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鄂温克族对外交换的发展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鄂温克族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初南迁编旗之前,即在黑龙江以北地区居住生活时期,鄂温克族的社会经济一直是以渔猎为主的自然经济。至迟在明末清初之际,鄂温克族社会即已结束了原始、单一的渔猎经济结构,畜牧业和宅旁园地农业都已粗具规模,但仍以传统的渔猎经济为主导经济。① 这种居于主导地位的渔猎经济的长期存在,曾经抑制了鄂温克族社会内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其社会商品交换关系发展缓慢。鄂温克族被纳入清朝统治以后,特别是南迁编旗以后,伴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以及与外界联系和交往的不断扩大,对外交换和农业、畜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使鄂温克族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动力,同时进一步壮大着个体家庭经济,并使社会成员的贫富两极分化日益加剧。因此,了解清代鄂温克族对外交换的发展,对认识私有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的产生具有特殊意义。
一
对外交换是商品交换最为原初和最为基本的一种形式。在鄂温克族语中,关于“买卖”有两个意义很近的专有概念。其一是“hldagada”(做生意;作价),其词根“huda”(又可作hada、kuda)在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蒙古、满等民族的语言中均指“亲家”,亦即“姻亲”;②“gada”则是表示“取、做”行为的动词。这个概念的构词特点表明,在史前时代的氏族部落社会里,互惠性质的以物易物的交换活动,首先是在姻亲氏族之间发生的,它是以走亲戚形式进行的。这种现象在世界各民族的早期历史中并不鲜见,是人类社会最为原始的交换活动。其二是“maima”(买卖),显而易见这是汉语“买卖”一词的直接借用与音转。由此可以说,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之上的买与卖,与先前单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需要而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以物易物的互惠交换相比较,显然性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③ 在鄂温克语中“买卖”一词的词语变迁历史说明,鄂温克族社会中真正意义上的交换活动应当是在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广泛接触之后才大规模开展起来的。
事实上,鄂温克族社会中的交换活动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其商品交换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纳入清朝统治之前,即早在明末以前鄂温克族居于黑龙江以北地区时就已开始与周邻民族相接触。正像经典作家所言:“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的内部出现的,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境界上,在它与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这里开始了物物交换,从此深入到公社的内部,对它起着破坏作用。”④ 历史发展也确实如此,鄂温克族社会的商品交换并不是首先从它的内部出现的,而是在与其他民族接触的环境中产生的。例如,明末以前居于黑龙江以北地区时期,鄂温克族就与中原内地及相邻民族有了互惠性质的贸易往来。当时,除了狩猎捕鱼之外,他们还经营着小规模的畜牧业和宅旁园地农业,并与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达斡尔族杂居共处,建立了许多木城和村屯。同时,他们很早即与满族、汉族建立了经济文化上的联系和交往,每年都有内地商人带着纺织品、铁制生产生活用品来到这里与之交易,鄂温克族则以毛皮等猎产品换取布匹、绸缎、铁器等物品。因此,满族和汉族的物质文化早就伴随着这种互惠性质的交换活动而输入到鄂温克族社会,随之一部分鄂温克人开始建造定居的房屋,以纸糊窗,并改着满族服饰。⑤ 可以说,与内地商人的交换活动极大地推动了鄂温克族社会的变革。
