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转型期集团事件治理的观念变革_零和博弈论文

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转型期集团事件治理的观念变革_零和博弈论文

从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理念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理念论文,群体性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转型在把现代性注入中国社会的同时,也必然会引发种种社会矛盾,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当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必然会以一定形式呈现出来,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便是这种形式的具体体现。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形式多样、发生频率增快、对抗程度增强、危害不断扩大,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与稳定。面对这种挑战,政府和民众秉承什么样的思维逻辑,选择什么样的行为模式关乎治理结构能否优化,收益能否最大化。本文借用博弈论的思路分析政府和民众在博弈中的对立思维、机会主义策略及其原因,探索如何推进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之道。

一、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的时代背景

32年来的改革开放逐步使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这场社会的转型不仅仅给中国带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富裕和国力的强盛,同时也带来“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3。“现代性产生稳定,但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2]41社会转型在为发展提供动力的同时,也在部分解构着旧有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销蚀着传统的社会规范和伦理秩序,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在所难免。

客观地说,矛盾是普遍存在,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关键是看一个国家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治理机制能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然而,社会转型之中“旧因素的瓦解、消失或被淘汰过程和新因素的产生、形成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往往不能进行有效而及时地‘对接’,形成一定的秩序‘空白区间’或‘真空状态’,包括‘权威真空’、‘整合真空’和‘价值真空’”[3]356。当旧的社会机制失效而新的社会机制尚未成型,缺乏广泛共识的社会机制就不可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因此可以说,不完善的治理制度客观上也为我国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提供了生存和扩大的空间:一方面旧制度退出而新制度尚未建立或完善,在利益驱动和奖惩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各行为主体之间有时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制度出现错位,即制度设置没能将约束对象有效纳入其范围之内①;再一方面制度失效,即现存制度对规范对象缺乏约束力。

二、零和博弈:政府与民众间的错异思维

冲突与合作是人类面临的永恒问题,长期以来,社会科学家们就试图解释冲突与合作的根本原因,随着博弈论的出现与发展,给人们理解冲突与合作提供了新的视角。博弈论强调“博弈中的参与者各自追求的利益具有冲突性”,且双方行为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策略的相互依存性”[4]4。本文并不打算运用博弈论精密的模型来分析政府和民众的博弈策略过程,而是选择博弈论中对策略相依关系的强调和博弈结果——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作为分析视角来探讨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和民众各自的行为逻辑。

从博弈的结果来看,有零和博弈和非零和博弈。所谓零和博弈即一方所得为一方所失,社会资源总量不变。②非零和博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负和博弈,即双方皆输,社会资源总量减少;一是正和博弈,即双赢,社会资源总量增加。

现实中,政府解决群体性事件一般有三种行为模式:一是面对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政府往往会采取漠视、不予理睬的态度和行为。这一般是局部现象或是群体性事件的初始阶段。二是滥用强力压制群体性事件,或限制媒体以掩盖真相。三是无原则的妥协。其方法主要有上级罢官/免官问责和流行的所谓“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两种方式。政府的妥协必然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快速而有效地解决,但是不讲原则、不区分具体对象而一味妥协,往往会刺激人们对类似群体性事件的效仿。③这三种行为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政府采取的是对立的思维,与民众没有丝毫的合作关系。而民众在日益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中也逐渐形成一套行为逻辑,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模式。

从博弈的三种结果来衡量我国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方式可以发现,在短期内绝大多数属于零和博弈。要么是强势的政府压制了群体性事件,要么是面对规模巨大、影响空前的群体行为,政府妥协,民众部分实现或短期内实现了所诉求之利益。但是,从长远来说,与其说是零和博弈,不如说它在实质上更接近于负和博弈。政府压制群体行为大大加剧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失望,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必然会急剧降低;而民众通过更大规模和更暴力的群体行为向政府施压,则加剧了政府对民众的警惕和紧张感,只会加重政府的“不稳定幻象”[5],从而导致政府更加依赖于强制力来实行控制,这又相应地需要民众增加成本来向政府施压。所以,群体性事件发展趋势越来越呈现出爆发频率高、规模大、暴力程度高和效仿性强等态势。由上分析可得知,群体性事件在表面上看似其中一方胜出,但实质上双方和社会都承担了潜在的巨大成本,因而是负和博弈。

