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以A中院民三庭K法官为调研样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院论文,样本论文,法官论文,人少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调研组织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期的加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案件纠纷数量激增。据统计,2013年和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分别为1421.7万件和1565.1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10.09%;审、执结案件数分别为1294.7万件和1379.7万件,同比分别增长4.4%和6.56%。而江苏各级法院2013年和2014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1238381件和1392440件,同比分别增长23.39%和12.44%;审、执结案件数分别为1063965件和1165234件,同比分别增长11.66%和9.52%。①随着2013年结案数首次突破百万件,江苏法院正面临着汹涌而来的案件大潮,基层一线法官承受着外界难以想象的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压力,法官普遍感觉很累。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有效缓解一线法官的超负荷压力,2014年上半年江苏高院以基层一线法官办案饱和度为主要内容组织全省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且明确要求采取田野调查的方式,以期通过实证分析,研究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目前法官承受的审判工作压力究竟有多大?二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途径究竟在哪里?根据江苏高院的统一部署,全省三级法院的院、庭长对1165名法官进行了调查访谈,查阅了162279件案件的卷宗,制作现场观察记录和工作日志约14600份,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基层法院人案矛盾的基本情况,为推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做了必要的基础性工作。②江苏高院民三庭课题组亦深入调研一线法官并完成实证调研分析报告。③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改革试点正在艰难前行,全面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确保法官员额制稳妥落实,需要各地法院在贯彻顶层设计方案的同时,抓紧通过司法现状的基础性调研亦即“摸清家底”,找到确保司法改革真正取得实效的准确路径。 二、调研样本选择的依据 选择A中院民三庭K法官作为调研样本,系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从法院层面看,近年来A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实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2013年A地区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44件,涉外商事案件213件,均居全省首位。A中院民三庭2013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91件,涉外商事案件67件,计458件,审结453件。从省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看,A地区上述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含量较高,技术事实认定相对较为复杂的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因此,A中院民三庭的审判工作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条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法官层面看,K法官,女,法学硕士,今年33岁,从事法官工作5年,在民三庭工作4年,之前主要担任民一庭书记员。近年来,K法官主审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多次参加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组织的业务研讨会议,其于2013年全年共结案58件,处于全庭第2位(其关联案件数量11件,仅占19%),是一名学习和工作十分努力且正处于成长期的审判业务骨干,其各方面情形在A中院民三庭乃至全省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条线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调研方式及数据汇集 调研中,课题组采取直接访谈、查阅2013年审结案件的卷宗、随机抽取某月庭审视频等方式,对K法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数据采集,通过数据汇总和工作内容解读,力求尽可能准确地对其实际工作量进行精细化测算。课题组所采集的相关数据如下。 (一)2011、2012、2013年K法官审理案件数量(根据阅卷整理及访谈记录整理) 2011年,K法官的结案数、一审案件结案数、二审案件结案数及参加他人承办案件合议件数分别为46、45、1、106件;2012年,上述件数分别为61、59、2、116件;2013年,上述件数分别为58、52、6、100件。 (二)2013年K法官审理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K法官共审结58件案件,其中判决20件,调解11件,撤诉27件,关联案件数④为2起11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12.1天。已审结案件中,2013年立案的有51件,其中一般案件28件,较复杂案件23件;2012年立案的有7件,均为较复杂案件。⑤未结案件9件,均为较复杂案件。 K法官审理一般案件,一般每件开庭(含证据交换)用时3小时,调解用时2小时,文书撰写(含修改、校对时间)用时16小时,合议用时1.5小时,其审理每件一般案件共用时22.5小时。 