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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又撞“环保壁垒”
就在大家还没有从中美彩电反倾销案的失利中解脱出来,另一个阴影又逼近了中国家电业:从2004年8月13日起,欧盟针对电子电气设备的“两项指令”正式开始试运行,国内家电企业向欧盟出口电子电气产品,每件产品将被额外征收一笔回收费用,该笔费用用于欧盟做电子垃圾的回收工作。
欧盟两项指令的全称分别为《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其实早在2003年2月13日,欧盟L37《官方公报》就已正式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批准的这两项指令。
据悉,按照《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规定,在欧盟成员国内,处理电子垃圾的这笔费用最终将转嫁给产品制造商。以彩电为例子,消费者将它送到政府或制造商设立的回收站,然后进行分解、回收、再利用,那么这台彩电的处理费用就将在它进口的时候进行征收。据初步了解,这笔征收费用幅度大约在1~20欧元,一些大型电器还会更高。同时,《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规定,进入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还不得含有铅、镉、汞、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等6种有害物质。
根据欧盟相关规定,《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适用于产品前有16个月的过渡期,因此该指令的真正生效是在2004年8月13日以后,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强制执行期是2006年7月1日以后。
成本优势难保
指令中明文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保证生产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实现大型家用电器的回收率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80%以上,配件、材料的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75%以上;小型家用电器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70%以上,配件和材料的回收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50%以上。在回收率和再利用率上,目前日本对相关产品的回收率规定在50%~60%,且产品不同,回收率不同,我国目前也正在制定相同的法规,回收率拟定为40%,欧盟两项指令却提出80%的要求,显然太高。此外,目前我国有相当部分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6种被禁的有害物质,而寻找替代品无疑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前不久,宁波市一家全国最大的欧式插座生产企业将生产所需的6000多种原材料送到欧洲的检验机构检验,结果显示,有17种材料不符合欧盟的两项指令要求。
两项指令即将启动,电子电气回收成本将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甚至高于制造成本,相比而言,国内家电制造业会失去成本优势,从而降低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深远影响更可怕
从欧盟两项指令对生产者身份的界定可以看出,大多数依靠OEM方式开展出口的中国家电企业均不会被认同为生产者。由于自有品牌将承担较大的成本,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会压制中国企业停留在OEM方面,只能获得较低的加工利润,这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中国家电企业来说,额外增加的成本对这些企业发展壮大存在负面的影响。对这些成本的转移,目前还看不出更清楚的去向,但转嫁给消费者和降低质量的可能性最大。欧盟的两项指令实施,我国企业将来在出口时要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大家电每台将多达几十欧元,成本加大,必将影响市场销售和竞争。
从长远来看,我们必须警惕欧盟两项指令背后更深远的目的——新一轮产品生产线的输出。目前国内的家电产品生产线基本是从欧洲或其他发达国家进口的,运行时间均已较长。由于欧盟指令对材料、零部件、设计及工艺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在国内现有产品生产线不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就只有向发达国家再次购进生产线,进行换代,而最终利益仍被发达国家获取。
“接轨”才能“破垒”
在欧盟两项指令出台后,国内部分家电出口企业已开始有针对性地开展行动,如创维、长虹等彩电企业加大了平板电视的出口,因为等离子彩电和液晶彩电用的材料都是环保型,可以突破这个壁垒,但更多的企业对此基本上没有对策。
许多企业反映,在突破欧盟这个“环保壁垒”问题上,企业单方面的行为不足以做好这件事,政府的相应职能管理部门都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先在国内实行电子垃圾回收中给国内企业树立一个环保意识。
据记者了解,面对发达国家针对家电产品不断设立的“环保壁垒”,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于2003年11月1日首先实施了《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其后是《家用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另外,《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也正在修订之中,今后范围会更加广阔。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办法》,信息产业部将很快出台《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国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