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a 183企业制度比较研究锡克教的“中性资本”与罗马尼亚的“职工持股”_制度理论论文

Otta 183企业制度比较研究锡克教的“中性资本”与罗马尼亚的“职工持股”_制度理论论文

奥塔#183;锡克的“中立资本”与罗马尼亚“劳动者入股”企业制度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罗马尼亚论文,劳动者论文,企业制度论文,资本论文,奥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东欧,与匈牙利毗邻的两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前者孕育了著名的经济学家奥塔·锡克,他在80年代设计出了“中立资本”企业制度;后者在同期进行了“劳动者入股”企业制度的实践。它们都是从建立股份制企业的角度,探索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今天,我国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中立资本”和“劳动者入股”两种股份制企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得出经验教训,是有借鉴意义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进入了高涨时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新的突破。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罗马尼亚的改革步伐虽然比较迟缓,但它在80年代实行的“劳动者入股”企业制度的实践,在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独树一帜、别具一格;无独有偶,“布拉格之春”的经济改革总设计师奥塔·锡克,在积十几年的改革实践和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中立资本”企业制度的理论。应该说,两者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产物,是对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

罗马尼亚的“劳动者入股”和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制度,都是在批判传统的国家所有制理论和国营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战后,东欧国家以苏联模式为标准,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建立了国家所有制和国营企业制度,它们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国家所有制和国营企业制度逐渐显示出重重弊端,在公平与效益之间,企业经济效益递减,公平也只能是低水平基础上的公正分配。重新认识国家所有制理论、改革国营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已经势在必行。

1982年6月,罗共中央讨论所有制形式问题,指出国家所有制的“不合理性”和“已经发生了质变”。当时的罗共中央总书记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在会上指出,“把社会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同国家所有制等同起来是错误的。国家不是也不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社会财产属于人民。”[1]罗经济界在澄清了理论问题后,提出以“全民社会所有制”代替“国家所有制”,并提出了“劳动者入股”的企业形式,即把劳动人民向经济单位发展基金入股作为建设新项目以及原有企业的改造与扩建的新的资金来源和手段之一,通过吸收职工入股,提高劳动者和劳动集体在管理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的责任感,使他们更加关心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罗经济界认为,职工入股是劳动者作为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生产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成果的受益者这三者的三重身份的高级表现形式。1982年10月,罗共中央全会讨论了《关于国营经济单位劳动群众入股参加筹集经济发展基金的法律草案》[2];同年11月12日,罗大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国营经济单位劳动人民入股参加筹集经济发展基金的法令》[3]。这样,罗马尼亚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劳动者入股”企业制度,并在全国推广。

比起罗经济界,奥塔·锡克对国家所有制弊端的认识更为深刻。锡克认为,传统的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国家所有制,有三大弊端,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企业领导官僚化和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低下。因此,改革国家所有制势所必然,锡克为此设计出了“中立资本”企业制度的理论,这一设想又称“资本分成体制”,其要点是:每个职工都是企业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生产资料是“集体资本”,它既不同于私有制下的私人资本,又不同于国家所有制下的国家资本,也有别于传统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抽象的“社会共同占有”。“中立资本”企业中,资本以分成的形式直接掌握在生产者手中,实现生产资料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

“中立资本”和劳动者入股”两种企业制度,都是在批判了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和国营企业制度的基础上,从建立股份制企业的角度出发、对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制度改革的探索,但又各具特点,不尽相同。下面本文从五个方面对这两种企业制度进行比较。

(一)、股金:来源与性质

罗马尼亚“劳动者入股”企业中,职工将一定数的款项提供给国营经济单位作为股金,这成为劳动者的股份;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中,职工的股份,源于职工作为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前者要求国营企业职工用自己储蓄的货币资金,购买企业发展基金的股份;后者则将企业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职工,两者的股金来源明显不同。

两种企业制度中,股金的性质也不尽相同。罗劳动者入股后,其股金在五年后要全部返还给本人,实质上它不是股票,而是变相的债券,即国家或国营经济单位向职工借贷;锡克“中立资本”企业中的股票,由于职工不能将它在市场上转让或买卖,也不同于现在交易所流行的股票。

(二)、限制:股额与股民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每个劳动者股份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列伊(合人民币11,000元左右),最少不得低于一万列伊,每股股金为一千列伊。又规定,劳动群众为发展基金提供的现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固定基金的30%。1986年,罗修改法律,把每个劳动者的股金总额由五万列伊提高至十万列伊;锡克在他设计的“中立资本”企业中,也主张由国家对股份规定最高限额,但未规定具体数额。

同时,两种企业制度对股民即持股人也有不同的规定。罗马尼亚企业中,职工可以向外单位入股,也可同时向几个单位入股,国家干部也可以入股,齐奥塞斯库就在布加勒斯特的“八·二三”工厂入股。国家干部入股,容易造成行政权力干涉企业的现象,导致政企难分;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中,股票受企业范围限制,股民仅限于本企业的职工。前者入股者失之宽泛,甚至国家官员也可入股;后者持股人失之狭窄,只有本单位的职工才能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三)、股权:分红与股息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劳动者除享受应得的劳动报酬外,还可得到由股份多寡所决定的额外收入。年终分红,并免征所得税。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情况下,红利为6-8%,如果企业未完成利润计划,红利仅为5%,相当于国家储备银行的最高年息。这说明,罗企业中入股投资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股息不以企业的真正利润为计算基础,它更象存款利息,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息;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中,职工收入除工资外,也可得到一定的资本份额,即获得相应的利润分红的证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职工既拥有现有的资本分成又拥有扩大资本投资额的价值额,即既保证现有利润分红又保证未来的利润分红,分红采取级差分配方法(如职工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两种企业制度的共同点是,入股投资几乎没有风险。

