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_供求关系论文

论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_供求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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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中,一般把实现劳动力资源最佳配置作为劳动力市场运行的理想目标,追求既没有劳动短缺,也没有劳动剩余,劳动力资源配置完全靠市场自行调节,没有任何摩擦,劳动力市场处于出清的均衡状态。然而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运行与这种理想状态却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和矛盾。这表明劳动力市场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一)劳动力市场本身存在的局限性

人们在理论上分析劳动力供求及其均衡时,实际上运用了抽象法,做了一系列的假定:

1.劳动力是完全同质的,有相同的技能、知识和工作态度,因而可以相互替代;

2.就业条件是无差别的,企业具有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劳动者无论受雇于哪家企业,都不存在利益差别;

3.劳动力供给是完全分散的,市场上的劳动力是如此众多,以致没有哪个劳动力或劳动力团体有控制劳动力供给的独立力量,从而工资率亦是不变的;

4.企业是众多和彼此独立的,每个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在总需求中是微不足道的。

但是现实的劳动力市场情况与上述假定相距甚远,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主要表现在:

1.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难以全面反映整个社会劳动力供求的全貌。由于劳动力的供求双方从市场获得的信息都有其不完全性,不能全面反映整体劳动力供求的状况,因而,这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用人选择和劳动者个人的择业决策,导致企业和个人的决策偏差,影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2.市场信息的短期性,难以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的长期发展趋势。市场在及时发出各种劳动供求变动的信息后,具有很强的时点性,人们往往一下子很难接受,因而市场的反映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当某一企业需要某一类型的劳动力的信息发出后,就必须有大量的相适应的劳动力产生供给,而这种适应性必须在短期内形成,否则,由于这一需求信息的短期性就会造成供给的无效性;同样,企业对市场供求信号的适应也必须及时,如果时限过长将会影响劳动力供求新的平衡。

3.市场调节的事后性,往往以生产力已遭到程度不同的浪费为代价。生产要素重新配置的要求,是通过劳动力供求变化在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市场机制可以纠正这种供求不平衡的比例失调,但只能是事后的,往往是以生产力已经遭到程度不同的浪费为前提的。

4.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主要依靠劳动力供求双方各自追求最大化目标的动力机制来驱动,而劳动力市场主体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效益问题,则漠不关心。

5.劳动力替代弹性低,大大减弱了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由于劳动者在接受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不同,导致他们在技能、知识和工作态度上的异质性,使劳动力之间的相互替代弹性降低,降低了劳动力的流动性和市场竞争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

6.工资调节劳动力流动的经济杠杆作用受到抑制。其原因主要在于:由于企业的经营规模、生产函数、地理位置等因素千差万别,导致不同的就业条件;就业条件的差异和劳动力的不同质,引起企业使用劳动所付代价和就业者所得利益的差别;分散无组织的劳动力在资本压力下很难保护自己的利益,客观上要求劳动者联合起来,形成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资率的劳动力供给组织;企业往往采用多种形式的联合或相互勾结,以图压低工资率,形成买方垄断。由于上述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工资杠杆的调节作用。

上述分析表明,劳动力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常会造成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如劳动力资源利用不充分,浪费严重,劳动力发展经常落后于劳动力需求变化,劳资冲突,就业机会不均等,寻职困难,代价昂贵等。

(二)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和形成面临的宏观环境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劳动力市场发育和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性和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宏观环境的限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些矛盾和问题,有助于客观分析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制约条件,便于确立劳动力市场宏观管理的目标、手段和内容。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和形成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1.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即总量过剩与结构性短缺并存。

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总量过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这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就业容量有限等特点所决定的。

与总量过剩同时并存的是劳动力市场供给的结构性短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型劳动力严重缺乏。我国知识分子在劳动力人口中所占比重远远低于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很低;二是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劳动力总量过剩及大量的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导致总体上的就业难,结构性短缺又加剧了就业难度,但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难以找到足够的人员,这些单位大多为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或工资待遇较低的单位或者地处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内陆、边远或偏僻地区。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不均衡成为劳动力市场发育中的一个难以回避的难题。

2.劳动力市场流动的盲目性与就业观念超稳定性并存。

劳动力流动是劳动力市场的活力所在,没有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劳动力市场的功能将很难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说,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盲目的流动性和过高的流动率也会破坏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发达国家,劳动力的流动率一般不超过20%。

在我国,以普通劳动力为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规模过大,流向单一,呈现出较强的盲目性。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大量富余的农村普通劳动力流向城市,造成城市流动人口剧增,失业问题严重和社会问题加剧,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面临巨大压力,给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与此同时,在大量的城镇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过程中,受固有传统就业思想的影响,在下岗人员再就业时,往往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不相称的就业观念超稳定性的现象,这种超稳定性的特征,加大了再就业的难度,使原本城镇已存在的劳动力供求矛盾和结构性偏差更加突出。因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劳动力市场,也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

3.劳动力市场的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工资机制不健全导致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极度悬殊并存。

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核心机制即工资机制,没有健全的工资机制调节,就不会有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

