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满足我国现阶段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必须要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制,改变传统的农村环境管理观念,提升农村居民的环境管理参与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环境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但是目前来说,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法律尚未健全,农村居民尚且缺乏科学的群众参与意识,农村居民环境管理参与渠道尚不畅通。为了解决实际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提升农村群众的参与意识,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制。
关键词:农村环境;环境管理;群众参与
一、群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从实体法来看,农村环境管理“硬”约束的缺失是指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空白。我国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受城市中心主义影响,更多地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性污染,没有考虑到农村生产和生活的面源性环境问题,更没有考虑到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薄弱、环保机构不健全等群众参与问题,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并且现行法律中尚没有规定环境权、环境诉权、知情权等重要权利,而主要只规定了公众保护环境的义务,影响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从过程法来看,现有法律只是对群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形式、程序等过程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具体性。
2、群众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
一方面,群众参与意识不强。目前我国不少农村仍然坚持着“宁可毒死,不可穷死”的错误观念。由于农村面源性环境污染为主的特色和农村环境产权的界定不清晰,农村公众虽然是农村环境问题的受害者,也同时是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在保护环境和个人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产生囚徒困境,参与环境管理意识受挫。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环境基础配套设施相对落后,导致农村公众接收环境信息的渠道不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也因各种软硬件而不到位,再加上农村劳动力转移所导致的农村环境管理社会资本特别是地方性环境知能的流失,农村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能力堪忧。
3、群众参与渠道不畅通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乡镇环保机构数占环保系统机构数的14%左右,然而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的途径仍然不畅通。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群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的政治体制不健全,承担地方环境管理的环保部门一般只设置到县级,2012年我国乡镇环保机构数只有1883个,仅占我国乡镇总数的4.66%,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也都只设置到乡镇一级,村委会过多地承担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在村民自治方面还比较薄弱。其次,我国对社会团体的准入门槛复杂,“重门槛,轻管理”现象严重,如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没必要的具有相似或相同业务的社会团体不予以批准筹备的规定,这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广大农村环境团体的发展,这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公益组织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所欠缺。
二、完善群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策略
为了满足现阶段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必须健全民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农村环境管理法规必须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性,要保证实体法与过程法的结合。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实体法律,要针对农村环境管理的特点,进行农村环境管理法律的出台,保障民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保证民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形成农村环境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明确农村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实现农村环境信息的公开化,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的配套法律。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必须要强化民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的法律建设,明确民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序、方法、途径,确保农村环境管理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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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公众农村环境管理意识的增强,可以有效推进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这需要做好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参与者意识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大局观,提升民众参与农村管理的积极性,提升民众的参与能力。在这个过程中环境公开是一种重要的环境管制工具。
在环境管理的过程中,一方要积极实行环境政务的公开化,让公众主动、积极、及时地公布环境管理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民众的环境保护参与途径、方法、程序,涉及到环境管理的相关决策、意见反馈等,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实现教育资源与环境管理资源的协调性,建立一系列的专业教师队伍,进行教材内容的及时更新,实现农村环境教育系统的健全,积极建设一系列的农村环境宣传机构,做好环境宣传的动态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宣传教育体系。
通过对民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途径的拓展,可以满足现阶段农村环境治理的需要,这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责任,这首先需要进行农村环境管理机构体系的健全,落实好地方政府农村环境管理的责任,统筹农村环境管理的大局观,优化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广泛听取公众的环境管理意见,村民自治组织要及时反馈政府所发布的环境管理政策,承担起环境民主决策的重要角色地位。
为了促进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积极开展环保人走进农村活动,贴近农民的日常生活,广泛听取农村民众的环境意见,做好农村环境管理的长远规划,及时做好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努力发挥人民法院的环境诉讼作用,切实保护农村民众的环境权益。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国家机构需要放宽农村环境社会团体的门槛限制,提升政府管理的效率,确保农村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发挥农村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积极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发展,积极宣传民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的相关知识,做好农村环境管理及保护的教育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我国民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机制不断得到更新,一系列的农村环境管理法律不断出台,环境管理的政治性参与途径不断得到拓宽,以村委会、人民法院、政党组织为代表的政治性参与途径不断得到开拓,以社会舆论媒体、社会团体组织等为主的社会性参与渠道日益发展。
虽然我国民众环境管理参与机制日益健全,但是总的来看,前途依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民众环境管理机制尚且缺乏具体的、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整体来说,我国农村居民的环境参与意识普遍低下,农村居民的环境参与渠道依旧比较单一,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环境管理及参与机制,提升农民居民的环境管理参与意识,拓宽民众的环境管理参与渠道,完善相关的农村环境管理及保护法规,确保农村环境管理的民主化,从而实现农村环境的改善,满足现代化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结束语
我国农村环境管理过程中的群众参与不断推进,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保障群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以人民代表大会、政党组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人民法院、村委会为主的政治性参与途径和以社会团体或组织、舆论媒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的社会性参与途径已经形成。然而,群众参与环境管理仍然面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体系缺乏、群众参与意识与能力不强、参与渠道不通畅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必须从健全法律体系、提高群众参与意识、疏通群众参与渠道三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群众参与农村环境管理的相关机制,促进农村管理民主化和农村环境的改善,实现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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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秀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25
标签:环境管理论文; 农村论文; 环境论文; 群众论文; 民众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我国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