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重视社会公平_收入分配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重视社会公平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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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作为指导方针,这不仅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且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指明了方向。

一、什么是社会公平

要贯彻中央提出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精神,首先必须弄清楚社会公平的含义。那么,什么是社会公平呢?

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时期的不同,看问题的立场、角度不同,以及所采用的标准不同,人们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也很不同。在西方经济学界,公平与效率是收入分配中的一对概念,公平是指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均等化,而效率是指资源配置最优化。西方经济学界认为,公平与效率的政策目标是互不相容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调节作用越大,经济效率越高,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就会越大;反之,国家干预的作用越大,收入分配越均等化,经济效率就会越低。具体地讲,各学派的观点很不一样。经济自由主义要求给私人经济以最充分的自由,他们以自由竞争的机会为标准来衡量社会公平与否。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真正的平等只能是机会平等,即让每一个人都享有和别人一样的市场竞争机会。他极力反对国家干预政策,认为政府的任务应该是保证人人有机会参与自由竞争,而不是搞什么收入均等化。否则,就是对经济效率的最大损害。国家干预学派认为,公平是一种“天赋权利”。他们以收入差距大小为标准来衡量社会公平与否,认为市场竞争所引起的收入悬殊,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如果听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使收入差距过大,就破坏了公平,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缺点”之一。他们主张应对贫富不均进行调整,实现收入均等化。持折衷观点的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则认为,对效率的追逐必然造就不平等,而一味追求经济平等,就会有损效率,如果平等和效率都得到重视,在二者冲突的地方达成妥协,以最小的不平等获取最大的效率,或者以最小的效率损失获得最大公平才是可取的。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了“混合经济理论”,认为混合经济有两个部分,即国家管理的公共经济部门和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的私人经济部门,前者主要关心社会福利和平等,后者主要关心以利润为标志的效率,二者互相补充,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讨论中,对什么是社会公平,有以下几种理解:(1)有的学者认为,公平首先是分配制度的公平或前提的公平。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就是公平,即劳动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就是公平,即价值公平。(2)与前述的国家干预学派的主张相近似,有的学者认为,公平就是收入分配均等化。换言之,收入差距大小适宜就是公平。有人把这称之为分配结果的公平。也有人认为公平就是平均,就是追求平均分配,因而谁强调公平,谁就是要回到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老路上去。对结果的公平还有另外的理解,认为只要得应所得,不管所得的差距大小,甚至差距悬殊也是公平;如果收入均等,那一定是一部分人应得的而未得到,这反而是不公平。(3)和前述的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相近似,有的学者认为,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就是公平,即在市场竞争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机会。有人把这称作前提公平,也有人把它称作起点的公平。(4)有的学者认为,公平就是权利公平,所以,除了上面谈到的分配的公平即经济公平外,还应包括政治公平、文化公平、伦理公平等。

上述中外学者对社会公平的理解各有千秋,有的相似,有的相反。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理解社会公平呢?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以来,公平或平等就成了人们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所反映的社会关系领域的不同,公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社会里,在人们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以前,“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就是一种对社会公平的向往。这种对经济平等的追求,对公平分配的渴望,就是狭义的公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正是在收入分配领域使用公平这一概念的,我们这里讨论的也主要是狭义的公平。如果人们平等的愿望超出了经济领域,即不仅要求经济平等,而且要求政治平等、法律平等、文化平等等,一句话,要求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平等,这就是广义的平等或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就是广义的社会公平。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2]21这里就是在广义上使用社会公平这一概念的。

谈到社会公平的具体含义,学术界多数人的共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要均等化。均等化不是无差别,而是差别不能过于悬殊,差别的大小要使穷人和富人都能接受,因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在微观经济领域,社会公平就是交换要平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公平的含义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我们的“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

公平,作为一种权利,总是历史的、具体的。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12由于社会经济结构不同,它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不同,不同社会有不同社会的平等(公平)权利。“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4]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的“公平的”分配,只能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并反映资本主义文化发展的按资分配。恩格斯指出:“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热烈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大工业兴起时期的英国工人就是如此。”[3]188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就是坚持公平分配的制度前提,没有这一制度保证,社会公平就是一句空话。那么,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公平(平等)分配的标准或尺度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3]12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3]11他又说,对于“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3]12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经济中,要实现公平分配,必须在经济生活中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同等的个人,首先和主要的必须是劳动者,他们的个人收入,主要应该是劳动收入。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必须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由于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不同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互相对立的阶级和集团,因而他们的收入差距如果过于悬殊,甚至超过了资本主义国家,那是不能被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绝不应该连“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一古老的格言也实现不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应该是安全的、卫生的,工时应该是法定的,他们的工资应该和劳动力价值相一致。可是,在我们许多私人煤矿中,连这些最起码的要求也达不到,这就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不合法的。这一类企业的存在和肆虐,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

