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促进企业履行道德责任的有效途径_企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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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4-0049-07

按照康德道德自律及马克思内因与外因相统一的观点,在讨论企业道德责任缺失的时候,我们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这样的认识,即总是认为,企业道德责任的缺失主要是企业自身的道德感缺失问题,而却往往忽视了政府在企业道德责任自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据北京数字100调查公司最近进行的一项“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评价调查”的结果表明——造成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部门,而不是企业。[1]同样,这与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结果相一致。据阳光网公布的一项“三鹿奶粉事件,谁最应该负责任?”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总共的2494人投票之中,有2112人认为“主管部门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应该负责,高居榜首(见图1)。而在问题奶粉不断出现的原因上,有2231人将票投认为主要在于政府的监管系统存在问题(见图2)。显然,探讨政府的有效作为,确保企业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是我们值得探索与研究的课题。

一、企业道德责任及层次的厘定

企业的道德责任总是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纠缠在一起的,在学界和日常用语中,这两个术语经常被同时引用或同义互释。①为了确保概念语义指向的明确性,首先有必要对本文所使用的企业道德责任的内涵进行界定。

企业道德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道德责任的外延要小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专指企业法定责任之外的较高道德期待且企业能够主动承担的责任;广义的企业道德责任则在外延上与企业的社会责任重合,二者可以通用,但是,在这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必须是基于企业在利润目标之外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以“综合企业责任”的观点和“企业责任的金字塔”理论②为参照体系的话,它不是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慈善(自由决定)责任的统一体,而是排除了它自身的生存本能即经济责任后,以企业活动为圆心、以利益相关者为半径而形成的底线道德、条件道德和道德理想的责任圈。因此,企业道德责任还可以划分为企业基本道德责任、条件道德责任和崇高道德责任。

1.基本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又称为“底线道德责任”,它是一般情况下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责任,比如不能虐待员工、排放的有害气体不能超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标准等,其往往通过禁止的方式规定了所有的企业在这些方面所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这些道德责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事实上,在这里其实质上所指的就是法律责任。

2.条件道德责任。虽然条件道德责任是相对于无条件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而言的,但是这种道德责任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既是一种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及所处的条件而作出选择的道德行为——比如在不超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标准之内,企业既可以选择排放有毒气体,同样也可以选择不排放有毒气体——具有一定的空间与余地,又受到一定的社会标准和社会价值观的制约,比如其排放有毒气体的行为被公众获知后,不仅可能受到谴责,而且其产品也可能被公众所抵制。最近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虽然政府制定了一个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低于1毫克/公斤的奶粉为合格,但是仍然受到公众的抵制。

3.崇高道德责任。基本道德责任是道德责任的底线,而崇高道德责任则是最高的道德责任,因而又称为“道德理想”。崇高道德责任是企业通过“自愿”的商业行为及“自愿”地贡献本身资源去改善社区的福祉。它不要求每一个企业都能达到,而是一种境界和追求。这种道德责任,从理性出发,它既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也不应当是公众的要求。而是企业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主动关心其他利益相关者,善于自我约束,勇于无私奉献的一种既超越一般商业运作,又超越法律、一般的道德风俗习惯与公众期望的自愿性道德商业行为。

本文就是基于广义的企业道德责任就政府如何有效地推动企业履行道德责任而展开论述的。

二、政府推动企业履行道德责任的有效路径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不过,任何事物的内因在一定阶段都可能转化为外因:对于一个事物是内因,对于另一个事物却可能是外因,比如,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政府作用的发挥是外因,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这个整体来说,政府作用却是企业发展的内因。而且,一切事物的内因发展到一定程度,只有借助于发展外因,才能继续获得再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道德责任自律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促进企业道德责任自律中,政府应当根据当前我国企业正从“孩童期”到“成熟期”逐渐过渡所具有的“叛逆性”特点,把握好企业道德责任建构的“一个前提和三个层次性”,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塑造宽松生存环境,为践行道德责任奠定和谐空间

