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起源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双轨制论文,养老保险论文,起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4年12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①时表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一样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至此,中央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思路已经明晰,近年来早已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问题看似初步化解,但有关公职人员与其他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的一些知识和“并轨”后的问题,依然值得探索和讨论。由于发展阶段不同,目前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普遍面临较大的财政压力,对筹资模式和支付责任模式变革的研究较为普遍。而我国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备受关注,研究也多集中于探讨“双轨制”的改革路径和具体措施,关注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大部分学者认同,改革朝着相对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别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然而,其中对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追根溯源和核心问题分析相对薄弱。为此,本文将重点梳理中外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情况,并对“双轨制”问题及我国这次养老保险“并轨”试加评论。 养老保险“双轨制”的世界分类 1.养老保险分类依据和情况 根据Palacios和Whitehouse的研究[1],在其可获取材料的158个国家和地区中,大约半数的国家和地区为公职人员建立了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中有着类似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双轨制”。虽然各国的“双轨制”在制度设计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但是总体而言,在高收入国家中,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支出大约占到养老保险总支出的1/4,而在经济欠发达国家中,这个比重通常会更高。 在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分类研究方面,有两种分类比较有代表性,第一种是依据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制度形式划分,第二种是依据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划分。 第一种划分:Pinheiro根据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情况,对45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划分出两类、四种具体形式养老保险制度[2]: 第一类是独立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完全(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的特点是对公职人员比较慷慨,与覆盖普通国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明显,代表国家和地区有阿根廷的部分省份、中国、哥伦比亚、巴西、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卢森堡、墨西哥、葡萄牙、秘鲁、土耳其;完全或部分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的情况类似,主要是在筹资模式上有区别,代表国家和地区有韩国、印度、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新加坡、泰国、中国台北、美国的部分州。 第二类是国家建立了统一的、覆盖全体的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又分为同时建立特殊的补充职业年金计划和同时建立普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的制度特点是公职人员参加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还享有特殊的补充职业年金计划。代表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哥斯达黎加、丹麦、芬兰、冰岛、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瑞典、瑞士、美国联邦政府和部分州、英国。后一种情况的制度特点是为全体国民建立统一的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普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全一致,代表国家和地区有阿根廷联邦政府和部分省份、智利、捷克共和国、匈牙利、波兰、乌拉圭。 第二种划分:Palacios和Whitehouse对25个OECD国家的分类,从总体上看,也可以归纳为同样的两大类——独立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和统一的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表现形式也分为四种,与Pinheiro的不同之处在于划分的依据更加重视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第一类独立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完全独立于全国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公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都与普通民众存在差别,代表国家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韩国、卢森堡、葡萄牙、土耳其。第二种同样是完全独立于全国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与第一种的区别是公职人员与普通民众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没有差别,代表国家有芬兰和荷兰。 第二类统一的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融入全国养老保险制度,但通常公职人员都能够享有最高待遇,代表国家有加拿大、丹麦、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挪威、新西兰、西班牙、瑞典、瑞士、美国。第二种是公职人员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与普通民众相同,但公职人员通常还享有特有的职业年金,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和英国。 Pinheiro对45个国家和地区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划分,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翔实的材料,涵盖了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划分依据和考虑角度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和制度形式。但是,这样的分类并没有说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在待遇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Palacios和Whitehouse的划分,强调了公职人员在制度形式上和待遇实质上是如何区别于普通民众的。该研究按照养老保险的实际待遇水平来区分,虽然所选样本集中在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OECD国家,但对研究中国“双轨制”问题同样有参考价值。 笔者根据研究需要,以“双轨制”为参照系,将世界116个国家和地区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单一制”和“双轨制”,分类细则为: (1)养老保险“单一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完全一致,国家没有为公职人员单独建立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双轨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国家为公职人员单独建立了某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统计的116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3个国家和地区为全体国民(包括公职人员在内)建立了统一的、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集中于东欧和南美洲各国,包括阿根廷联邦和部分省份②、智利、乌拉圭、哥斯达黎加、新加坡、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103个)实行的是养老保险“双轨制”③,包括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瑞典、美国、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日本、韩国、朝鲜、印度等。