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与家族企业转型_投资论文

创业投资与家族企业转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业投资论文,家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族企业与创业投资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但是对于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却是得到很少的关注。这是因为家族企业在我国长期被视为一种落后的组织形式,而创业投资又被视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上述偏差导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往往被视为风马牛不相及。而由国际上的发展经验看,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关系:(1)中小企业在很大比例上由家族控制的(Gallo & Pont,1996; Klein,2000),而创业投资主要投向初创型中小企业;(2)创业投资关注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的融资需求;(3)转轨经济国家国有企业MBO过程事实上就是家族化的过程,MBO阶段上的融资也是创业投资家的重点关注领域。

一、家族企业与创新

家族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家族企业真正揭开了人类产业创新的序幕。1862年德国钢铁大王Krupp 就已预见要建立一个做材料测试的“实验机构”,1863年、1883年和1903年他先后创办了三个实验室,实验室最终诞生了世界新兴的不锈钢产业,与此同时美国的爱迪生1876年开始创办了私人性质的商业性实验室,此后家族企业不断将产业创新推向深入,1900年德国著名的家族企业,如蔡斯、西门子等,就开始雇佣数百人从事R&D创新活动,美国的杜邦等大型家族企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也纷纷建立了专门的R&D机构。

二战后,大型家族企业对产业创新的投入在不断增加,如1950年美孚石油的研发人员已达到2600人,1954年IBM的从事R&D活动的人员也达到1440人。到1963年~1964年时,大型家族企业投入到R&D活动的资金规模开始突破1亿美元,如IBM当时的R&D费用已经达到1.24亿美元,西门子也达到了4亿德国马克的规模,上述两家企业R&D 投入占其总销售额比例都达到或超过6%。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家族企业在产业创新方面的投入更呈上升趋势。IBM在研制IBM360 系统的全过程投入竟达到50亿美元,IBM除在纽约总部设立研发中心之外,还在加州、瑞士、日本、以色列和中国设立分部,总研究人员3000人,其中获得诺贝尔的有5位,获得博士学位占总研发人员比例高达三分之一。

大型家族企业作为创新先锋不是偶然的,这是因为他是构筑在家族控制的中小企业从来都是产业创新主体的基础之上,因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中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是家族控制,所以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家族企业。如我国台湾地区资料储存及处理设备、视听电子、通信机械、电子零部件、航空器及零件、科学光学及工业精密仪器、药品制造、医疗机械器材设备等9类高技术产业中,若按企业数量计算,1995年中小企业在高科技产业组织体系中的比例分别高达93%、94%、80%、99%、98%和100%;若按R&D投入计算,1995年在航空器及零件、药品制造和科学光学及工业精密仪器行业中小企业分别占100%、66%和58%,在通信、资料储存及处理设备、视听电子也达到1/3左右(洪民荣,2003)。因此中小企业在台湾地区创新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主体的产业创新结构。

家族企业对创新活动的投入非常重视是因为:家族企业比较注重长期化的战略目标,而对眼前的收益并不十分在意,而公众化公司由于职业经理人受股东追求回报以及取得报酬的压力,而往往不像家族企业那样过于追求对基于长期发展目标的产业创新的投入。 正是由于家族企业经营目标的长期化与产业创新收益的长期化目标在趋势上是一致的,使得家族企业与产业创新出现一定程度的重合,进而有助于支持家族企业的可持续经营。

二、创业投资与家族企业转型

1.创业投资有助于改进受资家族式企业的治理结构

一般而言,家族企业相对于非家族企业而言,更注重于家族控制权因而依赖于内部资金,而不愿意接受创业资本的投资(表1)。家族控制的初创企业一旦缺乏资金或管理能力,而资金丰厚且能提供管理支持的创业投资家通过分阶段对受资企业的股权增持,逐渐控制受资公司,然后再向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并监督受资企业的管理过程,当其发现管理模式出现问题时甚至解雇企业创始人的职位,然后交由职业经理人打理。 这样高科技受资公司中的创始人不可能维持家族试管理模式,因为一旦出现家族式管理苗头时,创业投资家便可通过增持股份取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最典型的如投资瀛海威的创业投资家对瀛海威创始人张树新的管理模式不再认同时,于1998年4月,将原先投入的3000万股东贷款转为股份,使得创业投资家的控制权增长至75%,按公司章程,张树新被创业投资家解雇。

