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的思考与隐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忧论文,文化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2)06-0001-10
人类社会生活一旦聚焦于某种事物,其“赞扬”和“反对”、“肯定”与“否定”等充满张力的激烈争论便会此起彼伏、不绝于耳。从本质上讲,这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所决定的。换言之,倘若没有这种充满张力的激烈争论,代之以“众口一词”的“认识高度统一”,事物发展的结局很可能演绎成为一种事与愿违的“极端”①。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也是如此。“在全社会关心并期待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情况下,文化事业有可能出现很好的态势,有可能产生无愧于伟大时代与悠久传统的文化瑰宝,也有可能稀里糊涂地或抱着侥幸心理装模作样地打造文化的泡沫。”[1]这就需要人们对“文化”及“文化建设”进行理性的思考、深刻的理解和准确地把握。
一、文化概念的理解
“文化”是人人自明却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在汗牛充栋的相关论述中,个中不乏高屋建瓴的宏观描述,也有细致入微的小处说法,可谓见仁见智。笔者比较认同衣俊卿先生将文化理解成三个层面的观点,即“文化层次论”。第一层面的文化理解是诸如文学、书法、戏剧等具体艺术形式或产品,显然,这是一种狭义的文化理解;第二层面的文化理解是指作为精神形态或观念形态的文化,这是一种社会主导性的价值观,也可以称为社会的精神形态或文化软实力;第三个层面的文化理解通常被称为“文化模式”。这是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态等各个领域的运行模式,是社会有效运行的内在制约力和驱动力,也是一个民族、国家历史地凝结而成的内在机理或图式的文化。显然,这是最高层次的文化理解。“文化模式带有整体和整合的特征,它把习俗、传统、民族性格、社会心理、价值、道德等各种文化要素和文化特质整合成一种内在相对一致的文化模式,构成一种影响和制约一个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行动和行动背后的力量,是沉淀在人们生活方式之中的稳定性特征。”[2]2这种观点与著名儒学家梁漱溟先生“文化是人们的生活样法”之观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古代汉语中,一般认为,“文化”一词最早产生于《周易》。《周易》有载:“观其天文,以察时变;观其人文,以化成天下。”后人所言之“人文化成”便来源于此。此处“文”字原指事物的“色彩”、“纹路”等义,后引申为事物的结构、机理和秩序等;而文中之“化”字,则指“变革”、“改变”。所谓“人文化成”便指用人文的道理来改造世界,“文化”则表示用人的标准和尺度去改变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结果。
英文Culture(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意为“耕作”之义,后演绎成为人工的、技艺的活动及其成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拥有了风俗习惯、文明制度等延伸的理解。早在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B.Tylor)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首先对“文化”进行了定义,从而为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勾勒出基本的轮廓。他认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3]。后来,美国学者克鲁克洪和克虏伯将文化概括为“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巴格比则将文化定义为不包括来自遗传性的“社会成员的内在和外在的行为规则”。德国学者李凯尔特说得更明白,“文化”是一个用来区别于“自然”的概念,“自然产物是自然而然地从土地里生长出来的东西。文化产物是人们播种之后从土地里生长出来的。”……总之,尽管有关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但在这众多定义或描述中却拥有共同的基本含义,即文化就是按照“人”的方式和标准,去改变环境和人自身的。[4]可见,在本质意义上,中西方有关文化的原始定义并无明显的地域性差别。
准确理解文化的含义,必须理性把握文化的基本特征,这是获得文化启蒙、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起点,也是文化建设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尺度。与文化定义相似,有关文化特性的总结与归纳也是众说纷纭。黑格尔曾比喻:文化好似洋葱头,皮即是肉,肉就是皮,如果将皮一层层剥掉,也就没有了肉。作为人的“生活样式”,“文化总是有很多显形的‘体’,每一种‘体’的形式下都负载着隐形的‘魂’。要观察和理解文化,不仅要见其有形之体,更要识其无形之魂。体载魂、魂附体,魂体统一构成了生机勃勃的文化体系。古往今来,世界上各地区、各民族乃至各行业都形成了自己的文化体系,每一文化体系都是它自己的‘魂体统一’。”[4]因此,文化首先是“人化”。所谓“人化”,就是按人的方式改变、改造世界,使任何事物都带有人文的性质。“人化”意味着文化具有“超自然性”特征: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一定的自然环境(包括作为自然存在的有机体的人体)作为支撑,但自然环境本身并不是文化。“人化”还意味着文化具有“超个体性”特征:文化是作为“群”或“类”的人所具有的非遗传性特征,个体的行为特征在本质上不属于文化现象。文化是对人类本能的超越,虽然人的本能不是文化现象,但是为了满足人类这些本能而创造出来的种种方式便是文化现象,文化与本能现象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具有创造性。其次,文化就是“化人”,所谓“化人”,就是运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发现、发明的既有成果来培养人、提高人,使人获得更加全面、自由的发展。