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陈那新因明体系“除外命题说”——与郑伟宏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明论文,命题论文,体系论文,郑伟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郑伟宏先生在总结百年中国因明研究时,将陈那新因明体系逻辑性质的各种不同观点概括为两家:演绎论证和类比论证。演绎论证说又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大多兼有归纳说。另外一家就是他的“除外命题说”或“最大类比说”。他说:“从《理门论》中可读出同品、异品必须除宗有法,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同喻、异喻也必须除宗有法,即是说,同、异喻体是除外命题,而不是真正的全称命题。因而可以从中读出三支作法的准确的逻辑结构:(宗)凡S是P,(因)凡S是M,(同喻)除S以外,凡M是P,例如M且P,(异喻)除S以外,凡非P是非M,例如非P且非M。显然,即使忽略同、异喻依,离三段论形式还有一步之差,还不是演绎推理。”①“陈那新因明仍然是在类比推理的范围内提出并解决了最大限度提高结论可靠程度的方案,离演绎推理只有一步之差了。”②对郑伟宏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以下论证与之商榷。 郑伟宏一家之说的核心是:同、异喻体是“除外命题”。 “除外命题”(exceptive proposition)是欧洲中世纪逻辑学家塔尔特雷(Tarteret)提出来的,他举的例子是:“除苏格拉底外,每一个人在跑”,这个命题是3个命题的合取:(1)苏格拉底是一个人;(2)苏格拉底不在跑;(3)苏格拉底以外的人都在跑。后来,出现了带有普遍词项的除外命题,可用形式表示为:“除A外,所有B是C”,意为:所有A是B,并且所有A不是C,并且A以外的B都是C。例如,“除松江鲈鱼外,所有鲈鱼都是两腮的”,实际上是以下3个命题的合取:(1)所有松江鲈鱼是鲈鱼;(2)所有松江鲈鱼不是两腮的;(3)所有不是松江鲈鱼的鲈鱼是两腮的。③郑伟宏提出的同喻体是:除S以外,凡M是P。这个除外命题是有三个联言支的合取命题:所有S是M并且所有S不是P并且S以外的M是P。其中第二个支命题“所有S不是P”与所立之宗“凡S是P”是反对命题,两者不能同真,前者真,后者必假。这就是说,作为同喻体的除外命题推翻了所要立的宗。他提出的异喻体是:除S以外,凡非P是非M。这个除外命题是以下3个联言支的合取命题:所有S是非P并且所有S是M并且S以外的非P是非M。其中第一个支命题“所有S是非P”即“所有S不是P”,同样推翻了所要立的宗“所有S是P”。 郑伟宏曾举陈那三支作法为例: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诸所作者见彼无常,犹如瓶等, 异喻:诸是其常见非所作,犹如空等。 郑伟宏说:“上述同喻应是‘除声以外,诸所作者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异喻应是‘除声以外,诸是其常见非所作,犹如空等’。显而易见,整个三支作法并非演绎论证,其宗论题并非必然证得。”④我们认为,同喻体“除声以外,凡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应为以下3个命题的合取:(1)声是所作;(2)声不具有无常性;(3)声以外具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声是无常”宗,正是通过因和同喻要确立的命题,按照郑伟宏的除外命题的说法,同喻中包含的命题“声不具有无常性”已把宗推翻。对异喻体也可同样分析。 综上所述,郑伟宏将同、异喻体说成“除外命题”,以及对同、异喻体逻辑结构的形式表述,都是不正确的。 也许郑伟宏的“除外命题”是指其中第三个支命题“声以外具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但是,“声以外具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并不是“除外命题”,它只是含有“除外主项”的命题,决不能与除外命题“除声以外,凡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混为一谈。如果将它们视为同一,这也是错误的。以下,为了在争论中遵守同一律,笔者将郑伟宏的观点理解为“同、异喻体的主项除宗有法”。 