表1 企业接受创业资本担心的问题

担心问题

家族企业

非家族企业

控制权稀释 71.6%

  59.2%

第三方利润压力

 60% 48.9%

更换管理团队压力

40.5%

  32.4%

缺少游戏规则知识

43.2%

  26.8%

大部分的创业投资家会保留原来创始人的管理职位,但会通过分阶段增持股份取得公司控制权,美国创业投资家通常控股比例为41%,其主要动机在于:(1)通过取得控制权对企业创始人与最高管理层进行干预,使之采纳创业投资家的管理建议;(2)通过对管理层的干预,促进其积极努力以实现首次公开上市(IPO)为最终目标,因为创业投资家通常是通过受资企业的IPO后变现股份取得高额回报,创业投资家在受资企业中的投资与管理活动一般不超过10年。

创业投资家的逐步增持以及创业投资家对IPO的追求,通常导致受资企业创始人股权不断被稀释,从而达到了优化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如金蝶公司1998年5月接受IDG广东太平洋的2000万元创业投资以及1999年10月追加1000万元创业投资使得第一大股东持股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第二大股东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至2001年2月金蝶国际在香港IPO时,IDG超越原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成为新的第一大股东,此时徐少春和赵西燕在金蝶国际中的股权由1998年5月前的75%下降到2001年2月的不足38%,稀释的幅度为50%(表2)。

表2 创业投资主导下的金蝶国际转型进程

时间

第一大股东:徐少春 第二大股东:赵西燕 IDG创业投资 公众股东

1998.5前

43.65%  31.50%

0

0

1998.5

 38.20%  27.56%

15.00%

  0

1999.10

37.24%  23.63%

25.00%

  0

2001.2

 19.11%  18.52%

20.00%

  20.00%

2.创业投资通过对家族企业接班人的投入有助于改进家族式管理行为

家族企业的创始人,通常由于是白手起家,依靠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敢于冒险的商业精神,促进了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最神奇的是韩国现代集团的创始人郑周永在一无厂房、二无设备的情况下,只凭着一张照片和一张地图就为现代船厂卖掉了两艘巨型油轮(朴志新,2002)。创始人的财富可以继承,但他们衔着金勺子长大的后代很难继承创始人如此神奇的冒险精神。但是家族企业的后代也有他们的优势,表现在:(1)他们具有实力雄厚的家族集团背景;(2)他们通常具有国外生活工作学习的国际化经验(表2),由于他们大部分学习的是技术专业或管理专业,使得家族企业后代接班人具有很强的技术与管理背景。

表3 中国大陆、港台地区与韩国家庭企业接班人海外学习与工作简况

家族企业

 接班人(代次)海外学习经验海外工作经验

海鑫集团(大  李兆会(2)

  16岁澳大利亚—中学就读,墨

陆地区)

  尔本蒙纳士大学学习管理

李嘉诚家族

李泽楷(2)

  美国斯坦福大学肄业

(香港地区)

李泽钜(2)

  美国斯坦福大学建筑硕士

 温哥华地产经营经验

大醇食品(台  许嘉欣(2)

  Iowa食品科技硕士Michigan

美国ConAgra、Armour

湾地区)

  包装工程硕士Swift公司,经理

台塑集团(台  王文洋(2)

  英国攻读物理学博士

湾地区)

  王文潮(2)

  在英国机械学学士

美国PPG公司实习

现代集团

 郑梦准(2)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管理硕士

(韩国)郑世永(弟)

 高丽大学毕业后去美国留学

Upton和Petty(2000)研究表明,家族企业是否具有合格的接班人对创业投资家最具有吸引力(表4)。因此当创业投资家发现家族企业后代开始独立从事高科技投资时总是不遗余力地给予支持,而以追求高额回报为目标的创业投资家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管理方面的支持,有助于家族企业接班人摆脱家族式管理的困扰,因为家族企业接班人独立创业时,其凭借自身的技术能力,加上创业投资家的资金与管理优势,可以有效摆脱家族因素的干扰。对家族企业创始人而言,由于接班人从事的是一个自己完全不熟悉的新兴产业,一旦其确定接班人具有这方面的能力,也会给予市场方面的支持,并可能加快其接班过程,因为他会感觉子女遗传了自己敢于“冒险”的精神。

表4 家族企业转型中创业投资家最关注的因素

关注因素 排名(1为最关注,6为最不关注)

  1

2

3

4

5

6 加权平均

合格接班人39% 18% 20% 7%  11% 5%  2.48

企业成长性38% 13% 22% 11% 9%  7%  2.60

有无战略计划

 11% 38% 20% 20% 9%  2%  2.84

创始人愿意退位

18% 20% 14% 20% 18% 9%  3.27

稳定的家族12% 9%  9%  19% 12% 40% 4.28

存在外部董事

 2%  5%  12% 19% 33% 30% 4.65

资料来源:Upton和Petty,2000

台湾地区大型家族企业——神通集团创始人苗丰强的儿子苗华彬不到30岁,就与在美国玉山科技协会认识的朋友合伙创立了WebEver网络服务公司,由于苗华彬的特殊背景,让美国AboveNet公司、华经创业投资公司、三菱等知名公司对其提供风险资本的支持。苗丰强也给了儿子苗华彬巨大的市场支持,神通集团美国分支机构Ascend Vision公司成为了WebEver的第一个客户。

