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货币经济学与“哈恩难题”_债券论文

新货币经济学与“哈恩难题”_债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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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西方主流经济学发展史,统一的经济体被分割成实物面和货币面两个相对独立的层面,经济学也因此被分成价格理论和货币理论两个独立的理论体系,史称经济理论体系的“两分法”。以瓦尔拉斯均衡模型和萨伊同一性为代表的价格理论,以经济体的实物面为基础领域,研究商品供求与商品相对价格的关系以及均衡产量、均衡价格的决定问题。这个几乎涵盖一切实际经济领域的一般均衡理论体系却不能包容货币理论。以货币数量论为代表的货币理论,以经济体的货币面为基础领域,研究货币数量与绝对价格水平的关系,即绝对价格水平的决定问题,但却不能与一般均衡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结论兼容。于是寻求将货币理论纳入一般价格理论的途径就构成了传统货币理论发展史的主线之一。

1965年,帕廷金(D.Patinkin)第一次将货币作为第n+1种商品加入到瓦尔拉斯n种商品的均衡体系中,并宣布由此实现了将货币理论统一于一般均衡理论,称作“实际余额效应”。然而,英国经济学家哈恩(F.H.Hahn)却对帕廷金的这个“实际余额效应”理论做了一个反诘。他问道:如果纸币本身没有内在价值(实际用途),那么从理论上讲,用其他商品或记账符号表示的货币价格就是零。这时在瓦尔拉斯均衡中加进货币仍然等于没有加进任何东西的“物物均衡”。但是为什么现实中没有内在价值的纸币在与其他商品和劳务交换时会具有正的价值?显然,帕廷金“货币均衡”理论成立的关键是必须确定货币具有正的价格。这就是著名的“哈恩难题”(Hahn Problem)。

面对“哈恩难题”,人们在传统货币理论框架下提出了各种试图解释货币内在价值的理论。其中被认为最具微观基础的“理性预期”理论提出:只要持有货币的实际收益率大致等于经济体系的总增长率,就存在对货币作为价值储藏手段的需求,货币的实际价值也就因此为正。然而,巴塞尔大学教授赫维格(M.F.Hellwig)反驳道:实际生活中的价值储藏手段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有着比货币更高的收益率。存在每期收益率高于货币收益率的其他资产情况下,为什么没有内在价值的纸币在与商品和劳务交换时会具有正价值?这就是被称为“修正的哈恩难题”。赫维格认为在传统货币理论框架下,没有一种理论能回答这个问题,却只能得出恰恰相反的结论,即只要存在每期收益率以等于1的概率大于货币收益率的资产,且这种资产具有与货币一样的流动性,就不会存在对货币具有正价值的理性预期均衡。他认为没有解决货币为何具有正价值问题的货币理论体系如同无本之木。哈恩难题如同一条横卧在传统货币理论与真理彼岸之间的一条鸿沟。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对货币理论的微观基础表示质疑。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货币经济学派,一反传统货币理论“什么是‘货币’不成问题”的思维惯性,以探讨“货币为什么会存在”的全新的思路求解“哈恩难题”。新货币经济学派“法律限制”(Legal Restrictions)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华勒士(N.Wallace)批评传统货币理论体系是一种建立在先验接受货币及其价值存在基础上的理论体系,它在没有把“货币”本身研究清楚之前,只是想当然地赋予“货币”某种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讨论“货币量”变动对经济的影响。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货币在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并非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政府的法律限制所为。“法律限制”理论对“哈恩难题”的求解主要从下面三个方面展开。

(一)不同收益资产的共存问题

经济系统中一个有目共睹的资产收益悖论现象是:不生息的纸币(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和无风险生息债券(债券持有者在未来的某一时点,能确定无疑地兑现债券所承诺的金额,例如美国储蓄债券、国库券)共存。两者都是“政府负债”,载体都是纸张(一般情况下)。显然,如果债券和货币都能用作交易媒介,人们就没有理由持有不生息的货币而不是生息的债券。这里的问题是:“共存悖论”原之何故?我们从发达经济的代表美国可见,政府债券(无风险债券)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小面额不可转让储蓄债券,另一种是可转让大面额国库券(以10000美元为一个基本单位)。殊不知正是这种人为设置的“不可转让”和“大面额”“法律限制”构成了“共存悖论”得以存在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

