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期中英善后交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鸦片战争论文,中英论文,后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南京条约》签订后的中英善后交涉开始于江南善后交涉而不是虎门交涉。领事裁判权等项特权的在华确立时间比通常认为的要略早。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原则的确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中国若干权益的丧失,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很大程度上是清朝统治者的主动奉送。
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签字。紧接着, 中国和英国又就如何处理善后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交涉,使未见于《南京条约》中的领事裁判、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外国兵舰停泊中国港湾、英人在华特权等项规定载入新的条约。人所共知,这些特权其后成为所有侵华国家制定对华不平等条约时势必照录共享的“范本”,进而构成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关系最基本的框架。遗憾的是,对这样一次影响深远的外交活动,至今未见较深入的研究,甚或有些基本史实也未弄清。兹略加论述,以期引起重视,附带订正某些长期流行以讹传讹的观点。
(一)
1842年9月1日,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牛鉴联名向英国全权代表朴鼎查发出正式照会一份,内含12条:1.除广州外的新开口岸英商不得久住;2.以后华商欠英商款项,清政府不负赔偿;3.通商五口,只限外国商船往来,兵船不得游弋,五口以外地区,兵船商船皆不准往来;4.中国修复战毁工事,英国不得阻拦;5.某些地区的清军因不知和约订立而开炮,不应成为英方再次动兵的口实;6.除舟山、鼓浪屿外,其它各地的英军应撤离;7.暂住舟山、彭浪屿的英军不得骚扰当地居民;8.今后中英民人诉讼,由各自处理;9.中国犯人逃入英船须向中方引渡;10.福州、厦门、上海、宁波只对英国开放,他国照旧在广州通商;11.关税税例由清朝户部按粤海关统一;12.《南京条约》中英两国都应加盖国玺。〔1〕
该照会的发出时间引人注意,它恰恰是在《南京条约》签字3 天之后,为什么不在条约交涉之时,而在签字之后,中方代表要迫不及待地提出内容如此广泛的照会,个中原由,需加申明。
早在1840年2月20日,英国政府发动鸦片战争前夕, 就提出了对华条约草案。要点是赔偿英商损失和英国的战争费用;对“适合于作为基地的一个和一个以上岛屿予以割让”。对后一点,英国政府没有把握,仅将其列为争取条件,设想如中国不同意,就以另几项内容来代替,即:允许英人在中国某些口岸自由居住与贸易;英国有权任命一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驻华总领事;中国制定公开和固定的关税,不得对英国正常进出口货物加以干扰。〔2〕这里实际上是两套方案, 一案是英方的首选,二案是备用,两案替换的关键是能否霸占中国岛屿。
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国对华交涉循其既定方案进行。1841年5月3日,英国政府对第一方案作了一项重要补充,加进使中国四至五个城市“对英国贸易开放”的内容,〔3〕这是应对华贸易的工商企业主的要求增加的。随后,英国政府对这一点愈发关注,这年11月,英国外交大臣甚至表示,由于占领费用等因素,英国“不倾向”把占领的中国领土“视为永久征服”,英国宁愿对中国东部沿海四至五个城市进行开放贸易。〔4〕