由于这些接班人通常都采取的是与朋友合伙的方式,加上创业投资家对其股权的稀释,使得其创办的公司通常家族化色彩很淡。当其真正从父辈那里成功接班后,必然会将先进的管理经验植入家族企业,进而加速家族企业的“去家族化”进程。

三、具有创业资本支持背景的国有企业MBO行为将强化家族控制

创业投资对家族企业除了具有“去家族化”的积极作用之外,在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的国家还具有强化家族化趋势的作用,但这仅是表现在创业投资的成熟阶段MBO方面,而且在公司治理尚不完善的地区才存在这种强化家族化趋势的作用。本文仅以内地近两年来的管理层收购(MBO)为例进行讨论与分析。

MBO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的一种收购行为(石建勋,2003)。按国际上通常的经验,创业投资按投资阶段可分为种子阶段投资、初创阶段投资、发展阶段投资与成熟阶段投资四部分,其中MBO是创业投资成熟阶段企业的部分(但美国不将MBO视为创业投资行为)。

MBO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具有相当大的作用。据统计,内地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比例仅为0.017%,远远低于美国上市公司CEO持股的平均比例为2.7%,再加上中国“国退民进”的潮流,吸引了包括花旗集团、JP摩根与ING等知名投行对中国内地MBO基金的注意,花旗银行已经与红塔集团开始筹备MBO基金(罗飞,2002)。但是MBO 成功的前提必须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严厉的证券监管制度。

遗憾的是内地管理层收购往往成为为企业创始人“平反”的方法,管理层收购成为单一管理者收购,换句话说,MBO 在内地有的竟蜕变成为家族式收购。这种家族式收购所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收购的资金并不是像国外那样来自MBO基金,而是主要来自单一管理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MBO成为企业创始人“平反”的典型案例是盼盼集团,盼盼集团创始人韩召善从1982年搞承包开始创业,到1996年将企业买断,但直到1998年6月由企业主韩召善与所在水源镇政府签定资产转让协议书,实施MBO后,韩召善成为盼盼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盼盼集团随之成为家族企业。

但对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相当大比重的公众股东的存在,若不在严格监管的环境下,MBO 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明显的剥削少数股东的不道德行为。国际上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MBO,由于管理层希望摆脱对上市公司严格监管而造成对企业发展的制约,而实施MBO,这类收购通常在被收购后即转为家族企业,股票停止交易。

现以武昌鱼(600275)和洞庭水殖(600257)为例予以说明。MBO具体过程参见图1和图2。

附图

图1 罗祖亮与洞庭水殖关联图

附图

图2 翦英海与武昌鱼关联图

经过上述的“管理者”收购,罗祖亮个人最终控制了洞庭水殖6.43%的所有权,而翦英海个人最终控制了武昌鱼23.2%的股权,武昌鱼已彻底演化成为翦英海单独控制的家族企业(上述的分析中尚没有计算罗祖亮与翦英海有关联的家族成员对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

“管理者”收购的资金明显不会来自年薪,按年报提示,董事长罗祖亮年薪仅为10万元左右,但是根据年报的其他披露,我们可以推测出管理者收购的资金可能来自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通常利用“管理者”身份的关联在完成MBO后高分红,此外其他的关联交易也会产生收购所需巨额资金:2001年12月,洞庭水殖宣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改为整体收购泓鑫控股持有99%股权的常德北民湖水产养殖公司,并向其支付了3284万元的现金。而罗祖亮持有泓鑫控股22.13%的股权,因此仅此一项内部交易罗祖亮因此获利727万元,但明显是以牺牲少数股东权益为代价的关联交易性质。武昌鱼总经理控股比例达52%的北京中地公司经过这一番“调整”及评估增值之后身价大涨,与原先审计报表显示的账面数据相比,净资产增值了52539.11万元,净资产增加率高达274%!

也许意识到上述现象一旦泛滥所造成危害的严重性,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分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收购人,作出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 按照《办法》,收购人是指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者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收购行为主体。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同时收购人还应披露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并要求披露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除了严格监管之外,政府还必须要在“国退民进”与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之间进行均衡,我们在上述MBO中都可以看到企业所在地政府或部门的身影,可以推测政府对推进MBO的积极性是非常之高的。但政府不应从国有股“一股独大”急进到家族股“一股独大”,政府不应鼓励这些打着MBO的招牌进行的家族式收购,以牺牲少数股东权益来完成“国退民进”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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