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晓婧[1]2016年在《江苏省东海县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复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正式建立,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甚晚,但却是与当时的行政纠纷急需解决的社会情况所相适应。该制度实行后起到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等多种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1999年颁布施行的《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日益增多且复杂的行政纠纷问题,在实践运行中弊端也不断浮现,于是各地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断的改革创新,努力实现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目标作用。东海作为一个行政纠纷不断增加的县级城市,了解其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和现状,找出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如行政复议救济方式不深入民心、运行缺乏独立性、审理模式过于单一化和书面化、文书制作不规范、复议决定缺乏公正性等,显得十分迫切。在此基础上,剖析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为下一步制定对策提供依据,做到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审理机构、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硬件设施、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建立行政复议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救济作用。论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等多种方法,将行政复议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对其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行政复议问题进行研究,学习行政复议基本理论,认知东海县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以期可以为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复议制度提供些许的研究帮助。
文敬峰[2]2007年在《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践运行中效果并不理想,未能实现其价值。这主要源于我国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不准确,没有从行政复议本身性质入手来构建相应的制度。本文尝试从行政复议的内在属性切入,研究其客观需要的制度模式。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就是在形式逻辑的叁段论模式框架下,首先解决什么是司法性的问题,这是本文的大前提。接着研究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身特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是否具备司法性因素,从而得出行政复议准司法性的结论。最终的目的就是在行政复议准司法性的指引下,对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提出合理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司法性的基础理论。从司法制度的起源出发,分析出司法制度的功能、价值、目的等根本因素,并对保障其价值实现的其他配套设施进行梳理,总结出司法的八大特征。司法的八大特征就是后面论证行政复议性质的工具。第二部分,行政复议制度概况考察。考察行政复议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并简要介绍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状况。这部分内容也是后面行政复议性质的分析工具,主要是为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特性的归纳提供客观依据,也为行政复议制度的重构提供参考模式。第叁部分,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把司法的特征和行政复议制度严格对照,分析出行政复议制度具备的司法性因素:解决纠纷的功能因素;维护正义的价值因素;救济公民权益的目的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定性寻找理念根据:程序正义存在的最大意义在于认可和尊重人的尊严,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所要体现的价值,所以它客观上必须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现实中我国错误地把行政复议定性为单纯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不能完全公正裁判,解决行政纠纷。因此,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具有,客观也需要具有准司法性。需要提及一下,笔者集中主要精力来论述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并不是否认其行政性的一面,而是本着行政复议的综合特色,考虑到目前行政复议制度的处境,在改革途径中更需要凸显其准司法性这一大的思路。结合以上所有分析,综述行政复议准司法性的内涵,也是为后面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提供具体要求。第四部分,行政复议组织系统改革。行政复议的制度重构理应成为本文的重点。重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主要从行政复议组织系统、行政复议程序两个方面展开。规范一个制度的组织系统,首先应该理顺权力的划分,确立管辖制度,进而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并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系统。笔者论证了“块块管辖”为原则,“条条管辖”为例外的政府管辖为主的管辖模式,并采用图表形式勾勒出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结构。借鉴域外设置行政复议机构的经验,遵循独立、统一、专业的标准,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部统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专门机构。第五部分,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改革。设计行政复议制度时有必要提供一套科学的程序盾牌,在动态中保障行政复议功能的实现。放宽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宽泛申请途径,把信访等诉愿表达方式与行政复议申请链接起来。完善行政复议书面审查,并引进体现程序公正的听证制度。从证明责任、行政复议机构收集证据、证据排除规则叁个方面建立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确立行政复议合议制审理方式,从合议原则、人员分工、评议程序等几个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合议制。
杜彪[3]2016年在《公安行政复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善治"角度出发,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矛盾呈现出突发和多发的趋势,各种行政争议也不断出现和突显,行政复议作为处理行政争议和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在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发挥着巨大作用。从"法治"角度出发,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公安行政复议制度,促进公安行政复议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目前而言,山西省L市公安行政复议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无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鉴于行政违法的客观存在和侵权行为的时而发生,一项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复议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权力被滥用,进而对公安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基于问题导向的思维,分析和提出公安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就成为了我们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框架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选题的目的、国内外研究综述、主要研究方法。第一章是相关理论概述。