④这些国家和地区为公职人员建立了完全不同(公职人员没有参加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整个体系独立于普通国民)或者部分特殊(公职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拥有专属的第二支柱的职业年金,或者可以享受最高待遇)的养老保险制度。前者的代表国家有德国、法国、比利时、希腊、卢森堡、葡萄牙、土耳其、中国(改革前)、韩国等,后者的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挪威、瑞士等。 从以上116个国家和地区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来看,“双轨制”占到了绝大多数。而在“双轨制”中进行细分,从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来看,一部分国家的公职人员参加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业年金上与普通国民有所区别(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挪威、芬兰、荷兰、日本);另一部分国家则为公职人员建立了完全独立于其他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3],并不从属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德国、法国、墨西哥、韩国、印度尼西亚、巴西、印度和中国)。从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来看,我国正在逐步向前一种方式靠拢。 2.养老保险“单一制”和“双轨制”的利弊分析 养老保险“单一制”国家多集中于南美和东欧,总体而言,这类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智利和新加坡的改革却是较为经典的改革成功范例。这样的制度对于提高储蓄率,促进两国经济增长有很大的帮助,但也存在一些短时期内难以变革的问题: 一是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强调个人义务,均以个人资本账户为基础,弱化了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个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本人就业期间缴纳的养老基金额和基金投资收入。其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个人账户不具有互助共济的功能,对低收入者、就业不稳定者等弱势群体不利;另一方面,在整个个人账户的存续期间,投资的风险需由个人承担,未来的退休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是两国的养老保险基本上不具备再分配的功能。一方面,个人账户为主的模式导致了资金只能在自己的账户中增长积累,不适应保险的大数法则,排除了被保险人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和代际之间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承担责任较少,也导致养老基金的纵向再分配难以实现。 但从制度设计理念来说,养老保险“单一制”的国家比“双轨制”国家更加注重平等。在“单一制”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都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从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来看,部门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差别,消除了部门间的不平等。从养老保险制度的效果来看,由于主观条件的制约,比如缴费年限的不同,缴费基础(工资)的不同,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相比养老保险“双轨制”可能导致数倍的差距而言,这样的差距是合理且可以忽略不计的。 当然,采取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国家分布更广。事实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某种形式的“双轨制”,即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相对于“单一制”国家,养老保险“双轨制”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的差别,会考虑给予公职人员更为优厚的待遇,所以在领取的养老金上,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出现较大差距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养老保险“双轨制”可能导致部门间的利益分配不均等,但制度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公职人员和普通国民出现明显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文末将以美国的情况证明一些养老保险“双轨制”国家是可以平衡和兼顾部门间利益的。) 以德国为例,德国与我国改革之前的情况较为类似,个人不需缴纳养老保险,公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都独立于其他国民,但由于调整平衡机制不完善,公职人员与普通国民的养老保险差距过大,这成为“双轨制”最为突出的问题。德国联邦公务员2012年平均退休金为2570欧元,比10年前的2070欧元增长了13%。同一时期,德国普通养老金的增长比例则只达到了8.5%。2012年,养老金缴费45年的普通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平均值为1200欧元左右。[4]就此而言,养老保险“双轨制”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所有的优惠政策都只顾及公职人员。2013年12月,德国联盟党和社民党签订的联合政府协议规定,“工作满45年的德国人可以在63岁退休,并且养老金不会被缩减;1992年以前出生的人,其母亲的养老金会有所增加”。而这一系列养老保险的改革并未将公务员纳入其中。 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变迁 从前面分类中不难看出,全世界实行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国家不在少数,那么,“双轨制”是如何出现的呢? 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德国、英国、法国、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19世纪末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国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演变的概况如表1所示: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首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作出规定,从基本保留建国前遗留的供给制⑤逐步向单一的工资制过渡(包括“工资分”的探索),而养老方面,1951年先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制度,1955年才规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问题;1956年国家初步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之后于1958年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文革”之后,由于之前许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未得到妥善安置,国家首先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再次与企业职工分开;而后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等级工资制向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转变,1993年改为职务级别工资制与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制并行,2006年改为职级工资制与岗位绩效工资制并行。在这些变革中,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计算基础(工资)有了变化,但养老保险“双轨制”却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定型下来。[5]标签:养老保险论文; 双轨制论文; 职业年金论文; 养老金论文; 公职人员论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论文;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论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论文; 退休工资调整论文; 养老保险体系论文; 企业职工退休金论文; 增加养老金论文; 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养老金调整论文; 退休金论文; 事业单位退休金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事业单位收入论文; 统一企业论文; 企业退休职工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