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腐败的特点及其有效防治_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论文

新形势下腐败的特点及其有效防治_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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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大贪官相继被处极刑,李嘉廷、刘方仁、程维高等高官纷纷落马。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也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仍然比较繁重。因此,研究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特点及其有效预防与惩治,从根本上遏制腐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有力保证,是我们应当加强研究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

一、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特点

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西化”、“分化”图谋,亡我之心不死。进入21世纪,党的十六大吹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进军号角。我国改革和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瞥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在国内外错综复杂的新形势下,腐败现象主要有如下10个特点。

(一)高官落马,腐败向上蔓延快。从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查处的腐败犯罪分子来看,县处级以上人员数量不少。2002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为3269人,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为819人。[1]据统计,全国省部级干部有2000多人,其中在一线工作的1000多人,过去3年中,省部级干部平均每年“落马”16-17人左右,比例在1-2%之间。[2]2003年,党中央反腐利剑高悬,又有刘方仁、李嘉廷、程维高、田凤山、刘长贵、潘广田、田凤歧、丛福奎、王钟麓、刘克田、王雪冰、王怀忠、麦崇楷等13名省部级贪官纷纷“落马”。这些情况表明,在新的形势下,腐败现象正在由下层向上层迅速蔓延。

(二)贪得无厌,涉案资金数额大。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腐败案件涉案金额最多的1986年为8亿元,到了90年代迅速上升,1996年达到历史顶峰67.8亿元。2002年涉案金额虽然有所下降,但是仍有47.3亿元。现在,几百万、几千万元的案件经常发生,甚至亿元以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安徽省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周继美夫妇,在案发前5年多时间里竟聚敛了2000多万元的财产。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上任不到1500天,却拥有1600多万元来路不明的财产,每天“收入”超过万元。湖北宜丰实业公司原总经理(副厅级)金鉴培贪污、挪用公款1.9亿多元。涉案金额之大是触目惊心的。

(三)头头变坏,窝案串案件数多。现在的腐败案件,很多都是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往往是头头腐败,带坏一窝,抓住一个,牵出一串。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一手遮天,胡作非为,酿成令人震惊的阜阳“腐败群案”。王怀忠案的彻查,带出了47起腐败案件,涉案3亿多元,查处的地厅级干部即达11人。王怀忠这个集各种恶习于一身的巨贪,被当地人称为“王坏种”,并广为流传着这样的预言:“只要反腐不放松,定能抓住王怀忠”。[3]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总涉案人员达100多人。其中市局级以上干部23人,有17人是党政部门“一把手”,占涉案人员的74%。牵涉面之广,危害之巨,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

(四)案件频发,波及领域范围广。腐败来势凶猛,涉及面广泛。不仅铁道、民航、电力、电信、卫生等垄断行业和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等经济领域,存在着严重腐败现象,而且在纪检监察、公检法司、海关、武警和军队等国家专政机构,也存在着各种腐败现象。甚至在科研、教育等素来被认为非常圣洁的殿堂,也存在着“学术腐败”,并出现了一些腐败分子。

(五)买官卖官,吏治腐败程度深。在一些地方,买官卖官现象非常突出。“要想富,动干部”,已成为一些主要领导干部发财致富的“法宝”。如:贪官李铁成在1990年至2002年任吉林省靖宇县县长、县委书记直至白山市政协副主席期间,频繁利用干部提拔、重用、调动、推荐、返城任职和安排子女就业等机会,伙同其妻收受礼金和贿赂款计人民币143万元。情节恶劣的是,向李铁成行贿的人,包括县直所有单位的领导干部,几乎没有空白。他的卖官经是:“一对一”、“二人转”、“三人在场不作案”。他以为自己不说,别人不讲,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自1995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之权,大肆买官卖官,疯狂敛财2000余万元,现已核实认定受贿人民币502万元、美金2.5万元。涉及到的领导干部达260多人。这充分说明,吏治腐败已相当严重。