由此看来,朴鼎查在《南京条约》交涉中是全面完成了英国政府的意图,如愿以偿地实现了第一方案,赔款、开埠、割港成为该约的主要内容。通过条约,英国不仅达到了发动战争的设定目标,甚至还有超过。无论是朴鼎查还是英国政府都完全有理由对此感到满意。正因为这样,英国备用方案的内容不见于《南京条约》,英方也无意于在约成后再进行什么善后谈判。
《南京条约》对中国来说,则苛刻而严酷。它不是正常谈判的产物,而是炮口威逼下的城下之盟,整个条约的实质性谈判只有3天时间, 蛮横的侵略者根本不允许中方提任何异议,谈判除赔款额略有减少外,其余均原封不动地按英方草案缔结。缔约过程的仓促还使得诸多问题悬而未决,在中方看来,这些问题不解决,中英冲突势难避免,战端将随时再起。清政府所以接受《南京条约》,是为了尽快结束战争,如此一目的悬置,签约也失去了意义。1842年8月17日、22日, 道光皇帝连续发出上谕,指示耆英等人就英军撤兵、商欠代交、国防设施修复、福州不开放而以它地代之、外舰航行等问题继续同英方交涉。按照道光皇帝的想法,是要将上述内容在《南京条约》交涉时一并解决,“添注”于条约之内。〔5〕
道光的旨令却很难实现。《南京条约》虽在8月29日签字, 实际早在14日就已确定。〔6〕也就是说,上列指示大多属于马后炮。 《南京条约》商谈时,英方尚且不允许中方从容申辩,何况条约已定,更不可能再允许中方进行什么“添注”。江宁遥离京师,通讯不便,加上英方催逼甚急,出现中央指令与前方实情脱节,甚至无法执行的情况并不奇怪。但如此一来,耆英等人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圣旨不容违抗。道光皇帝一再以严厉口气责成耆英等人,“不可稍涉含糊,仍成不了之局”〔7〕。并警告“倘稍留罅隙,日后有所借口, 以至别生枝节,是耆英、伊里布自诒伊戚,不惟无以对联, 更何颜以对天下”〔8〕。另一方面,面对其势汹汹的侵略者,想要对既定条约作出修改添注,无异虎口夺食,更是万难。
既然在条约谈判时无法解决,又不敢把圣旨按下不提,只能留待善后处理,9月1日照会由此而发,它既对朝廷有所交代,又使侵略者易于接受。条约刚刚签字,旋发照会,为避免英方猜疑中方是否想要推翻《南京条约》,照会特意解释,此举正是“期于永久遵行”条约,但“中国亦有盟言”,先前未得阐明,现在必须“预为要约,盖事定之初,后来可免反复”。〔9〕
(二)
9月1日照会引起了长达一年多的外交交涉,并牵扯出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为耆英等人始料未及。照会内容多属中国内政,实无需再与英方商议。所以,递交照会时,耆英等只是以一种例行公事的口气通知英方“希即一一照复施行”〔10〕,并不曾想和英方重开什么善后谈判。
但狡猾的侵略者却立即觉察到这是一个可以大加利用的机会,迅速作出反应,9月3日,发出第一份复照,断然拒绝中方提出的英国在华享有特权,不得让他国分享,并由英国向他国解释的建议。〔11〕5日, 再发复照,对中方照会作了逐项答复,还狡谲地夹带了许多新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来自英国的第二套条约草案。在照会末尾,朴鼎查还煞有介事地提出鉴于双方照会中“内有数件,甚属重要,应当另缮一单,附粘本约,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准施行”〔12〕。这等于是要把双方换文形成正式文件作为《南京条约》的附约。原本只是让英国“照复施行”的照会变成要由两国君主批准后才能执行的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纯属中国内政由中国政府自行作主的决定在不知不觉间转换成要中英双方共同商定的内容。耆英等想迅速了结交涉的意愿落空,中英在换文基础上开始会谈。
有关这次会谈的具体细节还不完全清晰,不知何故,当事人多讳莫如深。江苏按察使黄恩彤是参与交涉的重要人物,后来著有《抚远纪略》,记述鸦片战争时期中外交涉的全过程,独对江南善后交涉不置一词。但通过各种资料零星片断的综合,交涉的大致轮廓可见。