“化人”意味着文化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特征,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其道理就在于此;个体在某一具体时刻或具体场合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行为不是文化现象,这是文化现象与一般社会现象的区别之一。“化人”还意味着文化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文化特点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里无疑隐含着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等特点。可见,“‘化人’是‘人化’的一个环节和成果、层次和境界”,“‘文化’这个词,无非是用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概念,给人类生存发展的这种根本方式、基本过程、基本状态和总体成果本身,作出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4]
诚然,正如前面论述的那样,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把文化作宏观和微观区分,进行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如果依据广义文化概念,把文化看做是“自然”的“人化”,从本质上是人类创作的一种与“自然”向对的“非自然”体系的话,无论是揭示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人文社会科学,还是研究整个自然界各种类型、各种状态、各种属性及运动形式的自然科学,都属于文化范畴。换言之,无论是更具“价值理性”的人文社会科学,还是更具“工具理性”的自然科学,都以一种“非自然”的存在体系而被纳入到广义文化范畴。但人文社会科学对人的本质和社会发展规律作直接或者间接的价值判断,更侧重意义和价值,同中国当前以文化传承、文化自觉、文化自信为主要任务的文化建设中的文化概念密切相关。鉴于逻辑的周全和研究的严谨,结合当前我国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策略,笔者在这里所谈到的文化是侧重于人文社会科学层面的文化。
二、文化差异不代表优劣
基于上述理解,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从事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两点基本认识:一是文化差异(尤其是中西方差异)客观存在,人类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必须彼此尊重、相互包容;二是文化评价慎用好坏标准,抑或文化本就没有优劣之分,任何意识形态化的认知与行为在本质上都是狭隘的历史产物,而带有无法抹去的时代局限性。
既然文化作为“人们的生活样法”,那么我们考察其差异的根源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地理环境及生产方式;二是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
以中西方文化差异为例,众所周知,作为西方文化源头或文明起源的古希腊,是一个多山贫瘠、三面环海的半岛。这种独特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古希腊人社会生产活动与海洋结下了不解之缘,航海、贸易等与海洋密切相关的活动便成为其主要的生产方式。发达的航海、贸易等活动使得古希腊人原始氏族的血缘关系遭到了较早和较为彻底的破坏,这便造就了古希腊人一种外向型的民族性格,以及长于逻辑思辨,热衷于知识、权力和物质追求的文化传统。这就是后人通常所说的“海洋文明”或“蓝色文明”。与此相反,华夏民族的祖先生活在东亚大陆,一面濒海,内陆则为广袤的平原沃土,这种地理环境决定了我们祖先的生产和繁衍高度依赖于土地资源,“农耕”便成为其主要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使得氏族社会的各种共同体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几乎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宗族、血缘关系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的最深层,而成为维系人际的主要纽带。所有这些不仅塑造了中华民族内倾的性格、直悟式思维以及重视和谐的心理特征,并使中国古代文化与伦理道德紧紧纠缠在一起。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农耕文明”或“黄色文明”。可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地理与历史条件高度制约着人类创造文化的方向,导致了各种文化差异的产生。航海与商贸是一种方式的生产劳动,而自给自足的农耕劳作则是另外一种方式的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方式的差异,产生了民族文化传统的差异,也必然带来社会关系方面的差异。而社会关系方面的差异将直接影响着人的心理定势、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等矛盾规定体的认识和理解,即对人性的认识和理解。[5]216-217
西方文明的核心价值理念认为“人性本恶”,因此主张法律制约和惩戒;以中华文明为代表的东方文明的核心价值理念认为“人性本善”,因此强调道德教育或教化。尽管古今中外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上都是“制度”与“教化”兼行并施(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不乏周详的律法系统,主宰西方文明的宗教势力也同样拥有道德教化的功能),但相比之下,深入中国人骨髓的是道德观念,而深入西方人骨髓的是法律意识,前者无疑注重道德教化,而后者则更注重法律制约。