三、机会主义策略:政府和民众的行为逻辑

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三种行为模式以及民众“闹”的行为逻辑都有着强烈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描述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及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6]76这恰恰是零和博弈思维下的一个当然结果。

(一)政府的行为逻辑及其原因

政府的机会主义策略既有主观上的认知原因,又有政治体制上的客观原因,二者相互影响,使得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与民众形成了对立而非合作的局面。

1.官本位和“斗争哲学”是政府机会主义策略的认知基础

在我国,改革后的政治体制虽具有一定开放性,但其容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功能却与政治主体残留的官本位观念与“斗争哲学”有着根本的冲突。官本位是与民本位相对立的,即一切思维和行为都是以官为核心,民众在其中被视为愚昧、无知和地位低下的。官本位观念盛行有三个危害:一是使得官员只知公共权力来源于具体的职位赋予,而忽视根本上的人民赋予,也就无所谓对人民负责的理念;二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强烈的自上而下的单向性,“讲形式,打官腔,遇事但求形式上能交代,一味被动地刻板地应付,一味把责任向上或向下推诿”[7]2,这些成为我国部分官员的惯性行为模式;三是容易形成官僚利益群体。权力监督和制约的缺乏使得部分官员“把一切政治措施作为自己图谋利益的勾当”[7]1,而官员考核的单向性和封闭性为官僚利益群体的形成提供了制度空间。因此,有着极强观念传统和体制生长空间的官本位必然会疏远官员和民众的距离、成为官员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诱因。

传统上扭曲的“斗争哲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官员机会主义策略的影响因素。“斗争哲学”中的“斗争”是个哲学用语,意在“揭示矛盾双方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倾向或趋势的哲学范畴[8]598,而且斗争性与同一性互为前提。但在现实中,基于利益和权力的现实争斗,则容易将哲学意义上的“斗争”歪曲为思维上的非此即彼或政治意义上的“阶级斗争”。扭曲的“斗争哲学”使得社会看似团结一致,实则精神高度紧张、人人自危。历史证明,它一直是“左”倾错误理论基础。因此,这种二元化的、非此即彼的思维,会加剧利益博弈中的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对立状态和机会主义策略。如在很多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习惯性地用泛政治化思维去看待民众、“以暴制暴”,结果加剧了政府和民众、警民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有时还成为事态扩大的导火索。

2.体制性约束是政府机会主义策略的现实诱因

转轨过程中的体制性约束,特别是政府管理体制对政府思维逻辑和行为选择的影响至深。目前我国政府管理体制中有三个方面是政府机会主义策略受到重要影响的因素。一是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给基层政府造成了财政压力,成为影响政府行为目标转移的客观因素。二是政绩考核的压力迫使基层政府作出短期功利抉择。三是“稳定一票否决制”与“信访责任追究制”形成的倒逼机制,会影响到基层政府官员做出与制度初衷不一致的行动。

在这三方面的体制约束下,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面临三种体制性困境。一是在体制压力下的“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上述的财政压力和政绩考核下,基层政府趋向于急功近利行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更倾向于逃避风险、相机策略甚至妥协。二是体制压力下的机会主义不作为和能力低下,任期内的届期和异地调动也会成为基层政府机会主义策略的影响因素。此外,群体性事件对于基层政府来说还是一块“烫手山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体制压力下的机会主义乱作为。在利益驱动下,政府官员可以在体制约束下游刃有余,但另一面却是加剧了社会不公,从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目标。这是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及后来行为升级的直接原因。同时,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大量参与的社会泄愤事件就是民众对政府与民争利行为的不满和反抗。

