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VOCs的法律防治论文_李一琼

我国VOCs的法律防治论文_李一琼

(山西财经大学)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一种大气污染物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一大公害。基于这一现象,本文查阅大量的文献,从定义、排放标准、法律法规、管理手段等方面分析了我国VOCs防治的现状并提出我国存在的不足。针对我国VOCs防治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促进对VOCs的防治。

关键词:VOCs;法律法规;排放标准

1.我国VOCs防治现状

1.1.定义

我国环境保护部2014年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是: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1.2.研究现状

我国对VOCs的治理起步较晚,2010年才首次将VOCs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范围。2012年9月,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在新建排放VOCs的项目中实行污染排放减量替代,提高VOCs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制定相关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等。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等对VOCs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规定的并不明确。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指标,其中指出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我国现有42项固定源排放标准,其中涉及VOCs控制的有14项,占总量的三分之一。

1.3.管理手段

1.3.1.国家、地方协同管理

我国对VOCs的防治采取国家和地方共同治理的方式。在国家层面《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对VOCs管理和控制提出明确要求。环境保护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制定VOCs减排目标,提出行业治理VOCs,完善防治措施。同时地方出台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VOCs进行防治,如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广东省《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9)等。目前我国地方上对VOCs排放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京津冀地区北京有12项、天津有2项、河北有2项;长三角地区上海有8项、浙江有2项、江苏有1项;珠三角地区广东5项;重庆市4项。

1.3.2.税收管理

除了国家和地方的协同管理,我国还通过税收的办法对VOCs进行治理,主要包括对VOCs征收排污费和对部分含VOCs产品征收消费税两种办法。2015年6月18日颁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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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表明我国对VOCs的管理有自己的模式,但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对VOCs的管理力度不够。虽然对一部分VOCs征收了排污费,但只是一个试点工作并且在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并没有将VOCs纳入征收范围。因此我国对VOCs的管理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

2.对我国VOCs防治的建议

2.1.完善VOCs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要有效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就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指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体现对VOCs的总量控制,只是在四十四条、四十七条等提到了挥发性有机物但并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将VOCs列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制范围,为相关单项法规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加快完善涵盖VOCs的申报、监测、许可和统计等内容的单行条例,并在这些条例中对VOCs控制管理提出具体可行的要求,为环保部门执法和公司企业守法提供法律依据。

2.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地方协同合作的管理模式

我国是VOCs排放的第一大国,但我国对VOCs的防治却起步较晚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而国外比如美国无论是在在对VOCs的法律规制还是管理水平上都已经相当完善,因此我们可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管理经验。例如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分级管理,中央制定总的管理目标、总量控制目标等,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发展要求的具体管理措施,中央、地方和企业协同合作共同实现VOCs的减排。

2.3.完善税收管理制度,通过税收规制VOCs的排放

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运用经济手段来控制VOCs的排放量。2015年6月18日颁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开始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排放的VOCs征收排污费,这是对VOCs排放控制的一大进步。但在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并没有将VOCs纳入征税范围,我认为这是一大遗憾,建议可以将VOCs纳入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范围。因为这样可以利用经济手段来控制VOCs的排放量。利用杠杆作用引导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转变传统消费模式和生产模式、促进VOCs减排。

总之,对VOCs的排放进行合理有效的防治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大气环境,而对VOCs的防治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所以本文对VOCs的法律防治进行了研究,提出通过完善与VOCs相关法律法规;税收规制;中央地方合作管理等方法对VOCs进行防治,以期可以减少我国VOCs的排放,从而保护我国大气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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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员,张新民,徐立荣,等,美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历程及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15,(1):01—04.

论文作者:李一琼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5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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