(四)、股份:变迁与终止

罗入股法规定,劳动者提供的股金不得转让给他人。如果入股者调动工作,他可申请将股金转到新的岗位。如果入股者退休,可抽回股金,也可继续保留,并可获得全部股金所分配的收入。股金可依法继承,继承人可申请返还股金;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制度规定,证券不能买卖,若职工到别的企业工作,其证券仍保证得到原来分红的一定份额。若职工退休,不能取得该企业新的证券,但仍应享受和他已有证券相应的、用于消费的利润份额。若职工死亡,除部分支付给继承人作为赔偿,证券自动收归企业。

(五)、企业:管理与决策

两种企业制度都规定,企业归劳动者即职工所有,但是,两者的管理和决策机构不尽相同。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制度规定,股份所有者通过工人委员会参与企业的一切决策,企业领导由工人直接选举来管理企业,企业贯彻民主决策和管理的原则;罗马尼亚企业中,最高权力机关是劳动人民大会,其常设机构是劳动人民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企业党委书记兼任,副主席由厂长、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担任。委员会的委员有一半是不脱产的工人。劳动人民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有权制定企业的计划和预算、任命和罢免一般干部、批准合同等。实际上,罗企业中仍是政企不分。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比较,我们发现,罗马尼亚“劳动者入股”和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制度都存在若干问题。

问题之一,总体目标模式设计不正确。罗马尼亚的“劳动者入股”企业是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债券或股份制企业,企业仍以完成国家计划为目的;锡克设计的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他们都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总体目标模式,企业不能根据准确的市场信号进行生产运营。企业制度的改革难以取得最终的成功。

问题之二,具体目标模式也有问题。实际上,罗马尼亚的“劳动者入股”和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都不是真正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股份制企业,两者都存在产权模糊和三权即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混乱的情形。罗法律规定,企业属于每一个工人,但企业固定资产中只有30%属于职工,余下的70%属于国家。国家不是作为股东,享有相应的股权,而是利用企业领导,干涉企业和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实际上,国家仍是企业的主宰。罗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机构都是劳动人民委员会,决策权与管理权不分。委员会主席是党委书记,副主席是厂长。造成多元领导,责权不清;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中,企业资产为每个职工共有,但职工无权买卖其名下的股份。企业经理或工人委员会不是独立的完整所有者,他们或是管理者,或是所有者选举的代表。企业经理自然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进行整个企业资产的市场交易。而工人委员会,锡克也未明确它是否有权支配企业每个职工的股份进入市场交易,况且,工人委员会成员也是所有者中的一部分,他们不能买卖自己的股票。这样,企业的决策机构工人委员会不能进行企业资产的市场交易,企业股票难以进入市场。两种企业制度内部的矛盾,决定了企业难以成为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

问题之三,两种企业制度都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和责任机制。罗马尼亚入股法规定,入股者即使在企业没有完成利润计划的情况下,也能获得相当于银行储蓄利息5%的股息,这种投资显然没有风险。虽然入股法也规定个人股金“可以用于补偿因违法而给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但这也仅停留在理论上;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中,根本没有关于风险与责任的规定。

问题之四,两种企业中,职工持有的股票都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这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企业的要求。罗入股法明确规定,职工的股金不能转让,锡克“中立资本”企业中,职工个人的证券不得转让、买卖,也没有规定企业作为集体资本能否和怎样进入市场交易。这样,企业难以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

既然罗马尼亚“劳动者入股”和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制度中存在着如此多的问题,而且,罗“劳动者入股”企业制度随着1989年罗马尼亚政局剧变而终止,锡克的“中立资本”企业制度也仅仅是理论探讨,是不是上述两种企业制度都是不切实际的理论和实践呢?我个人认为,不能这样看。

两种企业制度都在批判了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理论和国营企业制度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理论和进行了实践;两者都从建立股份制企业的角度探索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制度的改革,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企业形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6年5月,罗马尼亚已有460万职工入股,约占工会会员总数的63%,股金总额高达90亿列伊[4]。罗运用“劳动者入股”形式,筹集到了一定的建设基金,缓解了当时外债压力造成的资金短缺的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两种企业制度都充分注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重视工人参加企业管理,实行民主决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使职工更关心企业的盈利状况,这应该肯定。

在比较了罗马尼亚“劳动者入股”和锡克的“中立资本”两种企业制度后,并且探讨了两者存在的问题,从中可以得出一些经验教训,供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建立真正的股份制企业借鉴。

第一,股份制企业是一种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形式,要符合国际规范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做到产权明晰和所有权、决策权与经营管理权三权分离,排除任何行政权力的干扰,真正做到政企分开。

第二,应当根据生产力水平高低不同,建立不同形式的企业。锡克就主张,大企业应成为“中立资本”的企业,中型企业应成为私有资本同中立资本结合的混合公司,小型企业可以是私有制企业;罗马尼亚也鼓励发展个人所有制企业。

第三,现代企业制度,包括股份制企业的建立,需要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企业只有在市场中,接受正确的信号,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我国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产物,该决议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包括股份制企业在内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注释:

[1]《齐奥塞斯库选集(1981-1983年)》,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3页。

[2]法律草案文本见《经济学动态》杂志,1983年第1期,第58-59页。

[3]法律文本见《罗马尼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文献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苏联东欧研究所编,1986年版,第299-303页。

[4]《人民日报》,1986年8月8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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