K法官审理较复杂案件,一般每件开庭(含证据交换)用时8小时,调解用时3小时,文书撰写(含修改、校对时间)用时50小时,⑥合议用时4小时,其审理每件较复杂案件共用时65小时。 K法官全年审理案件的总用时,还包括送达用时90小时、财产保全用时49小时、证据保全用时50小时、现场勘验用时20小时、技术交流及技术专家咨询用时36小时、报结案件及扣除审限等用时2小时、参加他人承办案件的开庭、合议用时250小时,合计为497小时。 K法官全年还参加培训用时56小时,参加会议用时24小时,参加其他活动用时135小时,合议215小时。 四、调研样本的具体测算方式 为准确测算K法官目前的工作负荷,课题组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先计算年理论工作时长,再计算年实际工作时长,两者相减后观察其正负得数情况,以此确定K法官年工作量是否超负荷,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测算K法官合理的年审理案件数。 (一)年理论工作时长的计算方式 经测算,2013年审判年度理论工作天数为:365天(自2012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3年12月20日)-104天(52个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每位法官年理论工作时长的计算公式为:(年理论工作天数-该法官法定年休假天数)×工作时间/天。 据了解,K法官的法定年休假为5天;A中院实行朝九晚五每日7小时工作的作息制度。据此计算:K法官年理论工作时长为:(250天-5天)×7小时/天=1715小时。 (二)年实际工作时长的计算方式 关于K法官年实际工作时长的计算比较复杂。课题组认为,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2013年,其审结的一审案件占其全部审结案件的89.7%,而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远大于二审案件的工作量;2.其审结28件一般案件,30件较复杂案件。对于一般案件与较复杂案件的区分,K法官自己给出的标准是,根据法律关系的难易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情况,结合所需开庭、听证时间作出判断;3.对当年度实际工作时长的计算,还要区分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等具体情形,并分别合理计算出相应的工作量;4.对当年度实际工作时长的计算,还要包括除案件审理工作之外,其必须要参加的各种培训、会议和社会活动等总用时。据此,我们测算出K法官年实际工作时长应当包括以下4个部分。 1.已结案件的用时 (1)经测算,K法官2013年度立案并审结的一般案件与较复杂案件的总用时为527小时。具体如下。①K法官2013年度立案并审结的一般案件用时为:一般案件数×每个案件扣除文书撰写外的其他用时。K法官2013年审结一般案件28件,扣除文书撰写的用时,其一般案件的其他用时为:22.5小时/件-16小时/件=6.5小时/件。则2013年度立案并审结的一般案件总用时为28件×6.5小时/件-182小时。②2013年度立案并审结的较复杂案件用时为:较复杂案件数×每个案件扣除文书撰写外的其他用时。K法官2013年度立案并审结较复杂案件23件,扣除文书撰写的用时,较复杂案件的其他用时为:65小时/件-50小时/件=15小时/件。则2013年度立案并审结的较复杂案件总用时为23件×15小时/件=345小时。 (2)2012年度立案、2013年审结的案件用时为:2012年度立案的7件案件均为较复杂案件,在计算该7件案件的用时时,主要计算案件数×每个案件扣除文书撰写外的其他用时,不包括2012年开庭审理的时间,即7件×(3+4)小时/件=49小时。 (3)所有案件文书撰写总用时(包括为防止差错反复校核文书的时间)。K法官2013年判决案件20件(一般案件7件,较复杂案件13件);调撤案件38件,而每件调撤案件撰写文书用时约0.5小时左右,撰写文书用时19小时,取整数约20小时。则计算其所有文书撰写的总用时为:7件×16小时/件+13件×50小时/件+20小时=782小时。 2.未结案件的用时。K法官2013年度未结案件为9件,均为较复杂案件,故在减去文书撰写时间的基础上,未结案件用时为:未结案件数×每个案件在开庭审理的用时,即9件×8小时/件=72小时。 3.其他工作等总用时。主要包括送达、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现场勘验、技术交流及技术专家咨询、报结案件、扣审限、参加他人承办案件的开庭、合议等时间,其他工作总用时为497小时。 4.其他活动等总用时。根据对K法官的访谈,其2013年参加培训8天,参加本院会议共24小时,参加审判工作之外的活动用时135小时,合计8天×7小时/天+24小时+135小时=215小时。 综上,2013年度K法官实际工作时长计算公式为:审理案件实际时长+其他活动时长,即(182+345+49+782+72+497)小时+215小时=2142小时,超出其1715小时的理论工作时长达427小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K法官在2013年实际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这与课题组对K法官的访谈情况相互印证。据了解,根据A中院民三庭的要求,自2013年9月份开始至年底,全庭法官周六加班一天,即可准确计算出K法官当年加班时长为112小时,除此之外,K法官在访谈中还表示,其还常通过推迟下班时间或者将部分工作带回家来解决上班时无法完成的工作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个小样本调研报告,课题组为尽量体现精确,对K法官实际工作时长的计算进行了细化,即区分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但从测算结果看,K法官2013年未结案件的工作用时仅72小时(约10天)。因此,如果需要根据该模式做人数较多的大样本计算,也可以对该项进行简化,只计算调研对象已审结案件的实际工作时长即可。 (三)理想状态下年审理案件数的计算方式 我们进一步对K法官审结每一件案件所需时间进行测算,K法官2013年共审结了58件案件,用时为(182+345+49+782+497)小时=1855小时,而其审结的一般案件与较复杂案件件数的比例大致为1∶1.07,故可以测算其每个案件平均用时为:1855小时÷58件=32小时/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对K法官在理想状态下(无须加班加点)合理的年审理案件数进行了测算,2013年理论工作时长÷每个案件的平均用时,计算为1715小时÷32小时/件,约等于54件,即2013年度分配其审理54件案件较为合理。但是,2013年K法官参加培训8天(56小时)、参加本院会议计24小时、参加审判工作之外的活动用时135小时,而扣除上述用时,则K法官实际可支配的审判工作时间为:1715小时-56小时-24小时-135小时=1500小时;计算1500小时÷32小时/件,约等于47件,即K法官当年度在实际可支配工作时间内,合理的年审理案件数只有47件,低于前述54件。