(二)民众的行为逻辑及其原因

博弈双方的行为策略是相互依赖的,政府在体制下的思维和行为逻辑也影响着同一体制下的民众的思维和行为逻辑。

1.体制性社会排斥和“生存伦理”是民众行为的社会结构条件

“社会挫折感与政治不稳定之间关系产生的原因,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简单。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关系的产生,乃是由于缺少下面两个中介变量:社会和经济流动的机会,以及具有适应性的政治制度。”[2]54-55在转型期,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体制性的社会排斥,一般民众通过社会流动机制改善自身状况的努力与结果通常不是成正比。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逐渐出现了各领域被排斥群体趋同的现象,也就意味着社会各种资源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分配之间已经形成了“马太效应”。如果一旦被排斥在社会体制之外,则很难通过其中一个方面的改善就融入社会中去,其后果便是逐渐形成了干群和贫富关系的疏离以及潜在的对立。

体制性的社会排斥只是描述了社会利益重整过程中利益分配失衡的方式,它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结构背景。直接触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素在于体制性排斥的加深逐渐威胁到了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转型期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便体现了这种“弹簧效应”。最具典型的是贵州“瓮安事件”,表面上是一个女孩溺水死亡引发,但背后的深层根源还在于当地杀鸡取卵的掠夺式资源开发,导致生态破坏,水源枯竭,耕地毁损和环境污染。[9]81-87这些都直接威胁着当地群众及其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在涉及生存底线的利益博弈中,干群和贫富之间开始产生强烈的对立关系,仇官、仇富的心理在感同身受的民众中传播开去,为群体性事件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

2.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驱使民众行为向体制外寻求机会

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是利益博弈的一种制度化渠道,但这种渠道及其功效往往是由掌握各种资源的政府来决定的。一般民众既缺乏各种社会资源,又因人数多组织成本高而成为“无效能的多数群体”④,在这种条件下,“坚持连续不断的利益表达,其耗费是很大的,勉强能维持生计的集团和个人可能无力承担。而且,如果……没有什么政治资源,他们就很可能会认为,利益表达,至少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表达,是一种希望渺茫的过程,可能得不偿失”[10]29-30。因此,在体制内利益表达被强势垄断或缺失的压力下,一般民众“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10]30。

当前我国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基本上限制在政治领域,如各级人大和政协、司法机关、政府的内部监督和信访部门、官方媒体、共青团和妇联等,在实际功效上,它们对行政机关决策的影响有限。政治领域之外的社会组织,要么因附属于某一政府机构而无法独立代表和履行利益表达功能,如各种社会中介组织;要么有法律规定的独立地位,却延续着政府末端的功能,如村委会和居委会、职代会这些社会自治组织。正因为这些组织在机构设置上与政府机构相似、在资金来源上严重的依赖性、人事安排上的非自主性等等,使得这些组织没有内在激励去发现、接收和调节底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倘若一旦大多数的系统成员认为他们已无法影响当局并由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很可能感到有必要转而诉诸严厉手段”[1]278,群体性事件便是民众在向政治系统输入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被迫探索出的体制外的有效渠道。

3.感同身受的共同境遇为民众群体行为提供了心理和道义支撑

“人们经常被社会变化的无常、资源的匮乏、生命的短促这样一些永恒问题所困扰,特别是在面对命运的不幸、生活的艰难、强迫的痛苦感到自己无力摆脱这种状况时”[12]85,处于焦虑和不安的紧张情绪之中。现实的困境与自身无能为力的矛盾心理、面对未来预期不稳定的焦虑,使人们寄希望于某种外在且未知的力量来改善自己的境况。“群众运动最强大的吸引力之一,是它可以成为个人希望的替代品。”[13]30如果社会上某个地方或某部分群体长期以来弥漫着这种焦虑和不安的社会情绪,一旦有特定的事件发生,长期的紧张情绪使得民众不自觉地将其投射在自己境况中,从而形成群体自我认定的共同境遇。在这种共同境遇中,情绪的相互感染会排斥个体的独立性,从而增强民众对自己行为道义性的认知。只要民众确定了自身行为的正当性,那么一旦群体中出现临时、非正式的“行动精英”行为,必然会引发他人的效仿,群体行为便开始形成。