在清初南迁编旗之前,鄂温克族社会尽管已经开始与周邻民族相接触,并同满、汉等民族发生了商品交换关系,但商品交换对整个社会经济只是起辅助作用,而起主导作用的仍是以渔猎为主的自然经济。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是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相适应的。当时,鄂温克人通过交换而来的铁制生产工具还不普及,仍以弓箭为主从事狩猎生产,社会内部的分工并不十分显著;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产品并非是为了交换目的而生产的,只是把少量的剩余产品与偶然到来的满、汉等族商人进行交换。这种互惠性质的偶然性交换活动带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只有鄂温克人手中拥有可以交换的剩余产品之时,才能与偶然到来的外族商人进行交换。⑥ 是故,在纳入清朝统治以前,鄂温克族社会商品交换活动的频率并不很高,尚处于偶然的和个别的交换状态之中。
纳入清朝统治以后,特别是清初南迁编旗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伴随着生存环境的变迁,以及因之引起的与外界在经济文化上联系和交往关系的不断扩大,鄂温克族社会的对外交换与农业、畜牧业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清朝建立以后,满族统治者曾在黑龙江地区大力推行八旗制度,对鄂温克族等边疆民族编旗设佐,择其酋长出仕为官,简其丁壮披甲为兵,按照八旗满洲的管理方式,“令其皮甲种地,顶补当差”,⑦ 以“贡貂及纳貂互市”等形式与鄂温克等族进行贸易。此时,清朝国力昌盛,其商业活动已广泛地深入到鄂温克族居住的黑龙江地区,在齐齐哈尔、布特哈、呼伦贝尔等地与之展开互市贸易。另一方面,从黑龙江北岸大规模南迁到嫩江流域以后,鄂温克族便开始与满、汉等农耕民族有了更为广泛的接触和交往,从而打破了过去那种闭塞而隔绝的状态。当时,由于清朝的统一,整个黑龙江地区已与内地农耕地区连成一片,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鄂温克族即与满、汉等农耕民族有了相对的社会分工,从而形成了互换劳动产品的交换活动,鄂温克族多以贵重毛皮、珍贵药材、山特土产、牛马牲畜等天然产品交换农耕地区的铁制工具、手工业品等生产和生活用品。于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开始以交换为媒介紧密地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南迁编旗逐步缩短了鄂温克族与中原内地文明社会的距离,在形成毗邻关系以后,其对外交换活动便在社会内部生产力发展和外部广大消费市场双重需要的刺激下蓬勃发展起来。从此以后,以前与外来的内地商人偶然性的交换开始变成经常性的活动,随之出现了为交换而专门生产的各种产品。
二
明末以前在黑龙江以北居住生活时期,居于优势地位的渔猎经济长期抑制了鄂温克族社会内部分工的发展,使其社会发展较为缓慢。清初南迁编旗使鄂温克族社会的封闭状况逐步改变,伴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和与外界交往的不断扩大,鄂温克族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动力,对外交换和农业、畜牧业随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从文献记载来看,清初南迁编旗以后鄂温克族社会对外交换的迅猛发展,至少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贡市贸易的繁荣
偶然进行的商品交换发展成为经常化,首先是由清朝实行的贡貂制度引起并强化起来的。貂贡制度始于清朝统一黑龙江流域之初,它是清朝对边疆民族推行朝贡制度的一种形式。清入关前每征服一地即规定朝贡时间、地点、方式、贡品种类等事项。通常居于黑龙江上游地区的鄂温克、达斡尔等族每年一贡,朝贡的地点在后金都城沈阳,贡纳黑貂、黑狐等土特产品。事实上,朝贡制度除了具有建立政治隶属关系的意义之外,更重要的还具有经济文化交流等功能,其中对外贸易就是朝贡过程中的重要伴生内容。通过朝贡,鄂温克族氏族部落酋长从清朝政府获得册封和大量的物质回赐。例如,鄂温克族各氏族部落的酋长,从崇德年间开始,代表氏族岁时向朝廷献纳貂皮,而朝廷赏赐的绸缎、朝衣、镶领、银器等物,都成为各个酋长的私人财富。⑧ 因此,朝贡也就成为了鄂温克族对外交换的重要渠道。
