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省管”改革的调查与思考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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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领导县”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1992年我国开始推行“省直管县”改革。2005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乡用县管’的改革试点。”①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2010年7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12年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1992年至今,全国已有海南、浙江、安徽、江苏、辽宁、河北、湖北等20多个省份试验“省直管县”改革。依据省情和改革程度的不同,本课题组抽取了浙江、海南、新疆、湖北四个省②,赴二十多个市、县展开实地调研,通过与省、市、县、乡镇领导及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访谈与座谈,收集了大批第一手资料,对“省直管县”改革有了更感性、更深刻的认识。

一、“省直管县”改革的主要举措

所谓“省直管县”体制,是指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由原先的“省—市—县”三级体制转变为“省—市、县”二级体制,对县的管理由原先的“省管市—市管县”模式改为“省管县”模式,实现省对县的直接管理。改革的目的主要在于,一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帮助乡村政策变迁之后县级财政状况的变化;二减少管理层级,避免资金截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三扩大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从目前的改革措施分析,“省直管县”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省市县财政关系、社会经济管理权下放和县级主要领导管理等几个方面。

(一)财政体制改革

实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实现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市和县在财政上相互独立。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1)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2)由省直接确定和划分市、县各自的收入和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3)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4)在省与市、县之间直接建立财政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

湖北省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明确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从省情出发,在52个县(市)推行财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在预算管理体制、各项转移支付及专项补助资金、财政结算、收入报解及资金调度、债务举借和偿还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实现了省与这些县(市)的财政对接,由省直接管理到县(市)。在对县(市)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级共享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额下划、省集中增量进行返还和对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予以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同时,重点整合用于支柱产业和高新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发挥财政职能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试点县(市)以及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县(市)进行奖励。

海南省自建省起就实行省直管县体制,市县财政与省财政直接发生关系,对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支付、专项补贴都由省财政直接发放。

浙江省在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了“省内分税制”,对省和县(市)财政收入来源及分成做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县(市)财政增收部分,20%上缴省财政,80%留归县(市)财政,少数欠发达地区还可适当照顾。在此基础上,浙江省还采取了激励措施,如实行“三保三挂”、“三保三联”、“两保两挂”、“分类分档”等政策,将政府职责任务的完成、财政收支平衡、财政增收与省级补助和奖励挂钩。省级补助按照各县(市)依据财政增收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的系数拨发。奖励挂钩的比例一般为增收额的5%,欠发达地区的县(市)为10%。③奖励分为发展基金和个人奖励,奖励额的80%用于发展基金,20%用于考核奖励。这极大地调动了县(市)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而为全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原动力。

(二)事权下放

在行政“省直管县”改革方面,采取的举措主要是下放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下放的事权涉及规划管理、市场监督、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发展计划、经济贸易、旅游交通、劳动人事、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行政“省直管县”改革正处于探索之中,各试点省的改革力度不一。

海南省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由省委、省政府直接指导市县实施落实;县(市)政府直接履行省辖市的行政职权。2000—2006年,海南省政府先后下放了62项行政审批事项、43项行政许可事项到县(市),分6批共清理了省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945项,取消了293项,取消和调整了年审和年检事项15项。2008年海南省政府正式下放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197项,其中经济管理权限166项,占下放事权总数的84.2%;社会管理权限31项,占下放事权总数的15.8%。④

浙江省从1992年开始启动第一轮县政扩权改革,历时近二十年,先后六次出台政策,扩大县(市)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2008年“扩权强县”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以外的省和设区市的其他管理权限,原则上都下放给县级政府管理;凡是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市级政府审核、审批的管理事项,实行县直接对省的管理方式,减少管理层级;凡是基层发生频率高、县级政府完全有能力管理好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省和设区市行使的管理权限,依法通过委托、授权和延伸机构等方式下放,进一步增强县级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功能。省级政府部门在向除义乌外的其他县(市)下放经义乌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各县(市)有条件承接的349项扩权事项的基础上,又新增下放了94项审批和管理权限。截止到2010年年底,浙江省级政府部门共计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事项443项。⑤浙江省在“放权”的同时,还加大力度“减权”,通过3次削减,省级审批权限已从原来的3251项减到630项。⑥

湖北省政府2003年下发了《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鄂办发[2003]35号),向仙桃、潜江、天门、大冶、监利等20个县(市)下放了239项经济和社会事务审批权。此后,湖北省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推进扩权改革,不仅增强了扩权的力度,而且拓展了扩权的范围,至2007年,湖北省赋予全省所有县(市)政府享有地级市政府所拥有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

