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结果可否直接用于地类鉴定论文_李海雨

土地调查结果可否直接用于地类鉴定论文_李海雨

黑龙江齐齐哈尔龙江县国土资源局 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100

摘要:现如今,国家发展快速,对土地的调查也不断地加强,土地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规划的重要基础工作,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实施调查的方法和实施阶段的不同,对土地调查的质量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加强土地调查质量的控制工作很重要。

关键词:土地调查结果;直接用于;地类鉴定

引言

为了准确了解和把握我国土地的变更情况,每到年底都会对土地调查情况进行调查工作,以保持对我国土地变更数据的及时更新。

1土地调查质量控制的重要意义

1.1为土地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

土地调查资料和数据资料都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面对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时代发展步伐,人口密集,用地情况复杂多样,在土地管理效率上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对此,加强对城市土地调查工作,控制好调查数据的质量,能够为土地确权和发证、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等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

1.2为土地总体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情况也在产生变化,为了使有限的土地面积发挥其最大的利用率,就必须要以高质量的土地调查数据资料为依托,直观而且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现状,为今后土地利用安排和规划打下良好的基础。

2土地调查行为和土地调查结果已王某为例

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开展土地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提供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抽查结果是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的客观描述。由此可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目的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情况进行宏观把控,该土地调查行为本身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同时,基于土地调查工作形成的土地调查结果数据也是对该土地现状、地类、面积等客观情况的描述,该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执行力等行政行为效力,并未直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实际的影响。因此,土地调查行为和土地调查结果与王某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王某不是提起行政复议适格的申请人。

3土地调查结果可以直接用于开展土地地类鉴定工作,但不能作为权属认定的法律依据

1996年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每年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国各地土地利用年度变化情况,为国土资源管理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依据。土地鉴定是根据特定的目的或针对一定的土地用途来对土地的属性进行质量鉴定和数量统计,从而阐明土地的适宜性程度、生产潜力、经济效益和对环境有利或不利的后果,确定土地价值的过程。通过开展土地鉴定工作,可以满足人类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土地调查数据成果中关于土地类型的认定,应当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但是,该地类认定结果只是基于土地用途等现状的描述,不是对土地权利属性及归属的法律认定,不能作为权属认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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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调查标准体系的构建

4.1现有土地调查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土行业内部及与相关涉地部门标准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与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不一致,与建设、水利、林业、海洋等行业的标准也不一致,给新时期的不动产统一调查和自然资源普查工作从源头上带来不便。二是部分标准陈旧,需要尽快更新。《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标龄超过10年,《地籍调查规程》标龄也有5年,部分调查标准、调查手段和方式与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已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历史数据的利用和城乡一体化调查工作的开展。三是技术标准的推出与实际业务工作配套性欠缺。如,年度变更调查、核查、卫片执法等常年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也已全面铺开,与之匹配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土地调查成果核查技术规程》、《土地资源调查预算标准》、《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等却一直缺位。

4.2抓紧与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的标准规范的修订与完善

在遵循《国土资源标准体系》(2016版)的前提下,一方面完成“超龄”与“不接轨”类标准的修订,如土地调查内容的术语需及时补充完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和遥感监测指标体系应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自然资源普查工作相衔接,将“海洋”这个一级类纳入分类体系、“土地利用分类”可考虑升级为“国土利用分类”,从而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内涵。另一方面,尽快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亟需的标准规程,如《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技术标准》、《土地资源资产监测技术规范》等。此外,废除部分技术内容落后或跨度不足的标准,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已与当前的技术手段不相适应;《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检验规定》、《地籍图制图规范》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技术规程》相关内容已被2012年版《地籍调查规程》涵盖。

4.3积极推动与国产化调查技术相适应的标准规范的制定

强化技术标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土地调查科技中涌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鼓励支持土地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土地调查类标准、规范的研制。面向我国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实际及土地管理对调查数据动态更新和调查成果应用的现实需求,亟需与国产化技术相匹配的“天空地”一体化调查监测技术规范、“天空地”土地利用信息整合入库技术规范,以及全新的土地调查监测数据库自动更新技术规范及公共服务技术规范等,从而为各级土地资源管理提供多时态、高质量的数据基础,为国土资源监管和公共信息服务等领域提供决策支持。此外,积极跟踪研究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加强部分标准规程的国际化水平。

结语

准确的土地调查资料是国土货源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抓好调查质量是关系调查成果实际价值的根本。所以,首先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进行科学的调查工作,然后采取现今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土地调查的精准度,最后在调查结果验收时,也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同时针对调查人员的素质方面也要进行高要求,避免出现人为因素给土地调查结果带来不利影响,所以调查人员要始终保持工作的严谨性,从而提高土地调查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李尔蔚.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的应用研究现状与前景[J].低碳世界,2017(28):89-90.

[2]李尔蔚.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的应用研究现状与前景[J].建材与装饰,2016(17):256-257.

[3]蔺琳,袁惠林,殷耀国.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及其问题与对策[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3,36(10):245-247,254,257.

论文作者:李海雨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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