4.政府的行为策略为民众行为创造了机会主义契机

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的三种模式为民众群体行为提供了机会主义契机。一是政府漠视或敷衍塞责容易转移民众视线,民众不从多方面分析原因,而认为它是一个暗示,即民众还没有对政府构成压力,不会得到权威人物的重视。为了加大对政府的压力,只有期待扩大群体的规模以及获得围观群众的支持。二是政府的无原则妥协使得通过群体行为获得了相应的甚至额外的利益。正是这种结果,刺激了部分民众放弃体制内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而采取成本低但收益高的群体行为。政府无原则妥协的外部效应就是导致了部分民众的机会主义策略和“搭便车”行为。三是政府的压制行为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化和行为暴力化,最后需要更上一级的权威人物来缓解对立和平息冲突。最初民众的群体行为只是为“讨一个说法”,并不意图挑战政府权威,但政府如果秉承传统的对立思维,一味把群体化的民众当作刁民,用专政的手段对付,则必然会引起民众的反弹。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感情和冲动取代了理性,成为群体行为规模扩大和行为趋向暴力的重要原因。当上级政府通过问责撤销官员和敦促解决问题,使得部分民众在精神和物质上获得了相应的收益,而由于法不责众则无需承担相应的成本。这种收益相对于第二种收益无疑会更大。因此,政府的对立思维和机会主义策略使得民众逐渐摸索出有效的体制外利益表达和分配方式,即“按闹分配”机制——“不闹没有、闹了才有;小闹少得、大闹多得”。[14]彰显出一般民众是基于机会主义策略在与政府进行博弈。

四、正和博弈: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之道

和谐的社会秩序必然是政府与民众共同合作的结果,必然是承载全社会多数成员共识的结果,零和博弈与负和博弈显然是与此相悖的,只有通过妥协与合作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双赢,即正和博弈,才是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变革之道。

(一)正和博弈及其依据

正和博弈就是通过合作机制的发掘、建立和完善实现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者当群体行为发生时没有出现暴力行为,群体通过体制内的途径与政府谈判、协商,各自作出妥协和让步以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双赢。

零和博弈与负和博弈通常采取一方压倒或取代一方的策略,这种策略会因双方对策的不稳定和无法预期而直接加剧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而正和博弈则是通过合作机制将博弈双方纳入沟通、谈判和协商的平台,化解零和博弈的负面结果。这不仅有利于发育和培养强大的社会资本,培养现代政治视阈下的合格公民,更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合法性,促进治理的长效化机制建设。

依靠正和博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理论依据在于:首先,虽然博弈论解释了理性的自利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相互之间缺乏充分信息和沟通,但为何博弈双方在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大于相互或单个背叛所带来的收益的情况下还要选择后者,导致理性个体的非理性行为和结果。其实博弈论的前提建设是从非常苛刻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和自利的,情感和价值观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不可忽视。随着通讯和媒介的发达,信息交流和相互沟通是经常存在的,不存在双方之间彼此一无所知。因此,理性的个体是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实现有利的结果。另外,即使其前提假设具备,只要能克服它,也能带来合作的正和博弈结果。因此,与其说博弈论为我们分析了理性个体的行为悖论,不如说是证明了人们并不是完全处于利益冲突中,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相互有效的合作就能实现无输家的双赢局面。

其次,政府职能的双重转变与正和博弈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第一重转变是政府在保留必要的专政职能之下向社会管理职能转变。在阶级社会,政府专政手段的使用对于维持基本秩序是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在基本秩序得以巩固,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前提下,政府的专政职能就应“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差别和阶级斗争范围的缩小而逐渐缩小其作用范围,而社会管理职能则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日益扩展、深化”[15]43。这就要求政府在面对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时,不能以维护稳定为借口用专政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第二重转变是,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要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治理转变。因为市场体制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和维护其平等交易规则,政府就必须提供这种规则。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取向,要求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状态,政府必然要致力于社会正义的实现。那么,这种规则和社会状态是否符合正义要求,必然不是政府单方面来认定的,而是需要政府在与社会、公民的互动中达成共识。因此,政府如果还拘泥于传统的对立思维和专政职能,那么,市场规则和社会状态的正义只能是少数人的正义。

