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人大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处于中心位置,是具有法律权力的、层次最高、最有权威的监督制约。健全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完善我国监督制约制度的根本途径。

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从静态方面和空间结构上看,主要有三大部分构成:

(一)加强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制约,是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说,在我国,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根源和所有者,人民民主专政是全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都要按照有利于人民利益的原则作出,由劳动人民说了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不高,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还不可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那种“通过人民自己实现人民管理制”的直接民主的理想境界,还只能实行以间接民主为主的国家民主制度。这不是以西方议会民主为坐标来观察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注:张光博:《两种民主纵横谈》,《求是》1996年第18期,第12页。),而是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民主的实际发展程度。在我国目前条件下,12亿多人都去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不可能的。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只能派遣少数代表去行使这种权力。通过普选,人民将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让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间接民主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间接民主制和以基层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直接民主制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发展的突出特征。

人民通过选举把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自己的代表行使的间接民主制,和现在世界上其它国家的间接民主制一样,也难以完全避免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分离。为了使权力的实际行使者时刻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约束行使者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我国,健全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制约制度,既是人民代表这一政治职务的要求,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体现。因此,加强和完善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制度就成为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必要前提。目前,我国人民对人民代表监督制约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加强和完善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制约,首先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明确规定当选人民代表的条件。关于当选人民代表的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但总的来看,目前关于当选人民代表条件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人民代表条件的认识还比较模糊,甚至存在把人民代表当作政治待遇和荣誉职务对待的偏差。在人民代表的提名选举时,过于注重候选人的政治地位,专业政绩,把其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当选条件,忽视对他们知政、参政、议政、督政的素质要求,造成当选代表荣誉感有余而责任感不足,不仅影响了人民代表作用的发挥和权力的行使,也使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制约难以实施。以法规的形式,明示当选人民代表的条件,是完善人民对人民代表监督制约的必要条件。做人民代表虽然是光荣的,但人民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也不是政治待遇,而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务。做一个合格的人民代表,必须具有坚定的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勤恳恳当人民公仆的思想和强烈的责任感及神圣使命感;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人民代表工作的需要;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热爱人民代表工作,对代表工作倾注满腔热忱,有甘为人民利益吃苦奉献的精神;必须是善于进行政治活动的能手,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深刻的分析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出色的表达能力,是人民的社会活动家和政治家。只有在明确人民代表条件的基础上,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制约活动才能有效展开。

2.明确规定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身份。关于人民代表的身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在重申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但人民代表究竟是代表原选区选举单位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呢?还是代表该级人大范围内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呢?到目前为止,有关法律规定仍不够明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身份有种种不同的认识。人民代表身份不明确不仅影响了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行为,也影响了人民对人民代表监督制约工作的进行。以法规的形式明示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身份,是完善人民对人民代表监督制约的基础性工作。笔者认为应该明确人民代表是其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利益的代表者,代表本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也就是说代表行使权力要服从自己的本源身份。人民代表身份的明确不仅有利于在具体的多元利益的民主碰撞中,形成实实在在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一元利益,而且有利于密切人民代表和选民的联系,便于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监督制约。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是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主体和中心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占据着首要地位,是我国其它国家机构的基础。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换言之,在我国存在双层委托关系,第一个层次是通过普选,人民将自己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人民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权力。这已经在前面论及。第二个层次,是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选举,代表人民将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领导权、国家元首权分别委托给它所选出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中央军委、国家主席等国家机关和人员,由他们去行使各项具体的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权。当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其它国家机关,选定他们的负责官员,把权力进行再委托之后,为了保证其它国家机关及其主要负责官员不违背人民意志滥用权力,必须对所委托出去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在我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制度,既是国家机构高效合理运转的保证,又是减少失误、防止和消除腐败的最重要的措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制度,是健全我国最高权威的监督制约制度的主渠道和根本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权是相当大的,监督的范围也相当广泛,总的来说,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监督。人大还要对自己选举和决定的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权力实施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人大监督制约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监督制约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职能,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1.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制约,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近年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开展了一些对法律实施和执法过程的检查监督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监督的力度仍不够,还没能够真正遏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对违法事件缺乏及时有力的处理。这种状况,不仅不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影响着党和国家的威信。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多,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为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效能,需要进行有关方面的组织建设,譬如建立法律监察工作委员会和法律监察专门委员会,以专门担负起日常的监督工作和辅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实施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2.加强人大的工作监督制约,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其国家机关的监督,目前主要是通过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和每两个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进行的。应该说这种形式比较好,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其突出的问题是对工作监督的深度不够,说赞扬话的多,客观全面地分析存在的问题不够,有份量的批评意见更少。这种状况的形成,与我国人代会和常委会还未能充分形成一个畅所欲言、讲真话、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的氛围有关,也与我国相应的组织机构不健全有关。譬如。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人大的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应该掌握有关方面的动态,最有发言权。但因为目前统计系统是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它难以掌握翔实的资料和数据,其作用的发挥也就受到了限制,一些审查监督过程成为空泛的形式。加强人大的工作监督制约,需要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建设。