公平既包括分配前提(机会)和过程的公平,也包括结果的公平。而分配既包括市场分配,也包括政府分配。可是我们注意到,在学术界有人谈公平分配问题时,只谈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不谈结果的公平或反对结果的公平。所谓“经济公平只讲机会均等,只讲市场行为过程的平等,不讲结果的平等。”[5]他们讲分配只讲市场分配,不讲政府分配。他们认为,只要机会和过程公平了,收入差距再大也是公平的,差距越大就越可以调动“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然而,分配的前提(机会)、过程和结果是统一的,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三者不可偏废。在三者中,结果的公平尤为重要。公平的前提和过程最后都要通过结果表现出来,并且要受到结果的检验。我们说:“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不应过大”,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都是指分配结果公平而言的。为什么有人要反对结果的公平呢?如果出现两极分化的结果,前提和过程的“公平”不都成了空话吗?如果结果不公平,拿什么证明机会和过程是公平的?我们是动机和结果一致论者,机会和过程必须和结果相一致。比如说,谁都可以报考北大、清华,报考的机会对谁都是公平的,可就是北京与外地考生的录取分数线不同,那么,这个机会能算是公平吗?没有结果的公平,机会和过程的公平就要打个大大的问号。讲分配只讲市场分配,而不讲政府分配,甚至反对政府分配,出现两极分化的结果就是必然的。我们决不能忘记邓小平同志一再指出的:“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走了邪路了。”[6]110-111

二、为什么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首先,“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的一项正确方针。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我们已经在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的加快,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城乡发展不均衡,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基尼系数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警戒区间(0.4~0.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超过了1:3的警戒线,有些行业存在着垄断性收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等。鉴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中央从我国实际出发,及时提出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方针。这一决策的伟大意义,正如邓小平所说:“不解放思想,不实事求是,不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不相结合,不可能有现在的一套方针、政策,不可能把人民的积极性统统调动起来,也就不可能搞好现代化建设,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7]可见,社会公平,不仅是发展的重要目标,而且是发展的必要条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作为理论创新,它是对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社会主义公平分配原则和理论的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新认识,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其次,“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前面我们谈到,西方经济学界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调节作用越大,经济效率越高,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就会越大。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和按资分配,使得那些生产条件好、劳动效率高的生产者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而生产条件差,劳动效率低的生产者处于劣势,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他们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同时,在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作用下,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不断地进行资本积累,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因而可变资本的相对量与不变资本相比日趋下降。结果是,工人创造的财富越多,他们就业反而越困难,他们的生存条件就越没有保障。这样就形成了两极: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少数人越来越富有,大多数人越来越贫穷。用奥肯的话说,就是“对效率的追求必然造就不平等”。和资本主义不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而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也不会产生两极分化。邓小平同志在1984年指出:“我们提出四个现代化的最低目标,是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就是年人均达到八百美元。……到那时候十二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可以达到一万亿美元。如果按资本主义的分配方法,绝大多数人还摆脱不了贫困落后状态,按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可以使全国人民普遍过上小康生活。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坚持社会主义的道理。不坚持社会主义,中国的小康社会形成不了。”[6]64他还一再强调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6]123“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6]364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成果是属于人民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2]14显然,少数人提出的“差距悬殊也是公平,差距越大越能调动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的观点是错误的。差距悬殊的“公平”,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它所调动起来的积极性,只能是少数人的积极性。

第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22这六项内容都蕴含着四个大字:社会公平。其中,经济公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可以说,没有全体人民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法律地位、文化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没有广义的社会公平,就没有社会和谐。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绝不是什么权宜之计,而是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样久远的大政方针。“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内涵。

第四,“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意。首先,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容许少数人富起来而大多数人贫穷的情况发生。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以人为本,在当前就是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包括做好增加就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帮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以及前面提到的分配领域问题。其次,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经济发展要求社会发展与之相适应,如果社会发展滞后,经济也难以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发展不仅包括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而且包括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和谐、社会管理、社会就业、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体制和机制完善等。社会发展的这些内容,都是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因而都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通过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怎样实现社会公平

首先,必须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去解决一切矛盾和问题,坚持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发展、地区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切不可片面发展经济,造成经济社会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要坚决改变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盲目扩大投资规模的做法,注重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公有制为主体变成了私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社会公平将不复存在。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6]111“我们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6]149

第三,鉴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建议停止使用这一口号。“效率优先”在经济自由主义者那里是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为前提的,具有主张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预,反对公平分配的涵义,它与“公平”原本就连不到一起。在这里,效率是市场分配问题,不是生产问题。“效率优先”说到底是利润优先、赚钱优先,不管干什么,怎么干,能赚钱就是有效率,赚钱多就是效率高,为了能赚钱,哪怕违法也在所不辞。而且“效率优先”只能考虑局部利益,不考虑全局利益,只考虑经济效益,而不考虑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主义的这一主张和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不可能实现社会和谐。为了与这种主张划清界限,还是不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为好。

第四,进一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应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其向中等收入阶层提升的能力。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认真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难的问题。中等收入者人群大部分是科技、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应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第五,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各种形式的就业。

第六,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应该在整个分配领域,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领域,从而在再生产的所有环节,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2]22这样,社会公平的全面实现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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