清入关后,特别是鄂温克族南迁编旗以来,貂贡制度进一步强化了鄂温克族对外交换的发展。这个制度是清朝政府以布特哈八旗组织形式强加给鄂温克族的一项徭役和负担:“无问官兵散户,身足五尺者,岁纳貂皮一张,定制也。”⑨ 根据规定,鄂温克族每年必须到齐齐哈尔参加“纳貂互市”,以便“贡纳貂皮”。这种“纳貂互市”号曰“楚勒罕”(汉译“盟会”之意),实质上是鄂温克等打牲民族与清王朝及满、汉等族商入进行商品交换的市场。史称:“交纳貂皮,楚勒罕第一事也。”清朝官员在向鄂温克等族人民征收貂皮时,按等选貂和赏银,“选入格者充贡,余听布特哈自售”。⑩ 选貂之后,便开始进行互市贸易。当时的情况是,“集市初立,划沙为界,各部落人驻其北,商贾官卒游人驻其南,中设禁兵,将军选貂后,始听交通,凡二十余日”。(11) 每年到市场交易的有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汉、蒙古等族民众。在市场上布满了“仙人柱”(撮罗子),在地上摆列着各族人民售卖的东西。汉商的船只,由吉林来到齐齐哈尔和布特哈等地,带来鄂温克等族人民所需的铁制生产工具和器皿等。各族人民踊跃购买汉商运来的物品,汉商也收买鄂温克等族人民的猎品和桦树皮工艺品等。(12) 这种互市交易,不仅促进了鄂温克族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且加强了鄂温克族与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鄂温克族在“楚勒罕”上,以其“掷还貂皮”及带来的其他猎产品,同满、汉等族商人交换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如火枪、弹药、犁铧等物品都是从“楚勒罕”交换而来的。可以说,正是通过每年参加“楚勒罕”,鄂温克族才与满、汉等周边民族的经济联系和交往不断得到加强。
2.与商号交易的固定化
随着商品交换的经常化,畜猎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开始提高,而日益增多的畜猎产品也要求开拓新的交换市场,于是汉族商号应运而生,成为鄂温克族对外交换的一个重要渠道。齐齐哈尔建城之初,由北京迁来的数家山西商人,设立了福隆公、裕盛公、金银堂、北恒利、西恒利等商号,主要以鄂温克、达斡尔等少数民族为交易对象。不仅如此,这些商号又在墨尔根、布特哈、博尔多、海拉尔等城镇设有分号,专门与当地鄂温克族交易。当时,鄂温克人按所居之地都有各自固定的交易商号。例如,阿伦河、格尼河一带鄂温克人交易的商号是金银堂,雅鲁河鄂温克人交易的商号是西恒利、北恒利,讷莫尔河、诺敏河鄂温克人交易的商号分别是福盛公、裕盛公。这些商号全面掌握着与之固定交易的鄂温克族户数,对每户的俸银收入、牲畜和土地占有情况了如指掌。商号的商品完全是针对鄂温克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准备的,鄂温克人到商号买货不论是否有钱均能取货。同时,商号都让店员学习鄂温克人的语言及其礼仪习俗,以便于同鄂温克人进行交易。每年鄂温克人都要到商号交易数次,主要出售水獭皮、猞猁皮、鹿茸、熊胆、灰鼠皮及马匹、犍牛、乳牛、木耳、榛子等,购回铁锯、铁犁、铧子、斧子、镰刀、铁锅、粮食、食盐等生产和生活资料。鄂温克人因购物或公事到齐齐哈尔,也多食宿在商号之内,购物款项和食宿费用记账,待二、八月发俸银时,商号派人到各旗驻地从俸银中扣除。此外,这些商号还向鄂温克人发放纸币,这是一种用草书誊写金额并加盖商号印信的纸币,只能在本商号之内购买货物。(13) 与汉族商号的交易,丰富了鄂温克族商品交换的内容,进一步推动了畜猎产品的商品化。
3.互市贸易的兴起
除了商号,还有一些定期的集市和行商与鄂温克族进行交易。雍正末年,海拉尔建城以后,每年八月举行的甘珠尔庙会成为鄂温克人同蒙古人交易的主要市场。鄂温克人针对蒙古人的生产、生活特点,将大轮车、炒米、黄烟、桦皮器皿等运往庙会出售,同时又以畜猎产品同汉商、俄商交易,购回自己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品。光绪二十一年(1895)东清铁路通车后,扎兰屯逐渐兴起。由于交通便利,移民蜂拥而至,随之商号店铺日益增多,扎兰屯迅速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市镇。于是原去齐齐哈尔贸易的阿伦河、格尼河、音河一带的鄂温克人开始就近到扎兰屯交易,扎兰屯遂成为畜猎产品的一个重要集散地。宣统年间(1909—1911),布特哈地区出现了旺极一时的“郭尔别达”集市。在每年4月至7月猎鹿茸期,鄂温克、鄂伦春等族猎手数百人以及大小几十户汉族商号云集于此,一边狩猎一边进行交易。当时,一副鹿茸价格五六百元。一般情况下,商人收购鹿茸时不付现金,而是由猎手拿其所开支票到扎兰屯、布西、萨玛街领取现金。(14) 像这样专门与鄂温克人互市的地方不止于此,在额尔古纳河沿岸还有许多同俄商、塔塔尔商交易的互市地点,如珠尔干(奇乾)就是这样一个互市市场。
清末,随着国内外市场对贵重细毛皮张和各种药材等猎产品需求量的激增,中外商人蜂拥而至,开始深入到鄂温克族地区,经营猎产品收购和商品供应。过去不曾在猎区做过生意的城镇商人来到鄂温克族聚居地区建立商铺店肆,同鄂温克族猎民进行商品交换。鄂温克人出售貂皮、灰鼠皮、水獭皮、猞猁皮、狐狸皮、鹿茸、鹿鞭等,购回的商品有布匹、粮食、烟酒、糖茶、锅盆等日用品。此外,还有一些游动的俄商、塔塔尔商深入鄂温克族地区收购皮毛。可以说,市场对皮毛、药材需求的大增,促进了鄂温克族畜猎产品的进一步商品化。如过去从不出售的鹿胎、鹿尾、香鼠皮、狼皮、鹿皮、狍皮等,也都作为商品开始出售。与此同时,在畜猎产品商品化的强烈冲击下,靠山区的鄂温克人中产生了包买商人。包买商人先将猎产品收集起来,运到内地市场出售,然后再把现金付给猎民。(15) 在收集、出售猎产品的过程中,包买商盘剥猎民,牟取暴利。