会谈人员为参加《南京条约》谈判的原班人马,中方代表有四等侍卫咸龄,还有黄恩彤等。英方代表有马礼逊、罗伯聃、郭士立。以下级属员而不是钦差大臣出席谈判,是鸦片战争时期对外交涉的一个特点,不独江南善后交涉是这样,南京和虎门条约的谈判亦如此。属员在外交中扮演重要角色,表明国门开启之时,政府仍有意识地把对外交涉压在较低级别上,以降低礼仪规格来羞辱折杀外臣,是传统心态的表现,到并不说明双方交涉不具权威性。据耆英称,会谈“连日举行”,双方“反复详议”,由于英方代表“均通汉文,并习汉语,勿须通事传语”,谈判“隔阂甚少”。〔13〕实际情况不完全如此,双方在若干问题上仍各持己见,出现重要分歧。交涉的问题很多,主要有6个方面。
关于停战。防止战火再起是清政府进行交涉的出发点和主要动机,也是清朝代表最关心的问题,只要该议题有着落,其它方面均不甚措意。英国方面,经过两年多的战事,特别是通过《南京条约》已达到发动战争的目的,也不欲继续再战,所以对清政府在这方面的呼吁,基本予以响应。
关于领事裁判权。前已述及在《南京条约》中,英方为获取更重要的权益而暂时放弃了该项特权。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江南善后交涉时,中方却率先提出并自动出让了这项重大主权。9月1日照会第8 款称:此后中英民人交涉,由各自国家分别处理。照会后还专附一则解释,“曲在内地商民,由地方官究治;曲在英人,由领事官究治,此系为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结好起见,两无偏枯,亦两无窒碍”〔14〕。如此一来,就将中国的司法审判权分割开来,将在华英人的审判权从中国完整的司法主权中割裂出去,拱手让给英国。有必要指出,此项内容为清朝廷从未指示,是耆英等人擅自所为(9月5日,耆英方将此奏报朝廷,得到同意)〔15〕。英方对此主动出让喜出望外,在复照中大加赞赏,表示“甚属妥协”,又不一而足,进而提出倘若中英民人“相讼”,由中英官员“会同查办”,即中外司法会审制的内容。〔16〕这项得寸进尺的提议未被中方接受,会审制直到1858年的《天津条约》方才确立。
关于英人在口岸的特权。中方提出英商不得在上海、福州、厦门、宁波等四个新开口岸长年居住,英方不同意,坚持对英商在所有通商口岸“来往不必限以时季”,“寄居不必界以一所”,并且享有“自行买地、建屋、租房”的权利。〔17〕从而将英人在五口的活动从时间和区域上都推向漫无限制的地步。英方的反建议理所当然遭到中方拒绝。
关于英舰在中国水域游弋。中方最初提出:战事已停,所有外国兵舰自应退出中国领水。对中方的严正立场,英方不便正面回绝,便巧妙打出允许英舰“随时来往各口管押”,协同中国政府维护通商秩序的堂皇旗号。双方协调立场,英方一方面以极为恳切的言词表示:等1842年度赔款付清后,除舟山、鼓浪屿和香港外,“所有兵船均可遣散归国,盖留兵于他国未免重赏,英国志在省费,必不留兵船于中国,不必为虑,致伤和好。”表面看来,信誓旦旦,完全认可中方立场。却又留了一条尾巴,声称英国“向有水师小船数艘,往来各口稽查贸易,也当协同中国地方官,阻止商船,不准他往”〔18〕。英方所言前后矛盾,郑重承诺等于虚无。清朝代表却大而化之,极不负责地同意英舰暂时留驻,“俟开关后,由地方官查看夷情,相机妥办”〔19〕。将国家领水主权交由地方处理。
关于片面最惠国待遇。中方主张新开口岸只对英人,其他国家的人不得分享,如他国提出要求,由英国向其讲明。英方对此反应强烈, 9月3 日照会即声称:“英国政府在对华贸易和未来交往方面所要求的任何权益和利益,没有一件会是它不高兴看到同样给予别国”〔20〕。 9月5日,又重申如果中国准许他国在新开口岸“一体贸易, 系英国毫无靳惜”〔21〕。双方僵持,此案搁置。
关于通商。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商欠,英方对中方立场未提异议。二是关税,英方对此饶有兴趣,建议专门讨论,成为后来引发虎门条约交涉最主要的原因(在下面将专章论述)。