(三)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省直管县”在人事管理方面的配套改革最主要的措施有二:一是采取了适度上收的制度安排,将过去地方党政干部下管一级的“市管县”人事管理模式改为“半省管县”人事管理模式,即将县(市)的正职领导交由省委直接管理,其他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仍由市委管理;二是高配县(市)级主要领导,即把县(市)委书记和其他县(市)级正职领导干部由处级升为副厅级,目的在于既增强省的调控能力,又确保县的自主发展。在此基础上,各省的做法略有不同:海南省的县一级领导班子都由省委直接考核、任命和管理,所有市、县委书记都是省委委员或候补委员,直接参与省委的重大决策;新疆及沿海的某些地区是由地级市副书记或副市长兼任县委书记;湖北省1998年就明确规定,仙桃、天门、潜江、随州四个“省直管县”试点市(县级)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配备副地(厅)级干部,各一名常务副职配备正处级干部。

“省直管县”改革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在试点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层级,降低了行政成本;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激发了县域的活力;增强了省的统筹协调能力,推动了城乡统筹发展。

二、“省直管县”改革面临的困境

虽然“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毋庸讳言,改革也面临巨大挑战。随着改革试点的推进,旧有问题尚未解决,新生矛盾已日渐凸显。对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寻求解决之良策;否则,改革将付出很大的成本,带来新的管理混乱,影响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均衡发展。

(一)层级与幅度动态匹配问题

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管理幅度与管理层级通常成反比,管理层级和管理幅度只有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组织的整体效能才能达至最佳;否则,减少管理层级带来的效率提升将为过宽的管理幅度导致的管理失控所消弭。“省直管县”改革首先就面临着管理层级与管理幅度的匹配问题。现有的研究表明,一般而言,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省一级的有效管理幅度以40—50个县为宜。然而,依据2009年的统计数据,我国大陆大部分省所辖的县大大超过了这一数额,平均为64.6个左右,最多的四川达到了138个;如果再加上省所管辖的地级市,则省的管理幅度就更宽了,平均为75.4,最高仍是四川,达到159个(见表1)。管理幅度的增加导致省级政府部门工作量猛增,工作压力剧长,管理能力难以覆盖,行政成本明显增加。这对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构成了巨大挑战,也成为“省直管县”改革不得不面对的困境。

(二)区域增长点选择问题

区域经济增长发展极理论认为,“增长并不是在任何地方出现,它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在一些增长点或增长极上,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最终影响。”⑦发展极的作用有二,即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推动整个区域经济发展。因此,从区域发展的角度看,“省直管县”改革在解决旧有矛盾的同时,极有可能会引发一些新问题。其一,“省直管县”改革不论在财政投入还是资源开发上优惠政策都更多地倾斜于县,这有可能导致城市发展的空间和动力不足,城市的辐射、拉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最终造成城市发展的边缘化。这将对中心城市的发展乃至整个城市化进程产生不利影响。其二,“省直管县”改革后,原先市和市之间存在的行政壁垒将有可能演变为新的数量更多、范围更小的市与县以及县与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在我国目前行政主导的体制下,行政壁垒最终会演变为市场壁垒,地区割据,这将极大阻碍市场流通,制约经济发展。其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与所属的县已基本形成体系,以市为中心的道路交通和水电供应等管网基础设施已基本齐全,大部分市对县的一定的辐射已形成,市已成为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打破这种即成格局,切断市县之间的联系,一方面会造成已有基础设施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重复建设会导致新的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其四,我国绝大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县(市)所在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财政状况也不好,省级财政无足够的能力带动所有所辖县的发展,而“省直管县”改革后,地级市与县之间的关系被阻隔,地级市的财政更多地投入到了市区,帮扶县(市)发展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其五,对我国大部分地区而言,选择县一级作为区域经济的增长点,既不利于土地的集约使用,又难以提供产品多样化的市场和高端的服务业产品,最终很难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点的选择必须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一般而言,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如果没有若干个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中心城市来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那么它不论整体发展还是局部发展都会受到影响。而中心城市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空间作为腹地。

(三)职责权协调问题

“省直管县”改革后,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管人与管事脱节,权力与责任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地级市的角度来看,虽然“省直管县”改革对省与县的财政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实现了省和县之间财政上的对接,县的党政“一把手”也由省委直接管理,但这并没有改变市与县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市委市政府在很多方面仍要对所属县行使管辖权,如维稳、经济发展、计划生育、国土、节能减排等许多指标还是以市为单位下达,出了问题要追究市的责任。然而,财权、人权与事权不对等,从根本上削弱了市的权威,加大了工作协调难度,使市在面对所辖县出现的问题时处境尴尬:管则似乎“名不正言不顺”,不管则有可能被追究责任。从县的角度看,一方面虽然“省直管县”改革加大了行政审批权和管理权下放的力度,但由于涉及体制的调整和利益的分配,许多事权并没有真正下放,事放了权没放,责任落实了权力没到位,县级干部普遍感到责权不相符,受到的束缚过多,工作压力巨大,“上有高压线,下有地雷线”,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虽然省级工作部门下放了大批事权,但并没有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使得许多县(市)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持各项公共事务的推行。再者,“省直管县”改革后,由于地级市与县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改变,县实际上要面对两个“婆婆”,很多工作要两边请示汇报,很多问题要两面沟通斡旋,疲于应付。