4.与周邻民族交换的经常化
清初南迁编旗后,鄂温克族与达斡尔族同被编入布特哈八旗和驻防八旗。鄂温克族一般居住在靠山、河流中游地带,便于狩猎、捕鱼,而达斡尔族则住在山脚下、河流下游适合农耕的平原。最初,鄂温克人与达斡尔人进行物物交换,以木料、毛皮、兽肉等换取达斡尔人生产的粮食,如撮罗子架一套可换稷子米一石,钐刀杆一根换稷子米三碗,磨刀石一块换稷子米三碗,犁辕一根换粮食三斗,桦皮桶两个换一桶稷子米,车辆一付换粮食一斗,两张狍皮换一个马鞍。(16) 这种社会经济互补关系,完全出于自愿的平等地位。到了清末,由于火枪、走马的使用,一些贫苦的鄂温克猎手无钱购买枪、马,便与富有的达斡尔人结成“安答”关系,对方供给火枪、子弹、走马、粮、衣、鞋、油、盐,除枪、马外都算投资,猎物对半分,然后一起去市场上出售。
雍正十年(1732),布特哈八旗的部分鄂温克人迁往呼伦贝尔草原,他们的邻居绝大部分是巴尔虎蒙古人,不仅牧场相连,而且杂居在一地。因此,鄂温克人与蒙古人的经济交往十分密切。鄂温克人学会了蒙古人的放牧技术,如打羊草储存过冬的方法,并且每年秋季还打羊草卖给蒙古人。此外,鄂温克人的熟皮技术很高,并有传统的独特工艺,也常把做好的皮制品如马笼头、靴子、马绊子等,用于交换蒙古人的皮张与肉食。鄂温克人善于制作木器,他们做成大轮车、蒙古包架子、套马杆、桦皮桶,与蒙古人交换。(17) 布特哈的鄂温克人也常用大轮车、套马杆、粮食等来呼伦贝尔草原交换蒙古人的牲畜。
鄂温克族与汉族的交换关系是多方面的,南迁之后与汉族有广泛的接触。汉商首先与之交易,初期交易的主要是棉布、粮食、盐、铁锅等生活用品,后又增加了各种铁制工具、火枪等生产资料,对鄂温克族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双方的交换虽然是不等价的,但有的汉商与鄂温克人结成长期“安答”式买卖关系,给鄂温克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方便。(18) 鄂温克人狩猎所获的毛皮、鹿茸等,也通过汉商进入流通市场。鄂温克人在多种经营上,像烧木炭、采木耳等副业,是受汉人的传授而开展起来的,既增加了鄂温克人的收入,也为市场增加了商品种类。甚至在汉商的影响下,有些鄂温克人不顾清朝禁令,远赴封禁参山,“私将米粮装船,出黑龙江口贸易,接济偷刨人等”。(19)
5.价值观念的变化
南迁编旗之初,鄂温克族社会内部分工不甚发达,长期没有形成固定的价值尺度。当时鄂温克人不懂价值尺度,珍贵的皮毛交易任由商人摆布,换取不等价的商品。如鄂温克人需要的铁锅,最初要用数十张貂皮换取一口,“商贾初通时,以貂皮易釜,实釜令满,一釜常数十貂,后以貂蒙釜口易之。三十年前,犹以貂围釜三匝,一釜七、八貂也,今则一貂值数釜也矣”。(20) 从数十张貂皮换一口锅,到一张貂皮能换几口锅,反映了鄂温克人价值观念逐渐增强。到了清代中叶,银两开始真正进入流通领域,乾隆时期貂贡回赐及“楚勒罕”交易准予银两折价。当时鄂温克族在交纳貂皮时,入选的貂皮,按等编号,由打牲总管、副总管内委派一员,带领每佐兵丁一名,去京都缴纳,赏银即给打牲官兵。而选后余下的貂皮,由猎人在“楚勒罕”上出卖,谓之“掷还之貂”。一般掷还之皮,皆去其一爪,“如皮背无印而四爪全者,私货也,事于禁例,人不敢买。”但官员们为贪图便宜,亦将应选上的貂皮故意说成等第不够,以便贱价逼卖,不问貂皮大小,一概给银九钱强买。如史书所载:“将军等多以贱价购买,逐年兹弊,请嗣后拣剩貂照例编号尽数交该总管,听其售卖,愿卖者准将军、副都统官员,依时价购买,有贱价勒买者,以违例论,从重治罪。”(21) 这说明大量的民间交易也由简单的以物易物向货币形态过渡。
三
从清代鄂温克族对外交换的变化来看,随着对外交换渠道的增多,鄂温克族对外商品交换关系日益发展起来。从商品交换发展历程来看,畜猎产品的商品化首先是从无关生计的产品开始的。之后,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畜猎产品的进一步商品化,商品化的畜猎产品变得越来越多,不论是有关生计的还是无关生计的畜猎产品都开始变成商品,甚至从未出售过的鹿肉、鹿皮、狍皮等鄂温克人的生活必需品也成了商品,进入市场出售。鄂温克族社会生产已与商品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了。从此,鄂温克人进行生产的目的已不单纯是为了解决吃穿问题,同时还深深地打上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烙印。
