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还债的财务风险_抵债资产论文

浅析物还债的财务风险_抵债资产论文

以物抵债金融风险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部分实物以抵偿债务的行为。由于目前许多银行为保全信贷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接收了大量的抵债物资,造成银行以物抵债资产规模过大。又由于存在抵债资产变现损失严重以及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实际市场价值严重不符等情况,以物抵债已经成为新的金融风险。如何防范以物抵债金融风险已成为摆在银行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以物抵债金融风险特征

1.源发性。以物抵债风险从接受之初便开始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抵债资产接收时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评估,评估时只考虑抵债资产当初投入成本的多少,而不考虑当前市场认可程度。在市场价格疲软的情况下,抵债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的评估要高于处置时市价法的评估价格。二是企业在实施以物抵债时面临着经营困难、现金流枯竭等现状,有效资产极为有限,因此,企业往往倾向于将土地、房产等抵押物多估,或以仅有财产抵偿全部贷款。三是银行通过以物抵债盘活不良贷款,抵债资产价值高估,可以最大限度从账面上减少信贷资产损失,降低不良贷款率。

2.积聚性。以物抵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呈渐累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物抵债方式收回的实物,银行处置变现困难或处置时变现率极低,损失很大,而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目前以物抵债收回的实物越来越多,风险也在越聚越大。二是抵债资产接受后,银行普遍缺乏对抵债资产有效的管理办法,除部分房地产外,大部分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损耗、折旧,从而逐步贬值。据某市调查结果显示,抵债资产处置率与处置变现率只有33.05%和34.54%,而抵债资产闲置率与处置损失率则高达91.48%和65.46%。

3.隐蔽性。由于抵债资产是以法院判决、裁定或双方协商时的价格入账,其账面价格并不能适时、真实反映抵债资产现存价值,因此,其风险具有隐蔽性,表现在:一是掩盖了银行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二是隐瞒了银行盈利的真实状况。

(二)以物抵债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

1.缺乏明确具体的以物抵债管理制度。目前,监管当局、财政部对抵债资产认定、接收及处置无统一标准和实施细则。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均属暂行规定,仅仅对抵债资产取得条件、评估方法、管理方式、租赁经营、处置损失和会计核算做出原则规定,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缺乏具体执行标准,没有对抵债资产处置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更没有对重大损失进行责任追究,容易形成抵债资产价值高估、变现偏低。而城乡信用社对抵债资产没有成形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实施细则,操作大多跟着感觉走。个别信用社接收转入的抵债资产仅凭法院判决或裁定入账,重大操作无会议记录、无主管签字、无行文批示,随意性很大,存在大量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隐患。

2.有关法规的限制。一是抵债资产持有时效受到限制。《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因行使抵押权、质押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现实的情况是,抵贷资产中容易变现或可以变现的资产目前大多已经处置,留下来大量的抵贷资产变现非常困难,相当多的资产价值已丧失殆尽,金融机构一方面不愿处理,原因是不处理尚可有账面价值,一旦处理就只剩下了为数不多的“残值”。另一方面,在时效规定的期间快要结束时,金融机构有可能对抵债资产“不计后果”地盲目处置,加大了以物抵债风险。二是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第43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规定,限制了抵债资产出售和出租,抵债资产出租时常常被工商部门以“超范围经营”的理由给予处罚,阻碍了银行对抵债资产的有效经营。

3.抵债资产维护管理不力。抵债资产大多是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银行成了“百货仓库”。一是维护费用高。如房产维护方面,银行被迫进行物业管理,被动支付保险费、物业管理费、修缮维护费等多种费用,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二是疏于管理。银行“重接收,轻管理”,接收时积极负责,接收后管理缺位,使部分抵债资产缺乏正规存放场地和日常保养,抵贷物存放时间过长,失去变现最佳时机。

4.抵债资产变卖困难。一是银行变卖抵债资产动力不足。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大部分应从当年营业外科目中列支,直接影响了当期损益,导致各银行处理抵债资产动力不足。二是抵债资产缺乏使用价值或缺失完备产权证照,变现困难。三是抵债物交易费高。各有关部门对抵债财产的接收、处置双向重复征收税费多达17种,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据统计,各种税费约占变现收入的20%以上,划拨性土地出让时必须交纳40%的土地出让金,加大了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成本。

(三)防范以物抵债金融风险的思考

1.完善以物抵债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当务之急需制定和完善统一的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核以物抵债企业的条件和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划分各级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统一规范抵债资产损失责任,防止“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同时,银行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多方联动,将责任制落实到各个环节,实行增奖贬罚的激励制度,增强有关人员管理资产的责任心与积极性,使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切实落到实处。

2.修改以物抵债的有关法规。一是对于一些难以处置或即时处置损失太大的资产,建议延长变卖时间,尽量减小银行不应有的损失。二是适当放宽银行相关业务范围,取消抵债资产出售和出租的限制,为抵债资产处置创造宽松环境。

3.充分利用中介机构,避免接受不良抵债资产。一是在协议接受中,通过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资产质量与价格对借贷双方来说是一个相对公允的资产质量与价格,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充分协商确定以物抵债的资产;二是在法院判决或裁定接受中,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各银行应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和认定,如有异议及时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或申诉,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三是利用其他方式接受以物抵债资产的也应该积极让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利用其专业知识严把资产接收关。

4.维护管理好现存抵债资产。一是租赁与经营并举,维护与利用并行。一方面对于地理位置好、有特殊利用价值的不动产,可采取租赁方式,使抵债资产产生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对于整体收回的尚具有经营效益的企业、商店、酒店等不动产,可暂时采取委托经营、承包、招商等方式,使其继续运转产生利润,从而避免停产造成设备毁损、市场丧失等整体资产贬值的结果,待条件成熟后进行进一步处置。二是开展仓储业务,做好动产保管工作。目前,各银行有些抵债动产由于不能及时处置变现,又没处放置,只好露天存放,损毁十分严重。因此,建议银行开展仓储业务,这样不仅解决了收回抵债资产的存放、保管问题,更可通过收取社会仓租和投资房地产增值,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增加经营收入,改善经营环境。

5.选好变卖的时机和方式,及时处理抵债资产。一方面拍卖时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拍卖会知名度、扩大受卖人范围,从而增大拍卖物的竞买力,提高拍卖物价格。另一方面变卖要随机而定:(1)即时变卖。对于那些极易变质、贬值、灭失的抵债资产要千方百计及时变卖,不应坐失良机。(2)添附后再卖。对于添附后可大大增加原有抵债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抵债资产,可添附后再卖。(3)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后再卖。对于那些整、零变卖价格有巨大悬殊或难、易有重大差别的资产,可将其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后再卖。

6.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提高银行变现能力。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简化办事程序,为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办理相关证、照及过户手续提供方便,并适当减免银行处置以物抵债资产的有关费用。二是税务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免银行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使各银行能集中有限资源化解由于处置抵债资产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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