这与K法官自己在访谈中所述“我觉得一年40-50件应该是比较能正常完成”的说法相互形成印证,也与江苏F中院测算该中院民三庭法官每年结案为42-50件为宜大致相当。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假如K法官审理的案件中还包括一两件极为复杂的涉及电学、化学等领域的发明专利案件,其当年度合理的年审理案件数也许还达不到前述标准。例如,K法官2012年审理的涉及集成电路发明专利的案件,由于技术事实极为专业和复杂,仅连续开庭时间就达到1个月。 综上,课题组对K法官年理论工作时长、实际工作时长和合理的年审理案件数所采取的计算方式,尽管难以做到十分精确,因为案件审判并非流水线上的工业化产品,存在着许许多多变量因素而事实上无法精确计算,且一些工作用时系法官事后估算也未必十分准确,但如果测算结果与多渠道测算结果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法官自己长期形成的经验性数据相互印证,则说明其具有相当程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可以作为此次调研的基础性数据加以使用。 五、针对性的分析与建议 (一)超负荷状态的不利影响 经年累月的超负荷工作,可能会给K法官们带来以下三方面不利影响。 1.作为民三条线的法官,需要时刻关注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变化带来的新问题,以及审判业务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果法官不仅工作时间全部用来审理案件,还挤占了相当部分的业余时间,法官实际上就没有多余的时间去进一步钻研审判业务,补充新知识,拓展知识面,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法官的成长和进步; 2.法官超负荷工作,特别是当超负荷程度达到临界状态时,因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不仅案件管理出现失控状态,而且审判效率也会大幅下降,案件差错率明显上升,审判质量得不到保证。 3.对于孩子年龄偏小的法官,特别是女法官,因家庭负担很重,则审判工作压力更大,面临着工作与生活的矛盾冲突。需要说明的是,2013年度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708062件,审结645392件,同比分别增长8.9%和4.9%,相比较而言,全省民三条线的法官无论是审理案件数量,还是工作压力均远低于普通民商事法官。据了解,江苏有些基层法庭人年均结案达到300余件,有些法官达到500余件,接近600件。如此高强度的审判工作,使得基层一线法官的工作状态、生活状态和生存状态堪忧,对于审判工作科学和良性发展而言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基本方向 针对K法官们超负荷的工作状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基本方向和措施是什么?是对无余力审理的案件搁置审理,还是继续增加法官人数,抑或是增加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2014年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对此,中央司改方案的权威解读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2014年10月召开的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2015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再次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争取在年内取得更大进展。司法改革的目标既已确定,而当前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司法改革提供基础性实证数据的支撑。 基于以上认识,课题组对K法官所在中院民三庭应当如何合理配备审判人员作了进一步分析,基本结论是,根据该庭案件数量及人员配备情况,可以考虑以增加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作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主要方向,即要让法官从各项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需要法官高度智识的工作,以缓解法官的超负荷工作状态,提高审判效率。 (三)法官助理的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书记员仍从事发送手续、开庭记录、装卷等常规性工作,在这里不予讨论。我们主要讨论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法官助理是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处理裁判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具体包括:1.收发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2.审查诉讼材料,在法官指导下整理诉讼争议要点,归纳、摘录证据;3.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4.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初稿;5.协助法官进行调查取证;6.协助法官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咨询和查阅案卷材料;7.协助法官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办理案件审理排期、合议庭讨论排期、数据统计等有关案件管理事务;10.其他事务。 (四)K法官的哪些工作可以分配给法官助理承担 法官助理主要可以从事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财产保全、部分案件的证据保全、调解、裁判文书中事实、证据的摘录及部分裁判文书的草拟工作等。根据上述统计,我们大致可以计算出为K法官工作的法官助理从事上述工作的用时。 1.送达用时。即90小时。 2.财产保全用时。财产保全工作涉及法律问题相对简单,故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办理,为49小时。 3.