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缺陷和面临的践行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境论文,缺陷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07)01-0020-03
以发展的眼光审视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世界上没有一种政治理论是至善至美的,也没有一种政治形式是普世全能的。协商民主虽具有一系列优点,① 受到社会关注,获得现代复兴。② 但是,它也是建构于特定的理论前提和假设基础之上的;其实际推行也需要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二者的缺失或不足就构成了协商民主的理论缺陷和践行困境。
一、主体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贫困
协商民主的顺利开展是以普通公民具有充足的理性和较强的政治能力为前提的。但现实政治生活中,这样的前提在很多国家都还是有待努力去达到的。普通公民的理性不足主要由两个方面造成。一是教育不够普及或教育内容设置不当,重视科学技术教育,但忽视人文教育。二是现实的政治生活日趋复杂,普通公民日益陷入“政治知识危机”之中。美国学者乔·萨托利就认为:“随着政治日趋复杂,知识——认知能力和控制力——也会越来越成问题……我们正在陷入‘知识危机’”。[1] (p135)普通公民理性的不足,使得公民既缺乏认知自我政治权利、自我政治要求、他者的政治主张和外在政治系统的理性知识,又没有对可供选择的对象作出判断的理性知识。因此,科恩认为:“公民必须在智能上有所准备,以便担负管理时所必须完成的任务。”[2] (p166)这在当今的教育中,“需要研究人文学科并普遍推广,这种需要是怎样强调也不过分的,而这却正是民主国家教育体系的最薄弱的。”[2] (p168)
人文教育的薄弱和政治社会的日趋复杂二者结合,势必导致公民的理性不足。理性的不足必然引发普通公民政治能力的匮乏。而政治实践中,精英对普通民众政治参与的排斥和选举引发的政治参与冷漠心理又加剧了公民政治能力的贫困。而政治能力的贫困,使得普通公民既不能把握住政治权利赋予的政治机会有效表达自我的政治要求,又无力在公共论坛中去辩驳其他的政治主张,更不用说达成理性的共识,维护自我的社会利益和价值。总之,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贫困不仅使协商民主的主体假设受到质疑,而且使协商民主的实际政治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公民或公民组织的协商意识和协商伦理的缺失或沦丧
在面临社会冲突时,公民或公民组织的协商意识决定着对冲突解决方式——公共协商——的选择。但历史上长期以来,人们对冲突的解决特别是对立性冲突的解决,不是以理性寻求共存,而是以暴力威胁强迫他方服从或武力征服根除对立力量。即使在近代实行选举民主以来,虽然人们以选举民主的形式代替暴力或战争来解决对立性冲突,实现对有限社会资源的和平分配。但选举民主本质上仍然是多数裁决,强势力量占据着社会资源,绝大多数普通公民和弱势社会族群实质上被排除在政治之外。这些传统的暴力独占或多数裁决的冲突解决方式在人们的心理上打下了很深的烙印,产生了极强的惯性行为作用。再加上对冲突解决效率的偏重,即使在当代,人们在解决社会冲突时,潜意识里仍然是利益对决方式占据着主要地位。而协商意识的缺失,不仅影响着对冲突解决方式的行为选择;而且即使选择了以协商方式解决冲突,协商意识的薄弱或缺失也影响着协商过程的展开和妥协共融结果的达成。协商意识作为心理深层次的思想,它也作用于人们对协商行为的道德判断。
协商意识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协商伦理的缺失或沦丧。协商民主的展开不仅要依靠外在的制度和规则,而且更依赖于参与协商者的协商伦理。协商伦理的缺失或沦丧将使协商民主参与不足、信息扭曲、结果无效等。第一,平等价值观念的缺失将导致参与的不足。平等是协商伦理的基础。它的缺失将在两个方面损害协商民主。其一是使参与广度受限。体制歧视或社会歧视将使少数群体或弱势力量被排除在公共事务的决策参与之外。其二是使参与深度不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或参与权利的不平等,既可能导致各方意见表达和理性辩驳的不充分,又可能导致强势力量的独断。参与的不足必然引发决策信息基础薄弱和公共决策非公正地权威分配资源。第二,自利或偏见导致协商信息的扭曲传递。真诚互信是协商伦理的中心要素。但自利或偏见却侵蚀着真诚互信。自利动机既可能导致协商信息的有意遮蔽或故意夸大,使协商信息不真实,也可能导致参与者基于参与成本的考虑而产生“搭便车”的心理效应,使协商信息不充分。由于偏见强调自我利益的至善性与价值的至高性或坚守对其他利益和价值的固有评价,它损害着参与者对协商程序与协商的利益和价值取向的互信,进而导致参与者怀疑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可见,偏见使协商既难以有效开展,又难以获得广泛的认同。第三,责任感的欠缺可能导致协商失效。协商民主要求公民基于对共同体成员资格的认同和理性的参与而承担起协商的责任。责任感是协商的伦理保障。但是现实中,公民的参与责任却由于自利的考量和选举民主潜在诱发的政治冷漠心理的蔓延受到了较大的损害。不参与既意味着对成员资格赋予的义务的回避,又使公共协商由于参与主体的缺失而失效。同时,自利或偏见在协商中的扩展导致人们理性协商的不足,也侵蚀着人们对协商结果的认同感。认同的缺乏必然弱化对协商共识的责任感,使依据协商共识而形成的公共决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
