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绅”管理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新乡绅”管理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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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乡绅”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新乡绅”的内涵

乡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中国乡村社会曾长期存在着一个庞大的乡绅阶层。一般认为乡绅是那些在乡村社会中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参与乡村事务、能够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发挥媒介作用的人物。与乡绅相关的其他几个概念有“士绅”①、“地方精英”② 等。早在民国时期,在南京国民政府积极推进乡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在当时的农村社会中就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即所谓的新乡绅阶层。当时的新乡绅阶层依附于国民党政权,成为其在乡村统治的基础,并最终随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覆亡而消失。③

本文所指的“新乡绅”,其形成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背景。在改革过程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任务之一是发展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家庭经营的发展,导致财富分配向个人倾斜,这为产权界定的实施提供了条件,为特权产生的制度、经济、文化观念等条件的消亡提供了环境。在此基础上,平等契约、自由交易等制度性市场规则和基本观念、行为规范开始形成。斗转星移,家庭经营确立了农民在经济上的主体地位,对部分生产资料拥有产权,对劳动成果拥有绝对所有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个私企业兴起,村办集体企业也逐渐通过转制等方式转变为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一部分人先期掌握了财富,其经济实力逐渐转化为对其所生活的农村社会中政治权利的要求。

目前,村支委和村民委对村民的有效供给不足成为导致“新乡绅”产生的直接因素。村民对两委主要需求的集中表现,一是政治诉求,希望村支委和村民委是农民的代言人,能够维护他们的利益,而不是事事靠上访。而村支委和村民委尤其是村支委往往是对上负责多于对下负责,不能真正代言农民。二是经济需求,需要带头人带领村民致富,村民并不十分关心是村支书还是村主任说了算。他们盼望的是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等。而大多数村落发展经济的实力不强,有的村级项目上马不久纷纷倒闭,甚至由此产生十几万至上百万元的村级债务,这种由于项目的错上而导致村民对两委不信任的现象较多。三是正义需要,村民需要村两委能够调停邻里矛盾、家庭纠纷,而不是事事诉求法律,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但村支委和村民委权威性低,对大部分纠纷无力解决。

传统社会中,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拥有权力和财富、植根于土地的乡绅阶层,连接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成员与国家,充当了乡村的治理者。④ 而现在,在农村所形成的新利益群体——乡村富人,他们在掌握着农村社会财富的同时,也日益掌握着农村政治权力。由于他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与传统的乡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逐渐被称为“新乡绅”。

(二)“新乡绅”的特点

“新乡绅”的形成过程和环境,逐渐在内在本质上孕育并显示出了“新乡绅”的特点。根据对“新乡绅”的考察,这个阶层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由经济能力转化而来的政治权力

“新乡绅”的政治权力来源于村民对他们的经济期望。改革二十多年来,农村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拉大。“新乡绅”通过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生产制造等方面的经营,吸收村民就业,开发农村资源,组织农村市场,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惠及部分乡邻。他们中的一些人还成为带动和组织农民致富的领头人。他们不仅自己有能力致富,而且还可以帮助大家、愿意带领大家一起致富,自然会在村落社区赢得声望,村民也希望他们带动和促进村落社区的经济发展。村民的这种理性选择便成为“新乡绅”获得政治权力的主要方式。因此,“新乡绅”在村民的选择中,逐渐凭借其经济能力获得管理村落社区、发展经济、村落资源开发与保护等农村社区公共权力。一些富人竞选时纷纷打出“当选后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竞选承诺拉票的行为证明了其经济能力转化为政治权力的公开要求。

2.权力影响的地域性

乡绅本身是带有地缘含义的概念。胡庆钧在研究绅士权力时就指出,绅士的领导地位有一定范围作为界限,尽管范围是有大有小。一个绅士如果离开了他所居住的社区,就不会对别人产生影响。从而也就无从拥有控制别人的权力。⑤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新乡绅”的发展起点在于他所居住、生活的社区。其财富的有限性,以及其在乡村的居住生活所形成的政治活动空间的有限,使得通过参加当地基层选举进入本地农村政治权力层的“新乡绅”只能够在本村发挥影响。如果要进入更广泛的影响领域,必须获得上级政府的许可与支持。因此,有限的乡村自治的政治权力架构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新乡绅”权力的影响必然是具有地域性的。