1.“法律限制”封杀了债券的“流动性”。试想如果政府开始发行小面额可转让债券,如:20元、50元、100元等,且都为一年期债券,如果这些债券除了用红色纸张区别绿色美元现钞外别无区别,那么这种债券是会折价发行(因此而生息),还是会按面值发行(因此不生息)呢?显而易见,只要这种债券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与纸币一样使用(充当交易媒介),就只能是按面值发售。不难理解,假设债券在临近到期日时折价发售,人们无疑会争相购买债券,放弃纸币。因为债券增值无疑,而纸币不能。如果每个人都选择持有债券,纸币将无人持有(纸币消失),债券和纸币不能同时存在。因此,纸币和债券并存的必要条件是债券在临近到期日时按面值发售。现在再设想离到期日稍远一点的债券发售情景。由于债券在临近到期日时以面值发售,而这个稍远临近到期日与临近到期日的关系,如同临近到期日与到期日的关系,如果这时债券折价发售,也会出现临近到期日时折价发售的情景——人们争相抢购折价发售的债券。同理,这时纸币与债券不能共存。如果我们不断重复上述推理过程,即让债券发售时点不断向最初发行日推近(即离到期日越来越远),显然,在债券持有期内任何时点发售的债券都只能以面值销售。因此,结论是如果小面额可转让债券不按面值发行,经济中就不会存在纸币。然而,如果这些小面额可转让债券都以面值发售,就不存在任何激励因素使这些债券在到期日时得到兑付。它们会继续滞留在流通领域,同化成货币,即经济中只存在货币。现实中美国储蓄债券的不可转让性(禁止其交易媒介功能)保证了这些小额债券到期兑付和对纸币无冲击的折价发售。

2.“法律限制”阻断了债券的“拆零”性。借用一个通俗的例子:假设在初始市场上,以1磅为一个包装单位的黄油,售价为每磅1美元。同时以100磅为一个包装单位的黄油,售价为每磅25美分。那么只要零售商能够自由且有足够便宜的方式将大包装改成小包装,随着“拆零”产品数量的逐渐增加,其价格会不断下降,上述差价就会迅速从市场上消失。同理,假设有一个金融中介机构专门从事购买大面额无风险债券,如国库券,然后依此发行一些小面额债券(一笔完全保值中介业务),从中赚取差价。由于金融机构这项中介业务的收入来自于购进大面额无风险债券和销售小面额不记名债券的折价差,这就意味着只要不生息货币和可转让生息债券共存于经济体中,金融机构在这些“大面额”和“小面额”之间的套利机会就不会消失。金融机构这种套利行为的效果是使“大面额”变成“小面额”,且可无限转让。一旦这种用无风险政府债券支持的小面额不记名债券具备了和纸币一样的交易媒介功能,纸币就会消失(理由同上)。显然,保证纸币和大额可转让债券得以共存的条件是:要么禁止金融机构自由进入“拆零”业务,要么大额无风险债券的均衡折价率足够小,以使这种“拆零”业务规模的任何扩大都是无利可图,即大额无风险债券发行的折价率刚好等于“拆零”业务的成本。现实中这两种人为设置的障碍都存在,例如美国的这类中间业务的折现率接近零,在中国则禁止这种“拆零”业务。显然,这足以解释为什么一个持有10美元或20美元现钞的人,不会将其转换成债券,即使后者有潜在收益的行为。

