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治天下”思想的二重性与“儒法互补”的新视角_法家论文

法家“治世”思想的二重性与“儒法互补”的新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家论文,思想论文,新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古人历来向往“治世”,并形成了丰富的“治世”思想。对此人们往往是夸三代、赞儒家,法家的“治世”思想则因秦政而被忽视。其实,即使是影响秦政的法家商鞅、韩非,其思想也存在理性与非理性的二重性:为了争取执政,它确实有以君主为本位的非理性倾向;但出于治国需要,又必须立足于国家本位作理性思考。其“法治”“势治”理论既是理性思考的产物,也具有弥补儒家思想偏向的价值。然而,学界对法家的“治世”思想探讨较少,对汉家“尊儒”后的“儒法互补”问题,通常把它理解为“外儒内法”治道之形成,认为它体现了儒学对别家思想的包容性,或宣称它代表着中国传统文化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差异性互补。但我们认为,儒学在“儒法互补”中的包容性是需要辨析的,因为这种由帝王主导的互补,不过是把儒、法思想中有利于维护专制统治的成分熔炼为“霸王道杂”的“官儒”罢了,它并没有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优化互补:所谓“外儒”并未真正落实儒家的价值理性,所谓“内法”又没有包容法家的工具理性。因此有必要重新清理法家的“治世”思想,重审“儒法互补”中的利君式包容和非理性互补及其内在原因。

       一、法家“治世”思想国家本位的理性取向及其逻辑建构

       中国自三代起即形成了“礼治”“德治”的政治传统,也曾有过古人所赞颂的“治世”。但“礼治”是维系在“亲亲”的血缘纽带和“尊尊”的政治纽带之上的,而“德治”又是从属于“礼治”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春秋时代终于出现“弑君三十六,灭国五十二”的乱世。战国以来,诸子百家围绕着如何“救世”而展开争鸣,归纳起来大致有两大路向:儒、墨开出的救世处方是回归传统,即“复礼”“从周”,甚至“背周道而用夏政”;道、法开出的救世处方是超越传统,包括“绝仁弃义”,“无为而治”,“世异备变”,“缘法而治”。尽管他们方法各异,但正如《史记·太史公自序》所言:“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此务为治者也”。“务为治”虽然是各家的共同追求,但唯独法家见用于时,这显然与法家“治世”思想能满足时势的需要有关。周代是中国社会由有序走向无序、又追求新的有序的时代,长期战乱使天下统一成为当时最迫切的时代课题。在由乱至治、由分裂走向一统的过程中,善于正视现实、注重功利效果的法家思想确实具备能满足国家这一需要的优势,这正是他们能独领风骚的原因。如果以商鞅、韩非为秦法家之代表的话,那么,其国家本位的“治世”思想大致由“宜时”“因性”“缘法”“倚势”这四个核心概念贯穿起来,其逻辑建构具体表现在:一、以变求治,以治利民;二、因性而为,刑赏并举;三、依法治国,以势导行;四、以刑去刑,以反求成。

       “以变求治”的思想首先来自对时世的研判。虽说“乱世”是春秋战国各家对时世的共识,但在如何“救世”的问题上,法家既不像儒、墨那样把目光投向“周道”“夏政”,又不像道家那样主张返回远古、回归自然,而是以历史进化的观点思考时代的课题。不管商鞅对“上世”“中世”“下世”的区分,或韩非对“上古”“中世”“当今”的概括是否准确,他们都看到时代的变迁与风尚的变化是相伴随的。其实,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已经表明“先王之道”是有缺陷的,因此,在法家看来,欲求治世必须变古、变法。商君在秦鼓吹变法时反驳“法古”“循礼”的保守主张,声称“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商君书·开塞》);而“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君书·更法》)可见“治世”“变法”均是为了“便国”“利民”。其后韩非同样强调“因时变法”的重要性,他认为“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故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变”的取向是应时宜世,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是也。(《韩非子·心度》)也就是说,“治世”与“宜时”“变法”是密切相关的。

       法家的“治世”目标是建立在对人性深刻认识的基础上的。商、韩比较正视自然人性,认为自私自利是人的行为的基本动机。《商君书·算地》指出:“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民之追求名利,甚至不惜违背礼法而名辱身危,“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韩非也指出:人“皆挟自为心也”,“利之所在,民归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既然人之“自为心”是现实的人性,那么治国就只能“因”性利导。《商君书·定分》曰:“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即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采用恩威并用的手段,以达到“天下大治”。《商君书·去强》指出:“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韩非子·八经》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慎到说得更好:“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用矣”。(《慎子·因循》)通过“因性”把“自为”与“为我”(为君国)统一起来,这正是法家的精明之处,它比空洞的道德说教更实在。《商君书·说民》曰:“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抟,力抟则强……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后致其所欲,则多力。”封杀其他求利之道,把民欲引导到利国之道上,这正是商鞅治秦时能充分激发民众积极性的诀窍。例如,商鞅深知“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商君书·画策》)因为民之大欲在于富贵,而国之大利在于征战,如果使“富贵之门,必出于兵”,就能使“民闻战而相贺也”。(《商君书·赏刑》)由于战争成了百姓立功求得富贵的唯一机会,每当出征,“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无所逃……’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显然,秦军能英勇作战、天下无敌,乃是由于“利”之驱动、“害”之吓阻的杠杆作用使然。