三、多元冲突中协商的共同价值原则匮乏和共同利益基础薄弱
共同的核心价值原则和利益是协商民主达成妥协性结果的价值与利益基础。它的薄弱将导致协商民主缺乏有效沟通的利益和价值平台。首先,多元利益与社会不平等相结合,使协商民主的利益导向混乱多元。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并且多元利益在很多国家由于历史或现实政治的原因往往又与社会不平等联系在一起。多元利益在政治上或社会观念中被固定在不同等级的社会地位上。当利益冲突时,以协商进行冲突协调将难以获得共同的利益基础。居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强调自我利益的至善性(即代表全部国民甚至未来人类的利益),居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则强调自我利益的不可缺失性,都不愿意妥协。协商由于缺乏共通共融的利益基础而难以开展。其次,多元文化与族群相结合,使协商民主的共同价值基础薄弱。现实政治共同体中,多元文化的起源、传承和拓展几乎与共同体内不同社会族群的发展是分不开的,这就形成了共同体内的文化异质性。而文化的异质性一般而言构成了协商的最大障碍。因为“某一文化的支持者,往往把他们的政治要求看做是关系到原则、关系到深刻的宗教或准宗教信仰,关系到文化的保持和团体的生存的大事,认为这些要求至关重要,不容妥协。他们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3] (p159)特别是当不同的文化与不同的族群有机融合在一起的时候,更是如此。各个文化中的核心原则成为其族群成员的核心价值,要求获得政治性的承认、保护。文化与族群的结合可能导致“种族属性政治化”。政治体内的各个族群都强调自我文化的优越性和不可侵犯性,一方面加剧了文化冲突协调中的认知和道德的不可通约性,使协商难以进行;另一方面又都企图通过政治途径在公共生活中凸现自我的文化与价值。但是,“任何在公共生活凸现种族属性的措施都会引起分裂。随着时间的流逝,它会在不同的种族之间产生持续升温的竞争、不信任和敌对”。[4] (p654)最后,多元利益与多元文化相结合,使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缺位。现代社会,由于生产的发展和阶层的分化,利益呈现出经济性、阶层性等多方面的分化。而当利益分化和文化分化相结合(即处于不同利益等级的群体也处于相应等级的文化价值上)时,利益、文化和社会地位三者融合在一起,将严重地损害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在不同族群、不同文化主体和不同利益主体理性认识或感性评价中的地位。那些文化价值受歧视、利益被漠视、地位低下的文化利益族群将难以认同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核心价值。这将使协商既没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引导利益的融合共生,又缺乏共同的基本的价值准则来规范协商行为形成理性共识。即使形成所谓的“理性共识”,也难以获得整个社会的认同或包容,不仅执行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而且还可能使冲突潜在累积或显在爆发。
四、公正的协商制度和程序的匮乏与协商场所的不足
协商民主虽然早在古希腊就已经萌芽并有政治实践。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较之选举民主时至今日也比较滞后,尤其匮乏的是公正的协商制度和协商程序。这一方面是因为协商民主虽成为时代共识,但实践尝试有限,理论建设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是因为协商制度建设内涵着平等和正义的要求,而二者时而耦合,时而冲突,规则化的兼容难度较大,需要大量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但公正的协商制度和协商程序的匮乏,不仅将影响协商民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无法把与公共事务具有利益关系的公民广泛的吸纳到体制化的协商渠道中来,更无法形成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高度认可性的理性共识,而且还可能影响公民对协商民主效能和内含的正义的信任,加剧政治冷漠心理。总之,公正的协商制度与程序的匮乏严重制约着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发展和协商民主政治功能的发挥。
而协商场所的不足更是加剧了协商民主面临的此种困境。协商民主虽分为微观、宏观和中间三个层次,但三个层次都面临着协商场所不足的问题。在微观协商民主中,自治性的协商民主囊括的事务尤其多样,但协商论坛大都偏重于基层行政自治,而对于基层自治包括的其他内容则鲜有协商论坛,即使有也大多疏于开展、流于形式。中间层次的协商民主则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协商论坛,如非专业公民协商或派性协商③ 等,而由公民自己主导、政府作为平等参与者的协商论坛则较为匮乏。随着现代化的实现,许多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互相渗透,国家和社会、政府与公民二元分立的关系开始向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成熟的公民社会已不是国家的对立面、平衡体,它已开始逐步丧失独立于国家和政府的自治体性质。”[5] (p128)这就导致宏观层面的协商民主除全国性的代议协商机构外,其他公共领域中的协商论坛由于公民社会自治性的衰落而走向凋敝。