证据保全用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工作,往往需要同时结合进行现场勘验,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要点,有时还需要进行现场技术比对,故通常需要主审法官亲自参与。但也有一小部分案件的证据保全非常清晰且易于完成,如涉及对被控侵权产品简单技术特征或外观的固定、财务资料的保全等,该部分证据保全可以交给法官助理实施。2013年K法官审理的一般案件与较复杂案件的比例为1∶1.07,全部证据保全用时大约为50小时,如果30%的证据保全工作由法官助理具体实施,故计算50小时×30%=15小时。 4.调解案件用时。一般来说,主审法官可以让法官助理单独进行或参与案件庭前调解或部分庭后调解工作,尤其是一些较为简单的关联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主审法官决定下一步审理工作,以节省法官时间。2013年,K法官审结的58件案件中,估算调解总用时为146小时,如果20%的调解工作量由法官助理承担,则计算为(一般案件的调解用时+较复杂案件的调解用时)×20%,为(28件×2小时+30件×3小时)×20%=29.2小时。但事实上20%的比例是一个十分保守的估算,如果法官助理的工作能力较强,则其承担的调解工作量至少可以增加到50%以上,甚至可以达到80%-90%。 5.裁判文书部分内容撰写用时。K法官2013年共判决20件案件,除认证意见和事实查明、裁判理由等部分可能主要由主审法官亲自撰写外,每篇判决书中归纳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意见,以及摘录证据等工作均可交由法官助理负责。经保守估算,此部分内容的撰写用时大约为5小时/件,即计算20件×5小时/件=100小时。同样,如果法官助理能力较强,还可以承担更多的文书撰写任务。 6.草拟部分裁判文书用时。K法官2013年共调解11件案件,裁定撤诉27件案件,该38件调撤案件的裁判文书均可交由法官助理撰写,平均每件用时约0.5小时,估算为20小时。 7.报结案件等用时。K法官2013年共审结58件案件,其中报结与办理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均可交由法官助理负责,为2小时。上述用时合计为305.2小时。 根据对法官助理用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为K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的情况下,全年可以为K法官节省305.2小时,即K法官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缩短为2142小时-305.2小时=1836.8小时,已接近于1715小时的理论工作时间,大大节省了K法官的工作时间,同时也有效地减轻K法官的超负荷工作状态。由此可以计算,假设该法官助理同时为2位法官工作,而另一位法官审理案件的用时与K法官大致相当,则该位法官也可以节省同样的时间,故该名法官助理从事司法辅助的工作时间为610.4小时;假设该名法官助理同时为3位法官工作,则该名法官助理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时间为915.6小时,再加上其从事其他程序性事务的用时,该名法官助理的年度工作量也基本达到饱和状态。而根据对K法官的访谈记录:“每1个合议庭配备1名助理可能会使事情办得更顺畅一些,包括送达、财产保全等”。可见她个人亦认为,以2013年其所在庭15名法官审理458件案件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单独为其个人配备1名法官助理尚无必要。因此,我们认为,以A中院民三庭的总审判用时考量,该庭采取1个合议庭配备一名法官助理的模式,既可以大大节省法官的时间,减轻法官的工作量,特别是最耗费精力和时间的送达与保全等程序性事务,同时又可以使该名法官助理的工作达到基本饱和的状态,节省了人力资源。当然,如果未来司法改革实行法官员额制,根据员额制比例确定的法官人数势必少于现有法官人数,故每名法官至少需要配备1名以上的法官助理,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需要。 (五)A中院民三庭应当如何合理配备审判人员 A中院民三庭的特点是法官年纪大致相当,平均年龄35岁,学历较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是一支精英化的审判团队。依据2013年A中院民三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庭共有5个合议庭(正庭长跟各位法官合作组织临时合议庭办案)计15名法官(包括1名庭长、1名副庭长和1名庭长助理,2名审判长),书记员6名(其中可转法官的为2名,1名聘任制书记员,3名速录员),共审结453件案件。 根据统计,如果依据前述测算的K法官平均每个案件32小时的用时,该庭审结案件的总用时为453件×32小时/件=14496小时。在为每个合议庭配备一名法官助理,法官的工作时间已经大大节省,并接近于理论工作时间的情况下,该庭实际需要法官人数的计算公式为:全庭审结案件的总用时/每位法官的年度理论工作时间,测算结果是:该庭也许实际需要14496小时÷1715小时/人,约9名法官。如果考虑正庭长的管理性事务及案件指导,事实上不可能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官使用,可增加1名法官,计9+1,即10名法官左右。⑦当然,该结论是以该庭每一位法官均达到与K法官相当的审判能力为基础的。 六、调研样本的意义 首先,本调研样本的分析与论证,是以江苏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A中院作为调研基础,以该院民三庭K法官为调研样本的,因此,其相应的分析和建议也仅以该范围为限。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课题组运用该样本的计算方式,对同期调研采集的其他5名法官(3名中院法官和2名基层法院法官)的数据亦进行了测算(详见下表)。此次调研共查阅案件663件计1165册卷宗,观测庭审视频63件,访谈人数6人以上。从测算结果看,由于C中院辖区内没有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其存在大量知识产权关联案件,C法官2013年审结的107件案件中关联案件达55件,调撤案件数达97件,故C法官的情况不具有典型性,应予剔除。而观察其他法官,K法官的各项数值与B中院A法官和B法官大致相当,两位来自基层法院的D法官和E法官彼此之间各项数值亦十分接近,这说明,课题组对K法官所采集的调研数据、分析测算及调研结论,能够得到同类情形的相互印证,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样本意义。