       然而,“因性而为,刑赏并举”还必须坚决摒弃君主个人的好恶,而从属于“法”的规范和“势”的导向,这便是商君的“缘法而治”。在商鞅看来,法令乃民之命、治之本,因此它的制定就必须因世、度俗、察民、宜时。《商君书·壹言》说:“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韩非也认为以法治国是实现“治世”的必要条件。《韩非子·奸劫弑臣》说:“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更难得的是,商、韩并不认为治国只要有法便万事大吉,他们看到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法就可能沦为摆设。《商君书·画策》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必定受惩)之法”,将导致“奸邪盗贼不止”。所以问题不在于有法与无法,而在于是否形成有法“必行”之势:必行,法才有威慑力量;未必行,人将抱侥幸心理。于是“必”与“未必”便形成不同的客观情势,成为“法治”与“人治”的分野,它将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导向。对此商鞅指出:“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商君书·画策》)这个“势”并非慎到所鼓吹的帝王权势,而是指能影响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势。韩非把前者称为“自然之势”,这种势使尧舜在位则治,桀纣在位则乱;但由于尧舜桀纣在位均属罕有,大多数情况则为中君在位,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人设之势”,它好比良马固车,不待高手驾驭,即使中手御之亦可致远。为此,要建立一种依靠“立法”“度量”而不依赖道德自觉的“势治”环境:“度量信,则伯夷不失是,而盗跖不得非”。(《韩非子·守道》)如果人们皆确信法律制度的执行是必定的,绝无侥幸可言,就能发挥良好的社会导向。

       在商、韩“治世”方略中。最有争议的是“以刑去刑”的主张。严格地说,《尚书·大禹谟》已提出“刑期于无刑”的思想,孔子由此鼓吹“无讼”。《论语·颜渊》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但商君认为“以善去刑”在乱世已不合时宜,“古之民朴而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商君书·开塞》)如果仅就追求“去刑”而言,儒法并无不同,但实现“去刑”的路径则大相径庭。商、韩受老子“反者道之动”的方法论影响,以逆向思维提出“以刑去刑”的“治世”思路。《商君书·开塞》说:“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商君书·去强》又说:“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兴,至王。……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韩非子·守道》也强调通过“以刑去刑”实现“治世”的观点:“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韩非子·六反》又说:“先圣有谚曰:不踬于山而踬于垤。山者大,故人顺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是故为民设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由于轻刑容易使民忽视,反而会设陷伤民。春秋时郑国法家子产曾经指出:“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左传·昭公二十年》)客观地说,商、韩“以刑去刑”的思想也包含着以烈火畏民、“不为民设陷”的初衷,因为他们认为“刑”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二、法家“治世”思想的实践与君主本位的困境

       如果从法家早期的政治实践来看,其“治世”思想曾取得良好的成效。据《史记·商君列传》称: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曾亲身游历秦国的荀子有一个全面的评价:“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也。”(《荀子·强国》)可见法家之治不仅实现了民富国强,还改变了秦人的精神风貌。这种良好的实践效果与法家思想有鲜明的工具理性取向直接相关。按照韦伯的看法,所谓工具理性是指基于目的的合理性,对实现目的的手段进行评估,并借助该手段追求目的的实现。法家利国利民的诉求既有目的的合理性,他们根据时势提出“变法”“宜时”“因性”“缘法”“造势”等环节也有手段的合理性。这种工具理性在天下大争的时代很符合国君的需要,也是秦人治国有高效率的原因。

