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分段计算不可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论文,不可取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质疑趋富效应 探寻政府责任 剖析养老成本
在破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的诸多对策中,分段计算是不少专家支出的一招。理由据说有三:一可避免逆向选择,二可实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可平衡各统筹区利益。如果不分段,从低工资地区转到高工资地区的人,养老待遇水平可以提高一大截,会导致产生趋富效应。实行分段后,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统筹区参保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也相应分成几段,分别按各段的缴费情况和当地的有关参数计算,对参保人来说,不会因为流动而增加或减少其养老保险权益。
站在遏制趋富选择的立场上,采用分段计算,有一定道理,然而细细分析却不尽然:
第一,是什么原因诱发趋富逆向选择?答案是地区间工资水平不均衡导致的养老金水平不均衡。如果地区间养老金水平没有差异,就不会有趋富选择,也就没有分段计算之必要,因为分与不分结果都一样,孤立地判断这个理论基点也能站得住。第二,说分段法可以实现权利义务相对应,未免把权利义务对应-太绝对化了。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是总体对应,不是一一对应。你按规定参保缴费了,履行了义务,就有了享受待遇的权利,不缴费不能享受待遇。多缴多得对个人账户而言是实,对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只是一种趋势,不是一对一关系,否则共济何来?过于强调对应会弱化互济性和公平性。第三,说分段计算可以平衡地区利益,言过其实,因为关系转移没多大利益不平衡,关系转移会造成地区利益不平衡,在我看来是他们的计算方法出了问题。
考量一项公共政策是否正确,仅从一个角度考察是远远不够的。为了说明问题,先举个例子。下乡支教待遇太低,为鼓励更多人去支教有人建议提高待遇。这对支教者而言,没什么不好。问题是当地老师怎么办?如果不随之相应提高待遇,对几十年含辛茹苦的老教师来说,实在有失公平。作者不是反对提高支教待遇,而是反对不顾及因提高待遇带来的社会效应盲目决策。所以,公共政策的选择都要把外部负面效应降至尽可能小作为遵循的原则。
分段计算不可取,因为在理论上冒犯了再分配以公平为主的原则,使基础养老金丧失公平性。
实行分段计算后,对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影响,有提高和降低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形,都会背离公平性原则。基础养老金的基本内涵是为每个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它主要体现公平。而效率因素通过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后来逐步对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加入了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工资两项因素,拉开了基础养老金的差别,效率因素越来越多而公平因素越来越少。有人说加入个人缴费工资因素后可以激励人们多缴费,其实这种激励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为有明确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职工缴费是刚性的,既不能少缴也不能多缴,无需激励。只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才有选择,而谁真正拥有选择权呢?换句话说,这个激励政策真正激励了哪些人呢?是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少数有钱人,而他们本来就不缺保障,当然富人养老金也是越多越好,可这有多大社会意义?根据经济学边际效应递减理论,给不缺钱的富人更高养老金是浪费资源。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又不稳定,生活都很窘困,哪有钱缴费,更不可能多缴,即使明知多缴多得也没钱多缴。再说,养老保险是再分配,再分配要坚持以公平为主,特别是基础养老金部分更应该体现以公平为主,在基础养老金分配中过分强调在职收入的做法还是坚持以公平为主吗?关于公平效率问题本不想在这里讨论,问题是若分段计算沿着扩大效率因素缩小公平因素的路径继续走下去,仅存不多的公平因素会面临进一步丧失的威胁。这既有悖设计基础养老金的初衷,也使统账结合制度公平效率理论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境地。
分段计算不可取,因为它只注意了劳动工资因素而忽略了养老成本因素。
养老成本是养老制度必须考量的基本因素,养老金绝对额高生活水平未必高,因为养老金高的地区养老成本也高,在北京、上海,3000元买不到半平方米住宅,而在其他城市可能买到,所以养老金高的地区未必适合养老,人们担心的趋富选择其实是有条件的。不管是谁,不管在一地长期工作后退休的,还是流动到异地短期工作后退休的,只要在当地养老,都面临相同的养老成本,这是养老制度设计时应该考虑的。根据当地物价和生活成本,发给一份能保障基本生活的养老金,不应该区分你是当地人还是外来客,“只要来过冬就给件棉袄”,基础养老金就是棉袄,是支付养老成本的制度设定,是具有普惠意义的国民养老金,从本意上讲,人人都应该一样。而不应该区分在退休地工作时间长短,更不应该用调节基础养老金的手段达到厚此薄彼的目的,因为他们面对的养老成本和当地人是相同的,市场决不会同情外来客。实行分段计算表面上在强调权利义务对应,其实是用初次分配的习惯思维来解决再分配问题,忽视了一个不应该忽视的养老成本问题。
分段计算之所以不可取,还因为它会引发省内流动也要求分段的新诉求。