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物质的‘纠缠’”[2](P34)。恶劣的生存环境必然造就恶劣的生活习俗、精神心态,从而形成恶劣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作为企业主体的人,包括企业经营者及每一个工人,都是一个个现实存在的自然实体,他们有着种种和生命存在紧密相关的自然需求,当企业生存处于困顿时,作为企业内在道德主体的人的自然求生本能就会愈加强烈,生活意志就会直接关怀自身,他人的存在与否及与自己关系的道德考虑就显得漠然,对象和自身的社会价值意识就会降低到极点,而更加突现出来的是他自身与对象的自然价值关系。这一点受到了调查数据的支持,由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举行的对4586位企业经营者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导致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营困难”,其中占54.4%。[3]显然,塑造宽松的生存环境,对于促进道德责任自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企业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渐被塑造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在这一过程中,它以界定政府和企业的产权关系,明晰企业和政府的职能为基础,以斩断企业受政府保护和关怀为代价。这样一来,一方面使得我国的众多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着生存的危机,它们既要在不熟悉的市场环境进行深度潜水,同时又必须面对着内外的竞争。据《科学投资》采访调查和研究显示,中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约在3-4年之间,每年有近100万家中小企业倒闭,约为美国的10倍。[4]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不首先考虑生存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忽视对道德责任的关注,甚至牺牲社会道德责任来满足自身生存需要。另一方面,虽然政府斩断了和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实国情,国家总体经济实力仍然相当孱弱,使得企业仍然承担着一定的应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据民建中央专题调研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负担的分析报告指出,非公有制企业普遍认为税费过重。在回答“国家目前的税负水平,您的企业总体感觉如何?”问题时,12.5%的企业选择“非常沉重,无法承受”。在回答“制约企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因素”问题时,36.9%的企业认为“税负太重和不公平,税收过程不透明”;40.6%的企业认为“税、费混杂,各种变相和强制性收费太多,且只收费不解决实际问题”;30.6%的企业认为“税、费收取额度的确定人为因素大,民、私营企业受到歧视”;25.0%的企业认为“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缺乏服务意识,存在管卡压和以权谋私现象”。[5]这种过大的包袱及行政行为不规范现象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和降低了企业履行道德责任的热情和热心,企业在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时往往采取了相对消极或抵制的态度。

要改变现存“一切企业与一切企业的战争而导致的道德漠视”的状况,政府首先应当从自身入手,通过减税利企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努力,积极为企业塑造宽松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企业道德责任自律奠定最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可以说,也只有在认可了企业的利益追求及对企业生存权利追求的尊重的基础之上,企业才能克服单纯的求利欲望,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超越;只有当企业权利有了合法保障,并且有了一个合理的宽松环境,道德理想才真正有了发展和升华的可能,企业道德责任这座大厦才能傲然屹立。

(二)推进道德立法,由企业基本道德责任从他律走向自律

生存的需要,同样也是企业的第一位需求。如果不能满足生存的需要,企业这一实体性组织就不复存在,其他任何需要或者道德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企业道德责任基础还不够稳定,即大部分企业还不够强大,生存危机时刻面临,道德责任履行动力不足的境况下,依然把他制他律与自制自律作为臣民与公民的根本区别,要求企业坚守道德“自律”,并试图通过信念和良知的道德自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显然是极不现实的。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复杂环境下,如果不推进基本道德立法,不把法律等道德他律作为基础和后盾,整个社会必然会面临失信泛滥、混乱无序、道德沦丧的尴尬局面,企业道德自律也就成为空中楼阁。这一点从跨国公司的“企业精神分裂症”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从耐克的“血汗工厂”、哈根达斯的“黑作坊”到肯德基的“苏丹红”、家乐福的“过期食品”,再到SKII“腐蚀成分事件”与西门子的“黑金”事件,一些在本土有着良好声誉、遵纪守法的跨国公司在华屡屡爆出丑闻。显然,这与我国政府的道德立法不足、监管力度不够有着很大的关系。

霍尔斯特·施泰因曼和阿尔伯特·勒尔(1994)指出,“市场竞争造成了一种压力,使人因竞争之故而逐步地适应较低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或某些具有制裁力的行业准则不能阻止这一过程,经济道德的解体恐怕就在所难免了。”[6](P26)为此,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刘曙光教授在对其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监管的博弈关系上提出:“中国企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目前中国大部分企业还不能自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政府监管实际上是一种博弈的关系”[7](如图3所示)。充分表明了他律是自律的前提和基础,即推进道德立法,加强监管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很显然,在这一博弈关系中,企业的策略选择往往取决于政府的道德立法和监管力度。假若政府的监管力度不足,那么,不履行企业道德责任的期望收益就将大于履行企业道德责任的收益,大多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企业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不履行社会道德责任。