五、强势力量对协商的掌控和派系力量对社会共识的漠视
协商民主的多元参与主体,力量不一并且派系林立。强势力量和派系力量都可能对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展构成威胁。强势力量作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利益或价值群体,一方面可能凭借超强的社会力量或人口占多数的优势,以协商议题控制协商议程,以巨大的政治压力强势影响公共权威对协商信息的采用,以信息的不对称掌控协商的话语权力,从而排斥少数群体或弱势力量的协商参与及其利益表达,漠视它们利益或价值的公共政策体现和维护;另一方面强势力量可能基于自己人数的优势倾向于多数裁决方式来制定非共识性决策,或基于自己对公共权威的强势影响主张冲突的权威裁决,从而达到利益的独占或非正义分配,最终抛弃乃至破坏协商民主。而派性力量对协商民主的威胁则来源于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派性力量在派性激情或利益的鼓动下,在协商过程中可能掩盖事实真相或破坏协商程序,从而使由此达成的共识难以获得参与者的认同。其二是派系力量如果与特有的文化相结合,可能固守自我的利益或价值,缺乏妥协宽容性,无法促使公共协商达成协商共识。即使达成某种程度的理性共识,也难以获得其认同。所以,协商民主的“危险在于,如果社会背景涉及过多的人,或者参与者的动机被某种推动派系的热情和利益转移开了,那么,协商民主将是不可能的。”[6] (p26)
六、可能导致政治运作的低效率和协商民主向精英民主的蜕变
协商民主主张更广更深的民主参与。它认为政治共同体内的所有公民对公共事务具有平等的协商参与、共同管理的权力。这就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对绝大多数公共事务都进行协商管理,可能导致整个政治运作的低效率。政府基于公开性、服务性的要求,就管理的公共事务必须与利益相关者进行过程性的连续协商以达成理性共识。这虽能更好地体现治权对主权的从属性和服务性,但在客观上也导致整个政治运作较为迟缓。二是单个公共事务的协商管理可能导致决策费时过长,出现低效率的现象。与公共事务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公民对公共事务具有平等的协商管理权。协商的成功,有赖于众多的参与者拥有平等的机会充分地表达意见、参与辩驳,以形成理性共识。同时,协商中参与者的相互否决权和社会对理性共识的需要,还可能导致协商的僵持不决。这样,单个公共事务的协商管理就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方能达成共识,从而降低公共决策的时间效率,虽然它可以以决策的科学性或对全民利益的保护性做补偿。所以,科恩说:“评价民主决议规则时,必须权衡其保护作用与效率。不幸的是,这两大目的之间存在着颇为紧张的关系。”[2] (p65)而这一点在协商民主中表现比较明显。协商民主决策运作中的低效率可能会因为决策的时效需求进一步激发协商民主的精英倾向。并且,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政治日趋复杂,公共事务的领域也逐渐扩展。这就导致公共事务太广泛也比较专业化。协商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参与者具有较高的智识和能力。协商参与的智识和能力门槛将普通的公民排除在协商参与之外,即使参与也难以达到深度要求。同时,协商民主以理性作为协商的工具,要求参与者理性的表达意见批判他者,以理性说服他人或被他人说服,实现理性的交融并存。这就可能使那些知识渊博、能力突出的社会精英,掌控协商的话语权、协商的议题议程。普通公民智识和能力的低下、协商对智识和能力的高要求以及决策的时效要求,可能导致协商民主蜕变为精英民主。
注释:
①协商民主的优点我们概括为十个方面:诱发广泛的政治参与和培育积极的政治心态;实现平等有效地协商参与和强化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有效的政治社会化和对公民政治能力的培养;消除政治异化,推动政治自治的逐渐实现;实现有效的力量整合与增强政治合法性;推动科学决策和节约政治成本;消融冲突与推动和谐政治社会的建立;扩大知情和参与的范围与建构开放服务型政府;增强了政治体的复杂性、适应性和自主性;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加深了民主的深度。
②国际政治学界的部分学者认为:“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这种发展意味着复兴。”参见Deliberative Democracy,Edited by Join Elst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p1) .
③非专业公民协商特指那些在某个问题上既没有专门知识又没有派别偏见的人就该问题而展开的协商,完全的中立性可以带来坦率的意见交流;派性协商特指不同立场的支持者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互相协商,以达成共识。参见[澳]John·S·Dryzek.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J].王大林,摘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