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时代农民分家行为研究——以冀南农村为中心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时代论文,集体论文,农民论文,农村论文,冀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家既是中国社会重要的家庭制度,又是家庭结构变动的主要方式。关于私有制下的分家形式和特征,笔者已有专文述及(注:见拙作:《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4期。)。1956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制度对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那么这一制度下,农民的分家行为有何表现?其特征是什么?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集体经济时代的分家节奏
(一)集体经济初期的分家状态
农业集体化是我国农村空前的政治和经济举措。人们起初对它抱有许多幻想。相对比较富裕的农民并不愿被纳入合作经济组织之中。在政治压力下,多数农民已无别的选择。一旦进入集体化轨道,农民的思维被当时“时髦”的宣传所左右:以为集体经济、共同生产可以让他们彻底摆脱生活资料短缺之忧,迅速富足起来。此后,集体经济核算单位不断提升。家庭的生产功能被取消之后,生活功能也被集体食堂所取代。经过短暂的尝试,农民放开肚皮吃饭的好景不长,生存危机便显现出来。那些历经土改、高级社冲击仍然不散的复合家庭,这时已难再维系下去。
调查村庄土改时有119个形成于土改前不同时期的直系复合家庭,其中35个在1958~1960年解体,占29.4%。尤其是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直系复合家庭解体32个,占26.9%。仍然保持不分家的家庭只剩下5个,占4.2%。
下表反映出60年代前后,即办食堂前后分家比重提高的实际状况。
表1 1966年3个村庄有分家行为家庭的分家时间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村庄“阶级成分登记表”汇总得到,该档案现存于磁县档案馆。
表2 土改以后至1966年3个村庄的分家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村庄“阶级成分登记表”汇总得到,该档案现存于磁县档案馆。
另外,对1999年70岁以上调查对象分家的考察表明,1958~60年是他们经历的第三个分家高峰。101个样本中,本期分家31个,占30.7%,并且集中于1958和1961年两年。1958年为兴办食堂之年,家庭生产、生活功能已被取消,分家成为非常容易的事,或许只在生产队会计那里另立一个户头就可以了。1961年分家则是求生的本能驱使。就这一点上看,利他行为的产生要有一定物质基础。这也证明了中国的一句古话:仓廪足而知礼节。
对1999年60~69岁年龄段的兄弟分家调查也是如此。食堂成立和食堂解体之年,兄弟分家都处在高水平。
表3 60~69岁年龄段调查对象与兄弟分家时间
分家时间 样本量% 分家时间样本量
%
19465
10.21960 3 6.1
19477
14.31961 612.2
195248.21962 1 2.0
195536.11963 3 6.1
195736.11964 1 2.0
1958
10
20.4合计49
100.0
195936.1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村庄“阶级成分登记表”汇总得到,该档案现存于磁县档案馆。
(二)集体经济时代不同阶段农民结婚与分家的间隔
这里主要观察儿子婚后与父母分家的间隔年限。我们对不同年龄段调查对象作一统计,由此可以揭示农民分家的阶段特征(见表4)。
就冀南地区而言,20世纪50年代以来,儿子婚后与父母分家(尤其是两个以上儿子家庭)已成为趋势,但婚后几年与父母分家则有很大不同。
1.70岁以上调查对象分家间隔
在土地改革以后至高级社前的分家考察中,我们曾对70岁以上年龄段调查对象家庭的分家行为作过分析,并且我们知道土改前有分家行为者从结婚到分家的间隔为6.5年,土改后为5.2年。
2.60岁年龄段者的分家间隔