图3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政府监管的博弈

假定1:考虑到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该博弈的顺序如下:一是政府首先行动,选择监管或不监管;二是企业在观测到政府的决策后,决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

假定2:一般来说社会道德责任的履行对企业的回报是长期的,因此假定履行社会道德责任带来的短期回报为0,而履行社会道德责任要付出10单位的成本,即收益为10;不履行社会道德责任将获得50单位的收益;一旦被政府监管部门查处,将受到50单位的惩罚,即收益为-50。

事实上,仅从理论上来讲,自律也只是道德的基本特征,并非是道德的基本实质。“自律”和“他律”原是康德伦理学的用语,按照康德的观点,道德就是“自律”,是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是人的理性为自己立法,也就是说,道德价值的根据只在人自身,在于遵循绝对命令的善良意志和对道德法则的尊重。

虽然康德在肯定“人为自身立法”的同时,树立起了人的理性的绝对权威和尊严,但另一方面也否定了任何外在的道德价值根据,从把主体的意志自由绝对化,把自律变成了与任何外界因素无关的、没有任何现实内容的空洞的形式。黑格尔对此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从表现形式上看,道德是个体的“主观意志的内部规定”,它体现着意志的主观性。但是,单有主体自身的“意志内部的自我规定”还只是形式上的道德,还只是康德式的主观的“应该”;个体道德只有进一步通过家庭、社会和国家这些客观的实体性的伦理关系规定,即进入他律,使应然变为实然,使意志的主观性变为伦理的客观要求,才能成为真实的现实的道德。也就是说,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本质上是他律的,或者说,是从他律不断走向自律的过程,即客观不断反映在主观意识之中。正如科尔伯格所认为的那样,个体道德判断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地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道德他律的逐渐减少过程和道德自律的逐渐增加过程。

为此,要促使企业主动承担基本道德责任,推进企业基本道德责任立法是基本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含纳道德内涵和道德精神的强制性的他律作为硬约束,强化道德他律的作用,用道德他律来规范企业的道德行为和提升企业的道德境界,才能确保企业履行基本道德并逐步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道德的结构决定了这种转化具有一定的可能性。道德可以分为道德意识、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应该具有一致性,但也常常有例外,主体进行道德选择时,由于种种原因,其最后选择的行为与其内在意识不一致。这就存在着一种可能,即使企业的道德意识没有改变,通过外部强制力,也能使企业实施道德选择的行为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要求。道德立法,就是通过制约企业的道德选择入手,使人的行为合乎社会道德要求。在道德他律的作用下,通过一次次外在力量的硬性约束和矫正,使企业逐渐地适应并形成习惯,从而最终把道德他律作为自身的一种内在追求,从而实现“要它做”的道德他律就变成了“它要做”的道德自律。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人们对某种事物的态度形成过程大多要经历服从、认同和内化三个阶段。对于企业来说,企业道德人格的塑造也同样要经历这三个阶段。在服从阶段,企业对他人的观点、要求和一定的道德规范缺乏必要的认识,但迫于规章制度、规范约束,甚至为了逃避惩罚或获取报偿,盲目被动地在表面接受并在外显行为方面与基本道德保持一致,表现出相同的行为倾向,而在认识和情感表达上却并不一致;在认同阶段,企业是自觉自愿地在思想上、情感上、行为上接受基本道德的规范,认同不受外界压力而是主动接受;在内化阶段,个体认同的道德规范与自己原有的态度融为一个统一的自律体系。由于内化是企业基于对道德规范的伦理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以及由此行为所带来的满足感,显然这一阶段的品德态度比较稳定并且成为企业个性的一部分。在这三个阶段中服从处于最低的层次水平,但却是道德自律形成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8](P211)这种习惯即道德的萌芽。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道德上的“自律”是以“他律”为基本前提和内容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作为一种“他律”形式实现了把人们从“不愿意遵守”到“迫于压力勉强遵守”到“习惯性遵守”再到“自觉遵守”这样的一个服从、认同到内化的转化。“他律”最终走向了“自律”。

(三)建立道德激励机制,确保企业条件道德责任自我选择

前文中的博弈模型及资本的无限贪利性③告诉我们,企业处于初级的原始积累的过程中,当不履行企业基本道德责任的期望收益大于履行道德责任的正常利润时,企业很可能选择不履行道德责任,甚至连基本的道德责任都不再履行。同样,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政府能够建立一定的奖罚制度,一旦企业履行条件道德责任的期望收益高于不履行道德责任所带来的收益,那么自行选择履行条件道德则必然成为第一选择。