对于世界上的任何民族而言,私有制的形成和国家的产生都是以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为前提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了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交相作用于私有制的过程。首先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游牧部落与农业部落分离,社会分裂为主人与奴隶两个阶级。接着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产生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除了自由人与奴隶间的差别,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在这个基础上,氏族制度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向自己的对立物转化,于是迎来文明的曙光。(22) 恩格斯的经典论述表明,商品交换是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基础上发挥对私有制的促进作用的。
清代鄂温克族社会的发展表明,交换关系不是在社会内部分工有了很大发展的基础上兴起的,而是在与外部农业社会形成区域性分工基础之上繁荣起来的。或者说,是在毗邻消费市场的直接刺激之下发展起来的。清代鄂温克族以渔猎经济为主、以农牧为辅的多元经济,类同于游牧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产品只能满足人们最低限度的生产、生活消费。因此,鄂温克族这种较为单一的经济结构,一旦与农业社会建立交换关系,结果只能是对后者形成严重依赖,正如鄂温克人自己所说的那样:“没有汉人,我们连根针也没有。”(23) 其日常生活所需和猎业、农业、手工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均需仰赖农业社会供给,为此必须输出相应的传统的渔猎产品。这在渔猎民族、游牧民族与农业民族的交换关系中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交换关系对清代鄂温克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多重影响。
首先,这种交换关系成为推动鄂温克族社会私有制发展的支点和杠杆,刺激了人们特别是官僚贵族的物质贪欲和对财富的追逐,从而使社会成员的贫富两极分化日益加剧。南迁编旗后,伴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商品交换作为私有制和财产分化的催化剂,进一步强化了鄂温克族社会的贫富分化,特别是鄂温克族贵族和八旗官僚,通过对外交换活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大量聚敛财富。可以说,鄂温克族贵族和八旗官僚利用职权之便,通过对外交往发财致富,使鄂温克族社会等级制度得以强化,阶级分化进一步加深。
其次,这种交换关系使鄂温克族社会的集体生产、平均分配原则逐渐遭到剥蚀和破坏,在分配方式上深深地打上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烙印。从前,鄂温克族狩猎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围猎,实行的是以“毛哄”家族公社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围猎时各个“毛哄”联合起来,在氏族部落酋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狩猎活动,分配方式主要是在“毛哄”家族之内按户平均分配。但是在商品交换的作用之下,这种围猎活动也开始产生了新的分配方法,即一些套子多的猎人将套子借给别人使用,分配猎物时50个套子算作一份,所有者分得三分之一,使用者分得三分之二。此外,由于鹿茸已经成为贵重商品,一些拥有火枪的猎手开始在每年猎取鹿茸时从事商品生产。(24) 显然,这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渗入的必然结果。到了清代中后叶,伴随着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以及火枪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从前那种大规模的围猎活动被彻底废除,貂鼠皮等一些贵重稀少的细毛皮张和鹿茸、熊胆等贵重药材开始商品化,不仅使狩猎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同时也使猎手的分配方式深深地打上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烙印。在“塔坦”内按户平均分配的主要是兽肉,而皮张等可商品化的猎物已不再按户平均分配,只在出猎的猎手之中按人平均分配。(25) 后来猎物也不再进行实物分配,而是出售以后分配货币,以便个体家庭购买生产生活用品。