1999年60~69岁年龄段者的结婚时间以50年代为主,其中有一部分在集体化之前,一部分在集体化之后。其主要活动经历处在集体所有制环境下。
先来看60岁年龄段者与父母分家情况。
120个信息明确的样本中,80个与父母分过家,占66.7%;37个未分过家,占30.8%;3个为父母去世后分家,占2.5%。可见这一年龄段与父母分家比较普遍。80个分家样本中,75个有结婚至分家间隔的信息。依据表4,60~69岁年龄段结婚者即使分家一般也要先与父母生活一段时间,3年以内分家者占18.75%,属少数;5年以上分家占62.5%。就整体而言,分家过程比较缓慢。
表4 不同年龄段调查对象婚后分家间隔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绝大多数独子未与父母分家,他们婚后与父母组成直系家庭。
表5 兄弟数量同父母分家的关系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上表中,独子家庭未分家者占69.6%,并且37个未分家样本中,独子家庭有32个,占86.5%。值得注意,独子中也有26.1%与父母分过家。两子以上家庭,绝大多数与父母分过家。4~6子以上全部与父母分家。当然,并非说4子以上家庭父母都未与子女合住,至少这些家庭被调查到的儿子是与父母分开生活的,但不排除其中有一个儿子(如小儿子)与父母合爨生活。多子家庭与父母分家普遍的原因是,年老父母属于应照顾对象。若一个或几个儿子分出去,未分出儿子将主要承担养老责任,心理会不平衡。解决的方法是,兄弟之间先把财产分割清楚,然后再商议每人在父母养老中应承担的责任乃至具体的份额。
独子家庭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后只能靠仅有的儿子赡养,作为儿子也难辞其责,因而合爨生活比例最高。不过,独子家庭也有分家现象。按照传统方式,它只是一种分爨——分开生活,而不是分割现有财产关系的分家。这种情形发生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婆媳关系紧张,难以合爨生活;一是父母尚有自我赡养能力,可以并愿意独立生活。第二种情况下,一旦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特别是生活能力,父子将会重新合爨。实际上,无论哪一种情况,在没有建立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村,为赡养老人而合爨是不可避免的。不过这种背景下再合爨往往是无奈之举,彼此很可能缺少容纳能力,家庭气氛将不会很和谐。
既然儿子与父母分家比例如此之高,兄弟之间分家更为普遍。对于60~69岁年龄段者来讲,兄弟分家往往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同70岁以上年龄段一样,1958、1959年是60~69岁年龄段分家高峰期。此前土改初期是一个集中分家期,这一年龄段土改前结婚的比例不高,说明意义不大。但1958、1959年分家相对集中的原因是,这之前结婚的弟兄已合爨一段时间,由于集体所有制运动的冲击,特别是成立食堂之举直接对原有家庭生活方式产生了瓦解作用。随着家庭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的丧失,剩下的只是家庭中关系最紧密者(夫妻和儿女)居住在一起来保持最简单的家庭方式。
3.50岁年龄段者与父母兄弟分家特征
1999年50~59岁年龄段者的结婚年代以20世纪60年代为主。69个样本中,有分家行为者40个,占57.8%;未分过家者25个,占36.2%;分家前父母去世者5个,占7.2%。40个有分家行为者中,有35个说明了结婚后的分家间隔。由表4可知,本年龄段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家间隔进一步缩短,婚后3年以内分家者占48.57%。但仍有一定比例能维持较长时间。未与父母分家者也占一定比例,为36.2%。分家行为与兄弟数量的关系如何?让我们看看以下统计。
表6 未与父母分家者的兄弟数量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依据上表,独子与父母合住比例较高,占84.6%。多子父母有的也与子女住在一起,这并不意味着诸个已婚儿子与父母合爨生活,而是其中一个已婚儿子与父母合爨生活,其余儿子分出另过。
兄弟之间的分家状况是,56个样本中,54个有分家行为,占96.43%;2个无分家行为,占3.57%。无分家行为一般是兄或弟未婚配而与已婚兄或弟生活在一起。
