要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负责。它们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为此这些机构的人员也要实行一定的责任制度和激励机制。但这些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种设想和方案。它们能不能负起责任,能不能行使所有者权能,会不会出现新的政企不分,目前都还是未知数。很有可能要经过一个深入探索和试验过程才能解决。
至于集体企业的资产,看来要通过合作制办法明确所有者。即增量资产由职工入股形成(职工入股才能成为成员,否则就是雇员),存量资产的一定部分则按照工龄、工资级别、贡献等量化到人,作为分红的依据。不量化到人的部分,由集体成员组成集体基金会来行使所有权。这样就可以使集体企业建立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实现象马克思所说的,“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资本论》第3 卷第498页)目前各地推行的股份合作制,就是在朝这个方向前进的。只是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不够科学和准确,容易使人误解为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所以我主张还是用合作制的概念为宜。合作制的本义就包涵了职工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职工要成为所有者就要入股入社这样的意思。
(3)进行企业财产关系的重新组合, 使多数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由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这个改革的思路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似乎已经明确了。即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大体上要采取三种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一般性的股份公司。目前有争议主要是前面两种形式,特别是独资公司的比重上。许多学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只应限定于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少数行业或企业。由于独资公司不存在资产重组问题,因而独资公司的改革主要是在责任制度和治理结构上。如果独资公司搞得过多,就会使产权制度改革变得意义不大。绝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宜改革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和一般性股份制企业。至于数量众多的国有小企业,中央决定已经指明了,可以租赁、承包,也可以出售给集体和个人。出售给集体,就变成了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出售给个人,则变为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不过目前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十分不够,因而在实践上行动迟缓。迟缓的原因大概还是在意识形态的障碍上面。但这个问题不解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样会落空,国有企业仍然适应不了市场经济的需要。
与企业财产关系重组直接联系的一个问题是,企业治理结构的重建。我的看法是,企业治理结构的重建,必须以企业财产关系的重组为前提条件。因为治理结构的实质,无非是确立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的地位、作用等等,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等的职能、权限和相互关系,使各个主体既责任明确、又能相互制约和制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所有权多元化,所有者到位是基础和条件。这个方面的问题当前主要是走形式,不规范化,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由上级机关任命,不能起到自己的作用。因而才出现所谓“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其根源说来说去还是在产权关系没有认真地进行重组,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严重滞后上面。
(4)建立企业产权市场,发展股票交易, 使企业资产和股权能够流动起来,从而实现社会资源在动态中合理配置。包括对该破产的企业实行破产,该兼并的企业实行兼并。目前这方面的改革只是刚刚开始。目前在股票市场上市的只是个人股,国家股、企业法人股还没有上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很少。企业交易、企业兼并和破产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而没有成为正常的现象,更谈不上规范化了。但是这项改革是和前述的几项改革配套的。不论是确立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好,还是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也罢,它们都不能是一次性和固定性的。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状况是不断变化的,企业财产关系的重组也应当是经常性的。这样才能有效率和效益。而要实现企业财产关系的不断重组,首先要使企业资产、股权能够流动起来。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后有必要加强这方面改革的专题研究,把这项改革推进一步。
我的一个总的看法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四句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确实是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不讲产权清晰,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绝对不行的。把四句话平列、平摆起来也不够。不论从实践来看,还是从理论逻辑来讲,四句话都要讲,都要重视,但处于基础和首要地位的还是产权清晰。因此要突出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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