3.乡村权威的代言人

传统农村社会有自己行之有效的权威系统,如传统道德权威、家族权威和宗教权威。随着社会开放度的提高、人口的流动、家庭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快速发展,在许多地区,工业已经事实上替代农业成为乡村经济的支柱。在以往农业经济作为乡村政治的经济基础的地位被工业经济所取代的情况下,工业经济的代表人物也如19世纪的资产阶级对封建地主政治权力的夺取一样,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力必然提出进行重新分割的要求。由此,宗族势力渐渐淡化,道德权威和宗族权威也不再能提供有效的秩序和安全的力量。在这种情形之下,乡村社会已经很难通过对道德、宗教和农业财富的认同来产生稳定的政治权威结构,取而代之的是农村工业经济的代表人物成为乡村权威的代言人。

二、“新乡绅”主政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

(一)“新乡绅”主政的动机

“新乡绅”积极参与乡村政治的动机将决定其主政后的基本作为。根据樊平的研究,其主政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为民服务,助民致富;为企业发展谋求更多空间,为个人谋利;实现个人理想。⑥ 以富民为当选目标是高尚的。企业赢利如果能与村民的收入增长、就业机会的增多结合起来,也无可非议。如果当选目标只是为了自己赢利,不顾甚至损害村民的利益、村落社区的公共利益,这就需要警惕,要有效制止。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有精辟的描述:“人们喜欢的是从权力得到的利益。如果握在手上的权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权力也能得到的话,权力引诱也就不会太强烈——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无论“新乡绅”以何种理由或者言辞表达来说明其主政的目的,其更本质的动机应该在于从权力得到利益,可能这些利益的表现或者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即表现为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等等。但是,不能因为怀疑“新乡绅”的当选动机就阻止“新乡绅”参选和当选。另外,村委会民主决定的是村内事务。对村民自治职权范围内的事,乡镇政府的职能是依法指导而不是领导。所以“新乡绅”的当选必然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也必然会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影响。

(二)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

“新乡绅”的出现及其主政的公开主张,源于或符合村民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强烈要求和期望,因此往往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但是,完全顺从这样的民意并非是完全正确的选择。“新乡绅”主政将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如何保证“新乡绅”合法竞选主政。在财富力量向村民选举渗透的过程中,基层民主选举是否会变样,甚至直接演变成金钱主政?“新乡绅”是否会在日后通过权钱结合的方式变本加厉地为自己谋私利,以赚回其在竞选中的投资。基于眼下社会监督力量的缺位,以及村民自治民主制度有待完善的状况,人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比如,“山西河津市一位做生意发了财的亿万富翁张高升,日前决定回故乡樊家庄当村委会主任。张高升出手是很大方的,他承诺要投资办学,建有线电视,为村民承担部分电费等,还有一点格外意味深长,‘九名村干部的工资由他来发’。”⑦ 这实际上等于是在用金钱来对政治权力进行赎买。因此,“新乡绅”竞选主政过程中必然带入不平等的经济力量的影响并最终左右选举,破坏选举的公正性。

其次,如何保证“新乡绅”主政的公开性以及决策的公正性。当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绝对地统一到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身上时,民主政治必然会发生质变,出现“僭主政治”⑧ 的现象。“新乡绅”可能不断自我强化权威,而忽视村公共管理的公开性以及决策的公正性。公共权力可能会变成“新乡绅”弁取私利的政治工具。如果对“新乡绅”村官疏于管理,少数人就可能会搞“一言堂”,甚至凌驾于村党组织之上。如果村管理层仅仅代表富人的利益,就更易激化农村贫富之间的矛盾。

第三,如何保证“新乡绅”在位主政,而不是尸位素餐。村干部的工作非常繁杂,而“新乡绅”村官会因打理自己的企业或分心于自己的私人业务,顾及村务的时间、精力必然有限。在一些民营经济高度兴盛的地方,外出经商、自办企业的村干部也就很难做到在位主政理政。

第四,如何保证村民的民主行为不为“新乡绅”所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村民的道德标准可能随之变动,对违反道德和礼仪所产生的羞耻感的惩罚力下降。⑨ 当前,村民的利益趋向性明显增强,使贿选、经济势力介入村政有可乘之机。部分村民倾向于以既得利益来决定投票。例如,有经济实力的候选“新乡绅”在选举中占有优势,每当选举,出钱出车,并发误工补贴,可以获得更多选票。还有一些候选人乱许诺乱打保票,迎合部分村民,争取选票。而大姓人家因有利益相随,在选举上仍有一定优势。因此,“新乡绅”经济力量的利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村民的民主行为。