恩格斯曾说,对人类而言,“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6]120。而基于“人性”不同理解的社会系统中,个体享有的自由以及对自由的使用必然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西方法制系统的预设前提就是在“人性”的“善面”没有根本保障时,必须有效遏制“人性”的“恶面”。于是,其法律系统对于“人性”的“恶面”给予了有效、周详的预防和制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体可以获得或享受来自国家和社会最大限度的信任,从而充分享用自由。可见,法律所主宰的社会,把人们隔离成为一个个礼貌、自由而孤独的个体,法律就成了冰冷的工具。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而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理念的预设前提是再严格的制度和法律都是依赖或依靠人制定和实施的,人如果学坏了,制度和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于是,中国人讲究伦理道德,强调通过教化从根本上解决“人性”问题。因此,在中国式的人情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更加亲密。然而,“人性”远非善恶这么简单,在“人性本善”的认识基础上,只重视对“人性”之“善面”的培养,只强调通过个体的内在修炼对“人性”之“恶面”给予制约。显然,这也是中国式的人情社会为世人所广为诟病的,因为在“人性”之“善面”没有保证时,“人性”之“恶面”得不到最起码的遏制。正如沈从文先生所说:“法律注重在使人不敢作恶,道德却能使人乐于向善。”法律的冰冷和尖锐无法替代人性的柔和与温暖,繁琐的规则也势必导致人性的僵化。总而言之,在法理社会,法治虽然使人们僵化甚至冷漠,但也使人们生活得简单轻松;而在伦理社会,人们圆融灵活并富有人情味,却十分圆滑复杂。
文化的差异客观存在。“不同的文化(文明)模式拥有各自的特点,其对社会运行和人之存在的影响是多重的,而且同一种文化模式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例如,中国传统文化模式的经验的和人情的图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具有特殊的凝聚力,对于一个文明的连续传承和社会的包容、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种文化模式则可能具有拒斥改革、压抑个性与创新、偏重模仿与守旧的消极作用。同理,西方发达的理性文化模式的社会影响也具有多重性,既具有推动社会高速度和高效率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有可能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冷漠,甚至无限量地加大战争的威胁和破坏作用。”[2]我们不能据此武断地说,作为一种崇尚科学主义的“工具理性”文化和注重追求自我价值的“智性”文化,西方文化是“缺德”的文化;而作为一种崇尚人文精神、伦理道德、中庸和谐关系的“价值理性”文化和强调集体主义、克己复礼的“德性”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便是“少智”的文化。因此,我们分析和比较两种文化的差异,并不是对其进行简单的优劣判断,根本目的在于认识和把握文化(文明)模式给各自社会的民族性格、生活方式和制度建设带来的重要影响。
倘若我们将文化差异简单地给予好坏理解或优劣评价,那么,我们将会不可避免地面临种种荒诞。同样以中西文化差异为例,众所周知,人类文明历史的记录往往发端于神话。假若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来评判西方古代神话故事中“俄狄浦斯情结”,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接受“杀死亲生父亲、娶亲生母亲为妻”的假设或描述,其结论也必然是“乱伦”二字。显然,这是极其荒谬的。再以现实社会现象为例,当我们评价当下“包二奶”现象时,人们都会给予“丑恶”的认知结果。然而,假如将这种评价的时空条件稍作一些改变,结论又将如何呢?七十年前的中国社会,男人拥有三房四妾,不仅不是丑恶,恰恰还是其显赫社会地位和雄厚经济实力的象征;在当今仍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国家或地区,添房纳妾,不仅天经地义,而且还是人之常情!心理学知识告诉我们,不同的人对同一种事物或现象的评价、同一个人从不同的视角对同一事物或现象的评价以及在不同的时间(时代)对同一事物或现象的评价,等等,其结论可能都不尽相同。因此,评价某种事物或现象的“好”与“坏”,总离不开这一事物或现象所处的客观环境与社会背景。离开了社会历史条件,而妄论事物的“好”与“坏”,将会遭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尴尬。
三、文化建设不能“意识形态化”
在现代文明社会,任何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以正确的理论为先导,这就需要人们对工作对象拥有比较理性、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换言之,理论研究是任何改革所必须先行的。文化建设也当如此。然而,人类社会活动十分复杂,由于社会成员各不相同,故而很难找到简单、精确和普适的抽象理论或通用法则来解释这些复杂的社会事实和现象。这便是文化研究和文化建设的复杂性所在,这种复杂性是由人文社会科学及其研究之特点所决定的。
与自然科学研究不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文化研究)的结论验证具有不可重复性,而且其实践的验证需要漫长的岁月。有些结论过去匆匆被认为错误的,现在证明却是正确的(如市场经济、计划生育等)。因此,我们不能轻易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出政治判断。此外,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或经验,自然科学研究的失败,往往能够赢得大家的理解、认可,甚至是赞扬,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失败往往被认为研究者本人思想有问题、政治立场有问题,甚至整个人都有问题。显然,这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路径依赖。