假设企业履行崇高道德责任被褒奖的概率(P)为一定量时,那么企业是否选择履行道德责任则与被奖励的力度(X)有关(其博弈模型如图4)。

图4 企业履行条件道德与政府激励的博弈

假设企业不履行条件道德责任的收益为Z,履行条件道德责任后的奖励为x,被奖励概率为常量p,当x×p-y×(1-p)≥z时,企业就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履行条件道德责任。企业不履行条件道德责任收益Z越高,履行后被奖励的x越小,企业便越有可能选择不履行条件道德责任。为此,政府除了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基本道德责任行为的惩罚力度之外,还必须建立一定的奖戒制度,对遵守条件道德责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以此提升正外部性经济活动,抑制负外部性经济活动。④

首先,降低企业不履行条件道德责任的预期收益。一方面,政府要加大企业道德责任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宣传,提高利益相关者的维权意识,同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鼓励员工、消费者等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企业道德责任的社会审计制度,要求企业提供道德责任报告,通过对企业道德责任的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道德责任报告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企业道德责任的信息披露工作,通过及时、全方位的信息反馈,利用市场机制的奖惩作用,从而达到提高企业不履行条件道德责任的风险,降低企业预期收益的目的。

其次,提高企业履行条件道德的预期收益。企业在履行条件道德责任时,政府的宏观制度安排可以产生诱发效应,为此,为确保企业自行选择履行条件道德责任,政府还必须通过宏观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企业履行条件道德责任提供引导和扶持,促使企业自行选择条件道德责任的履行。政府的这种宏观制度安排不仅要包括财政税收、基础实施、公共采购等直接对象性制度,还应包括信用担保、信息服务、指标评价、风险防范、产学研结合等间接影响制度,只有通过一个完整的制度安排体系,对履行条件道德责任、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扶持和褒奖,使企业获得比不履行条件道德责任更高的收益,从而激励企业自觉选择履行条件道德责任。

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企业道德责任的基础理论研究,为履行道德责任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例如,通过对机会成本的研究,使企业意识到不履行条件道德所带来的隐性的沉重机会成本,从而改变企业把短期的货币形态的得失作为唯一标准的观点;通过对“道德资本”、“道德生产力”等范畴的研究,使企业进一步正确认识“道德是而且必然会是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资本”[9](P2),从而使企业自觉履行条件道德责任,培育企业道德资本。

(四)给予企业自由意志空间,实现企业道德责任的超越

如果说,基本道德责任的履行是政府对企业融入社会的一种直接“强制”,条件道德责任是政府通过制度设置或激励的一种间接“塑造”,那么,崇高的道德责任追求,则是企业基于伦理的一种理想“追求”。

显然,许家印委员“强制盈利企业捐款扶助低收入家庭”⑤的建议,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既不现实,也不道德。崇高的企业道德责任——比如慈善——它只能是一种道德自觉,是在心的驱使下的自觉行为,它可以责己,却不可强求于人。恰如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一文中所说:“慈悲不应带有强制性,慈悲应该自天而降、滋润大地的雨露”。

“在文明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一个文明化了的社会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⑥言下之意,即强制只有在某人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的情况下才会涉足。一个社会应当也必须存在不同的道德层次,每一个个体可以有自定的道德选择,崇高的道德责任作为个体终极性的东西,它属于个体的精神家园,是不可或不能强制推广或与他人共享的。它的作用不在于把全人类的精神世界统于一,而是在于为个体的灵魂提供一个寄托。政府可以并且要鼓励道德的崇高行为,却不可做道德督察,把崇高的企业个体选择作为社会的绝对同一律。否则,就是在“道德”的旗号下对其他企业自由的侵犯。这种教训,显然已经足够沉重。⑦不同的企业,不仅经济能力有大小之分,对社会的认知和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道德胁迫不仅无助增进企业对于崇高道德责任的认同感——因为它既不是一种“必须”,也不是应该的“应当”——它只会进一步消减了道德的内在价值,造成企业对于崇高道德责任履行的“厌恶”。

总之,在如何促进企业自觉、自愿履行崇高的道德责任这一问题上,政府首先要找准角色定位,充分把握好参与程度和方式。既要给予企业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以便充分表达对企业自觉、自愿履行崇高道德责任的敬意,促其内化升华;又不能强求一律,充当道德的强制执行官,消减道德价值,从而促其厌恶并最终变异。