4.40~49岁年龄段与父母兄弟分家行为说明
1999年40~49岁年龄段者的结婚时代以20世纪70年代者居多,或者说多数处于人民公社后期。72个样本中,50个与父母分家,占69.4%;15个未分家,占20.8%;7个父母去世前分家,占9.7%。如不计父母去世类,(其中47个有结婚与分家的间隔)这样有分家行为占90.91%,无分家行为占9.09%。
根据前面表4数据,40~49岁年龄段的分家特征是:分家间隔进一步缩短,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婚后1年左右分家,表明及时分家已非个别现象;3年以下分家比例大大增加,占76.60%,可知绝大多数分家在婚后不久或婚后生育头胎之后。婚后10年以上的分家行为已不存在。可见,这一年龄段者完全被一种新的分家习惯所支配:分家意识已不再掩饰,既然早晚要分,还是趁早分门立户。它不像以前那样,儿子婚后与父母生活一段时间,待矛盾和摩擦产生时再分。我们看一下与父母有无分家行为同兄弟数量的关系。
表7 兄弟数量与父母分家关系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表中13个明确说明未分家的样本中,独子家庭有8个,占66.7%。剩下2子家庭有4个,3子家庭有1个,4子以上家庭则无未与父母分家的样本。
另外兄弟之间分家已成普遍之势,60个信息明确的样本中,兄弟之间全部分家。
5.30~39岁结婚看分家状况
1999年30~39岁年龄段者的结婚时间以80年代居多,其分家行为可以揭示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分家特征。
63个样本中,与父母分家者45个,占71.4%;未分家者13个,占20.6%;分家前父母去世者5个,占7.9%,可以不将其计入分析样本。这样,在58个样本中,有分家行为者占77.59%,无分家行为者占22.41%。
由表4可知,30~39岁年龄段的分家特征是:结婚即分家的比例大大增加,1年左右分家的比例超过50%;3年以内分家者高达91.30%。结婚6年以上仍与父母住在一起已成个别现象。这表明,虽然土地承包责任制加强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家庭的生产协作要求提高了,但它并没有激发农民合爨生活的意识。从形式上看,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家庭的生产功能恢复,与集体所有制前私有制下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趋同,某种程度上说,它有可能减缓家庭的分化频度。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家庭解体速度更加迅猛。
表8 儿子数量与父母分家关系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依据上表,独子中未分家者占83.3%,在未分家样本中占76.9%。分家样本中,2子和3子家庭接近或超过80%,4子以上家庭全部分家。李树茁等在湖北松滋县的调查也发现:有兄弟的夫妻结束与父母共居关系的时间要远远早于没有兄弟的夫妻(注:李树茁、靳小怡、费尔德曼:《中国农村婚姻形式和与父母共居时间关系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6期。)。另外,根据黄宗智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多子家庭儿子婚后绝大多数与父母分家另爨,独子中婚后与父母合爨的占多数。黄宗智认为前者是因为婆媳关系紧张,后者是由于旧的伦理观念要求子女照顾老人,故一对老夫妻只有一个儿子的话,他们很可能仍一起吃饭。但旧的伦理日益受到压力,尤其表现在婆媳关系上(注:[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第303页。),可见这种多子家庭分家行为的普遍化是全国性的。
对30~39岁年龄段者,我们还考察了儿子与父母分家后的居住方式,44个调查样本中,分家后与父母住一院者有21个,占47.7%;住不同院者23个,占52.3%。分家后即住在不同院是因为儿子结婚时父母已为其在村外盖了新房(这是完婚的必要条件)。