       然而,以法家思想治国兼并天下的强秦为何在顷刻间覆灭呢?原因有二:一是法家工具理性的片面性。急功近利虽有立竿见影之功效,但由于忽视道德的作用,法律便失去使人真心遵守的效力,故太史公《论六家之要旨》指出,法家思想“可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事实证明“以刑去刑”并不能威慑陈胜、吴广起义。汉初陆贾、贾谊等人皆认为秦之速亡在于不知逆取顺守、“攻守异道”,其实《商君书·开塞》早就指出:“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武王逆取而贵顺……其取之以力,持之以义”。可见法家懂得“以力取、以义守”之理,只是他们要受制于君主这个不可控的因素。二是法家对君主的态度存在二重性:一方面,商、韩皆从国家本位的角度谴责暴君暴政,《商君书·修权》指责“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韩非引《周书》曰:“毋为虎傅翼。……夫乘不肖人于势(指君主权势),是为虎傅翼也”。他指出桀纣能乱天下是因为有“南面之威为之翼也”。(《韩非子·难势》)但另一方面,由于他们要依靠君主执政,所以又从君主本位的现实出发鼓吹尊君集权。《商君书·修权》宣扬:“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韩非更进一步,大力鼓吹“法”“术”“势”兼具的帝王术。这就使法家“治世”的理性与“谀君”的非理眭难以协调:一方面,他们推崇“法治”为最高权威,商鞅说“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君书·说民》),《韩非子·有度》亦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但另一方面,《商君书·壹言》又说:“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秉权而立,垂法而法治”。《韩非子·八经》则说:“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君之权势又被视为决定性因素。当君权与法制相冲突时,结果必然是君压倒法,这就使“法治”的定数屈从于“君治”的变数,可见问题的症结在于君主。

       我们且以秦由弱变强再到速亡的过程为例。从商鞅时代到韩非、李斯时代,同是君主,贫弱时期的秦孝公与强盛时期的嬴政父子已判然有别。据《史记·秦本纪》载:孝公时,秦僻在雍州,诸侯卑秦,国家内忧,强烈的忧患意识使孝公重用商鞅,奋发图强,“于是法大用,秦人治。”虽说商、韩也曾从名分的角度鼓吹君主的政治权威,但他们并没有把君主当作道义权威。而在嬴政时代,韩非被杀,媚君的法家李斯受重用。扫平六合使嬴政自以为功盖三皇五帝,公然以“神圣”自居,成了集政治权威与道义权威于一身的圣王、圣人,有秦始皇巡游全国时留下的刻石为证:“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宇县之中,承顺圣意”;“群臣嘉德,祗颂圣烈”;“圣德广密,六合之中,泽被无疆”;“功盖五帝,泽及牛马”。(《史记·秦始皇本纪》)如此不可一世,难怪司马迁说:“其亡可立而待。”始皇死后,二世又公然鼓噪以天下人“徇君”的谬论。他叫嚣:“凡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彼贤人之有天下也,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吾既已临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对主子的无耻之论,“重爵禄”的李斯“乃阿二世意”曰:“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君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能穷乐之极矣。”按照他们的逻辑,帝王应“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专用天下自适”。(《史记·李斯列传》)亚里士多德说过:“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亚里士多德,第169页)这种公然鼓吹“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的“君治”便是十足的兽性政治。司马迁说:“俗传秦始皇起罪恶,胡亥极,得其理矣。”(《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俗传”当是民间公论。就算法家手握“治世”之工具,却不得“治君”之手段,有幸遇孝公之明则国家大治,不幸遇暴君之昏则天下倾覆。但我们还要看到这一问题的症结不在个人,而在政体,只要法家不能打破“君治”这一制度的桎梏,“法治”的工具理性也就残废了。

       三、“儒法互补”之误与“君主”“僭主”之辨

       《汉书·艺文志》评论“九流”时称法家“信赏必罚”,“此其所长也”;但又指出“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汉初为矫正暴秦之弊,曾有过一段从舍“法”到任“道”的探索,到武帝时才确立了名为“独尊儒术”、实为“外儒内法”之治道。对此,《汉书·元帝纪》记载汉宣帝在太子劝他“持刑太深,宜用儒生”时曾一语道破天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应该承认,儒、法两家的“治世”思想确实各有所长,也可以优势互补。但问题是在天下“君有”的历史条件下,互补的选择权握在君主手中,这就使“霸王道杂”不但没有实现利国的互补,反而成为利君的互补。例如,法家思想可补儒家的优势在于:由于对人性弱点有深刻的认识,故有对所谓道德自觉的不信任;由于对道德自觉的不信任,故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由于看到有法而“不必行”之弊端,故强调要营造使法“必行”之“势”,以发挥良好的社会导向。但这些合理主张在“霸王道杂”后均未被吸收,倒是法家受人诟病的执法之“刻”受到帝王青睐。如高举“尊儒”大旗的汉武帝却重用酷吏张汤、杜周,据《史记·酷吏列传》载,“天下事皆决于汤,百姓不安其生,骚动。”杜周治狱唯人主马首是瞻,有人责其“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他竞反问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法律沦为君意。

       另一方面,儒家“治世”思想之长在于重视价值理性,推崇“为政以德”。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在通过道德教化与礼制规范实现价值内化,使民有羞耻感并自我约束。这对法家片面强调外在约束确有纠偏作用。而价值内化的起始环节在君,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孟子亦曰:“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天下定矣!”(《孟子·离娄上》)但天真地寄望君主道德自觉终究是不可靠的,即使是高唱“尊儒”的汉家,君臣亦不想自正,元帝“日日撞亡秦之钟,听郑卫之乐,驰骋干戈,纵恣于野”。(《汉纪·孝元皇帝纪》)官僚贵族“廉耻之节薄,淫辟之意纵”。(《汉书·匡衡传》)成帝时“百姓财竭力尽”,“