(六)权钱交易,勾黑结恶傍大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把官场当市场,有的人“用钱买权”,有的人“用权换钱”,结果一批领导干部被腐蚀拉拢,互相勾结,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如:浙江省温岭张畏黑社会性质组织就用金钱控制了一大批当地官员,其中包括温岭市原市长周建国、原公安局长杨卫中等67名国家干部。他们对张畏的关怀可谓无微不至,张畏在温岭的别墅围墙上甚至有一块写着“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子。曾在沈阳市呼风唤雨、横行霸道的黑社会头子刘涌,与沈阳市“一府两院”里的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等一批腐败分子,或称兄道弟,或结为干亲,互相勾结,欺压百姓,一度搅得沈阳市上空乌烟瘴气。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在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很多私营开发商利用他的不法支持而在短时间内迅速暴富。这样的权钱交易使王怀忠和一些“老板”的关系密切到不分你我。在王怀忠被调查期间,有人曾扬言“不惜倾家荡产也要为王怀忠解难”。王怀忠为了对抗组织的调查,向某私营企业主一次索取200万元,妄想“花钱免灾”,借此“摆平”中央有关部门。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尽管王怀忠机关算尽,但最终难逃正义法网。

(七)前“腐”后继,顶风作案气焰凶。现在有不少贪官不是不懂党纪国法,而是明知故犯,顶风作案。200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县(市、区)委书记、县长职务犯罪案10件10人,涉案总金额近600万元,个案平均值60万元。令人吃惊的是,这些贪官作案时间大部分在“三讲”期间以及“三讲”之后,他们边纠边犯,边腐边升。如原顺昌县县委书记刘银生,1995年至2001年期间,利用担任建阳市市委副书记、顺昌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先后大肆受贿数十万元。其中,在2001年上半年,检察机关正紧锣密鼓地深挖其为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时,刘银生仍向该县敏昌房地公司索贿2万元。还有,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接连落马。原交通厅长曾锦成收受贿赂40余次,款物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受到查处。张昆桐继任后不久,又挪用公款10万元人民币,收受、索要他人贿赂68.48万元人民币和4万美元,受到严厉查处。石发亮接任后,于2003年又被立案审查。据现已查实的情况,无论是涉案金额之大,还是实施犯罪手段之恶劣,石发亮都远远超过了前两任。[4]

(八)家族腐败,“同流合污全家福”。许多贪官后面往往都站着一个欲壑难填的“贪内助”,站着推波助澜的“二奶”,站着沆瀣一气的一家老少。他们同流合污,共同犯罪,形成家族腐败。像这样的情况比较普遍。2002年4月26日,辽宁省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风歧被“双规”,不久,被“双规”的还有他的妻子张振琴,儿子田丰。他们三人有的唱红脸,有的唱白脸,有的唱黑脸,配合默契,共同作案,谋取不义之财。2003年5月15日,田凤歧因受贿33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张振琴、田丰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河南沁阳铝电集团原总经理秦瑞歧收受贿赂144万元,还有47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他的妻子、三个女儿、四个女婿、一个儿子也先后因涉嫌贪污、受贿、窝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被依法逮捕,堪称“腐败全家福”。[5]

(九)口是心非,大耍两面派手法。现在的贪官,有不少人都把真相掩盖起来,说的是一套,做的却是另一套。比如,被称为贵州“贪官司令”的原省委书记、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2002年6月还在中央电视台上“作秀”,把自己打扮成苦干加实干的改革家,口口声声要让贵州“彻底摆脱贫困”。可是,在背地里他却大搞权钱交易,收受贿赂人民币161万元、美元1.99万。[6]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广西横县原县委书记汪堤波在2002年12月27日县直机关和乡镇干部大会上字正腔圆地强调:“元旦、春节快到了,作为领导干部要廉政,不能收礼、不能收‘红包’,更不要送礼。我们要以身作则……”此时,台下响起了阵阵掌声。但谁也没有料到,就在他慷慨陈词之时,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正在台下等候着他。不久,他即因“为官十年捞了百万”而被逮捕。“口唱廉政歌,贪婪藏在心,暗中搞受贿”,是当地人对汪堤波最形象的描述。

(十)内外洗钱,非法收入合法化。贪官洗钱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先捞后洗,即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有的边捞边洗,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老婆孩子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提高,还有越来越多的贪官跨国洗钱。有的先送孩子留学,然后资金秘密流动;有的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钱转移出去,化公为私;有的贪官一有风吹草动,便携款外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

此外,新形势下的腐败现象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腐败分子从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化。二是某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在国有企业改制调整中利用职权大肆侵吞挪用公款,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四是腐败呈现明显不同的地域特征:中西部是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腐败现象比较突出;东部、南部具有外向型特征和资本积累型特征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北部主要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问题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二、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有效预防