确实,相对于自然科学研究而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无法摆脱“学术性”与“政治性”关系的纠结。政治与学术不可截然分开,既没有完全脱离政治的学术,也没有可以勿需学术思想支持的政治。[7]人文社会科学“所有的概念和范畴都产生于某种特定的社会现实,因而永远无法超越其赖以产生的社会现实本身”。[7]政治因素是组成社会现实系统的核心要素,这就使人文社会科学难以完全摆脱政治因素的影响,而以“真空式”存在。政治因素的外在输出结果就是社会意识形态。如何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逻辑与社会意识形态的政治性逻辑之间的调和,便成为学界无法回避的难题。这一逻辑冲突的根源在于价值论的矛盾。区别于自然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具有认识主体(研究者)与客体(研究对象)“二位一体”的基本特点。仅从认识论视角来审视,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之间其实并无本质差异,这也是两者在某些理论、观点、方法上具有相通性的根本性原因。但这种认识论上的统一性并不能遮蔽二者在价值论视角上的巨大分歧。人文社会科学在价值论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否认政治性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而一味地追求所谓知识论上纯粹的“价值中立”,不仅使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论”意义过度放大,而且也违背了人文社会科学两重性的逻辑特点,这无异于将人文社会科学完全等同于自然科学,这将使得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举步维艰;反之,将人文社会科学的价值意义推向极致的观点也有失偏颇,其后果必然导致“意识形态化”,从而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带来沉重的桎梏。[8]因此,试图有效调适学术性与政治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必须解决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取向问题。
价值取向的问题,不是单纯的理念层面上的辨析和界定,更重要的是理性应对和妥善处理实践层面上的诸多问题。有效把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必须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现实与理想、科学性与意识形态、规范与自由等一系列关系问题。
仅以科学性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主客体“二位一体”之特征决定了从诞生之日起,其自身的认识功能与价值功能就不可避免地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首先,人文社会科学无疑具有科学性,这种科学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人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具有规律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就是以探寻这种社会领域的规律性为己任,并努力构建完善的关于人的和社会的理论体系,从而使人类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二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性还体现在科学规范与方法的运用上。随着18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数理统计分析方法以及控制变量研究等科学方法被大量运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的认识。
其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具有意识形态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与社会,其成果的表达多为“理念”或“思想”之形式。思想是一种催化剂,它能够打乱常规,移风易俗,破坏信仰,引发怀疑。[9]每一个关于人文社会领域的“事实”论断都会触及某个人或某集团的利益。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往往跟研究者个体的信仰、兴趣、偏好、习惯、范式密切相关,很可能会产生所谓的“危险思想”。这些“危险思想”既可能是违背人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异端邪说”,也可能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却是社会统治集团所不能容忍的忌讳或禁令,或者说与当时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悖。其实,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任何科学研究一样,其论断无论多么客观,都有其适用范围。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必须在创造发现、移风易俗的同时,还必须担当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责任,把握社会进步的方向和节奏,生产符合人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意识形态成果。
人们常常倡导价值中立,试图完全用“科学”来规划人文社会科学,或者认为人文社会科学就是意识形态本身,并不具备“科学”的品格。其实,这两种认识或方式都是错误的。这两种观点体现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两大派别:一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行为主义者,他们像研究自然科学一样研究社会与人;二是主张通过个人体验的内省来理解社会生活。笔者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要兼顾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不仅需要注重事物的实然状态,同时更需要关注事物的应然状态。休谟指出,“事物是什么”和“事物应该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人文社会科学在研究“是什么”的时候,不能把“应当是什么”排除在外。因为在人类生活中,行动的目的和动机是完成行动过程的一部分。如果没有了目的,大多数行动便失去了意义,进而工作也就不能为人们所关注和接受。
