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界定国有资产管理权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正确界定国有资产管理权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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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有一种偏见,认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实按国际贯例,大部分的交易整体流失不了,因为企业怎么卖,能卖多少钱是正常的,都有市场定价原则。现在好多人都弄错了,老说是流失,流失这种说法不对,好多不是流失。买企业不是买企业本身,而是买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盈利能力才值钱,没盈利能力就不值钱,而现在好多企业没有盈利能力,还要卖那么多钱,不卖那么多钱就认为是流失,这是不现实的。未来是市场公开化的,比如通过市场拍卖。原来国企投资500万,结果不赚钱,不能卖500万,企业很糟糕卖20万,有人要就不错了,这就是市场定价的原则。因此这不是流失的问题,而是市场定价、定价规则的问题,是国资管理法规、政策问题。

如何正确界定国有资产的使命

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的重大区别,就在于非国有资产是追求自身的利益回报,而国有资产则是追求其应有的社会效应,即调节和平衡社会的功能。也就是说,国有资产作为全民的资产,其目的是为全民的公共利益服务,更多地表现为公共产品,以及关乎国计民生的资产,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因此,国有资产不一定必须表现为国有企业,而是可以表现为更多的能够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形式,例如可以表现为社会保障形式、货币形式,可以表现为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可以表现为各种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形式。只要有利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何种形态都可以,不一定表现为国有企业形式。

而且必须强调政府只是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存在,而不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存在,就是对那些完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政府也不能过度干预。因为政府只是作为出资人而存在,企业则是具有完整独立法人地位的主体,出资人是以承认企业拥有完整的独立法人地位为前提的。

构建充分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

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多头管理,正是因为多头管理所造成的责权利不明确和不对称,才导致了国有资产既没有活力,又控制不住的矛盾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高效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构建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权力,为全国人民负责。

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行政干预还很大的情况下,非政府法定机构是难以担当管理国有资产的重任的,因而将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放在政府体系中是对的,这样有利于专司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保证责任与权力的对称性

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实行分权制,也就是好多政府机构分别拥有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某个方面的权力,其结果只能是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相互争权夺利,从而使得我们难以对国有资产实行高效管理。

我们应该记取原来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教训。既管资产、又管人和事的国有资产管理专事机构,从理解上可以说已经超出了现在任何一个国务院部委办的职权范围,它涉及的面太大。政府具体实施的时候不应该让这样的情形出现,这就是下面如何执行的策略问题。

如何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这次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国有资产归中央所有,地方分级管理,也就是地方政府没有所有权,只有管理权。

这样做的一个严重结果,就是导致了国有资产在交易上的较高社会成本,例如,因为任何地方政府都只有管理权而没有国有资产的交易权,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权批准进行国有资产的交易,所以国有资产的交易要按照政府的管理体制层层审批上报,其交易效率是极为低下。尤其应该看到,这样做还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漠不关心。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得不到作为所有者而享有的应有利益。

由此可见,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要注重调动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如何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中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应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资源性资产、涉及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方面,其他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都应交由地方政府。这样做既规避了产权难以具体界定,但又必须要搞的国有资产存量产权的界定问题,同时能够极大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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