针对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特点,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既要从严治标,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又要着力治本,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为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腐败,应把好以下6个关口。

(一)把好干部教育关。干部教育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拒腐防变的基础,是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的治本之策。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宣传、党校、大众传媒等共同配合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大格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关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要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条规学习活动,使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八项要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先进事迹,加强示范教育。要利用王怀忠等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各种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二)把好干部入口关。把好人口关是拒腐防变的前提。要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规范和全面推行全委会票决制度。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的正职拟任人选,逐步做到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凡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都要逐步实行党委常委会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选拔任用制度。对不同职级的人员可分别采取公开考试录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选拔、公开招聘等方式,不拘一格地选拔优秀人才。要完善选任制,改进委任制,规范考任制,推行聘任制。要完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使用试用期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把好干部管理关。管理是拒腐防变的关键。严是爱,松是害,不管不问要变坏。因此,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管要管到位,不留盲区和死角。要使全党任何组织、任何部门、任何职位的党员、干部都受到严格的管理,不允许特殊党员和干部的存在。管理不仅要到位,而且要严格。不能只管收党费,最重要的是要管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政治思想、组织生活、政治态度、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状况。不仅要管8小时之内,而且要管8小时之外,不仅要管党员干部的学习圈、工作圈,而且要管他们的社交圈、娱乐圈。管理的重点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还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对他们“约法三章”。

(四)把好干部监督关。加强监督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是拒腐防变的根本保证。今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按规定述职述廉,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能,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力。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一要加强巡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二要对派驻机构进行改革,加强统一管理。此外,加强监督制约,还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把同级之间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自上而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与合力,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这样,才能使监督到位、及时有效。

(五)把好干部离退关。领导干部任期期满、调动和离、退休时,有关部门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未发现问题,方可办理调动、离退手续。如发生违纪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59岁现象”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最后大捞一把的现象出现。

(六)把好制度反腐关。回顾我党反腐斗争历史,大体上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三个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运动反腐被停止了,党中央明确提出要“解决制度问题”。但在我们前些年的反腐实践中,反腐力度的大小常常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反腐模式。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特别强调制度反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际上就是最根本的反腐制度。实践证明,依靠制度反腐,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有效途径。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治本之策,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充分发挥制度在防范和克服腐败现象中的重要作用。

三、新形势下惩治腐败的举措

在当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的形势下,查办案件、惩治腐败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有效地惩治腐败,主要应从以下5个方面去做。

(一)加强立法,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惩治腐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立法滞后于改革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很多领域无法可依,出现法律的盲区和空白点。如行政程序法、新闻监督法等这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在我国还没有。在其他领域,法律的缺项也很多。由于法律不健全,就使一些腐败现象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加强立法,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已制定的法律,也要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做到与时俱进。同时,还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克服部门和地方立法互相矛盾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以维护全国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

(二)严肃执法,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在我国执法实践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非常突出。其主要表现是量刑太轻、重罪轻判、以“风”顶罪、以罚代刑等。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损害了党纪国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特别要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加大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绝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不能出现“牺牲我一人,幸福一家人”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震慑犯罪,惩治腐败。

(三)合力办案,从快从重地惩治腐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惩腐败分子。现在的问题是,有些案件,因经费、人力、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得不到及时查处。今后要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纪委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要加强纪检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审计部门的配合,科学安排办案力量,保证办案工作人财物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优势互补、统一行动,形成办案合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惩腐败分子。当前要继续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办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领域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领导干部伙同或支持其亲人非法敛财的案件,严重腐化堕落的案件;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四)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官相护”是执法不严的主要根源,也是惩治腐败的最大障碍。有不少腐败分子,因有后台、保护伞、关系网的庇护,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要做到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冲破这种障碍。要通过健全完善法律,像对作伪证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样,严肃追究腐败分子说情者、庇护者的法律责任。

(五)与外合作,引渡逃亡国外的贪官。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有些贪官为了逃避惩罚,携款外逃。因此,我国必须与外合作,引渡逃亡国外的贪官,即使他们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捉拿归案。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支持制定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8月,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就连美国不久前也向世界发布信息,他们将不允许任何国家逃亡美国的贪污腐败官员入境。这样就把腐败分子外逃的路基本上堵住了,也为在全球范围内追逃腐败分子和追回腐败资产提供了依据。我国反腐倡廉将面临着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必将取得新的更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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