以上只是笔者基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差异维度的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化”倾向的分析。其实,从中国近代现代化进程分析,可以更加明晰这种倾向的根源。知识生产高度依附于王权的数千年中国封建社会,只是在近代开始与西方全面接触。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给中国知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动力,这种变革在有力推动了中国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我们都可以理性地领略到这些痕迹。西方当时业已盛行的“科学主义”具有其文明固有的“民主”、“自由”基因,“科学主义”移植到中国,其情形又将如何呢?众所周知,中国国门的打开是被动的,更直白地说,是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的。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具有强大的保守惯性,这样的“土壤”是否具有产生或滋生科学技术成长的基因呢?这也就是著名的“李约瑟问题”。五四新文化运动高举“科学”(“赛先生”)和“民主”(“德先生”)大旗,无疑彰显出中国知识精英们的睿智,但就此后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来看,相对于比较顺畅、逐渐形成的科学主义知识体系而言,中国的民主进程却艰难而漫长。即便是“五四”以来逐渐形成的中国科学主义知识体系,也因为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而发生了“极端性转移”②。先进科学技术进入中国之后,很快演绎成为检验和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甚至将情感、宗教等不能用科学技术进行标识的事物视为“不科学”、“伪科学”、“迷信”,进而做出不道德的、落后的、政治错误等价值判断,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阶级斗争”的知识体系了。马克思基于资本运作和欧洲工业化历程的分析,提出“阶级”的概念,他也看到了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在马克思看来,“阶级”只是一个用以客观衡量的经济学概念,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却被演绎成为无情而无所不能的“阶级斗争”,让国家和民族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在这里,笔者想以一个经典的事例来佐证。大家知道,著名学者陈寅恪先生早李大钊、陈独秀等人10年接触、阅读和研究马克思的《资本论》,但是,他主张不要先存马克思主义见解再来研究马克思主义,他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流派来进行研究。显然,他不是一名马克思主义者,但他却不失为一名马克思主义研究专家。值得欣慰的是,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如陶铸等人)并没有因为陈寅恪先生非马克思主义者而对其实施打击、压制,相反十分尊重他的见解和选择,表现出共产党人博大的政治胸怀。至于后来的“反右”、“文化大革命”中陈寅恪先生遭到批判和迫害,恰恰是“意识形态化”的结果,现在已经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我们可以再审视一下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人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夺取政权、治国安邦的指导思想,这是被历史证明为正确的选择。③诚然,中国共产党人选择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既不是机械教条、生搬硬套马克思主义的条文,也不是全面否定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美德,而是要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社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王明的失败和毛泽东早年的成功最能说明这一事实。当下,中国共产党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历史意蕴和现实意义十分明显。④因此,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任何“意识形态化”的认知与行为在本质上都是狭隘的历史产物而带有时代局限性,“意识形态化”的路径依赖必然导致故步自封。文化建设十分敏感,也十分复杂,我们不能简单地给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更不能轻易地作出某种政治判断。对我们这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而言,我们不仅需要以开放的胸怀尊重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而且还需要以包容的姿态尊重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文化存在和发展。否则,一切都将事与愿违。
四、文化建设不应“工程技术化”
当今人类社会,以科学技术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性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的主宰力量。经由文艺复兴和文化启蒙,得以解放的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力量促进了近代欧洲文明和西方文明的诞生和发展,时至今日,西方人在充分享用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也已深切感受到现代性对人类生活的种种消极影响,并致力于改进和规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其中科学技术无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强力支持作用。但是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工具理性已经渗透到人们的血脉之中,工程技术思维也逐步得以固化而成为领导者、管理者的思维定势。而今,在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的时代背景下,这种思维定势是否构成一种影响和制约因素,难免成为学者们内心的隐忧。