依靠正和博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依据在于:改革开放使得我国在社会结构呈现出“总体性”减弱的趋势,意味着政治对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控制范围和程度的减弱。在总体性社会之下,社会和政治稳定是政府通过层层社会结构来控制个人,但是在社会结构发生巨变的情况之下,政府直接面对公民个体或由个体构成的群体,传统控制方式的效力减弱,政府必须寻求有别于传统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和政治稳定。改革开放之初,改革成果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共享,社会和政治稳定因政绩合法性的提高而得到巩固。但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政绩合法性不具有稳固性,通常较脆弱。[16]因为,社会资源总量毕竟有限,经济发展速度逐渐落后于人们期望增长的速度,以及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利益分配失衡,社会不公也日益凸显。人们发现在利益重整的过程中,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与利益分配有着直接关系,人们便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公共权力、向政治体系输入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公民政治参与就随着过去意识形态导向下的被动参与转为利益导向下的主动参与,政治体系就面临着政治参与扩大的要求和压力。面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洪流,政治体系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加强引导和规范,将其控制在体制内。如果采取盲目“堵”的方式,必然会导致政治参与的混乱失序,其结果是加剧政治体制的承载力,加大政治体系对公民政治参与的防范、减小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容纳限度,刺激公民采取更为激烈的政治参与形式。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便是在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和低效、政治体系无法满足公民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民众被迫选择的体制外的激进利益表达方式。因此,社会稳定需要把“被视为把各种相对分化而又共存的利益纳入具有不同类型的社会、政治取向的共同框架,以及产生出不同层次的协同和解决冲突的程序规则”[17]171-172。这就要求政府在面对民众的利益表达诉求时,不能再一味地保守传统的对立思维,而需要制度化的互动与合作机制。

(二)正和博弈的实现要件

正和博弈是一种思维、理念和行为状态及结果的描述,其核心途径在于谈判协商的合作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需要相应的实现要件。

1.一套共同认可的制度化规则

任何社会关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规则之上的,否则这个社会便缺乏基本的秩序。规则与社会合作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合作过程中产生规则,规则又是对合作关系概括和总结。规则可以看做是“为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框架,它们完全类似于一个竞争性的运动队中的游戏规则”[18]5,也就是“博弈”规则。在利益重构时期,规则便是用来调节和约束利益博弈的一种社会规范。这种规范之所以会成为前提条件是因为它“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18]3,正是规则具有约束和能产生稳定预期的功能,它便成为改变人类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合作,就需要一套共同认可的制度化规则。但是,这种规则的提供不可能完全是预先设定的,是在合作过程中相互确认的。

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与利益博弈规则的严重偏离有关。在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地方政府行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由于政府是公权力的唯一合法垄断者,又掌握着大量资源,在利益博弈规则的制定中,政府必然会使规则偏向自身,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政府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单方面制定利益分配规则,并藉由公共利益的借口和强制力来迫使公民接受偏离社会正义的规则。群体性事件便是通过体制外的方式来突破这种缺乏共识的规则。因此,建构一套共同认可的制度化规则,改变政府和公民的预期,才有利于实现正和博弈。

2.充足且共享的信息资源和开放、自由的信息流动机制

零和博弈与负和博弈中,由于信息流通和共享机制的缺乏,容易使个体理性丧失从而导致集体的不理性。“在人类事务中,合作范围的限制往往是由于不能识别其他人的特征和行为而造成的。”[19]107因此,充足的信息以及信息开放和自由的流通可以预期对方的行为和策略,减少交往和互动过程中的投机行为和“道德风险”,增加相互信任。当然,信息的充足并不意味着信息能为社会成员所共享,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其分布是不平衡的,特别是信息涉及利益分配时更是如此。弱势群体通常在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上处于被动状态。因此,要想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合作,政府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承担起提供公共信息以及为弱势群体提供信息援助的功能。正和博弈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双赢机制,如果没有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就容易出现个体利益与他人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只有建立在信息充足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才能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和妥协来整合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即使在初次博弈中部分利益主体利益受损,也可以通过在未来可预期的合作中弥补。

3.合作平台——谈判协商的制度安排

正和博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平台上。转型期,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利益的日趋多元化诉求,传统的单向政策决策程序已不符合日益复杂的利益需求。“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性质赋予了公民参与权的正当性。在政府与公民的利益博弈中,这种参与主要表现为对话、谈判和协商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个民主政府是建立在说理和辩论的基础上的,而不仅仅是建立在投票和权力的基础上的”[20]6。

