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方文倩 尹婷婷
(芜湖安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 241009)
摘 要: 专利审查中,审查员评述创造性“三步法”中判断步骤密不可分、环环相扣,然而,在创造性判断中,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发明内容后对其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判断,容易得出“对比文件具有结合技术启示”的结论。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对不具备创造性进行答复时,往往会觉得审查员的意见理由充分,实则不然。本文基于笔者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结合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 三步法;创造性;结合技术启示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的认知也不断得到加深和提升。进入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因此,专利审查及专利代理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为应对专利审查及代理环境发生的变化,笔者基于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结合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希望对相关企业及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申请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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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介绍
专利号:201510862841.8;发明名称:单螺杆小型汤圆机。
本专利申请涉及的四篇对比文件为:(1)对比文件1:CN101142928A,公开日期为2008年3月19日;(2)对比文件2:CN2230083Y,公开日期为1996年7月3日;(3)对比文件3,CN104798845A,公开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4)对比文件4,CN85203284U,公开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
本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具体如下:
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包括输馅系统和与所述输馅系统连接的单螺杆输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包括馅管帽和与馅管帽相配合的组合面嘴结构,所述馅管帽具有插入所述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
由于我们只能测算出企业层面的加成率而无法获知企业出口到某一目的地的某一类产品的加成率,所以需要将产品层面每个出口关系(“企业-产品-目的地”)的出口价格按贸易额加权得到企业层面出口价格,权重为每个出口关系的出口额占企业总出口额的比重。由于边际成本不可观测,我们根据公式ln(mc)=ln(firmp)-ln(markup)计算企业边际成本。
对比文件2为一种饺子机,公开了馅管总成、内面嘴总成、外面嘴,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内面嘴总成相当于本专利申请中的馅管帽。然而,申请人经过分析认为,馅管总成与内面嘴总成是两个完全不同且没有任何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可混为一起。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结构、技术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审查员以隐含公开的方式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生硬地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出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申请人并不认可。
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均为圆环形结构,所述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所述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所述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所述内置段的长度与所述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所述内置段的上端面与所述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所述出面嘴的下端面与所述主套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
(103)刺叶羽苔 Plagiochila sciophila Nees ex Lindenb. 熊源新等(2006);杨志平(2006);李粉霞等(2011);余夏君等(2018)
本专利申请中,单螺杆输面系统的馅管帽具有伸出至出面嘴外的外置段,馅管帽与出面嘴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的环形通道,外置段可以将初步制成且围绕在外的空心面管撑开,对从环形通道中出来的空心面管提供径向支撑力,使空心面管保持撑开状态,一方面有利于馅管中的馅料进入空心面管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中挤出后因失去支撑而收缩,有利于下方剪切成型系统的剪切成型,更容易成型。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补充检索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包子机。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内置段和外置段,且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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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分析
关于本专利申请,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要点为: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单螺杆小型汤圆机馅管帽具有插入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内置段和外置段均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
申请人在答复时表达了如下观点: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正是本申请发明点所在;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申请人并不认同审查员的上述意见。因为审查员并未给出其他对比文件证明,以支撑自己关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论。与此同时,本专利申请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使用时,可以得到最佳的出面出馅效果及成型效果,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王国维也表达过类似的意思,《人间词话》中说:“诗人对宇宙人生,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入乎其内,故能写之;出乎其外,故能观之。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王国维是从美学角度立言,意思其实是一样的。
所述组合面嘴结构包括主套管以及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和出面嘴,所述出面嘴位于所述内套管下方;所述内套管与所述主套管为螺纹连接,所述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所述出面嘴与所述馅管帽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输面螺杆,所述输面螺杆插入所述内套管中;
对比文件3为一种家用包子机,公开了剪切成型系统和输送系统。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
回顾患者的一般资料和临床资料,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年龄、身体质量指数(body mass index,BMI)。患者临床资料包括:既往基础疾病及预后计算出CCI(参照2016年Roffman的CCI评分[11],见表1)、前列腺癌特异性抗原(prostate-specific antigen,PSA)、肿瘤临床分期(2010年AJCC前列腺癌肿瘤TNM分期标准[12])、穿刺病理分级(ISUP 2014 Gleason分级系统[13])、手术时间、手术失血量、术后病理切缘阳性情况,根据患者RP术后5年后患者患者的生存预后情况分成生存组与死亡组。
申请人并不认同审查员的意见,具体分析如下:对比文件4一种包子机,料筒和出料嘴组成外壳,锥形头固定在推进器的下端,出料嘴与料筒之间设有垫片,可通过调整垫片的数量使出料嘴上下位移,达到控制环形间隙的大小以控制包子面料的厚薄。出料嘴与锥形头的相对位置是由垫片的多少控制的,位置并非确定不变的构成内置段和外置段,且出料嘴上下位移作用是用以控制环形间隙的大小以控制包子面料的厚薄。由此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且也不存在隐含公开锥形头具有支撑防止面管向内塌陷的作用的情况。在答复中,申请人从多个角度充分陈述意见。
关于本专利申请,申请人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要点为:申请人将说明书中的部分技术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馅管帽具有插入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所述内置段的长度与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出面嘴的下端面与主套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内置段和外置段均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
因此,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其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申请中,馅管帽具有伸出至出面嘴下方的外置段,该外置段可以将初步制成且围绕在外的空心面管撑开,这样的技术特征,一方面,有利于馅管中的馅料进入空心面管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中挤出后因失去支撑而收缩,有利于下方剪切成型系统的剪切成型,使面制品形状不会变形,提高成品品质。
对于本专利申请,审查员一共发出了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检索到了三个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2、3),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又补充检索了对比文件4。在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分别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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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应当考虑“整体性”,在判断现有技术中的相关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时,同样应当遵从“整体性”判断原则,需考虑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和协同作用,从而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具体到本专利申请中,对比文件4中的锥形头和出料嘴位置关系及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出面嘴的结构和作用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中并未给出将这种锥形头部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从整体上并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即使强行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也不可能更得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是基于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在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基础上得到的技术方案,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其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 结语
在对专利进行审查中,评判创造性时经常会用到两篇或是多篇对比文件(现有技术)进行结合,这种结合关系可以理解成凹凸配合的关系。从本专利申请的审查看,结合是否合适,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其在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看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局限于只关注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本专利申请中,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需要从技术方案整体上进行考虑,即:既要考虑技术方案,也要结合分析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启示,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遇到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将现有技术进行结合。解决对比文件1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手段在对比文件2、3、4中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教导,即整体上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本专利申请中,区别技术特征馅管帽具有内置段和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其中内置段和外置段的结构形状及位置这些特征本身可能均为常见结构,但其应用到整个发明中解决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得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通过多篇对比文件结合以评价本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答复时,需要对对比文件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等进行全面分析,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再确定是否存在结合启示,以提供准确有效的意见陈述书。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观点难免偏颇,欢迎交流互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法律出版社,2015.
[2] 专利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2064(2019)13-0251-02
收稿日期: 2019-05-27
作者简介: 方文倩(1989—),女,汉族,安徽阜阳人,本科,专利代理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方向,专利咨询、专利布局,专利申请;尹婷婷(1989—),女,汉族,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专利代理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方向,专利咨询、专利布局,专利申请。
标签:三步法论文; 创造性论文; 结合技术启示论文; 芜湖安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