当然,由于受每年受理案件数、难度以及法官个体等变量因素的影响,且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具有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特性,不同审判领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亦有很大差异,因此,课题组认为,对于其他研究者而言,其可以借鉴本调研样本的研究思路和计算方式,并根据本地经济科技发展情况、案件数量和特点等,设计出更符合自身特点的计算模型。 其次,本调研报告的重点在于,期望通过实证的方法,提供一种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分析思路。而引发我们关注该问题的缘由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相比较基层法院法官动辄年审案件量达数百件,以K法官为代表的一些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尽管平时工作很辛苦,但实际办理一、二审民商事案件的数量突破百件的并不是很多,一般在50-60件上下,如果办案量达到80-90件数量就比较多了,当然中、高级法院实行合议审,也是制约办案数量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性因素。但是,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统计数据,台湾高等法院的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一审一助一书模式)2013年人均结案分别为142件和228件。为何同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体系,台湾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达到如此高的人均办案量,这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思考。据了解,台湾地区的法官已基本实现一审一助一书的配备,在法院内部实现了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事务官等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⑧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司改方案,如果我们能够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法院内部,通过改革和机制调整,将审判中大量耗时费心的司法事务性工作从法官手里剥离出去,例如实行一审一助一书模式(1+1+1)或者审判团队模式(1+n+n),并根据需要统一设立送达、保全等司法事务处理机构(类似于台湾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务官室),或者专职司法事务官等,使法官能够专心于开庭、审判、裁判文书制作等核心审判工作,再辅之以提高法官待遇,给法官充足的职业保障,则K法官们究竟可以提高多少审判效率,并增加审理多少案件,则是可以预期并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 最后,我们的初步结论是,以K法官为样本的A中院民三庭目前理论上并不缺少法官,同时以该庭法官平均35岁的年龄构成,也许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也不需要继续增加法官,因此,缓解K法官们超负荷工作压力的主要途径,应当是为其增加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同时,需要特别说明是,该样本只是对一个中级法院民三庭所需法官数量的实证分析,其启示意义在于以江苏法院2013年、2014年受理与审结案件数均超百万件计,全省各级法院究竟需要配备多少法官,特别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合理配比是多少,实际上是需要通过实证分析测算后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且本报告仅重点分析了法官及法官助理的问题,而A中院民三庭15名法官仅配备了6名书记员(包括其中可转为法官的2名),其数量亦明显不足,书记员的超负荷工作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制约法官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当然,由于调研经验的缺乏,本调研报告未能对各类案件的权重加以总结提炼似有不足,但实际案件审判工作量有时亦难以具体量化,且每位法官的年度审判工作多是既有一般案件也有疑难复杂案件,故除个别法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较多或者审理一般案件较多外,多数法官的年平均工作量大致相当,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此次调研,课题组深入基层,实地走访一线法官,直接观察其工作状态,深感目前一线法官工作负荷之沉重。而一线法官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已经深层次地触及到法院内部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顽疾”、“痼疾”。 一是法官主体地位长期得不到认同。法官主体地位,是指在司法程序及法院内部事务管理中法官所应当具有的尊荣地位。但长期以来,在法院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上,法官始终是被管理的对象,更像是司法这部机器上加工司法产品的“蓝领工人”(也有法官自嘲为“司法技工”),而暴涨的案件数量和以往以及可能现在仍然存在的各种违反审判规律的审判绩效考核,都已使得法官的负压达到极限。在调研中,一线法官普遍渴望被关注、被理解,这说明当下对法官普遍缺乏认同与尊重,这不仅来自外部环境,更首先来自并非良性的法院内部环境。 二是法官的职业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面对爆炸式连年增长的案件,法官牺牲休息休假加班加点已成为常态。法官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审判工作,还要负担各种繁重的行政性事务。各类调研、宣传、诉讼服务、司法公开、信访化解、司法建议、巡回审判等综合性考核在层层分解之后最终也加码在法官身上,使得法官不堪重负。凡此种种,法官主体地位得不到认同,缺乏对法官基本的人文关怀,这些都已经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痛! 三是以审判为中心难以真正落实。法院的中心工作只能是审判。但法院内部长期司法行政化的结果,使得许多法院一线办案人员比例偏少,且法官解决职级待遇的通道往往只能是审而优则仕,这就导致一方面一线法官的数量与经验永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另一方面,法院内部行政事务与审判工作缠绕不清,综合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上面千根针,下面一条线,各类综合事务不计其数,这些都严重影响审判中心工作目标的落实。 