从政治学的视角看,所谓协商是指受到某项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都有权利以个体、代表或群体等身份,通过合法的制度化渠道参与讨论的过程。协商并不要求所有受公共政策影响人都参加,也不需要能就某一政策达成完全一致的结果,协商的重点在于让政策决策主体不轻易忽视每一个合法的利益诉求。虽然经过协商还可能存在很多分歧,但是它让人们明白了分歧存在的合理理由。“因为参与各方在提出、反对或支持其观点时,都需要陈述他们的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例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21]151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名成员,适当抑制暂时的利益来换取长远利益,会促使人们在思维和行为选择上用对话和协商来取代冲动、盲动和暴力。通过长期的协商、辩论、理解、信任与合作,超越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至上的公共利益才可能形成并实现最大化。

我国的民主制度安排,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协商形式。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从现有的政治资源中挖掘新的协商制度安排是实现正和博弈的现实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人大制度功能的日趋重要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务实化的趋向都有利于发挥代表功能,在不同层级的重大政策上体现社会成员的利益。在政治协商制度方面,政协制度承担着凝聚各界社会利益,并将其输入到不同层级政治体系的角色,其协商功能也有利于公共政策最大化地涵盖社会全体成员。在这两方面,一般都将焦点集中于人大和政协整体功能的发挥,而忽视了个体代表法定的功能,公民通过与个体或群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对话以及协商,也是一种重要的向政治体系输入要求的制度化渠道。部分地方已经开创了地方人大立法和政治协商过程中公民代表旁听和发言的先河。⑤[22]在基层民主方面,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农村村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都应成为对话和协商的主要制度平台。各级政府要真正发挥基层自治以及对上传达对下整合的功能,而不是成为附属的执行机构。浙江温岭首创的“民主恳谈会”从实践和理论上丰富了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此外,近十年来各地开展的各种类型的听证会要继续发挥其对话和协商功能,就必须从制度上进行改进,而不能变成为政府既定政策的工具。最后,传统媒介和网络也成为公民与政府对话与协商的又一公共空间。近些年,在诸如环保、拆迁、征地、资源开采等领域,政府在社会权利的制约下使原本偏离社会公正的公共政策重新回到公共轨道上,媒介和网络扮演了不可取代的作用。当然,媒介和网络“第四权力”功能的发挥也必须在遵守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在对话和协商的制度平台上,“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23]139政治体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协商性质,而且也将其付诸实践,那么协商背后的正和博弈思维和理念就具有导向价值。

注释:

①制度对政府行政权力约束乏力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传统的行政权力独大且不受约束的惯性还持续存在;二是制度真空以及市场失灵为行政权力的延伸和膨胀创造了客观条件。行政权力在政治过程中的传统地位和快速应变的特点使得在提供社会规范上替代了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

②博弈论的一个理论前提是博弈参与者的经济人假设,其利益是可以进行衡量的,这里的社会总量主要是指可以计算和衡量的,通常来说是物质总量。

③如在拆迁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坐地起价”的拆迁户,政府为了达到相关目标责任制或者降低自己行动风险,有时会无原则妥协。还有在少数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责任并不在医院一方,但患者方却要借此“敲诈”一笔,政府不但没有起到居间调停的作用,反而是为了社会稳定的政绩考核,用行政命令迫使医院让步。笔者的这种分析并不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缺乏人文关怀,因为要真正建立制度化的渠道来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必须明确其权利的边界从而给予制度和法律保障,对违反权利边界的非法行为则需积极引导。只有实现公民与政府各自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才能将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纳入制度化轨道。

④布鲁斯·A·阿克曼:《超越卡罗琳产品案》,张千帆:《哈佛法学评论宪政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转引自杜芳:《宪政体制下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治理——以市民社会的建立为视角》,《学海》,2010年3期。

⑤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编制2005年立法计划时,面向全省公民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民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建议。2003年12月,浙江省政协九届五次常委会会议就公开邀请了40位公民代表列席旁听,并允许他们自由发言,进行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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