工程技术思维模式的形成和固化,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科学主义”的泛滥;二是管理体制的落后。
首先,在“科学主义”泛滥的当今时代,被称为“硬科学”的科学技术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主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顶礼膜拜。相比之下,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地位正逐步或已经被边缘化,其固有的功能也日益消解或弱化。曾经拥有至高无上地位的人文社会科学已风光不再,在喧嚣和浮躁之中,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软”科学的无奈与尴尬。即便充满理性色彩、拥有批判精神的大学也已经意识到并开始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功能,但在严酷的现实生活中,又不得不“违心”地按照所谓客观的科学技术范式来实施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管理和研究评价。
我们并不否认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但通过对人类社会进化的历史进行一番认真的考察不难发现:在远古,人们虽然还处于蛮荒时代,但能够和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保持心灵的宁静。在“黑暗”的中世纪欧洲,虽然宗教神权严重阻碍着科学技术发展,但人们的心灵似乎没有因为社会“黑暗”而变得郁闷和焦躁。而到了近现代,虽然欧洲文艺复兴和文化启蒙运动之后,科学技术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人和自然的矛盾却愈加突出,人变得越来越孤独和焦躁。就像有学者指出的:“现代人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生活在科技时代所创造的种种便利和舒适当中,人类理应感到快乐和幸福。其实不然,人们的心灵却变得前所未有的浮躁而不停地抱怨和控诉。确实,现代人愈是从物质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愈是不明白自己该做什么;现代人自由愈多,愈不知道该如何享用自由;教育系统引进了愈多的科技,真正的学习过程就愈加罕见。”[10]7比如,现代科学技术虽然极大地缩短了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城乡的距离,即时空因素已经不再是人们交往的障碍,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却越来越大。……于是,人们内心极其自然地萌生出这样的疑问:是科学本身出现了问题,还是我们对待科学的态度与方法出现了问题?答案其实是显然的。笔者认为,以功利的态度和定量的方法对待科学以及教育、艺术、管理等一切,不仅是对科学的误解,也是人文精神的缺失。
其次,尽管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但现实社会生活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的藩篱和束缚。我们不否认计划经济模式对恢复和振兴共和国经济所发挥的巨大历史作用,如“两弹一星”等集全国资源于一事的伟大工程。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这种“顶层设计、上层推动”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表达,又常常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工程技术化”的泥潭,这是我们业已习惯的一种路径依赖。以高等教育领域为例,从国家层面的“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等,到省部级别的“青蓝工程”等,无不体现“工程技术思维”的印记和痕迹。
而今,工具理性已经渗透到人们的血脉之中,工程技术思维模式逐步固化而成为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担忧工程技术思维模式对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消极影响,直接来自学者对当下一些“热词”的关注与思考,如“文化强国”、“大发展、大繁荣”等。在笔者看来,“文化强国”应该理解为“文化强盛的国家”,这应是一个有修饰的名词,其基本意义直接指向于我们的奋斗目标。如果将“文化强国”理解成“以文化强盛国家”,显然就是一种认识偏差,而这一认识偏差将必然导致我们的行为失范。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硬”的,而文化却是“软”的,我们强调提升民族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正是源于这一理解。如果仅仅基于行为意义上的理解,“文化兴国”似乎更加贴切和恰当,而不会产生歧义。这绝不是简单的、毫无意义的文字变换或文字游戏,其中隐含的是一种理念的更新。如果我们简单沿袭或机械套用既往经济建设的思维和做法来进行文化建设,就必然会陷入“工程技术思维”的泥潭。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已不乏“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等狭隘观念与做法,甚至还有以“振兴文化企业”来替代“文化建设”的荒谬言行。此外,现在提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无疑是人类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复兴的福音。但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应该循序渐进,它强调的是内容的感染和氛围的熏陶,主张的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路径和方法。倘若对此缺少必要的学理性理解,就难免会将“大发展、大繁荣”肤浅地甚至错误地理解成“疾风骤雨式、群众运动式”的建设方式和路径,这种认识偏差所导致的行为失范曾给我们的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我们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
五、文化建设慎用“创新”