再次,这种交换关系也使个体家庭独立经营成为可能,从而使私有制在鄂温克族社会变迁过程中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历史表明,清初南迁编旗以后,伴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商品交换的催化作用,鄂温克族“毛哄”家族公社开始解体。当时,尽管猎场、森林等主要生产资料仍然是公有的,但在商品交换迅速发展的影响之下,枪支、马匹等生产工具已经成为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在此基础上私有制和剥削现象产生并发展起来。于是,在狩猎生产中逐步形成了一些新的生产关系:(1)由于商品交换的强烈刺激作用,生产规模逐渐变小,一般只以五六个猎手组成狩猎小组“塔坦”,共同生产,按人平均分配;(2)从前围猎多为同一氏族联合,而这时“塔坦”则由不同氏族之人自愿结合而成;(3)猎产品商品化之后,就在鄂温克族社会开始出现了剥削现象,即有枪的人与猎手合作,形成枪主分得猎物的三分之一、猎手分得三分之二的雇佣关系,即使是同一氏族之人也必须严格执行三七分成原则;(4)一些拥有枪支的官僚贵族雇用鄂伦春人打猎,为其提供生活资料,所获皮张、鹿茸等可商品化的猎物则要全部交给猎主。(26) 由此可见,对外交往和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不仅仅是为狩猎生产的私有制和个体劳动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从而使个体家庭独立经营成为可能和现实。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交换关系的形成和确立,虽然对推动和促进清代鄂温克族社会的发展,以及私有制的巩固、个体家庭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它却进一步强化了鄂温克族传统渔猎经济的主导地位,抑制了社会分工和农业、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应当说,清代鄂温克族社会渔猎经济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以及农业虽然始终处于上升、发展的趋势,却在总体上未能超越传统的渔猎经济而成为主要社会经济部门,不能不说与这种对外交换关系的影响有着莫大的关系。
注释:
① 参见那晓波:《清代鄂温克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北方民族》1989年第2期。
② 参见杜·道尔基:《鄂汉词典》,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页。
③ 参见刘小萌:《满族的部落与国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④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3页。
⑤ 参见《鄂温克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0页。
⑥ 参见麻秀荣、那晓波:《清代鄂温克族狩猎生产的发展变化》,《北方文物》2002年第2期。
⑦ 《盛京通鉴》卷3,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
⑧ 参见《鄂温克族简史》,第45页。
⑨ 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点校本。
⑩ 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
(11) 何秋涛:《朔方备乘》卷45《考订龙沙纪略》。
(12) 参见西清:《黑龙江外记》卷2。
(13) 参见《鄂温克族社会历史调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83页。
(14) 参见《鄂温克族社会历史调查》,第83—87页。
(15) 参见《鄂温克族简史》,第120—121页。
(16) 参见沈斌华:《鄂温克族经济简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页。
(17) 参见沈斌华:《鄂温克族经济简史》,第160页。
(18) 参见《鄂温克族社会历史调查》,第363—364页。
(19) 《清高宗实录》卷276,乾隆十一年六月丁亥。
(20) 方式济:《龙沙纪略》“饮食”。
(21) 《清高宗实录》卷1487,乾隆六十年九月己巳。
(2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55—161页。
(23) 《鄂温克族社会历史调查》,第364页。
(24) 参见《鄂温克族社会历史调查》,第45—46页。
(25) 参见那晓波:《清代鄂温克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北方民族》1988年第1期。
(26) 参见《鄂温克族简史》,第125—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