20世纪50年代以来,冀南农村民众的分家行为呈现加快的态势。所谓加快是指,结婚后与父母和兄弟合爨生活的时间逐渐缩短。80年代以后,结婚即分家成为带有普遍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儿子数量越多婚后与父母分家的比例越高。根据调查,分家由婚后商议变成一种婚前约定。基本做法是,在多子家庭,婚姻缔结时女方已对居住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单独居住(多数情况下要有一所产权属于自己的院落)成为必要条件。在这一物质前提下,儿子从结婚向与父母分家的过渡显得非常自然,因为家庭财产的隶属关系已经非常清楚。其他学者的研究也揭示出最近20年与我们上述观察相似的结果。其主要结论一是分家的时间被提前;从父亲居(意为儿子结婚后与父母合爨生活)的时间缩短。二是兄弟之间平分家产的传统分家方式被一种新的“系列分家”方式所取代。这种系列分家方式的重要特征是整个分家过程包含着数次财产分割——每个儿子只能从中得到一小部分家产(注:阎云翔:《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人类学分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阎云翔以黑龙江下岬村为例,对上述结论作了验证和发展。从他的解释看,系列分家实际上是指传统社会分爨型分家与分产型分家。如果将第一个结婚儿子分灶立户(并非与兄弟彻底分产)视为“连续发生的分家”的一个环节,因而称之为“系列分家”的话,那么可以说,这种方式并不是集体经济时期才有的,在传统时代即已存在,只不过80年代以后更为普遍了。实际上,冀南农村早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系列分家已成为比较广泛的分家形式。
李树茁等经过实证研究也认为年轻夫妻与父母共居时间在20世纪50年代后持续缩短,这与本研究相吻合;但他们又说最近10年共居时间显示出小幅上升的趋势,本项考察没有发现这种变动特征(注:李树茁、靳小怡、费尔德曼:《中国农村婚姻形式和与父母共居时间关系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6期。)。
二、分家后的居住方式与财产安排
(一)不同时期父母与子女分家后的居住方式
就1999年调查时而言,绝大部分不同年龄段已婚儿子与父母是分开居住的。这里我们主要考察与父母分家初期的居住方式,借此了解集体经济不同时期农民分家与居住的关系。
表9 不同年龄段调查对象与父母分家后居住方式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可见,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分家后与父母住一起的比例较高,达70%以上(以50~59岁年龄段为主),以后逐渐降低。住在不同院落的比例则呈升高之势。至90年代超过50%的已婚儿子分家初期就与父母分院生活(以30~39岁年龄段为主)。一般而言,父母仍旧住在村中的旧宅,儿子一家则在村外新宅居住。因而,多子家庭这种居住关系意味着儿子所得财产份额已经分割清楚。
(二)分家后父母的财产状况
集体经济条件下,子女与父母分家后,父母的财产问题既显得简单又很复杂。若有两个以上儿子,当长子分出去时,父母尚拥有可支配的财产;而次子或所有儿子结婚分出后,父母的财产关系就变得模糊起来。集体经济时期家庭财产的核心是房屋。这里我们着重对调查者父母现住房屋的产权归属作一观察。
表10 不同年龄段调查对象分家后父母所住房屋的产权归属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根据上表,多子家庭儿子均婚后父母仍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并不高,3个年龄段都不超过20%。“有自己的住房”是指,父母对现有住房拥有所有权,而不属于某个儿子,父母将来去世后儿子们再重新分配。“所住房屋已分给某个儿子”,实际是父母没有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所住房屋已在儿子对家产的分割中解决了隶属关系,父母或父母一方可以在现住房中永远住下去。这是提前分割所有家产的方式。若着眼于居住形式,两种方式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对父母来说却不一样。父母没有产权属于自己的住房,会有寄人篱下之感,甚至拥有所有权的儿子儿媳会以非礼待之。但若考虑到具体情形,似乎也有可以理解的地方。在冀南农村,父母现住房屋多是年头比较久的旧房,若房屋的产权归父母所有,一旦房屋需要修缮,年老父母没有能力或财力,儿子之间便会为此扯皮。若其所住房屋已分给某个儿子,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即使拆旧房盖新房,也须给父母留下居所。但不可排除有的儿子儿媳将父母视为累赘而虐待的可能。在集体经济时代,父母为子女操办完婚事,不仅身体已经衰老,而且有价值的财产所剩无几,因而难免生活陷入窘境。
