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三大犯罪FATF突击检查三大公司_洗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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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的反洗钱战争距离保险行业渐行渐进。

2月16日,在香港召开的国际打击洗黑钱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表示,央行将检查包括证券保险在内的金融行业会否存在洗黑钱活动。

一位接近保监会高层的人士透露,为配合整个国家的反洗钱战略,保险行业反洗钱之剑即将出鞘。剑锋指向寿险团险中涉嫌“洗钱”的行为,以及产险行业的理赔欺诈和大量现金交易等。为此,保监会已经专门“关照”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随时准备迎接国际反洗钱组织的检查。

涉嫌“洗钱”的三宗罪

利用商业保险的制度缺陷实现洗钱的目的,是笼罩在以诚信为基石的保险行业的阴影。而原本应该成为“防火墙”的保险公司,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抑或主观的意愿,于自觉或者不自觉之间,不幸沦为洗钱者的道具,甚至有帮凶的嫌疑。

前述接近保监会高层的人士称,保监会关注的三种可能涉嫌“洗钱”的手段,早已不是个别现象,尤其是利用寿险中的团体保险涉嫌“洗钱”最为突出。

保险业内一资深人士称,用团体保险“洗钱”的一般路径是,企业,特别是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利用企业或者单位的钱为单个员工购买特定的团体保险,然后在短时间内,通过退保套取现金,实现企业资金的“胜利大逃亡”。保险业内俗称这种现象为“团单个做”,或者“长单短做”。

而企业通过团体保险套取资金的目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避税,另一类就是为了私分公款。

按照一般保单的规定,保险退保的时候并不能按照缴纳的保险费全额退款,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一定费用。不过,只要扣除的比例小于所得税,企业的第一种目的就能够达到。

“所以,每年到发年终奖金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的业务就会比较好做。”前述人士称。

以一家保险公司的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为例,假设投保人为一30岁男性,保险金额为1万元,趸交保费,缴纳的保费为4708元。若一年后选择退保,退保金为4329.2元(另有若干红利,暂时忽略)。退保金相对缴纳保费缩水378.8元。但是,如果这4708元用于发年终奖金,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将会扣税941.6元。

两者比较,还是选择保险合算。

除了避税外,通过团体保险退保套取现金的通道甚至为某些国有企业所借用,成为其私分公款的工具。前述人士透露,这类企业一般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有政府机关。其用于投保的钱直接就是所谓的“小金库”。

对于团体保险的漏洞,身处漩涡的保险公司并非毫不知情。

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团体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规定逐渐地被掏空,成为“马其诺防线”——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进一步减少企业的“耗损”。

但是,在这场“道具与帮凶”的游戏中,最受伤的便是国家税收或者国有资产。

2004年4月和9月,财政部就此连发两道通知,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置商业保险的情况。

一位上海保险业内人士称,以前购买的团体保险多为补充养老保险,但是,由于上海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专项整治,现在这条路已经不像以前通畅了。取而代之的是,目前仍然没有太多限制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相对于寿险的团体保险,财产保险中的理赔欺诈和大量现金交易则不为业外所熟悉。

一家财产保险的人士认为,理赔欺诈已经成为影响财产保险发展的毒瘤。以财产保险中占比最大的险种——车险为例,多位业内人士估计,目前的理赔中,“水分”至少是20%-30%,其中多数是理赔欺诈引起的。

华泰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的首席核保人称,从国际经验看,理赔的水分在10%左右是比较正常的,20%-30%的水分,明显偏高。

车险理赔欺诈中的赢家包括投保人、某些理赔人员、修理厂等等,而输家无疑是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理赔欺诈显然是不能容忍的。但是为什么这种现象还广泛存在呢?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中层认为,病因在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失控。该中层透露,一家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车险管理失控,甚至出现理赔人员在修理厂持有股份的情况。

除理赔欺诈外,财产保险公司的现金交易也大量存在,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因客户的要求,保险公司不选择银行划帐,而是通过现金进行支付,客观上为洗钱留下暗道。

前述接近保监会的人士称,现金交易恰恰是亚洲开发银行估计洗钱规模的重要根据。根据中国的现金交易规模,亚行估计中国的反洗钱规模高达2000亿美元,并且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政府高层的认可。

就在去年外汇管理局针对保险公司进行的外汇保险合规性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的情况。另外涉嫌洗钱的情况是,表面是外汇保单,实际上用人民币来缴费,而理赔却是外币。

保险反洗钱无法可依

但是,如果严格套用我国现行的《刑法》,保险行业存在的上述现象均不符合严格的洗钱罪定义。

金茂律师事务所何永哲律师称,不管是从我国对“洗钱”的定义来看,还是从我国对“洗钱”行为主体或“洗钱罪”的界定来分析,上述现象都不能定义为“洗钱罪”。

他认为,“从我国《刑法》第191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规定对洗钱的定义来看,我国对‘洗钱’的界定均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按照洗钱的定义,只有涉及上述四种犯罪才称得上“洗钱罪”。因此,将公款买保险行为定性为洗钱罪并予以刑事处罚,目前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何永哲律师说。

上述接近保监会的人士说,对于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上述非正常现象,只有修改现行的《刑法》才能够界定为“洗钱罪”。

何永哲律师建议,应该将保险行业的非正常现象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畴,加大对洗钱行为的管制力度。

上述接近保监会的人士也认为,这也符合国际反洗钱的惯例和趋势。他介绍,人民银行、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7个部门组成了《反洗钱法》起草小组。《反洗钱法》的起草进入了关键性阶段。

而李若谷在香港也透露,今年6月份,《反洗钱法》即将出台,有效防止洗黑钱活动。

FATF将检查三家保险公司

除反洗钱立法外,中国也加速争取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

2005年1月,中国正式成为FATF观察员。之后的2月9日至11日,央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

从时间上看,为尽快成为FATF的成员,今年3、4月份,FATF将会专门派专家到中国评估中国的反洗钱制度和体系。除银行外,保险业也将成为评估的重点行业之一。

为此,去年年底,保监会特别提醒规模最大的三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准备随时迎接FATF的检查。

FATF于1989年由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发起成立,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目前共有30多个成员,20多个观察员。FATF关于反洗钱的《40+9项建议》已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认可,也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内容,是国际反洗钱领域中的重要文件,对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发挥了指导作用。

前述接近保监会的人士称,早在2000年,中国和FATF已经有接触。9·11事件后,国际反洗钱的战斗愈演愈烈。中国的反洗钱战略也提速。

2004年10月6日,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发起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2月16日,在香港的国际打击洗黑钱会议上,李若谷称,他将领导一个新成立的统筹小组,检讨中国的证券及保险等金融行业是否存在洗黑钱活动。

前述接近保监会的人士称,目前国家已经组建了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等23部委在内的反洗钱联席会议。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为会议办公室的领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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