“法律限制”理论的结论是:在自由竞争条件下,货币和无风险债券共存的条件是债券的名义利率接近于零,这时资产收益悖论现象消失,否则只能靠“法律限制”支撑。用P.A.萨缪尔森的话说:“在没有交易摩擦和不确定性的世界里,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因为任何两种资产间的收益差异都没有理由存在,债券将没有利息;另一种是货币会不断调节自身收益以保持与债券收益一致。在这样的世界里,债券本身会和货币一样流通,并在交易中和货币具有同样的普遍接受性。银行的活期存款会像美国20年代的情景一样有利息。”值得注意的是,萨缪尔森所指的不确定性(风险)在这里是不存在的,因为前面描述的金融中介“拆零”业务是完全保值性业务。现实经济中生息债券和不生息货币共存这种与“一价定律”背离现象的成立,只能归因于“物物均衡”经济中加进了“摩擦”。而这里惟一重要的摩擦就是“法律限制”。

(二)货币政策有效性问题

在自由竞争市场上,如果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回购国库券,必然导致金融中介持有更少的国库券(即持有更多的货币)。这时金融中介必然会紧缩其发行的可流通小额债券规模,以恢复均衡状态。金融中介这种自动紧缩行为的规模将恰恰完全抵消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通过购进国库券抛售货币的扩张效果。因此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效果只是将既定经济资源的分配从私有部门转移到政府,即由中央银行取代私有部门生产和发行“小面额不记名债券”(货币)。除此以外,对任何其他因素,如利率、物价、经济活动水平等都没有影响。换言之,中央银行从事的任何金融中介业务在自由竞争市场上没有实质性政策效果。

然而,如果对金融中介设立法律限制,情况就会大不一样。假设法律规定了政府有从事将大包装改成小包装的业务垄断权(是发行大面额债券,还是小面额货币),那么政府对“拆零”业务规模的选择就变得至关重要。法律限制作用的强弱表现为大包装的单位产品(债券)与小包装单位产品(货币)之间的差价程度。目前几乎所有国家的货币当局都拥有发行“小面额不记名债券”(货币)的垄断权。因此他们就能用公开市场和贴现窗口业务策略决定这种法律限制的力度。国库券发售的折价率就是对其“法律限制”力度的一个很好量度方式。

那么,要使中央银行政策产生既定效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要么在自由竞争环境下中央银行从事成本高于收益的金融中介业务,这时其他金融中介不会进入这种自亏的“拆零”业务;要么对金融中介实行法律限制。以黄油买卖为例,如果政府以低于“拆零”成本的价格卖出小包装黄油,那么即使私营部门能够自由进入这项业务,政府的行为也有绝对重要的意义。同理,如果中央银行可以在承受损失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利率提供无风险和风险贷款,如回购债券,那么中央银行的贷款行为将产生重要效果,因为除中央银行外,市场上不可能另有这种利率的贷款资源。

因此,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自由竞争环境中(存在套利机会)取决于中央银行的上述“自亏”行为,否则只能是法律限制。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货币当局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法律限制”,这就是现实的货币系统。

(三)资源配置效率问题

如同贸易障碍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一样,“法律限制”提高了金融中介的成本。政府限制金融中介发行债券,金融中介就不能通过低成本发行小额债券的直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结果是借款者因此要支付更高的借款利息。法律限制如同在借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竖起了一屏障,增加了交易“摩擦”,阻碍了帕累托效率的实现。“一价定理”不再成立,一般经济价格理论在货币系统中沦为谬误。

布莱恩特(J.Bryant)和华勒士在所发表的《货币政策的价格歧视分析》(1984)一文中,用交叠世代理论对此观点做了较详细的论证。价格歧视理论认为,当卖者有某种独占力量,如有在几个分市场销售产品的机会,那么差异化标价,即价格歧视,就能使其获得超额利润。利用价格歧视获得超额收益的必要条件为:(1)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不存在;(2)按客户需求的强度进行分类可行;(3)存在实际上的不同需求。只要这三个条件成立,差异化标价政策比统一化标价政策对独占卖者更有利,因为“和一个均等价格对比,差别标价不仅更能接近一个特定顾客准备付的最高价格,他的‘保留价格’,也能服务于不能按均等价格购买(只愿以低于平均价格购买)的客户,或者诱使他们比不这样时消费得更多。”同理,“法律限制”使政府获得额外收益。