双方交涉结果是形成《江南善后章程》,这是一份长期鲜为人知而又十分重要的外交文件,堪称《南京条约》的续约和《虎门条约》的蓝本。章程原有11条,最后定为8款, 对中英战后关系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规范。由于交涉双方在众多问题上意见相左,所以章程的书写格式也饶有特点,在同一款目下将双方观点分别阐述,哪些问题上意见一致或相近,哪些问题上存有分歧,一目了然。〔22〕章程订立后,仅限于参与交涉的人员和江浙地区的少数高级官员知晓。在这少数人中也不是没有人反对,时任浙江布政使的孙善宝曾致函江苏布政使李星沅,以为重开善后交涉“妄启猜疑,殊属荒谬”,“所续议八条,亦多将就”。〔23〕但他们的议论似乎只是在私下,没有向朝廷表露。9月20日, 耆英将章程奏报朝廷,并简述江南善后交涉的经过,“臣等查该夷请求各款,虽已订有和约十三条,惟一切善后事宜尚须明晰妥议,立定章程,画(划)一办理,方可期一劳永逸,永杜衅端,其奉旨指出各款尤须宣示该夷,俾知遵照,诚如圣谕,不厌详细,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当即派四等侍卫咸龄……,该侍卫与之口讲指画,推诚开导,酌定善后章程,汇分八条,禀经臣等备文明晰照会,该夷酋朴鼎查立即照复,均无异说,谨将各条另缮清单恭呈御览”〔24〕。24日,道光皇帝在收到耆英奏报后,立即批准了《江南善后章程》。〔25〕
(三)
《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26〕。据此,关税问题纯属中国内政,由中国有关部门决定即可,无需再与他国商议。但《南京条约》墨迹未干,朴鼎查即在江南善后交涉中提出:“各关税例,轻重不同,自应照粤海关输税章程,……则图一晤为面叙各情。本公使又在粤东或他处,若更为便与贵大臣商议,以致此要之案有着也”〔27〕。这一来,本属中国内政的海关税例变成要与英国公使“商议”才能“有着”的悬案,已经结束的善后交涉在英方提议下将再次举行。时正值江南善后交涉,且有《南京条约》明确规定在前,朴鼎查意识到,将此不是问题的问题在此提出,自会遭到中方拒绝,所以,他抛出一个诱饵,将“面晤”地点移至广东。由于清朝君臣们对外国侵略者除恐惧心理外,还另有一种居高临下夜郎自大的传统心态,在鸦片战争时期的对外交涉时,总愿以广州为交涉地点,尽量抹杀国家政府级别的接触,所以,朴氏建议恰好迎合了清朝君臣急于让英军撤出江宁等地,回到传统口岸广州交涉的心理。耆英当即回答:“所有税饷一切事宜,俟期内到粤后再行妥议”〔28〕。中英易地再谈,过去不成问题的关税却成了问题。
如果说,《南京条约》谈判时,清政府急待以求的是结束战争;江南善后谈判时,其关注点是在防止战端再起;那么,粤东交涉时,战事平息,清政府的关注点又完全归于传统的路数,所谓通商问题。由于清廷任命耆英为两江总督,于是改派伊里布为钦差大臣。1843年1月, 伊里布与朴鼎查在广州开始谈判,之前,特别加授伊里布“广州将军”的头衔,规定其职责是“办理税饷事宜”,职务与职责名实不符。3月5日,伊里布在广州病故。朴鼎查意欲北上与老对手耆英继续谈判,道光闻讯,急命耆英赴粤,后又授予两广总督职务。这种由两广总督代管国家对外事务的作法一直延续到1859年,表明即便在鸦片战争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夷务”也仍然被有意识地降格处理。
在伊里布死后至耆英到任前,粤东谈判实际上由黄恩彤、咸龄等更低一级的官员主持。6月4日,耆英到达广州,大部分事项已交涉完毕。只有两问题颇感棘手,一是粤人不肯与英人互市,英方以此为借口,欲在香港设立码头,如此谋得逞,将极大分税于粤海关,并使中国进出口贸易,关税出于华商,英人坐享其利,耆英命黄恩彤与英代表协商,英方最后放弃。另一是关税,中英议定于五口统一征收,决不在粤言粤,而有不同,以免由于税则不一,商人趋低避高。两件事有了结果,耆英志得意满,24日,与朴鼎查在香港会谈。两天后,《南京条约》在港互换。28日,耆英返回广州。至此,中英双方的有关事宜已经基本谈妥。