注释:

①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于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主要有“等同说”、“并列论”和“内含说”三种。“等同说”认为企业道德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他们认为,社会责任过去叫做noblesse oblige,即高贵责任。(见亨利·明茨伯格.企业的社会责任(上)[J].《IT经理世界》2005第9期。)而这种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实际上就是站在道德意义上。“并列论”认为企业责任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的责任区分为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两大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而道德责任则属于道德性质的责任,具有非法制性和非强制性,是意愿性责任。“内含说”则认为企业道德责任“内含于”企业社会责任之中。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所负有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自由决定)责任。

②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综合企业责任”的观点,它用三个同心圆来表示这几个责任的关系,最里边的圆表示的是企业的基本经济责任,主要涉及的是生产、人员雇佣等问题,这是企业的根本;第二个圆表示的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即在承担经济责任过程中,要重视社会标准和社会价值观,不违背风俗习惯、道德和法律;第三个圆表示的是企业为了改善和发展必须关注的道德、法律之外的社会和环境条件,企业对这个责任的履行有着自由决定权,一般这个责任表现为慈善行为。(参见(法)热罗姆·巴莱弗郎索瓦丝·德布里.企业与伦理道德[M].天津人民出版社,第189页。)在这个基础上,A.B.卡罗尔提出了“企业责任的金字塔”理论:认为金字塔的底层是经济责任,因为企业必须获利才能生存;第二层是法律责任,因为公司必须遵纪守法;第三层是道德责任,即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公正、公平和正确地行事;第四层金字塔的顶端是慈善责任,它建立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基础之上的,只有履行了前三个责任之后才能履行慈善责任。(参见阿奇·B·卡罗尔等.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黄煜平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7页。)

③马克思对资本贪婪的趋利性作过描述,他指出:“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还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见资本论[M].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29页)

④外部性又可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的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强加了成本或赋予利益的情况。“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它又可以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所谓正外部就是:某人或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该人或者该企业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比如修缮一个鸟语花香的花园,可以直接让邻居心旷神怡。负外部性则是指:某人或者某企业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人带来损害,但该人或该企业却不必为这种损害进行补偿。比如化工厂的污染会直接使周围的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参见尹伯成.西方经济学(第二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266页。)一般来讲,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产生这种外部性问题,如成功企业拿出一部分赢利来资助贫困学子,企业投资为员工买保险或改善员工工作或住宿条件,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在一定时期内使企业的支出上升,而最明显、最直接的获益人却是被资助者和员工,但是企业却有可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反而会由于成本的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再比如排污问题,若是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控制污染,这就会相应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赢利空间。而逃避这一道德责任,不积极控制排污或者干脆就不控制,偷偷摸摸地排污,则将给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损害,使社会福利减少。显然,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对积极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激励,反之,则给予重罚,以此提升正外部性经济活动,抑制负外部性经济活动。

⑤全国政协委员、恒大地产集团负责人许家印建议设立“低收入家庭扶助基金”,强制有利润的企业每年捐赠一定比例的利润注入基金,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利润多则多捐,利润少则少捐”,在非常时期实施3-5年,既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又可起到临危助困、减轻政府负担的作用。(参见政协委员建议强制盈利企业捐款扶助低收入家庭[N].《新快报》2009年3月3日)

⑥密尔.论自由[M].第1章,转引自H.L.A.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M].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⑦改革开放前,受当时社会对道德本质认识的肤浅偏颇以及政治、伦理的一体化影响,我国建立了超高标准的旧式道德规范体系。强大的他律的外在氛围与道德主体的内心省悟、自觉、认可严重不足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和巨大反差,从而迫使道德主体藏匿起自己心目中的真实,被迫迎合超高标准的规范。导致了社会生产力的严重压抑,使得国民经济走向崩溃边缘。同样,在现在,中国某些地方的政府仍然把企业和富人作为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把本来属于企业自愿担当的非强制性慈善捐款当成首要的企业道德责任,使得企业非常普遍地存在着“被捐款”、“被慈善”,政府往往按企业的营业额强行摊派。这使得企业和大众“对慈善感到厌恶”。恰如民政部老部长崔乃夫针对“慈善风暴”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的那样:“这是对慈善事业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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