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联企业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联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联企业的含义
关联企业即在纵横经济联系中具有控制与重大影响的企业称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可分为以下若干类型:
1、控制型关联企业。即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相关企业称控制型关联企业。
2、共同控制型关联企业。按合同规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具有共同控制关系的企业称共同控制型关联企业。 3、重大影响型关联企业。对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政策有参与决策但并不具有单独决定这些政策的权力的相互关系的企业称重大影响型关联企业。
二、关联企业审计的要点
1、关联企业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主体只有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关联企业才能行使审计权,故只有有控制权的企业方可实施审计。也就是说在本文前述的关联企业三种类型中对控制型的关联企业可进行审计,而对其他两种类型的关联企业难以实施审计,在关联企业间合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联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
(1)母子型关联企业。即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构成的关联企业。此种关联企业的审计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对审计范围及审计对象进行延伸;审计内容的确定不受限制,供产销人财物均可涉及。
整个母子公司的资产与权益是各子公司及母公司本部的汇总合并,因此在对母子型关联企业的审计中,应特别注意子公司资产与效益的真实性。为此,审计中应高度重视与密切关注各子公司资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状况,对其影响大的项目应作重点审查。与此同时,还应考虑资产效益的完整性,对投资管理失控与控制不到位的关联企业,要重点详审细查,以使公司资产与效益得以保全。
(2)约定控制型关联企业。即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没有超过半数,但根据双方或多方约定仍能得到控制权而形成的关联企业。此“约定”是指合同、企业章程及其他法律有效文件。这种“约定”既可在合同中直接规定一方对另一方资本所形成的经营方式、财产处置直至经济效益的形成具有完全的控制权;也可根据合同有效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和财务政策;还可根据合同能够控制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或有权任命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所形成的控制。
对这种关联企业审计时,重点应放在关联各方对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上。应检查控制方有无放弃控制的情况发生;对被控制方应审查经营管理、财产处置和效益分配是否按合同章程规定执行。对关联方交易,应审查交易业务是否正常合理;所购买的商品价格是否过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真实;销售的商品价格是否过低;对代理和担保业务应评测其风险程度。对投出资本(包括投向控制型关联企业或其他单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应要求企业适度收缩对外投资或增加资本金的投入,以增强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对投资报酬率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应查明原因对症下药,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以取得应有的投资收益。此外,在审计中如发现越出权限自作主张修改(补充)合同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影响某关联企业投资利益的董事或其他人员,要在建议采取措施追回损失的同时,对造成巨大损失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兼任控制型关联企业。即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同时兼任另一方或多方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所形成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
对这种关联企业的审计,首先应通过询问、审阅会计资料、查对工商注册登记等方法来确认兼任控制型关联企业,了解关联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并顺着资产往来划拨、商品劳务的提供等渠道,看其交易业务是否符合经营范围,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恰当,相互提供的资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非法借贷,是否将控制的“下属”关联企业当作自己的小钱柜等等,进而重点审查在交易业务与资金往来中有无隐瞒收入、截留利润、财产转移、效益流失、化大公为小公、化集体为私有以及其他违法乱纪损害国家与企业权益的情形。
3关联企业同步审计。
(1)审计时限的同步。对各关联企业的审计时期要相同,若审计力量许可对各关联企业审计的实施时间也要相同。对节省时间,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达到预定的审计目标。
(2)事项审查的同步。对关联企业相关的经济业务,如关联交易、代理与租赁、提供资金等其他有关经济事项,特别是重大的相关事项应同步取证,比较分析。既可单项排队列示,比较各关联企业自身的效益和资产情况,也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评测各关联方相互间的影响情况。这样不仅对单位企业可看得清清楚楚,而且对关联的“集合体”也可了解得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