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审计审理工作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形势下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突出审理重点内容
(一)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对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安排,是审理工作检查的依据,因此,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应重点关注:一是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在未进行审前调查或审前调查不深入的情况下编制;审计的重点内容编制是否突出;必须采取的审计技术方法是否有要求;审计人员的组织分工是否恰当;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二是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地记录;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二)关注审计查出违规违纪问题事实的审理。关注审计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或者只反映浅层次的内容,忽视了深层次的内容,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审计取证是否充分;引用定性、处理依据的法规是否恰当,有无引用失效、废止的法规,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涵盖了问题的全部内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被审计单位答复意见存在异议,而审计组未采纳的问题。
(三)关注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在审计实施和处理权限未分离、统一由业务部门执行的情况下,审理要关注业务部门将审计问题消化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不予反映,影响审计质量。因此,在审阅档案资料时,要细心关注审计证据、记录、工作底稿是否将一些重要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一些重要审计内容是否有审计记录,一些重要的审计技术方法是否运用。
(四)关注审计评价及审计建议的审理。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审计报告中审计事项的评价要严谨、有依据,防止将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与审计内容关系不大的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空洞。同时,也应关注在审计过程中查出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问题中反映,而在审计建议中反映。
(五)关注审理发现共性问题的审理。在对多个审计项目实施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共性或常规问题的重复出现。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关注这些问题,将它们的定性标准、定性及处理依据规范下来,可减少审计人员和审理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审计质量的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将精力集中在对审理中发现深层次问题的研究。
二、适时前移审理关口
目前,审计署是在审计组代审计机关出具结论性文书时实施审理。省厅是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进入审理程序。适时前移审理关口是在保障审理人员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提前介入:
(一)在现场审计过程中或现场审计结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之前,由专职审理人员在审计业务部门复核的基础上,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前期审计工作的审理,随后,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及被审计答复意见进行审理。这样做有利于及时补证,避免审计报告二次征求意见。不利因素是如果审理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业务不熟悉,经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被审计单位对审理意见提出不同意见,审理人员处于被动局面。
(二)专职审理人员改变既定的审理时间要求,适时介入审计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理,尽早掌握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不利因素是审理人员的独立性受到质疑,易产生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职责混为一起。
(三)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交换意见会的形式,及早介入,及早了解审计项目的情况,及时纠正审计取证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行为。
以上三种形式总体有利于现场补证,及早了解情况,审理人员较快进入审理程序,深化审理的内容。
适时前移审理关口,还要充分利用OA平台实现。目前省厅已提出了通过OA开展审理工作的思路,就是根据计划管理部门上传的审计通知、审计实施方案,以及业务部门上传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日记进行跟踪审理。审理人员将发现的问题审阅后批复,提出意见,反馈审计组,审计组现场纠正。并将此意见并入传统审理意见中,实现传统审理与OA审理的连接。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有利于审理人员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对发现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及时补证;二是实现审理关口前移,提前介入,提高了审理效率和质量;三是可以缓解审理工作在年底积压,影响审理质量的情况;四是审计资料一经上传,难以更改,即使更改也会留下痕迹,可监督审计组对审计证据的人为销毁、变更。实现OA网上审理,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规范上传AO数据包的内容,不重复、不漏传,传递的资料视同提交审理的资料。二是明确上传资料的责任,上传到资料要经过审计组长或组长指定人员复核,签字后方可上传。三是上传的资料要设置权限,统一由专人上传。否则,再好的思路也难以实现,会使AO网上审理工作形同虚设。
三、审理审计报告需“三结合”
(一)与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相结合。当我们审阅审计报告时,应了解审计项目的行业背景、经济活动情况、相关政策法规、在审计计划中的情况,这样我们就能很快发现审计报告反映的核心问题,主要审计事项是否审计到位,查出问题的深浅层次。在审理过程中要做到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相结合,关键要积累、归纳、总结同类型审计项目的共性问题,如预算执行审计关注审计报告中是否反映了单位部门预算的内容,各种专项经费的使用等情况。财政审计关注各种收费的入库以及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对不同行业的特性问题我们也应关注,这恰恰体现了行业的特征,这部分内容涉及的资金量也较大。如体育局的体育彩票基金、各种大型运动会的专项资金。
(二)与被审计单位的答复意见相结合。核实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一定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因为,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审计事项最熟悉,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不排除对有些事实资料掌握不全面,或者当时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面,在征求意见稿时重新补充的情况。同时,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中,一般情况下,是较为重要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和审理人员要学会辨认哪些是被审计单位“狡辩”的内容,哪些是我们在工作中考虑问题不全面造成的结果。
(三)与审计证据相结合。审理审计报告时,不应只看其表述问题清楚,逻辑关系严谨、数据准确。应当结合翻阅审计证据存在问题:一是审计证据取证清楚,但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研究不够。例如审计报告表述未按规定将“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上缴财政,经翻阅审计证据此项收费属于中介性收费,不应缴纳财政部门。审计人员误将中介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混淆,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此项收费上缴财政。二是审计人员事先按照认定的问题取证,形成先入为主的概念,造成审计证据不全面。例如在审计某福利企业时,发现企业存在账外收入的问题,审计组按照常规的做法,依据文件,将全部收入缴纳33%的所得税。但忽略了福利企业享受免税的政策。经重新向被审计单位取证,证实了审理人员的判断。三是审计人员取证时,没有将问题查证透彻,而是查到一半就下了结论。这种情况在审计报告中经常遇到。尤其是现金盘库情况突出,库存现金与实际不符,相差多少元,账表不符,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注册资本与实际到位资金不符。而对不符的深层次原因未进一步查证。四是审计人员会计基础知识不扎实,缺乏经验,造成审计结论错误。例如在审计报告反映某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金额。查阅审计证据发现审计人员按照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直接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与实际缴纳数对比,确定少缴数额。而实际情况是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会计报表进行纳税调整后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上问题反映出审计证据是整个审计过程最基础、最重要的事实支持依据,不能只审理审计报告表面上的光鲜,而忽视了审计证据的存在。
四、建立审理结果通报制度
注重审理结果利用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审理结果的反馈渠道。目前省厅对审理结果发现的问题,仅在目标考核时要求报告。未形成畅通的审理结果反馈渠道和固化反馈内容。经过两年多的审理实践和与部分审计人员的沟通,认为有必要将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等问题告知审计及管理人员。原因一是审计人员需要了解这些内容,规范审计行为。原因二是管理决策层也需要了解审理提出的问题,掌握审理提供的第一手资料。原因三是审理机构也需要通过此项工作解决审理工作参差不齐的现状。据此,本课题组提出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构想,也认为具备实现的条件。
建立定期审理结果通报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审理情况通报制度。将审理工作中出现的好的工作做法、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进行整理,经厅领导审核后,通过审理月报的形式通报各业务部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交流。二是建立审计业务会议通报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并不是所有业务部门领导参加,对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及会议精神,不能及时在全部审计业务部门落实执行。因此,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业务会议的厅领导审核后,向各业务部门通报。三是建立审计结论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制度。结合厅内半年和全年目标责任考核,对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结论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各业务部门通报一次,作为目标考核计分的依据。上述三个通报制度的建立,对审理工作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提升了审理的作用和地位。
(课题组成员:黄政、王志高、朱红云、闫峰、娄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