长期以来形成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劳动制度下,工资外收入项目繁多,来源甚广,隐蔽性极强,使工资很难正常反映人们的实际收入,排斥着工资机制的正常发育;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两元化的劳动制度。一方面,劳动力相对集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缺乏劳动工资自主权,各种体制与非体制性因素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使工资机制无法确立,更不用谈工资机制的作用了;另一方面,在已形成单位用人自主、劳动者择业自由、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经济领域,劳动力价格与总体价格体系严重偏离,工资机制极不合理,工资机制的调节作用不能正常发挥。

工资机制不健全带来的直接后果即是:在旧有的传统的观念影响下平均主义、攀比现象相当严重,不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工资的形成和决定从旧有体制摆脱出来的经济领域,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形成,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乃至同地区行业、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这种差距过大不是工资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结果,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尽完善,劳动力不能充分自由流动,存在着政策性的行业或职业垄断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因此,平均主义与收入差距过大并存造成了工资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的社会分配不公现象。

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供求总量与结构性矛盾,劳动就业观念的陈旧与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工资机制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我国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发育和完善的障碍,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力量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通过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借助工资机制的完善,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劳动立法工作等综合配套措施,才能弥补劳动力市场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为促进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劳动力市场宏观管理

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是政府部门包括劳动人事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通过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标准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交换双方的行为;通过编制劳动力计划和采用相应的手段实施计划来协调劳动力资源在地区和部门间的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宏观平衡,使劳动力增长数量和构成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相衔接,以适应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和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通过就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来调节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方向,为丧失劳动能力者和暂时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证;通过工资基金计划来引导全社会工资增长,以及通过各种宏观经济手段来调控工资基金的规模等等;对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趋势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制订发展规划,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市场活动进行调控。其目的在于弥补劳动力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供求总量的平衡,解决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发挥工资机制的核心作用,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转变人们的就业观念,为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宏观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继续深化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劳动交换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进一步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加强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建立市场秩序。健全的市场秩序至少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实施和监督,有科学严谨、配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证。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劳动基本法、劳动关系法、劳动保护法、职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六大类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如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尤其是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律规范的各方面内容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对于规定劳动力市场运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适时制订和颁布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在内的相关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在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的立法工作同时,还要强化执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法制意识是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的法律前提。

(二)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传统的用工制度是以国家为用工和分配的主体,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安排就业,劳动力单位所有限制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国家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剥夺了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同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背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承认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强调用人单位有自主用人权,劳动者个人有自由择业权,国家实行间接的宏观调控,因此,必须确立新的劳动用工制度。新的用工制度必须打破原有的国家统配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应当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录人员,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打破人为的身份界限,破除干部终身制。

(三)建立市场决定工资机制,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所谓市场决定工资机制,是指工资的形成和决定过程市场化,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工资标准,以及各工种、各岗位之间的相对工资,进而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均衡工资率。市场决定工资机制的作用过程,实际上就是劳动力供求双方平等协商的过程和劳动力的市场评价过程。因此,通过市场决定工资机制形成的工资水平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及其市场稀缺程度,从而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解决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避免行政调节工资而产生的工资刚性和工资攀比倾向。

政府在建立市场决定工资机制过程中,担负着组织、监督和制定工资协商规则及程序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权力机构可以通过工资立法和协商工资程序法来规范协商过程中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协商过程中监督有关法规的执行,并负责对工资纠纷进行仲裁,在必要时,政府也可采取各种手段对工资水平进行调节和控制。

(四)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具有强制性、指定性、非营利性特点。在传统的劳动体制下,三位一体的就业制度,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劳动力市场能否真正形成和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

从1986年10月1日起,我国已陆续建立了包括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开始由企业保险转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但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社会保障覆盖面窄,还存在着所有制差异;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整,待业和养老保险相对发达,而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仍没全面铺开;保险费仍主要由企业和国家负担,个人承担比例过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化程度过低,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尚不健全。这些问题制约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社会保障涵盖不同所有制的职工和所有城镇的职工;第二,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各类职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一步深化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快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第四,结合工资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扩大个人缴纳保险费用的范围和比例;坚持费用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第五,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社会化程序,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能力。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

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是在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环境下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所实施的日常性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协调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监督各种劳动立法的贯彻执行,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有序、高效运行。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是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的前提和依据,为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提供一定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劳动力市场宏观管理的保障,是劳动力市场宏观管理目标实现的基础。

市场监督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劳动力市场监督亦如此。它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极为广泛,需要诸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与共同管理。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工商行政部门的经济监督,物价部门的监督,税务部门的监督,财政银行部门的监督,公安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等等。

就我国现行的劳动管理体制而言,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力的就业预测,制定就业政策和培训计划,以及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综合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特别是要逐步建立劳动监察机制,强化劳动监察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审计等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涉及到劳动交换关系的管理、劳动中介机构的管理以及专业性劳动经营机构的管理等几个方面。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普遍推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劳动交换关系的重点内容和中心环节。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是否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第二,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第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中介机构是在劳动力市场上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咨询、调剂交流等中介服务的组织机构,如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交流市场、家庭劳务市场等。对劳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是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其基本内容涉及到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劳动力市场及其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专业性劳务经营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从事劳务经营服务或劳务就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如开展劳务承包、劳务提供、劳务输出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承担安置就业任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对专业性劳动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成为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专业性劳动经营机构的登记管理和专业性劳务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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