四是审判方式仍停留在原始粗放阶段。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法院内部围绕审判中心工作进行的人员配置比例严重不合理,司法辅助人员严重缺乏,如承担90%案件量的基层法院尚难普遍实现一审一书,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通常1个合议庭也只能配备1名书记员,法官审理案件仍然停留在原始的“手工作坊”阶段,各自为战,一案到底,法官需要单独承担从送达、保全、调解到开庭审理、制作裁判的全部工作,有时因书记员缺乏,有的法官还不得不亲自整理订卷,由此造成法官的职责边界不清,严重制约了审判质效的提高。 以上只是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的一部分,究其原因,涉及体制机制理念及内外部环境等诸多方面,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进一步讨论。可喜的是,四中全会决定已经吹响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各地法院的司法改革试点亦正在探索进行。为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改革,江苏高院在2014年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和推进书记员、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江阴市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江苏高院确定了4家法院、74家人民法庭作为该项改革试点单位。从试点单位的运行情况看,以法官为中心组建的审判团队,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方面成效显著。以江阴市法院为例,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较试点前增加64件,审执结案件数同比增长36.70%。针对审判辅助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江苏法院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招录审判辅助人员,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结构。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从社会公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172名,并对3800多名合同制管理的书记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岗定级考核、单独序列管理。同时,还开展了面向高等院校、面向社会招聘法官助理的改革探索,并合理分流部分具备初任法官条件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目前,全省法院一线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比例为1∶0.52。⑨我们期待,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官员额制及司法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全面落实,江苏法院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能够在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体制机制下,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缓解。 ①数据源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2015年),载http://www.jsfy.gov.cn/tjsj2014/gzbg/2015/02/02162347474.html,2015年3月4日访问。 ②同上注。 ③虽然本报告完成于2014年上半年,选择样本是2011、2012、2013年的3年数据,但根据2014年全省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现状,一线法官的审判工作更加繁重,故本调研所确定的调研思路和方法以及分析结论,在当下看来并未过时,且仍具有一定的样本意义。 ④知识产权关联案件主要是指同一原告就相同权利同时起诉不同被告的案件。其中,原告为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为6件,原告为乙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为5件。 ⑤K法官审结的28件一般案件中,判决7件,调撤21件;30件较复杂案件中,判决13件,调撤17件。 ⑥对于特别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如涉及集成电路发明专利的案件等,撰写判决书仅梳理技术事实查明内容,就很花费时间,而个别极复杂案件文书的撰写有时甚至需要1个月以上,文书总量达数万字。 ⑦2013年A庭长的主要工作是指导全庭法官审理案件和签发裁判文书。根据2014年江苏高院下发的《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意见》,A庭长2014年已经直接主持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 ⑧数据源自2014年3月期间,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携法官协会代表一行12人访问台湾高等法院等形成的考察报告《江苏省法官协会赴台考察报告》,未刊发。 ⑨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载http://www.jsfy.gov.cn/tjsj2014/gzbg/2015/02/02162347474.html,2015年3月4日访问。标签:法官论文; 法官助理论文; 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法院调解论文; 立案庭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司法调解论文; 法制论文; 时间计算论文; 司法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