“轮住”也是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或父母一方已完全丧失了自己的住房,在诸个儿子之家轮流居住生活。轮住的好处是年老父或母能与子女住同样标准的房屋。近20年来,冀南农民建造新房的比例很高,而且式样不断翻新。轮住多出现在父母年老、且一方已经故逝的情况下。但这种方式使父或母缺少了定所,处于不断辗转移动之中。
三、集体经济时代分家原因的考察
(一)集体经济时代分家间隔缩短的背景分析
按照一些学者的认识:集体所有制虽然从根本上避免了土地向少数人手中集中、造成贫富再分化的可能,但也完全否定了农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58~59页。)。这个判断如从生产资料方面理解是对的,而若将房屋等财产以及生活资料等考虑在内,则不符合实际情况。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七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献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第486页。)。可以说,集体经济时期房屋成为社员的主要私有财产,至于家具等日常物品和简单的农具更在私有之列。在冀南农村,土改和集体经济以后,尽管父母的主婚权被新的法律制度所废除,但为子女完婚实际是父母的责任。在农民的观念中,子女婚配仍被家长视为不可推卸的义务。这种做法既是对传统的延续,也有现实的经济基础。在集体经济组织下,尽管子女因参加生产队劳动脱离了家长的指派,但婚前的收入却仍在父母掌握之中,自己没有独立的财权。因而,由父母操持婚事也是必然的。家长所要做的最主要事情是为儿子准备新房、置办家具。随着时间推移,新房和家具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相对于微薄的家庭收入,集体经济不同时期,操办儿子婚事是家长的一项沉重负担。对完全靠生产队劳动为收入来源的家庭来说尤其如此。不过,相对来说,集体经济前期(主要是60年代末之前),婚姻中对房屋标准、聘金的要求不高。把旧房粉刷一下,请木工做几件家具就具备了娶亲的基本条件。聘金和聘礼基本也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70年代以后情形发生变化,建新房逐渐成为结婚的一个必备条件,结婚的综合花费(聘金数额)不断攀升。完成儿子的一桩婚姻,常使家长经济拮据,身心疲惫。若有多个儿子,那么家长在没有获得休整之时,就得开始下一轮准备。因而,家长往往倾向于将已婚儿子分出另过。照常理,若不分家,让已婚儿子帮助自己为未婚儿子操办婚事会更好。然而,长子结婚后,紧接着是媳妇生育。集体经济时期,出生婴儿死亡率降低,实际意味生育子女的间隔较短,家庭赡养人口增长加快,进而影响家庭资金积累。这种情况下,家长更愿选择将已婚儿子分出去的做法。儿子、儿媳中也有希望分家与不愿分家两种倾向。相对来说,在集体经济环境下长大的一代,更倾向于及时分家,独立生活。由此两代人在分家问题上容易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分家的实现。它也是结婚当年和第二年父子分家比例上升的原因。
这一点与张五常的论述不相符合:“设想一个家庭的父母将孩子作为收入的来源来抚养。在这一过程中,允许长大的孩子有权结婚和抚养自己的孩子。假定上一代对下一代拥有的权利永远保持同一格局。任何长大成人的儿女如果在得到父母的‘养育’之后独自得到他所创造的所有收入,都会获得更多的财富。如果孩子离开家庭,独立工作,父母从孩子那里取得收入的执行成本就会提高。因此,父母要保护他们的投资收益,就禁止孩子以后分家。实际上可以认为,中国不断强调子女孝顺的美德,只是为了降低执行子女产权中的成本,而不是为了增加道德方面的收益(注:张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载《经济解释——张五常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13~114页。)。在集体经济环境下,子女的孝顺已不被提倡,家长限制子女分家的能力相对下降。还有,正如前面所言,多子家庭不分家并不一定对父母有利,而分家则可能是双赢的。