省际流动实行分段后,人们就有可能提出省内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也应该分段,因为省内各地市区县之间的工资差别未必比跨省区小,既然分段,应当分到底,不能只局限于跨省区,为什么工资差别比跨省区更大的流动反而不分段了呢?如果省内流动和跨省流动实行两种不同的计发办法,就会产生让人无法接受的结果:相同的缴费工资,相同的缴费年限,相同的指数,一个从省外转来,一个从省内转来,结果养老金却不一样。有人说,省级统筹就是这么规定的。请问,全国统筹后是不是就取消分段计算?如是,和实行分段理由相矛盾。如不是,和省级统筹区内不分的理由也矛盾。这样一来就乱了,是跨市还是跨县都分吗?由分段计算引发的这种新诉求应当预测到。
分段计算不可取,还因为它并没有真正解决流动中可能出现的缴费指数畸高畸低的矛盾。
提倡分段的一个原因是和现行计发办法中个人缴费工资计入基础养老金的政策如何平滑衔接有关。如果不分段,就会因为缴费指数过高或过低显失公平,这个考虑不是没道理。但是这个矛盾其实早已存在,从个人缴费工资计入基础养老金那时候开始就有,在省内按个人缴费工资和省岗位平均工资加权作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工资高的加权后比原计发办法中按地市岗位平均工资计发还要高,个人缴费工资低的比原计发办法还要低,高低差别拉开是新计发办法的必然结果。实行分段计算,也只解决了跨省流动的参保人中少数人缴费指数畸高畸低的问题,而省内流动的参保人指数问题并没有相应得到解决。如果要解决从高工资地区转入指数过高或低工资地区转入指数过低的问题,可以对指数作出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政策不分省内省外流动一视同仁,对指数过高或过低进行限制,也符合公平原则。如果实行跨省流动分段而省内不分段,就会造成省内高工资地区高缴费工资者比跨省相同缴费工资者基础养老金更高的不均等,即相同缴费工资不同养老待遇。如前所述产生这种不平衡的根源是个人缴费工资这一要素的介入,它比地区平均工资的变化率更大,其介入结果必然会使养老金大起大落。
分段计算法给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人要求分段计算养老金提供了理由。
有人说分段计算法给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人要求分段计算养老金提供了最好的理由。地区间流动有趋富心理,有道德选择,企业与机关之间流动就没有吗?应当更容易激发。机关和企业之间有些流动还是组织决定的,几十年在机关工作,最后到企业退休,按企业办法领取比机关低得多的养老金,要求分段不是更应当考虑吗?不管地区间怎么选择趋富,也差不了几百元,可机关和企业差上千元甚至几千元,如此大的差别,趋富更严重,更应当分段算!几百元几十元的差别都分段了,上千元几千元的差别反而不分段,一定会引起人们的质疑,人们一定会批评决策者,丢了西瓜拣了芝麻。可以想象,分段计算政策出台后,有多少人因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而要求提高养老金,这叫烧香引出鬼。
分段计算不可取,还因为它不是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应对之策。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不愿意承担流动者的养老责任,他们认为转来的资金实在太少,而不是什么趋富选择,因此即使实行分段计算也不能解决转移难的主要矛盾。不要把一个不突出的矛盾,人为地炒作成大问题而转移了问题焦点。请问,没有实行分段,有多少人通过流动提高了养老金?流动性最大的农民工都退了保,不是逆向选择而是作了正向选择,连低的养老金都拿不到。高待遇地区,像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门槛那么高,有几人进得?现在敞开大门的都是欠发达地区。分段论认为,一个人在甲地退休养老,最合理的是一辈子在甲地缴费。如果大部分时间在乙地缴费而在甲地退休养老,就有趋富嫌疑,这不合情理。这种价值观站不住。以深圳为例,真正当地人有多少?据深圳人说真正当地人是渔民。像深圳这么发达是有多方面原因的,退休人员少,抚养比低,在那个养老保险“画地为牢”可以自己确定费率的年代,自订的费率必然很低,企业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是国家政策倾斜所致。没有孔雀东南飞,没有包括农民工兄弟在内的广大流动者,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的发展。所以我以为,要解决关系转移这道难题,必须对症下药。除了照顾到统筹层次不高,加大资金转移量,适当减少转入地政府负担外,最根本的是要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这一点对发达地区而言尤为重要。
分段计算不可取,还因为这种做法只算小账而不算大账。
社会保障首先强调的是政府责任,它是公共品或准公共品,不是买卖,不是商品。账是要算的,但要算大账算总账,要全面科学地算账,不能算小账,更不能算出不算进。分段计算只算了个人缴费和养老金之间的支付小账,而没算劳动者一生创造的财富大账,只算地方财政为外来流动者退休进行补贴的小账,而没算流动者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的大账。流动者创造了多少财富和社会价值,只有受益地区心知肚明。但是当为他们支付养老金时就觉得吃了大亏,尤其是那些工作年限短但年龄偏大的人。工作年限短贡献就少吗?年龄大就是负担吗?不尽然。年龄大,经验丰富,贡献更大。不能把劳动年龄和退休养老完全割裂开来实行分段计算,不能把养老保险缴费和社会贡献完全割裂开来实行分段计算,也不能把缴费地和退休地割裂开来实行分段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提供的福利,从个人缴费角度看绝对不够,把企业缴费算进来也不够,它只是一种筹资分担机制。某些地方算出不算进不仅方法不对,更反映了政府责任意识缺位。如果按照这种买卖逻辑,为农民工办理退保手续时,除了要把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退给人家外,是不是还应该把农民工创造的全部财富也悉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