3.加强人大的人事监督制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人事监督制约,是我国目前人大工作中最薄弱的一环。大量事实说明,掌握权力不受监督制约,是导致干部犯错误的基本根源。即使是好干部,如果脱离了监督制约也可能变坏。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监督制约工作,除了需要综合运用调查、视察等监督手段,充分发挥质询权的作用之外,还需建立专门的人事监察工作委员会和人事监察专门委员会,以担负起专门性的日常人事监督工作和辅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做好干部的选定、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是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制约的根本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监督制约制度。它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同,对权力的制约不再只停留在少数掌权者之间,局限在政治权力的内部,而是强调用人民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突出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最高地位,拥有对其它国家机关监督制约的最高权力,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和资本主义国家监督制约制度的根本区别。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讳言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问题。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的短暂实践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要防止无产阶级掌握的权力蜕化变质,除了大力加强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外,还需加大监督机构建设的力度,以权力制约权力。在进行我国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中,我们反对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制度,并不否认“分权制约”原则,我们反对简单移植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不否认对其具体的运作和操作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我们不可能按照资本主义国家“三权”既分立又制衡的蓝本,来进行我国监督制约制度的构建,但是我们也需要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在我国,加强人大自身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既是决策科学正确的保证,又是国家机器正常不悖地协调运转的条件。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监督制约制度,乃是健全我国权力监督制约根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还需在澄清理论是非的基础上,端正认识,并提上议事日程。我们认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需要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一会制”改为“两会制”。我们不赞成把“两院制”笼统斥为资产阶级的说法(注:《中共十五大文件学习讲话》,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年版。)。盲目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两院制”是错误的,但是,因此判定“两院制”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一院制”也是错误的。“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只是政权的组织结构形式,不属于基本政治制度的范畴,也没有阶级性。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既有采用“两院制”的,也有采用“一院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形式,既有采取“一院制”的,也有采取“两院制”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一会制”,苏维埃是前苏联的政权组织形式,最高苏维埃是最高权力机关,由联邦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代表团制是原南斯拉夫的政权组织形式。联邦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设联邦院和自治省院。也就是说,“一会制”还是“两院制”不能作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区别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既有“两院制”也有“一院制”。社会主义国家在确定自己的政权组织结构形式时,既可以采取“一院制”,也可以采取“两院制”的形式。

在组织结构上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一会制”改为“两会制”,具体来说,就是除了原来的主要以地域划分选区或选举单位外,还以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界别(即职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划分选举单位,并以界别划分选举单位为主。这样各级人民代表就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选自各地区和民族的,二是选自各政党、界别、团体的,分别组成地区民族代表大会和政党、界别、团体代表大会,简称“地代会”和“职代会”,两会地位平等,一些重大议案,由两会共同审议表决。两者又有不同的分工,“地代会”主要行使立法权,以适应立法工作要不断加强的需要,“职代会”主要行使监督权,进行法律、工作、人事的监督,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职能。进行如此的改革,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监督制约工作,使其决策更民主和科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职能。并且这一改革,适应人民代表大会中应不断增加职业代表的趋势,有利于解决目前仅按地域选举人民代表。造成的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在居住地上脱离等问题。当然,进行这样的改革要十分慎重。需首先从理论上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如政党、界别与团体产生人民代表的方式;和由此引起的部分公民因多重身份在同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享有几个投票权等问题。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最高地位的前提下,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在我国,完善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有着根本的区别。在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各有其职责范围,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不允许受到其它两方的干预。另一方面,这种分权又不是绝对的,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必须受到另外两方的制约,以求得权力之间的平衡。在我国,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最高性,决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行政、审判、监察机关在法律地位上不可能是平行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而不能反过来,要人民代表大会向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之外,不受任何其它国家机构的制约。然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最高地位的前提下,可以构建它与其它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具体说来,就是明确我国人大常委会和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关系。当然,在这种制约关系中,人大常委会居于主导地位。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国家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依法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案等。即使如此,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和检察机关还是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制约的。

其理由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但最高权力的真正行使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监督权、最高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一般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成员和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成员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行政机构、最高司法机构一样,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已经作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集中精力搞好常委会的工作和人大常委会有效地监督制约国家最高行政、最高司法机关,而且也为其它国家机关监督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了可能和回旋余地。第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笔者认为,二者的层次是不同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行政、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这些机关又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制约,这个规定才不会停留在法律条文上,才更有利于突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威。

健全我国监督制约的根本制度,从时间序列和动态结构上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一)完善对权力主体的选择,对权力获得进行监督制约,是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首要环节

权力能否正确行使,首先决定于权力掌握在什么人手中,决定于权力行使者——掌权者的素质。掌权者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是正确行使权力的前提和起点。因此对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和权力获得进行监督制约,选好掌权者,是实现对权力有效监督制约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基础。