我们应注意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已没有了土地这种对生存最重要的不动产资源。集体经济大部分时期,家庭成员部是生产队中没有地位高低的劳动者。因而分家时,没有土地变动的复杂过程。家中需要分割的重要财产是房屋和家具。集体经济时期,这些财产,特别是房屋的归属,实际在儿子结婚时就已基本解决。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尤其如此。议亲时未来熄妇或媳妇娘家就已相看了房产,定亲时双方家长直接或通过媒人将结婚所用房屋协商好了。这处房屋基本上就是日后分家时儿子的房产。因而,集体经济期间房产的分割并不是复杂的问题。所要做的只是重新砌一个简陋的厨房就可以了。
集体所有制下,土地的产权具有矛盾性质。耕地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宅基地虽不具有私人性质(注: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献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第634页。),但一旦获得就可永久占用,甚至传给下一代;并且,建立在宅基上的房屋具有私有性质,可以买卖。所以获得宅基地实际是从公共资源中变相谋求私人产品。1965年之后由于人口增长、原有庭院居住紧张,从集体土地中划拨宅基地逐渐兴起,70年代以后宅基地谋取进入高潮。集体经济下,虽然耕地的损失对每个人、每个家庭会造成影响,但外部性决定了对获得者来说,其收益是诱人的。按照当时地方性的规定,一个有两个儿子的家庭,都有资格申请一块宅基地。其面积大小各村之间并不一致。从当时来看,多数家庭有两个以上的儿子。它意味着多数家庭迟早都有从集体土地中得到宅基地的机会,因而暂时未受益的社员一般不会对他人占用耕地建房提出异议。这种制度安排实际鼓励家庭在旧宅之外建房。新划拨的宅基地多位于原有村庄外边,由此建起的新宅多由新婚儿子享用。因而这也成为分家间隔缩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分家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
这里着重分析调查对象,特别是50~59岁以下各个年龄段被调查者与父母分家的起因,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集体经济时代民众的分家的意识和行为。
1、原因类型
表11 不同年龄段调查对象与父母分家原因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1)减轻生活压力而分家。它是分家的主要原因。依据上表,为减轻负担而分家所占比例接近和超过50%。我们说集体经济时期各个家庭尽管获得养育子女的基本能力,但并非没有生活压力。集体经济时期,绝大多数家庭拥有的成活子女数量提高。子女幼小时,集体粮食分配的“人均”倾向有助于增强多子女父母的抚养能力。而子女逐渐长大,除了吃饭外,还有其他消费需求。特别是儿子到结婚年龄,父母得为其攒钱盖房。若只有一个儿子,父母的压力比较小。实际上多数家庭有两个以上儿子。低工值、低收入状态下父母纯粹为维持子女生存还不致于捉襟见肘,但若要为多个儿子操办婚事,经济压力将明显增加。因而,那些为减轻负担而分家者与这种情形有关。父母的负担是:儿子娶妻生子后需赡养的家庭人口增加,这将直接影响家庭的积累。如果还有即将成年的儿子,父母将无法承受为儿子结婚而攒钱,和养活新增第三代人口双重的压力。由此可见,集体经济下家长的生活压力并无减少。当然压力的方式和结果不一样。私有制下,经济窘迫使穷人难以完婚,因而其家庭人口增长受限制;集体制下,生存压力的弹性提高,不足以对大多数家庭儿子的婚配形成障碍。
当然,如果已婚儿子和儿媳很能干,他们也不想待在父母家中为弟弟结婚积累资财,更希望单独立户,过自己的生活。