(四)放权与监管平衡问题

大量行事权的下放使得县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行为选择的自主性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扩张,这既对县级领导及行政人员的权力掌控能力、政策把握能力、行政执行能力等是全新的考验,又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权限下放后,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极易导致政府的短期化行为,带来管理的真空和混乱,出现“一放就乱”的震荡。首先,省级政府面临巨大的指导和监管压力。管理单位数量的剧增和事权的大幅下放使得省级政府需要监督的事务量成倍增长,监管漏洞大量存在。其次,地级市政府面临监督空洞化的困境。“省直管县”改革后,虽然地级市与县(市)的行政关系没有改变,省仍然将部分监管权放在地级市,地级市对县(市)仍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但是随着财权、人事管理权的上收,地级市缺乏有力的指导和监督手段,监管形同虚设,其统筹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大打折扣。最后,县级政府面临监管能力的考验。管理自主权的下放并不必然意味着管理能力的提升,事权的下放必须与县(市)政府的承受能力成正比。目前,我国许多县(市)政府的监管能力不足,检测手段落后,有些事权还难以接受,下放之后很难得到规范的行使和有效的控制。

(五)与现行体制配套问题

“省直管县”改革除了利益之争外,遇到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现有体制的制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与垂直管理体制的不协调。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许多垂直部门,特别是土地、金融、工商、税务等垂直部门,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们的权限并不在省政府的权限范围内。因此,省政府在下放事权时,一旦涉及这些部门的职权,就无能为力,权力配置经常出现脱节现象。第二,行政责任主体不明。目前,凡是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权限基本上都是通过委托的形式下放的。然而,从法理上讲,被委托机关并不是责任主体,这就造成了权责不一致的现象。因此,一旦发生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机关将面临困境。第三,司法制度的运行面临障碍。以人民法院为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初审管辖权属于基层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二审管辖权属于中级法院,即市级人民法院。“省直管县”体制推行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责的划定以及与基层法院的关系将成为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负责基层人民法院的二审,则与“省直管县”体制不协调,“省直管县”体制就缺了一块。如果它不负责基层法院的二审,则会带来更多的问题:一是与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相悖,将与诸多基本法产生冲突;二是陡然增加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使其难以承受,导致办案质量下降,危及社会公正;三是造成诉讼程序的混乱,当事人属县的案件审理只有三级(县法院、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而当事人属市的案件审理却有四级(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当某个案件同时涉及市与县时,采用何种程序会出现混乱,同时不同的诉讼成本对当事人也有失公允。

三、关于“省直管县”改革的若干思考

“省直管县”改革是对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对权力的重新分配,其背后凸显的是各方利益的纠结和博弈,必定会面对诸多挑战和困难。“省直管县”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改革是一个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渐进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省直管县”改革只能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适时推进。

(一)改革的路径:适调渐进

任何现存的制度都存在不完善之处,都处在变迁的历史进程中,地方政府制度的变迁也是如此,应该在全面、充分地考量其成本和收益的前提下,审慎地作出选择。

首先,从对“市领导县”模式的评价来看,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市领导县”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增加了行政层级,提升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2)存在“市卡县”、“市刮县”现象,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3)市县矛盾突出,加剧了城乡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但是,由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与可量化的标准,在现有的相关研究中,对“市领导县”模式利弊得失的揆度,凭经验判断者多,做实证分析者少,对其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以及适用性、局限性等缺少科学的定量研究,一定程度上存在夸大“市领导县”模式副作用、全面否定其历史作用的倾向。从我们对浙江省的调研来分析,虽然浙江省的县域发展与“省直管县”改革相关,但其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其说是“省直管县”改革的结果,倒不如说是推进“省直管县”改革的动因。再者,依据“短板理论”,木桶出现了短板并不表明必须放弃木桶,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加长短板来提高组织(体制)的效应。同理,我们也可以通过试错基础上的修补来调整政策,提高“市领导县”体制的效应。

其次,退一步而言,“市领导县”模式面临困境并不必然地成为推进“省直管县”改革的理由,“市领导县”模式存在的弊端也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省直管县”模式的优点。“省直管县”改革的实践一方面还未能很充分地证明其可以有效地解决“市领导县”模式存在的弊端,另一方面已或多或少地显露出它在部分解决旧矛盾的同时正面临着难以克服的新问题的挑战。例如,虽然“省直管县”改革减少了行政层级,有利于信息传递和沟通,但并不表明行政效率一定能提高。在调研中就有干部反映,以前县级部门到市里办事路途较近,又有人脉关系,熟门熟路,比较顺利;但现在一个省要面对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县,县级部门到省里办事就可能要来回跑好几趟,费时费钱,效率也就不可能高了。⑧