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在香港公布;10月8日,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在虎门签字, 两约又合称《虎门条约》,均冠以“通商”的名目,反映出清政府对广东交涉的指导思想。鸦片战争无疑是中国近代外交的开始,但当时朝野人士对此并无意识,尤其是当政之人,决不承认和他国有外交关系,仍坚执和外国只存在一种传统的通商关系,只不过略有扩大而已。这种传统观念自上而下根深蒂固。如道光帝认为:英国并无土地野心,所要求的不过是恢复通商。〔29〕耆英认为“西洋各国以通商为性命”〔30〕。具体负责谈判的黄恩彤此间著有《抚夷论》,于驭夷办法,也只是归于通商一途,认定洋人的最大目的在于通商。自不必言,通商是英国侵略中国的主要目的之一,但决不是唯一目的。观诸《虎门条约》,其多方面的内容远非“通商”一词所能涵盖。中国的交涉目的在通商,英国的交涉目的在进一步控制中国,只是在交涉中,英人巧妙地把范围广泛的内容通通纳入到中国君臣热衷的通商名目下,传统观念又使天朝的人们一叶障目,一厢情愿地对侵略者的野心作了狭隘的低估,致使在交涉时出现令人震惊的情况。《虎门条约》洋洋大观,两份文件共计32款,牵扯到中国许多重要主权,但因为不在清朝谈判代表视线所及的通商范围内,清朝代表要么一语带过,要么不加辩驳轻易出让。以条约中为害中国最烈的外人在口岸的特权、外舰驻泊中国领水、片面最惠国待遇三项而言,翻检谈判资料,我们几乎看不到清朝代表就此与英方代表交涉的记录。本来,这些内容在江南善后谈判时已被中方拒绝或搁置,但英方在虎门谈判中重又提起,并造成“前在江南曾经议明”的假象〔31〕,对英方的欺诈行为,清朝代表居然不记前情,不查成案,反而认定,除关税外,“所约各条大半均有成说,此时只须重申前约,通行遵照”〔32〕。把他们在一年前亲自拒绝的内容又毫不犹豫地全部接受下来,载入条约,成为遗患中国百余年而难以更改的定案。先期主持广东交涉的伊里布曾书赠心得于黄恩彤:“夷务只可粗枝大叶去画,不必细针密缕去缝”〔33〕;后期主持交涉的耆英奉行的宗旨是:“天朝制驭之术,全在一切持平,不事苛求,务存大体”〔34〕。伊里布、耆英者流把国家利益视同儿戏的作派正是其对外交涉思想的最好注脚。
其实,说清朝君臣意在通商,还过于宽泛。在闭关自守自给自足的环境下,中国当时的外贸仍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他们对通商的兴趣说到底是对关税的兴趣,只要能够保证满意的税收,“清朝代表即使作出再大的让步,也就不是牺牲他们国家的利益了”〔35〕。但就是在关税问题上,清朝交涉大员也表露出一种漫不经心的态度。整个交涉,中方几乎没有任何准备,连税则议定也是照英国代表团中文秘书罗伯聃提出的方案进行。罗曾在大鸦片商查顿手下做事,对中英贸易十分了解,他提的方案被朴鼎查称为“在各方面都比商人建议的更为有利”〔36〕。伊里布倒是提出过一个税饷原则,就是提高大宗商品降低冷僻商品的税收,谈判结果是棉花进口每担征银4钱,茶叶出口每担征银2.5两。棉茶为当时进出口货物大宗,《虎门条约》缔结后,中国关税一度有所增加,到1847年五口海关收入不独结清余欠,而且还有了120至140万两银子的赢余,这种增加“竟还使得北京高级当局吃了一惊”〔37〕,也成为主持粤东交涉的官员们最引为自得之笔。但相形之下,中方却以关税主权的种种沦丧作为代价。其一是协定关税权,《虎门条约》取消正税、比例、估值的旧名目,改分进、出口税两类,符合国际通例。但将26类、160余种货物用协定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政府从此也就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则的权利。其二是海关行政权,《虎门条约》规定,由领事代为约束外国水手和担保外国商船纳税,这就开了英国领事介入中国海关行政的先例。其三是值百抽五税率的大致确定,长期以来这一直是世界上少有的低税率,它造成洋货倾销,民族经济失去保护。由于基本关税权的丧失,中国增收的那一点关税也很快就被冲抵。令人可悲的是,中国的议和大臣们“好象完全没有体会到他们正在签订断送中国关税自主权的证书,从而为他们的国家招致了无穷的后患”〔38〕。当耆英将条约呈递朝廷审核时,军机大臣、户部官员、道光皇帝均未看出漏弊,8月16日的批复是“通商事务, 贵在息争”〔39〕,认可了谈判结果。直到19世纪70年代后,当局才醒悟到协定税则的财政桎梏是多么地沉重,但时已晚矣!