在有“法律限制”的货币系统中,政府发行的债券是储蓄者面对的“惟一”选择(金融中介提供的其他金融产品因不是无风险或没有无风险资产支持,因此是一种投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储蓄),这样政府就可以利用小面额通货和大面额债券构成一种储蓄的非线性回报安排(return schedule)。由于货币和债券之间的边际替代率和边际收益率发生偏离(两者呈非线性关系),持有货币到第(t+1)期时的收益小于持有债券的收益。显然,在这个假设下,人们会将所有的财富都以政府债券的形式持有,直至货币和政府债券的边际收益率相等。然而“法律限制”阻碍了这个回复过程。“法律”在赋予政府发行大额债券权力的同时禁止私人借贷行为,既禁止一个人买下一份债券,然后向其他人发行IOU(本票),获得少于F储蓄的R2收益,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享一份债券。因此人们只有同时持有货币(为其流动功能)和债券(为其生息功能)。可见“法律限制”有效地维护了政府债券边际收益率和边际替代率之间的偏离关系。在政府同时发行货币和大面额债券的条件下,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受到两种边际替代率的约束。这就规定了消费者最大效用曲线在这个坐标系中的位置。如果两种物品的边际替代率和边际收益率完全相等(这两种物品为完全替代品),市场可能性曲线的斜率为45度。与45度市场可能性曲线相切的无差异曲线U是可能获得的最高效用曲线。然而在有“法律限制”的货币系统中,能同时满足上述两种边际替代率的效用曲线低于总效用曲线。

因此,“法律限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可归纳为:(1)政府通过法律,限制私人借贷、发行货币和大面额债券,并分割市场,造成替代品之间的套利机会消失,歧视定价条件成立。(2)在此条件下,政府得以使无收益货币和生息债券共存,从而获得了歧视价格下的额外收益。(3)政府由此获得的这份额外“非线性通胀税”收益,是以降低社会总效益为代价的。

“法律限制”理论的一个关键命题是:法律限制引起资源的低效配置。尽管“法律限制”条件下的货币政策常常因促进了物价稳定而受到赞许,但它是以丧失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功能为代价的,“没有证据能够说明这种货币政策结果提高了社会福利总水平”。更简单地说,没有证据说明物价越稳定社会平均福利水平越高。恰恰相反,正如萨金特(T.J.Sargent)和华勒士所说,这种使物价稳定的法律限制往往是以伤害一部分人利益的方式带给了另一部分人更多的利益,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是以社会总福利水平下降为结果的,即政府因降低社会总福利而能获得非线性(超额)收益。

新货币经济学的“法律限制”理论从上面三个方面解释了现有货币制度存在的原因、条件和代价,并得出现有货币体系是靠“法律限制”支撑的结论,即不同的法律制度必然造就不同的货币体系。取消法律限制,就取消了货币在经济系统中的特殊地位。货币系统回归为一般经济系统,货币理论回归为一般经济理论。经济系统乃至经济理论的“两分法”问题不复存在,“哈恩难题”也就被巧妙且真正彻底地回避了。

尽管新货币经济学仍是一个带有浓厚“思想实验”色彩的理论体系,但其全新的思路给正经历着货币体系迅速发展变化的人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一个受到人们越来越多关注的事实是:20世纪末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首先导致了传统的纸币支付方式向无纸化电子支付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支付技术的发展又引起了账户管理模式和货币形态的深刻变化,并从技术上保证了各种金融创新的实现。它极大地动摇了传统货币体系的特征性规律和由此形成的货币政策和理论基础。货币系统正在演绎着的这条由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再到理论创新的发展路径似乎正在证实新货币经济学的理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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