关于文化建设,笔者曾经这样比喻:在中国古代院落建设中,主人为了消防,一般都会在前庭、中院和后落放置两只大口径的水缸,常年盛满水于其中,体面的主人或许还在水缸中种养着荷花、浮萍等观赏植物。因此,缸底中也就少不了一些泥沙,天长日久,个中还会积淀出很多其他不知名的沉淀物。而且,年代越是久远,缸中之物便越是深厚。形象地说,这些沉积物就是文化,而不同院落中的水缸则代表着不同地域乃至不同民族国家。倘若我们试图了解这些沉积物的构成和特性(即了解文化),就必须小心翼翼地从缸底中分层挖取(即“历史钩沉”)。如果搅浑了缸中之水(如“运动式”模式),便成了一缸泥汤(浮躁的社会),人们即便可以从“泥汤”中了解一些成分,却无法真正知晓、本质地把握其组成的层次和机理。从这一意义上说,文化的产生与发展依靠的是日积月累,而非一蹴而就,文化建设更多强调的是“积累”。
对文化建设拥有了“积累”这一理念的深刻理解,文化便能真正得以传承、丰富和发展。这种丰富和发展,不仅是对自身文化的传承和延续,也能与其他文化进行有效的交流与融合。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先生曾说:“人,因为持守而变得更加美丽。”笔者以为,这是对文化功能的最好写照。“持守”不仅浸润着“坚守”和“守望”之意,也蕴含着“引领”之义。她不仅是对传统精华的执著坚守,是对现实不足的无情批判,也是对美好未来的理想却不失理性的美好憧憬。换言之,这不仅意味着守望精神家园,也意味着超越现实存在。
笔者不太赞成当下文化建设有关“创新”的某些说法和做法,更准确地说,笔者反对将“创新”庸俗化和形式化。被庸俗化或形式化之所谓“创新”,并没有根本性的内容变化,而更多的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翻新。即便有些所谓的“创新”确实也能使人耳目一新,甚至给人以一些启发,但就其本质而言,也只是对事物本貌的一种“回归”或“还原”。归根结底,文化建设如果仅仅依靠某种形式的翻新,而没有内容的实质性革新,便会丧失生命力。任何形式的翻新,抑或可以暂时吸引人们的眼球,引起人们的关注,但事物的本貌一旦被揭示,人们必然会修正或规范自己既有的判断。文化建设应当慎用“创新”。
笔者不是“复古主义者”,更不是传统的卫道士。笔者之所以提出文化建设慎用“创新”,并非拒斥或反对创新。相反,笔者极力主张文化建设在“传承”的同时还应该“创造”。“创造”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从无到有”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是对既有内容整合基础上的提升,即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继承、发展和丰富;这一过程也可以是一种全新的发现,这无疑是文化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如果将这一创造过程理解或定义为“创新”,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不能为了求“新”而“创新”,否则,就容易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潭。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有其固有的规定性,因此,我们谋事应该尊重规律,做事应该讲究规则。在本质意义上,规则是依靠内容来制约人们欲望实现的,规则一旦被掏空了内容,形式便将规则与欲望联系起来,在失去内容支撑的条件下,拥有了规则,一切欲望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得以实现。对文化建设而言,“新”未必真好,而“旧”也未必不好,如果能够把“旧”中不合时宜的成分予以摒弃或剔除,同时赋予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崭新内涵,使人类社会生活得更加和谐、顺畅,那么,这种“创新”当然值得提倡和鼓励。
在笔者看来,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文化传承、文化启蒙、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相比之下,笔者在提出文化建设慎用“创新”的同时,却主张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应该强调“创新”。雅斯贝尔斯曾说:在科学技术上,人类总是一代比一代进步,但在有些哲学思想上,后面的人未必真正超过了前人。我们当下所致力于解决的一些问题,有些仍然是历史上的先贤所提出的。因此,有效繁荣和发展文化事业,必须了解和把握包括文化研究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研究之间的本质性差异。
自然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认识和把握自然界发生的各种现象从而揭示其规律性,并预见新的现象和过程,为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合理而有目的地利用自然规律提供各种科学依据。自然科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是观察和逻辑推理。通过观察和逻辑推理,自然科学研究可以引导出大自然中的规律。如果通过观察和逻辑推理所揭示的规律与所预言的新现象有差别,其结果要么是观察有误,要么是逻辑推理有误。
区别于自然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拥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自然科学研究大多具有“高度协作性”(数学等基础理论研究除外)。在这种协作过程中,即便是团队领袖人物(如院士),也能充分意识到团队中最底层人物(如实验员)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同样,即便是团队中最底层人物,也会意识到自己工作的神圣与伟大。为了共同的目标,他们必须齐心协力。于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团队精神便成了自然科学研究尤其是实证研究的成功保证。与自然科学研究这种“高度协作性”相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人文基础研究则具有“高度独立性”。其研究的性质决定了人文学者将研究对象永远置于客体地位,而将自身永远放在主体地位,这种主客体位置的摆布使得研究者的主体意识在研究过程中不断得以深化。随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研究成果的不断丰富以及自身学术地位和学术自信的不断提升与巩固,其主体意识也将不断固化和强化。