不过,从子女角度看,分家意识的强弱也有不同。集体经济期间,他们中有两种考虑,一种倾向分家,这样可以自己做主,实现经济上的自立,激发劳动热情;一种不愿分家,希望借助父母之手,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如新生儿女需要老年母亲照料,日常炊煮由母亲操持比自己生活更方便。实际上,第一种意识往往占上风。但分家后老年母亲也常常帮助照看孙辈子女。
(2)缓和家庭矛盾而分家。一个家庭中不同婚姻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利益冲突。无论什么时期,分家是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或为解决由利益引发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传统社会,由于家产构成的复杂性,家长出于对家庭整体利益的考虑,压制分家要求。直至父母,特别是父亲去世,分家意识短时内演变为分家之举。
集体经济时期,土地、大型农具(牲畜和车辆)已从家庭财产中被剥离出去,分家中的财产规模大大降低。或者说,分家已不存在生产性财产的分割,而变成纯粹生活单位的分立,其财产主要是房屋和家具等生活用品。生产队的工分登记和以此为依据的核算方式将每个家庭成员的能力分得清清楚楚,减少了家庭作为生产单位时期各个成员贡献的模糊性。不同婚姻单位成员对利益的重视程度并未降低。
在土地规模基本不变甚至减少的情况下,农村生产队养育人口的数量明显增加。而生产效率没有提高,积累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尽管家庭的主要生产功能转归集体组织,它并不意味着家庭的生活条件与家庭主要成员的“勤”、“惰”没有任何关系。集体经济时期,家庭成员除了参加生产队劳动挣得工分、获取收入外,家庭副业如养猪、养鸡等也是家庭收入的一部分,此外,积攒粪肥交给生产队,也可折算公分。它们都与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一定关系。还有,自留地的经营效果直接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勤惰程度有关,从而对家庭生活产生影响。至于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也有习性节俭和挥霍的差异,等等。这些都说明,生产队时期家庭成员对家庭的贡献、养家的能力也有大小之别。因而,基于利益的考虑,家庭成员同样有分家的要求。
集体经济时代,为了加强集体组织的地位,防止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私利”和“私心”是整个社会正统舆论强烈鄙视和批判的观念。在我看来,它们不但未被消除,而且对民众心态和行为起着更大的左右作用。对社员来说,生产组织的“公”与家庭生活的“私”处于明显对立状态。它不仅表现在人们对集体利益和财产的行为态度上,而且体现在家庭内部成员关系上,或许这与生活资料的相对短缺有关。正象前面对1960年困难状态下兄弟对分家原因的表白和做法一样,当生存出现困难时,利他主义往往没有或缺少存在的空间。虽然除1960年初期以外,冀南村庄民众摆脱了生存的困境,但直到70年代末期,生活资料并未富足起来。贫穷使人斤斤计较,贫穷使人不愿或不甘吃亏,贫穷使家庭成员关系紧张。核心家庭可以将成员间的矛盾降低到最低程度。因而那些有条件维持复合或直系家庭的父母和已婚子女倾向于缩短这两种家庭形式的维持时间——及早分家。
值得注意的是,多子家庭各个儿子要求从父母那里获得均等待遇的观念体现在各个方面。当长子、次子等分出之后,父母可能与最后结婚的小儿子生活的时间长一些。因此,小儿子婚后在子女照料、家务料理等方面受父母的帮助最大;若父亲尚未年迈,小儿子还会在经济上得到益处。但分出的儿子难以接受这些偏向,以致对父母年老后的养老安排有推诿之念。鉴于此,或者因有这方面的隐忧,明智的父母尚能自食其力时尽可能选择单独生活,以免将来身处被动境地。
(3)对习俗的认同而分家。我们认为,习俗是一个地区一定时期民众的行为方式和规则。如果社会变动很小,习俗常常会留存或保持较长的时期。在变化的环境中,原有的习俗不能适应民众新的行为要求,逐渐被淘汰或被遗忘,新的行为方式流行起来,以致成为被普遍接受的习俗。因而,冀南民众所说的“对习俗的认同”实际是认可集体经济以后逐渐流行的结婚即分家的做法。
根据上表,调查中被访者回答为缓和家庭矛盾而分家的比例并不高。第二项对习俗的认同实际就包含着预防家庭矛盾的内容。久而久之,分家成为一种惯常的做法,不必在矛盾冲突面前被动地进行;他人也不会对邻里的分家感到惊讶。
以上主要是对集体经济时期冀南农村分家原因的概括。