最后,从推进“省直管县”改革的角度分析,为了解决“省直管县”面临的困境,有许多研究者提出了通过适当增加省级行政区划的数量来缩小其管理幅度的设想。然而,殊不知,行政区划调整是一个涉及重大利益格局变化的极其敏感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成本之巨大,博弈之复杂,耗时之漫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衍生出重大的经济摩擦和政治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甚至社会动荡。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区划一旦建立并固定下来,也鲜有国家轻易变动的。因此,行政区划的调整一定要慎之又慎。

由此可见,“省直管县”改革必须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和各地的现实出发,充分论证,合理设计,渐次推进。改革方案的设计,一方面要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在最大限度汲取和保留“市领导县”模式合理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的制度调整,促进制度的自然演进;另一方面要清醒认识和充分估计“省直管县”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做好应对不同问题的准备,以便遇到政策风险时能及时调整政策方向。

(二)改革的方式:因地制宜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区发展差异明显,影响“省直管县”改革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1)地理特征和辖区面积;(2)辖区的人口规模;(3)管理层级与管理幅度;(4)所处的增长阶段;(5)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6)财政收入状况;(7)办公现代化水平;(8)文化传统;(9)民族与宗教;(10)公务员的能力和素质,等等。因此,“省直管县”改革至少在现阶段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大面积推进,而是要综合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地区差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一般而言,对于辖县数量相对较少,管辖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小,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自然和社会环境复杂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可进一步加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的力度,探索“省直管县”运行的有效机制。对于辖县数多量大,地域辽阔且交通条件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民族、宗教问题复杂的地区,不宜进行大刀阔斧的变革,可考虑保持“市领导县”模式,但对其不完善之处做适当的调整,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消弭其消极作用。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级政府事权的明晰,把握适当时机适时推进改革。

此外,也可考虑采用混合模式,即在一省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省直管县”模式和“市领导县”模式同存并行。

(三)改革的基础:事权划分

正确合理地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既可以为规范各级政府之间关系及其各自的行为提供依据,也可以为公共财力的分配和公共资源的配置提供依据。我国地方政府体制与其他国家地方政府体制的最根本的区别以及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多了一个行政层级,而在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没有得到合理的划分。由于事权没有得到合理的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辖的事项基本相同,职权不清,职责交叉,⑨因而上级政府几乎要事事部署监督,下级政府则基本要事事请示汇报,这必然导致“文山会海”屡禁不绝,沟通协调成本增高,行政效率低下。

科学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首先必须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据此确定各自的核心任务领域,进而配备相应的职权。在职权配备时,应遵循业务同类、职责权相称和受惠规模效益的原则,尽可能对职权作整体划分,即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应尽可能地做整体区分,使每一级地方政府都拥有自己相对专门的管理领域,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拥有全部的权力,改变以往那种职权对等分配、总量分割的划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事权划分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放权,事权也不是放得越多就越好。事权的划分必须要以有利于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和服务基层民众,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保证国家整体利益的最优化和整个国家平衡协调地发展为衡量和判断标准。

事权划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的事务千头万绪,影响因子多,加之牵涉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必然会遇到诸多困难和巨大阻力,很难一步到位。因此,事权划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随着条件和时机的成熟逐步推进。一是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研究,一个领域一个领域探索,成熟一个解决一个,推进一块。二是要本着分期分批的原则,逐步转让职权。转让职权时应重点考虑接受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和上级政府的调控能力,权力的转让应与这两个能力的提高成正比。三是权力的转让必须伴随相应资源的转移,以为相应管理权限的行使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和无序,保证权力转让平稳有序,保证行政运行灵活顺畅,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优质高效。

注释:

①温家宝:《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人民日报》,2005年6月8日。

②由于新疆是民族自治地区,其“省直管县”改革基本上没有开展,只在石河子市进行了试点。而石河子市是新疆建设兵团直辖的县级市,实行的是县级市与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师部“师市合一”管理体制,其改革的普遍意义不是很强。

③浙江省规定,对28个欠发达的县(市),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0%,其中8%用于发展基金,2%用于考核奖励。

④资料来源: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第12页(内部资料)。

⑤义乌在保留原有524项扩权事项的基础上,又新增下放的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密切相关的94项事项,共计618项。

⑥《权力下放之后——从义乌样本看浙江“省直管县”改革》,《人民日报》,2009年11月25日。

⑦郭熙保主编:《发展经济学经典论著选》,第236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⑧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干部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小康》杂志的记者在采访时也听到类似的反映。参见刘建华:《广东行政省管县探路》,《小康》,2010年第5期。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权做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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