死于道,以百万数”。(《汉书·谷永传》)这是对孟子“民贵君轻”论的莫大讽刺,倒是汉代儒宗董仲舒的“屈民伸君”论得到充分贯彻!孟子曾说:“唯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事实确实如此,班固在《汉书·景十三王传·赞》中感叹道:“汉兴至于孝平,诸侯王以百数,率多骄淫失道,何则?沉溺放恣之中,居势使然也”。“虽欲不危亡,不可得已。”西汉亡后,君臣骄淫之风又在东汉重演,王充、左雄、王符等思想家对当时的政治黑暗、官吏腐败均有深刻的揭露批判。汉末仲长统则指出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贵有常家,尊在一人”。帝王之位即使下愚之才居之,“犹能使恩同天地,威侔鬼神……周孔数千,无所复角其圣;贲育百万,无所复奋其勇矣。”于是帝王“自谓若天地之不可亡也,乃奔其私嗜,骋其邪欲,君臣宣淫,上下同恶……遂至熬天下之脂膏,斫生人之骨髓,怨毒无聊,祸乱并起”,最终土崩瓦解。——“盖源流形势使之然也!”(《后汉书·仲长统传》)这个“形势”就是商鞅、韩非曾经看到能对社会行为起导向作用的客观情势,而这种“君臣宣淫,上下同恶”之势又是从“无法无天”的绝对君主制这个“源头”流淌出来的。

       由此可见,儒、法“治世”思想之所以未能实现理性互补,君主绑架国家无疑是直接原因,而根本原因则在于古代政体有重大缺陷。中国自夏代起君主制就成为唯一政体,上古圣王、圣人虽有对良好政治的向往,却没有对良好政体的认识。亚里士多德曾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和执政目的的正邪区分三种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与三种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无论是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则是变态政体。同样是一人统治,“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才是君主政体,“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归的”则是僭主政体。(亚里士多德,第134页)如果仅从理论上看,中国古代君主制与亚氏所谓正宗的“君主”政体颇有相通之处,因为先圣也推崇这种“立君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想。他们不但把“治世”理想投射在上天身上,还把它落实在人民身上。他们声称“天佑下民”,“天惟时求民主”(《尚书·多方》),即根据时势来寻求人民之主。《尚书·泰誓》又说:“惟天惠民,惟辟(王)奉天。”所谓“民主”是指“奉天惠民”之君,只有爱民的君主才有资格成为“民主”。《尚书·咸有一德》指出:“匹夫匹妇不获自尽(不能尽其心意),民主罔以成厥功。”“民主”是否成功要以他能否让匹夫匹妇实现自我愿望来衡量。殷高宗甚至引伊尹的话说:“一夫不获,则曰:时予之辜”。(《尚书·说命下》)即使还有一夫不得其所,也是我的罪过。这正是“君主一民主”的应有之义。

       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政治理想与现实之间又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当古希腊把主权在民、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作为政治原则时,当西方中世纪宣称“封建主义是建立在有所限制的君主权这一基础上”“封建政府是法律统治的政府,不是人统治的政府”时(伯恩斯、拉尔夫,第10页),中国古代圣贤对如何实现“立君为公”“执政为民”并没有任何制度安排。而一旦制度缺乏对君权的有效约束,“民主”就可能变为“民贼”,君主制就蜕变为僭主制:“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于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亚里士多德,第203页)当殷臣祖伊劝纣王不要“淫戏用自绝”而纣王不听时,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殷之即丧”而无能为力。当孔子看到为君之言“不善而人莫之违”有“一言丧邦”的危险时,他对此也束手无策。《韩非子·难言》说过:“度量虽正,未必听也;义理虽全,未必用也。”李斯也曾叹道:“吾非不谏也,而不吾听也。”(《史记·李斯列传》)由此可见,纵使儒、法有义理之全、度量之正,但是否“听”“用”却取决于君主意志,这正是各家皆面临的困境。进一步说,只要天下私有,政权垄断,那么任何政治取向都必然以统治者为本位,任何互补都将受其过滤,走不出这个死胡同。孟德斯鸠注意到中国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戴上锁链,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主义并行,但都徒劳无益。他的结论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自己的力量。”(孟德斯鸠,第84页)不但法家是这样,“儒法互补”同样证明,在专制权力面前,什么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全都失掉自己的力量。从这一点上说,中国两千年来“治世”思想的探索与其说是“互补”的问题,不如说是“民主”的问题:只有当为民做主的古代式“民主”脱胎换骨为人民做主的现代式“民主”时,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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