《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还有一个问题需附带提及,这就是该约第13款中、英文本不尽相同,中文本末尾比英文本多出下面一段话:“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换请牌照,往来香港,随时稽查通报”〔40〕。长期以来,这是一桩公案,西方的外交官和学者们每每以此责难中国政府,认为“这一句话之所以不见于英文本,明白表示出,那时中国政府的本意,是连中国船舶也不准在香港与未辟埠通商各口岸间享有往来贸易的权益”〔41〕。1847年8月17日, 英国驻华公使兼香港总督庇士致函外交大臣巴麦尊说:中文本多出的这一段话“无异是中国交涉人员的一种欺骗行为”〔42〕。但查阅材料后我们得知,首先提出限制华民与英商进行贸易的并不是中方,而恰恰是英方。在《江南善后章程》第2款中, 英方提出:“并请中国地方官严禁华民,除议明五口外,不准在他处(自然包括香港)与英商贸易”〔43〕。可见,英文本不录这一内容,不是中方在中文本中玩了手脚,而是英方在英文本中自食其言地删除了业已确定的内容。如果说,其中有什么“欺骗行为”,那也是英方在行骗,他们对《江南善后章程》中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大加利用,甚至不惜肆意伪造,将一些双方并没有议决的内容当作“曾经议明”的内容载入条约,对于己不利的就一笔抹杀,哪怕这些内容曾经是他们自己提出的。百年公案现在应予澄清。
(四)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鸦片战争时期中英善后交涉与以往的记述有一些不同。
首先,善后交涉并不像史学界长期描述的那样开始于虎门交涉,而是开始于江南善后交涉。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江南交涉,时间是1842年9月,结果是形成了《江南善后章程》。 第二个阶段是广东交涉,时间是1843年3月至10月,结果是形成了《虎门条约》。两个阶段,前后相因,不容截断。善后章程与虎门条约之间也互为衔接,略去前章,后约的某些问题便难以解释清楚。从交涉内容看,后期主要讨论了关税问题,而长期鲜为人知的前期交涉的内容则要广泛重要得多。
其次,领事裁判等项特权的在华确立时间比人们通常认为的要略早。它不是在1843年确立于《虎门条约》,而是在1842年9 月即确立于《江南善后章程》,《虎门条约》不过是起了一种追认前约的作用,这一点在《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条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中已经揭明:“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44〕。
复次,片面最惠国待遇、外舰常驻中国港湾、英人在口岸的特权等项原则的确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虎门条约》中关于这三项特权“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的表述是英人的骗词,这些问题上年在江南并未议明,英方对这些权益的获得是采取了一种无中生有强加于人的方式。西方条约法公认:“如一国由于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为的诱使而缔结条约,该国得援引诈欺以主张其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45〕。这样看来,后来被列强无一例外分享的上列特权从根底上的法律有效性就大成疑问。
最后,若干权益的沦丧,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很大程度上是清朝统治者的主动奉送。通过《南京条约》,英国实现了第一套条约草案,通过善后交涉,英国又提前实现了第二套方案中的几乎所有设想,这是侵略者自己都不曾料到的,却由于清政府错误的外交行动所导致。如果说,作为战败国,中国不得不接受《南京条约》,那么善后交涉中方本大有伸缩的余地,但由于运作的失策,使主动进行的交涉带来了极为被动的结局。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最惠国待遇、外人外舰在华特权统统缘于此。从长远看,《虎门条约》对中国的危害甚至要大于《南京条约》,因为上列特权构成了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制度最重要的原则,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些原则的运用、扩大和深化。据此言之,鸦片战争后期的善后交涉当是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活动之一。
注释:
〔1〕〔9〕〔10〕〔12〕〔14〕〔16〕〔17〕〔21〕〔27〕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版, 第216—223页。
〔2〕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中译本,第337—339、703—714页。
〔3〕〔4〕胡滨译:《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择》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903、1020页。
〔5〕〔15〕〔28〕《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 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278—2279、2307、2318、2317、2318页。
〔6〕姚薇元:《鸦片战争史实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118页。
〔7〕〔32〕〔3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册,第115页;第7册,第294、 251页。
〔8〕〔19〕上海历史所编:《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96—297、305页。
〔11〕〔20〕〔35〕〔37〕〔38〕〔41〕〔42〕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66、35、36、27、74页。
〔13〕〔18〕〔43〕《道光年间夷务和约条款奏稿》(手抄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22〕参见拙文《“江南善后章程”及相关问题》,《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
〔23〕《李星沅日记》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31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第546页。
〔25〕《宣宗成皇帝实录》第6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840页。
〔26〕〔31〕〔40〕〔44〕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2、36、37页。
〔29〕〔30〕〔34〕《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五十三,页五;卷六十八,页二十七。
〔33〕黄恩彤:《抚远纪略》。
〔36〕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1842—1854.vol.1,Cambridge,Harvard Univ.Pr.1953,P.118.
〔45〕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9条,另参见《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29条及其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