三、对“新乡绅”主政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策建议

按照现代法治理论,权力之间的协调和规范不是靠其他任何力量,而是靠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政治发展包含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权组织、政治文化三方面的进步。因此,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中,除了需要重构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改变全国的权力运作体制及国家的有关政策,重新构建县乡村的利益关系之外,面对新出现的“新乡绅”主政越来越多的情况,如何正确处理好“新乡绅”的合理政治要求,把“新乡绅”的力量恰当地整合到农村社会的民间力量中去,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消除或者遏止其消极甚至负面的影响,通过民主政治建设稳定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对待“新乡绅”的合理政治要求,保护其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新乡绅”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最强烈。究其原因,一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更加关心政治、有心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更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预期稳定,而民主政治则是最能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新乡绅”治理村政,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农村精英治村的一个开始,虽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需要规范和完善,但实践也已经证明,许多“新乡绅”型村官在发展村级经济、改善村情村貌方面成绩斐然,“新乡绅”主政在整体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要保护“新乡绅”治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正面的影响力,肯定其在村务工作、发展经济等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乡镇党委要不断改进领导方式,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正确对待“新乡绅”的合理政治要求,提高领导能力,加强党的领导,争取工作的主动性。上级政府部门应在工作业务上多加针对性地指导和帮助,善于创造条件支持其发展经济的各种有益主张和实施措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引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规范与创新

哈耶克认为,自发的社会秩序乃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亦即无数个人独立的决策和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⑩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规范与创新本身根植于乡土社会之中,因此需要引导和总结。引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规范与创新,首先要理顺农村内部的权力关系,调整权力结构。针对目前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组成人员高度重全,甚至合署办公的现实条件下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设,真正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引导形成和确立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三者间的合作机制。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的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农村的工作基础和组织保障,是农村各种组织的核心,承担着推动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更好地担负起带领农民走向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就必须积极应对“新乡绅”主政的新形势,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深化改革和完善村党支部的选举制度。规范选举行为,积极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环境,坚决查处贿选等不法行为,让选举者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村党支部书记人选要采取“定标选人、竞争上岗”办法产生。要逐步构建富有弹性的人员吸纳机制和公平竞争机制,放手让符合条件的“新乡绅”通过合法竞争的途径进入村级领导岗位。

面对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村党支部要提高表达民意和综合民意的能力,通过民意表达来反映和维护民众利益从而赢得民众的支持。村党支部要积极培育村民和广大普通党员的民主意识,保障严格的民主程序,使民意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表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通过发扬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更好地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党外民主的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村务大事在实行村民“公决制”或“公议制”的过程中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发展农村基层民主。防止“新乡绅”主政后,搞专制、结党营私,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谋求个人经济利益,损害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农村社会各种合法的群众性自治合作组织

“团结就是力量”,充分发育的农村经济组织可以使小农户联合起来,通过互助节约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和消费成本,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率,才能够应对大资本的垄断和竞争。更为重要的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充分发育,每一个农民生活在一个和几个组织中间,农民才能够支付使用法律的成本,民主才有力量维护法律的公正,也使得普通村民有了一定的途径和手段团结起来制衡“新乡绅”的经济力量,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就有了一定的组织和经济保障。

(四)努力提高村民主体的民主素质是确保消除“新乡绅”主政负面影响的根本措施

村民的民主经验和民主习惯,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权利的政治能力,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依靠,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只有具有成熟民主意识和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权利的政治能力,才能够形成真正有效的民主监督,才能确保消除“新乡绅”主政的负面影响。因此,首先要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成员和广大党员的素质,进而启发和提高一般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和素质。实行村民自治,要求基层党组织转变和更新民主管理的思想观念,通过转变工作方式和改善工作方法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在此过程中,事实与实践教育将会不断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也将帮助村民了解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各项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学习和掌握从事民主政治活动的基本常识和要求,比如民主选举的程序、规则,民主决策的原则、程序,民主管理的方式、方法,民主监督的体制、规范等,逐步提高村民的参政议政能力。

结论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任重道远。就我国而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所在,也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新乡绅”主政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阶段性现象。地方政府要正确对待和满足“新乡绅”合理的政治要求,发挥其积极作用,消除或者降低其消极影响,保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注释:

① 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湾中研院经济研究所,1992年版,第39页。

② Robert Hymes,Statesmen and Gentlemen,The Elite of Fuchen,Chiang-Hsi,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ng,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③ 李巨澜:《试论民国时期新乡绅阶层的形成及其影响》,《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④ 潘光旦、费孝通:《科举与社会流动》,《社会科学》1947年第4期;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⑤ 胡庆钧:《论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129页。

⑥ 樊平:《怎么看富人当村官》,《时事报告》2003年第3期。

⑦ 郭松民:《警惕富翁治村消解法治力量》,《精神文明导刊》1996年第4期。

⑧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3页。

⑨ 党国英:《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兼论中国乡村的民主政治改革》,《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⑩ Hayek,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Routledge & Kegan Paul,1967,P.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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