其次,自然科学学科、专业、方向之间存在着“高度独立性”。一旦跨出自己的研究领域,自然科学研究者便因为自身知识的局限而很少有人能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因此,自然科学学者极少有人跨领域对其他学科、方向的研究工作说长道短,即便是相关研究领域的同行,彼此之间的评价也略显谨慎和小心。区别于自然科学学科、专业、方向之间的“高度独立性”,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专业和方向之间则存在着“高度相关性”。因此,人文学者之间便拥有了学术评价的“话语普适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目睹到这样的情形:一位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专家不仅可以在中国古代史研究者面前侃侃而谈,也能在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专家的语境中找到自己的知音。
再次,自然科学研究没有国界的限制,很少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而且研究结论的验证简捷明了。围绕研究的假设,依照符合科学的规律与逻辑,以历史的、现实的被验证成功的事实作为依据,进行严密的证明、推理和实验,其结论要么是对研究假设的证实,要么是对研究假设的证伪,在一系列证实或证伪中,推动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无论是证实,还是证伪,自然科学研究结论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定量的指标,判别的标准也清晰明了,人们很容易判别其结论的真伪。尤其重要的是,自然科学研究过程(如证明、推理和实验等)的“可重复性”使得其结论更加客观、更令人信服。与自然科学研究结论验证的简明性相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结论表现形态往往是一种“自圆其说”的理论或一种新颖的观念,甚至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说法”。失去了定量的表现形式和评价指标这些“刚性”标准的支撑,加之其研究结论的验证无法重复或重现,现实中的人们便难以给予“爽快”的是非曲直评判。此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受制于文化传统的制约与影响,即便是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等文化传统,也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带来别样的色彩。这种意识形态性和研究结论验证的复杂性便使得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评价十分的“柔性”。确实,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结论的真伪验证,需要假以很长的时日甚至是悠久的年代,这不仅需要人们给予充分的耐心,更需要人们拥有宽容的胸襟和非凡的胆识。[11]207-208
可见,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单纯”相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则多了几份“复杂”。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上帝把所有的简单问题都交给了物理学家”[12]6。
总之,自然科学研究多以发现、发明和创造为主要表达方式,因而强调“创新”似乎更加贴切;而以理解、阐释为主要表达方式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强调“传承”、“繁荣”和“发展”似乎更加符合学理。对人类社会发展而言,科学技术进步固然重要,但文化传承、繁荣和发展将更加深刻、更加深远。有学者曾说,即便一个国家毁灭了,只要她的文化还在,就可以复国,如以色列;一种文化消亡了,即便这个国家无比强大,她也必然会灭亡,如巴比伦。
收稿日期:2012-09-12
注释:
①事实上,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当人们的追求演绎成为某种“刻意”时,其结果往往走向其初始愿望的反面,如:极度的自尊变成了自卑、极端的自信变成了自负,等等。
②“极端性转移”系心理学名词。此处含义指:中国在借鉴西方先进科学技术的过程中,由于受到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使得科学技术发展、管理之理念或意识发生了偏离:一方面,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应有的利好在中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至少没有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顺畅和高效;另一方面,“科学主义”的消极影响在中国又被演绎成为一种“极致”。
③从心理学的角度看,“选择”的预设前提就是选择的对象并非都是十全十美的,否则,面对完美无缺的对象,人们的行为表达就无所谓选择,而是努力争取。因此,选择首先意味着接受。接受我们所喜爱事物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其中不适应、不喜欢的成分。其次,选择还意味着放弃。放弃我们所不喜欢事物的同时,也必须放弃其中自己所喜欢甚至钟情的东西。当我们选择并确定接受某种事物时,就必须考虑接受这种事物的不适应成分,同时也必须考虑所放弃的其他事物中的合理成分,处理好这种关系,无疑需要理性和智慧。
④笔者曾对“孤独”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研究发现,人类的孤独心理主要来源于主体与自然、主体与社会以及主体与自身信仰对象的疏离。主体与信仰对象的疏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无限夸大和膨胀的主体意识(上帝死了,人无所不能)在遭遇经验世界无法解释的问题时的种种无奈与困惑;二是国家或民族发生了根本性的社会变革时,新的指导思想(即便是先进的和科学的)尚未植根于人民内心,同时又颠覆性地推翻或抛弃了本土性文化传统,因而在人们的价值观及精神世界表现出真空和虚无(参见田晓明:孤独:中国城市秩序重构的心理拐点,《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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