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转型中的档案流转_无形资产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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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转为非国有企业(不含外资企业),资产转让中的档案转让(后简称档案转让)是档案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既包括档案复制件又包括原件大数量地从国有单位向非国有单位转让,在我国档案史上鲜有先例。如何转让,在理论界有很大分歧,在档案转让实践上做法也十分不同。这种情况无疑给档案转让带来许多困难和混乱,也不利于这些档案在今后的管理和利用,需要引起重视。

一、档案转让的实质是档案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让

在讨论档案转让中,有的意见认为是所有权的转让,“企业产权出售了,企业档案所有权应随产权同时移交给对方。”〔1 〕有的意见则认为是档案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为了使用方便,就要求一次性签订协议,获得这种档案使用权’”,“而且一般不必负担保管档案的任务。”〔2〕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包括企业档案在内的档案是一种特殊的财富,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社会、文化、历史等价值,因此它不单是单位的财富,也应该是社会的财富。为了更好地使这笔财富得到充分利用、足够保护、完整保存,需要国家统一管理。显然,国家拥有所有权是实施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保证。因此,档案所有权的流向应该从民间流向国家,而不应该从国家流向民间。在国家《档案法》和地方档案法规中也规定了这种流向,列出了奖励民间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条款;规定在必要时,国家可以收购、征购民间档案。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见《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档案转让后,国家仍拥有这些档案的所有权,则国家仍然可以一如既往地要求转让企业也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中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仍然可以一如既往地将被转让企业已向国家报送档案目录的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开放,被转让企业应将这些档案向社会提供服务。假使将转让档案的所有权转让给了民间,那么上述移交也就终止,上述服务也要改变,显然会对档案工作造成损失。因此,可以认为,档案的所有权是不宜也不能转让的。

在讨论档案转让是不是使用权转让时,我们先要分析一下,对于档案有些什么权益。我们知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赋予国有企业以经营权,这是我国经济改革中取得的一大成果,它一方面使人们对资产经营权有了认识,另一方面使企业能够对资产进行自主经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企业档案,作为一种资产,与企业其它资产一样,具有其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与企业其它资产一样,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并且,企业要承担规定的有关档案的保密、保管、为社会公众服务等责任。企业档案经营权的确立,给档案工作开创了一个新局面。通过各种方式对档案信息,特别是对科技档案进行发掘,企业及时、有效、合法地把大量档案推向市场,开展各种无偿、有偿服务,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档案工作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拥有的资产经营权和使用权已不可分割,被转让企业已把档案视为经营性资产,转让企业使用档案也是用于赢利活动,也是视为经营性资产的。所以,档案转让是档案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方还需要承担原被转让方承担的对转让档案的相应责任。

二、档案是企业的信息资产,应有偿转让

在档案转让中要不要对档案进行评估、要不要有偿转让的讨论中,有一个思路值得探讨,即把问题归结到档案是不是无形资产的研究上去。论证了档案是无形资产的,就断定转让档案时,“必须首先对企业档案资产进行评估”〔3〕,要有偿转让;论证了档案不是无形资产的, 则就断定“企业档案不需要评估”〔4〕,无需有偿转让。实际上, 企业档案是企业活动的历史和现状的记录,方方面面都有,是不能简单地一概归入无形资产或一概排斥在无形资产之外的。档案既是记录,那么就是信息,从资产而论,则是信息资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在这里,档案资产可以归入“其它形态的资产”。

信息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信息的价值在于其内容能满足某种需要;第二,信息的价值是因人而异的,同一信息,有的人认为极其宝贵,有的人则认为一文不值;第三,信息要有载体,记载信息的载体有时可被视同信息本身;第四,关于某个具体对象的信息,有的对该对象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第五,提供公益服务单位的信息可以无偿取得,谋取经济效益单位的信息要付出代价才能得到,我们在努力使信息共享;第六,信息易被扩散,对有偿转让的信息,其转让价格与扩散程度成负相关。

基于上面的理解,对转让档案应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企业转让时,并不是所有档案全部转让。档案转让和企业其它资产转让一样是一种经济行为,转让方看重的是转让档案的经济价值,因此转让档案的价值主要根据其经济价值。但档案的价值却不仅仅是经济价值,这是档案转让前被转让方首先要考虑的。所以,不能指望被转让方的档案转让方会照单全收;反之也一样,不能指望转让方要求转让的档案被转让方会照单转让。有的地方制订的档案管理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转为非国有企业时,其党群、行政管理类档案,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上交于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不得转让。其它类别的档案中也会有不能或不接受转让的档案。转让档案的转让价格则要区别情况,分类确定或评估。

第二,购买来的、独立存在的档案的转让。按其购买成本为基础,确定其转让价格。如购买的各种文献、图书、资料等。

第三,有形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依附性档案的转让。应分别随其依附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一起转让,其转让价格计算在各整体价格之中,不单独计算。如设备说明书、厂房图纸、原材料化验单等。

第四,企业无形资产的档案的转让。对于可视同无形资产的档案,如配方、专有技术等档案,可先评估相应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根据是一次独家转让还是已多次转让复制件的不同情况,区别确定转让价格。对于不能视同无形资产的档案,如商标、专利权等档案,分别随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利局等国家执法机构的转让证书一起转让,分别评估无形资产整体转让价格;如企业管理、生产诀窍等需要对转让方培训后进行转让的,其档案转让价格可独立确定,培训费另计,或一并计入培训收费中。

双方有转让意向,转让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

未能转让的档案,移交原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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