联产承包承包责任制后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并没有减慢分家的步伐,相反加快了。冀南地区传统时代大家庭组织对土地耕作具有优势。而80年代之后,形势已大不相同。一是平均每人口粮田和责任田合在一起降到1亩及以下的水平,耕作量减少,合作生产的必要性降低了(但这不影响在播种和收获时协作);二是随着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农田管理所花时间减少,基本上只限于种植和收获时。为增加收入,成年劳动力更多地要寻求农业之外的经商、务工活动。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觉得核心家庭中完全可以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而且灵活方便,没有必要留在大的家庭类型中。在第二种情况下,年轻人在非农经营中的优势显示出来,因而更希望尽早分家,以便取得财产的支配权。与此同时,由于子女的主要经济行为已不是土地经营,熟谙农业生产的父亲对子女的约束能力下降到最低点,一般听任其分家要求。
阎云翔认为,新的家庭财产积累方式导致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变化,从而引起分家习俗的变化。即集体经济以来,家庭财富的主体是父子创造的,而不是祖遗财产。这使年青一代具有强烈的财产权利意识,并削弱了父母控制家产的能力和权威。还有一点是子女出于对控制和消费财富权力与权利的追求而分家,而对合爨家庭财富总量增加但本身不具有控制权这种财产形式不感兴趣(注:阎云翔;《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人类学分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这一分析有其道理,但却不够深刻。实际上,在农村社会中,无论对于祖遗财产,还是自己创造财产,子女都有很强的财产权利意识。重要区别还在于财产的构成上。关于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
2、分家的提出
父子分家由谁先提出?对此,通过调查并不能获得可靠信息。在冀南农村,尽管父子分家已成为被人接受的新习惯,但话语中人们仍以低调对待分家之事,不愿声张。调查中,当问及儿子特别是儿媳有关分家的原因时,多数说不是自己提出来的,把责任推给父母或公婆;而父母或公婆则比较客观,能够坦然相告。当然,无论谁首先提出,父母往往具有最后决定权。
表12 不同年龄段调查对象分家提出方式
资料来源:根据在磁县2个乡、6个村所作问卷调查汇总得到。
上表中不同时期指标变化不大。父母提出分家均超过50%。与前面所说为减轻生活压力而分家联系起来,表明集体经济时期父母生活负担是比较沉重的,以致不得不采取分解压力的办法。父母提出分家比例高的一个原因是,不管什么时期,分家的形式多是子女分出去,父母同意是必需条件。集体经济时期当分家由儿辈提出时,媳妇所起作用可能更大一些。但若儿子不同意,儿媳也不会公然要求。在子女多的家庭,长子、长媳想尽早分出去,也是摆脱负担的方式;其他情形下,分家可增加生活安排的自由度。共同协商是指父子两代之间平和地分家,它占有一定比例,表明父母子女对分家趋势有了比较高的认同,不必在产生家庭矛盾时被动分家。
无论私有制社会,还是集体经济时代,分家都是不可避免的。集体经济时期,分家呈现出这样的特征:儿子婚后与父母分家间隔逐渐缩短,渐次分家成为趋势(即结婚一个分出一个,而不是均婚后一起分家),最终在多子家庭形成结婚即分家新习尚。
集体所有制下家庭私有财产范围缩小,家庭生产与生活分离,土地和大型农具不在分割范围。以财产为核心的分家行为因此变得简单。从而有利于家庭的裂变和分家行为发生。
传统时代分家行为常常受到家长的压制。集体经济时期,一方面,父母失去私有制条件下对生产的组织权,对土地等不动产的掌握权;另一方面,子女对父母的生存依赖降低,成年子女通过参加集体生产获得生活资料。由此,已婚子女独立生活的意识增强,父母难以行使高压控制权,因而逐渐接受现实。甚至出现父子两代均追求独立生活的倾向。双方以一种更加务实的方式对待分家,从而推动新的分家方式的形成,减少了分家中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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