对权力主体进行选择有多种方式,但是按照授权应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这个原则,其最佳途径首推选举制。在我国健全人大监督制约制度,对权力获得进行监督制约,首要的是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这里包括完善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和完善领导职务公务员选举制度这两方面的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选举法》几度进行了修改,选举程序趋向合理,选举制度逐渐完善。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人民代表的选举状况仍难令人满意,还需进一步改进。尤其在候选人提名和介绍等环节上还存在着方式单一、内容简略等问题。人民群众作出比较、鉴别和选择的机会较少,加上其他问题,投票的盲目性比较大,人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尚不高。人民代表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不仅损伤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代表素质的提高,也影响了人民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和人民群众管理国家权力的行使。关于我国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选举决定制度,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选举和决定同级国家执行机关中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权力。但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选举审定,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最薄弱之处。

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和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选举,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需要对“竞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国长期以来,对此问题一直缺乏正确明晰的认识,有的人甚至把竞选说成是资产阶级的骗人把戏,对在我国开展竞选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此看法有失偏颇。“竞选”作为普选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普遍盛行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竞选的所谓平等竞争确实有骗人的一面。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劳动人民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实力和资产阶级进行势均力敌的较量,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力。但是不能因此否定竞争这种形式。竞选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它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在政治领域的推广和移植,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是人类在其政治活动中,为适应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民主政治的活动形式和方式。它本身没有阶级性,为哪个阶级服务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它可以为资产阶级所用,也可以为无产阶级所用,可以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也可以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我国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方向、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在人民代表和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不仅将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等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人民代表和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素质,而且有利于人民对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对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制约,促使他们认真地履行职责,忠诚地为人民办事。当然,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竞选在相当长时间内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推行,需要谨慎地确定其范围,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有领导、有组织、分步骤地展开。

(二)完善对权力行使的控制,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制约,是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关键环节

权力能否正确行使,是否会产生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固然与掌权者的素质有关,但是单靠权力主体良好的素质还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这是因为在第一个环节结束后,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就彼此分离开来,权力拥有者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此时他仍有改变初衷、践踏民意、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因此,为了保证被选举后的权力的实际行使者在以后执掌权力的过程中,不违背民意,委托者还必须把监控受托者的工作继续下去。对权力运行和权力实施进行监督制约,是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关键环节,是健全我国监督制约根本制度的重心。

对权力实施过程的监督制约,在我国包括人民对人民代表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制约和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制约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关于人民对人民代表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制约,1992年4 月颁布的《代表法》明确了人民代表的职责,加强了人民对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但到目前为止,这方面的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代表法》对人民代表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差。笔者认为,对人民代表义务的规定不能停止在一般和原则性的水平上,应该增加具体的操作性的条款。譬如增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选区和选举单位选民的建议和对即将审议议案的意见的条款,增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后以适当方式向选民述职和汇报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情况的条款。增加这些条款,不仅有利于推动人民代表认真而卓有成效地工作,而且有利于人民对人民代表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制约,促使人民代表正确而慎重地行使权力。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的监督制约,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执行机关要分别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听取和审议报告、调查、视察等活动,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问题仍然比较大。突出表现在:监督制约方面的法规不完善、力度不够,组织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没有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询问、质询权的作用,缺少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向其产生机关述职的规定。有些人民代表在听取了执行机关的汇报后,仅满足于鼓鼓掌、举举手。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议上,把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尊为领导,把自己置于被领导的地位,颠倒了主从关系,没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委员、常委会的权力的现象,还时有出现。我国对领导职务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的监督制约薄弱,进行这方面的建设,不仅会推动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地工作,而且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廉政建设,促使各级各类权力受托者按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运用权力。

(三)完善对权力滥用者的追究惩处,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监督制约,是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必要环节

权力是一种起支配性的作用力,具有极大权威性,也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即使在前两个环节中,在制度上、法律上有种种措施,权力持有者仍有可能挣脱这种制约,酿造种种恶果。要制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还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对在行使权力中发生的诸如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压制民主等恶劣后果进行追究。对权力运行后果的监督制约,尽管有滞后性,但它仍是完整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必需的环节,是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对权力运行后果的监督制约,在我国包括人民对人民代表的撤换、罢免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其选举决定的国家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撤换罢免。关于人民代表的撤换和罢免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后者有权对之进行罢免。我国也曾罢免了一些违法乱纪和犯严重错误的代表的资格,但由于受人民代表身份义务不明确等原因的限制,目前尚存在不称职的人民代表难以撤换和有关法律需要完善健全的问题。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罢免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同级的领导职务公务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也曾行使过这项职权,罢免了一些违法乱纪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务。但到目前为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项职权的行使情况还不够理想。除了极个别有严重问题的领导职务公务员,在被舆论揭露暴光的情况下,人大履行了撤换和罢免的手续外,还鲜有被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身发现、揭露、弹劾、罢免的领导职务公务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加强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只有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一系列这方面的法规和制度,才能对挟权营私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标签:;  ;  ;  ;  ;  ;  ;  ;  ;  ;  

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