我们已经反驳了“同、异喻体是除外命题”的论点,现在我们来反驳同、异喻体是含有除外主项的命题,即同喻体是“S以外的M是P”(如“声以外具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异喻体是“S以外的非P不是M”(如“声以外具有常性的对象都没有所作性”)。 笔者认为,根据陈那的《正理门论》原文,决不能得到“同、异喻体是含有除外主项的命题”的结论。陈那的三支作法比古因明的五支作法的最大进步在于,研究了因宗的不相离性,提出了同、异喻体,从而把五支作法的类比提升到演绎的水平,这是一个质变。 陈那在答复“若如是立,‘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复云何”这一提问时指出:“是喻方便,同法、异法,如其次第,宣说其因宗定随逐,及宗无处定无因故。”郑伟宏的今译是:“这是文义完善的喻支,前是同法喻,后是异法喻,它们都是按照一定的格式来陈述的,同法喻是先陈述因法,宗上之法一定随后陈述。异法喻是先说没有宗上之法,再说因法一定没有。”他解析说:“同喻为‘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异喻为‘若是其常,见非所作’”。⑤“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可分析为一个全称肯定命题“所有具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可分析为一个全称否定命题“所有具有常性的对象都没有所作性”。从陈那的原文、郑伟宏的今译和解析,我们根本得不出“同、异喻体是含有除外主项的命题”的结论。陈那反复强调因宗的不相离性,他重复用“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精辟地阐明同、异喻体的逻辑结构。“说因宗所随”可用“所有M是P”表示,“宗无因不有”可用“所有非P不是M”表示。陈那说:“喻有二种:同法、异法。同法者,谓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以勤勇无间所发皆见无常,犹如瓶等’;异法者,谓‘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虚空等’。”陈那在答复“复以何缘,第一说因宗所逐随,第二说宗无因不有,不说因无宗不有耶”这一提问时,说:“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⑥总之,遍查陈那对同、异喻体的表述,找不到同、异喻体的主项要除宗有法的任何证据。 为何郑伟宏认为“同、异喻体是含有除外主项的命题”呢?笔者逐一考察他的论证过程(实际上他只论证了“同喻体的主项除宗有法”)。 (1)郑伟宏认为,同、异品都必须除宗有法。同品除宗有法,陈那讲得很清楚,大多数因明学者都是赞成的。同品、异品的概念是用宗论题中的所立法来定义的,这样就有三个基本的类概念:宗有法、同品(宗有法以外具有所立法的对象类)和异品(没有所立法的对象类)。异品当然是在宗有法之外。设所立之宗为“所有S是P”,据此所定义的异品“非P”,当然就不能含有S,否则,就会“有S是非P”,宗论题就不能确立。所以,笔者认为,说“异品必须除宗有法”,这是一条“蛇足”。陈那对异品的定义“没有所立法的对象类”已足够了。 (2)郑伟宏根据基疏的同喻依除宗有法的观点,指出同喻依除宗有法是同品除宗有法的必然结果,⑦我们赞成这种观点,问题出在下面。 (3)郑伟宏从同喻依除宗有法推出同喻体的主项除宗有法。 郑伟宏说:“本来,宗有法是因同品,同喻体中的能立因法可不必除宗。由于同喻体中的因法和宗法不相离之义,就是同喻依上积聚的因宗双同之义,同喻依除宗,同喻体的因同品中也不得不除宗。”⑧ 郑伟宏的推理是: 同喻体“凡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 同喻依“瓶”等有所作性就有无常性, 同喻依“瓶”等中没有宗有法“声”, 所以,同喻体必须改为“声以外具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 从三个前提,显然推不出结论。这里犯了“推不出”的逻辑谬误。同喻依“瓶”只不过是同喻体的一个例证,不能因为“瓶”不是“声”,就要把本来就是“具有所作性的对象”的“声”(因支“声是所作”)从同喻体的主项“具有所作性的对象”中开除出去。 从第二和第三两个前提确实可以推出“声以外的瓶等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但是,同喻体“凡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是已经确立的命题,从第二和第三两个前提推出来的“声以外的瓶等有所作性的对象都有无常性”这个命题决不能代替同喻体。 (4)郑伟宏举出第五句因的一个例证,得出“同喻体的主项除宗有法”: 宗:声是无常, 因:所闻性故, 同喻: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除声外,缺同喻依) 异喻:诸是其常,见彼无所闻性,如空。 郑伟宏说:“在上述的比量中,不缺同喻体。同喻体‘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如果不除宗,则此同喻体等于‘声是无常’,用‘声是无常’证‘声是无常’,犯循环论证错误。如果除宗,则此同喻体的主项是空类,这一同喻体反映的普遍原理便不适合任何对象,形同虚设。陈那规定,‘所闻性’因不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正确的同喻依是满足第二项的标志,缺同喻依便缺第二相。仅此一例,便可知陈那新因明三支作法中的同喻体也是除宗有法的。”⑨ 笔者认为,“仅此一例,便可知陈那新因明三支作法中的同喻体也是除宗有法的”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第五句因是似因,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论证是违反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规则的不共不定因“过”。在这个论证的因支“声是具有所闻性对象”中,由于主项的外延与谓项的外延相等,因而同品(声以外具有无常性的对象,如瓶等)就不具有因(“所闻性”),由此也就举不出同喻依,这样同喻和同喻体(“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就不能成立。这个似因例证表明,因支和同喻体虽然是真命题,但在陈那新因明体系中必须加以排斥,从而整个论证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无效论证,这正是陈那新因明体系同法称因明和三段论的差异之处。在这个例证中,根本不存在同喻体“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的主项要除去“声”的问题。 (2)本来,我们讨论的论证一直是陈那新因明体系中的有效论证,现在郑伟宏突然转到第五句因的无效论证的例子,试图证明这个例子中的同喻体的主项除宗有法,由此推广到一切有效论证。这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谬误。即使这个例子能够证明同喻体的主项除宗有法,那也不能推广到一切有效论证,更何况这个例子根本不能证明同喻体的主项除宗有法。 (3)郑伟宏试图从“除声外,缺同喻依”推出同喻体“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的主项也要除声,这里根本不存在推理关系。“除声外,缺同喻依”,这是一个事实;“诸有所闻性者,见彼无常”是一个违反第二相的同喻体,这也是一个已经确立的事实。这两个事实结合在一起,和谐相处,形成同喻。怎么能因为“除声外,缺同喻依”就要对同喻体大动干戈,将其主项除声呢?同喻体虽然违反第二相,但它的全称性质决不能改变。 (4)对一个无效的论证,除了排斥,岂有他哉!郑伟宏对其中的同喻体使用“预期理由”的错误方法,提出了一个二难推理:“如果不除宗,则此同喻体等于‘声是无常’,用‘声是无常’证‘声是无常’,犯循环论证错误。如果除宗,则此同喻体的主项是空类,这一同喻体反映的普遍原理便不适合任何对象,形同虚设。”“循环论证”和“空类”这两个错误结果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与原来已被排斥的第五句因的例证毫不相干,第五句因的例证对这两个错误是不该负责的。 笔者认为,陈那的三支作法达到了演绎论证的水平,一步都不差,并且陈那还使用了喻依来进行正负类比论证。这表明陈那的演绎论证水平还没有达到完全形式化的程度,还带有从五支作法的类比论证而来的痕迹,与法称相比,却有一步之差。我们以陈那举的例子来说明: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诸所作者见彼无常,犹如瓶等, 异喻:诸是其常见非所作,犹如空等。 (1)由同喻体和因支从肯定方面证明宗: 诸所作者见彼无常, 声是所作, 所以,声是无常。 这个论证与AAA相应。 (2)由异喻体和因支从否定方面证明宗: 诸是其常见非所作, 声是所作, 所以,声不是常。 这个论证与第二格EAE相应。 (3)正类比: 瓶是所作且无常, 声是所作, 所以,声是无常。 (4)负类比: 空是常与非所作, 声不是非所作, 所以,声不是常。 以上才是陈那新因明的逻辑体系的本来面目,完全遵守因三相和二、八正因规则,可以用现代逻辑的方法进行形式化研究。 虽然,作为全称肯定命题的同喻体是如何得来的,尚待进一步研究,但陈那多次强调因宗的不相离性,已认识到因和宗之间有必然联系,他完全有能力作出以下的典型事例归纳法: 瓶是所作且无常, 盆是所作且无常, 所以,诸所作者见彼无常。 最后,我们要退后一步说明一个问题。按郑伟宏的观点,同喻体“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应是“声以外的所作者,见彼无常”。笔者认为,即使接受郑伟宏的观点,也不能阻止我们肯定陈那达到了演绎推理的水平,陈那在举出同喻依时实际上作出了以下的推理: 除声以外的所作者,见彼无常, 瓶是除声以外的所作者, 所以,瓶是无常。 这显然也是一种AAA式,中项是“除声以外的所作者”,怎么能说“陈那新因明仍然是在类比推理的范围内”、“离演绎推理差一步”呢?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类比: 瓶是所作且无常, 声是所作, 所以,声是无常。 根据郑伟宏修改过的带有除外主项的同喻体“声以外的所作者,见彼无常”,再加上类比得出的“声是所作且无常”,立即可以得出一个新的全称的同喻体“诸所作者,见彼无常”。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加法,既然郑伟宏承认陈那已经概括出离全称命题只差一步的“声以外的所作者,见彼无常”,怎能否定陈那会做这个简单的加法呢? 我们从郑伟宏规定的带有除外主项的同喻体“声以外的所作者,见彼无常”出发,经过一个“弯弯绕”,结果还是绕出了“演绎推理说”。这充分说明,郑伟宏的“除外命题说”或“最大类比说”是不能成立的。 郑伟宏说:“百年来,国外绝大部分论著对陈那因明的逻辑体系都作了错误解读,而国内的绝大部分论著(包括藏传论著)又照搬照抄了国外的错误解读。因此,国内外因明研究的百年传统至今仍成为总结百年中国因明研究的极大障碍”,“我确信自己在汉传因明史上第一次讲清楚了陈那因明的逻辑体系,能一通百通、圆融无碍地解答从整体到局部的所有疑难,并且合理准确地解释了陈那因明和法称因明两个高峰的异同。”⑩“今人多谓三支作法为演绎法,其谬也甚”(11)。他的学生汤铭钧博士认为:“郑伟宏先生在因明与逻辑比较研究领域,代表了目前不仅国内,而且国外的最前沿、最领先水平”(12),“不论当时还是现在,国内外的因明论著中,用不准确的三段论知识作比较的错误,其实比比皆是”(13)。 郑伟宏和汤铭钧的断言全盘否定了百年来国际国内对陈那因明的研究成果,他们所描述的那样一幅图景是否真实,这是国际国内因明学界必须明辨的一个大是大非问题。笔者认为,郑伟宏对因明典籍和汉传因明史的研究确实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他的“除外命题说”或者“最大类比说”也确实有致命的逻辑漏洞,不能“一通百通、圆融无碍”。与“除外命题说”或者“最大类比说”相对的各派“演绎推理说”对百年因明的发展也作出了重要贡献。笔者主张,为了促进绝学的进一步发展,在因明界开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十分必要的,在争鸣中要遵守学术规范,互相切磋,不贬低别人,不抬高自己,决不能“罢黜百家,独尊除外”,不能视不同观点为“其谬也甚”。我们竭诚希望因明界的学术争鸣能得到健康发展。 注释: ①④⑩郑伟宏:《百年中国因明研究的根本问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②⑤⑥郑伟宏:《因明正理门论直解》,中华书局,2008,第55~56页;第120页;第122~178页。 ③彭漪涟、马钦荣主编:《逻辑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第333页“除外命题”词条。 ⑦⑧⑨(11)郑伟宏:《因明大疏校释、今译、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第16页;第18页;第18页;第17页。 (12)(13)汤铭钧:《迈向汉传因明的重光——记郑伟宏先生的因明研究》,《因明》第6辑,甘肃民族出版社,2012,第85页;第85页。陈纳新“例外命题论”体系述评--兼与郑维宏先生商榷_郑伟论文
陈纳新“例外命题论”体系述评--兼与郑维宏先生商榷_郑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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