阐释了公安行政复议的涵义、公安行政复议的内容、公安行政复议的原则、本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及公安行政复议的紧迫性。第二章是山西省L市公安行政复议的现状和问题。主要论述了山西省L市公安行政复议的主要实践、取得的成就以及公安行政复议在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公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第叁章是山西省L市公安行政复议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从思想认识、行政复议程序、监管体制和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几个方面,深入分析山西省L市公安行政复议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章是加强山西省L市公安行政复议的对策和建议。针对L市公安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行政复议环境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行政复议结果、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李楠[4]2013年在《法治建设中行政复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与当时社会对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是相适应的,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通过行政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其发展速度很快,在化解行政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伴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整体调整和行政争议特征的演变,1999年设计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制度在运行成效上已不够优良。通过实践运行,当前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弊端己不断浮出,行政复议机构力量不强,机制不活,作用的发挥不够,已经出现行政复议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因此各地都在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制度创新,宁夏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其行政复议问题更需要近一步分析利研究,因为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分布范围广,文化层次悬殊,结合少数民族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规范、适用性强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妥善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争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利实证的方法,结合行政复议的相关基础理论,从不同民族地区行政复议实践运行角度对比研究,探讨宁夏法治建设中行政复议运行中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出现的实际问题尝试提出一些构思和建议来完善宁夏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建议是健全行政复议的各项配套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宣传,树立行政复议意识: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强化行政复议监督,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等,确保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梁丽娟[5]2007年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法是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的产物。行政法之所以产生和存在,在于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规范,以防范其扩张性、侵害性和破坏性,保障与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得到救济: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即行政复议,司法途径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诉讼纯属司法行为,二者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且在解决行政争议上各具优势。两种制度建立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侵害,从而在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法律程序。行政复议处于救济的最前沿,是立法赋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第一道屏障。而行政诉讼则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构建二者衔接模式时,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目的和制度功能。在衔接程序模式上,我国有自由选择、复议前置、迳行起诉、复议终局四种模式,其中以自由选择为原则,其他叁种为例外。我国对二者衔接模式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且没有完全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不仅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国外学者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研究各不相同,美国遵循“穷尽救济”模式,认为只有当行政纠纷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无法很好地解决时才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德国遵循“诉讼类型决定程序衔接”模式,明确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衔接,法国遵循“自由选择主义”模式,赋予了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并呈现出叁种各具特色的模式,但设置标准的明确、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司法与行政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保障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复议终局模式,重新设定复议前置模式,严格限定迳行起诉模式,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模式,努力遵循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的、无漏洞的救济。另外,二者在立法上和适用上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应更好地解决其实践冲突,实现二者的完美衔接。本文揭示了二者关系的理论基础,从我国衔接模式的现状出发,针对二者衔接模式的缺陷构建了一套全新的适应我国国情的衔接模式,并针对二者在实践中的具体的冲突,在诉讼法面临修改之际,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张淑芳[6]2002年在《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文中提出行政复议法第 7条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然而 ,该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 ,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 ,给行政法治实践制造了诸多新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 ,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的理论困乏。有必要在行政法理论上给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一个初步的定位 ,如对公民完全诉愿权的肯定、对规范化层级行政监督权的肯定、对全面司法审查的隐含肯定等。通过定位合乎逻辑地建立起理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 ,该制度的实质在于使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独立化、全面化 ,并强化复议机关审查的权威性。
赖翔[7]2007年在《劳动教养行政复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尝试从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由来切入,分析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现状,在公共选择理论视野下对劳动教养行政复议主体和程序进行审视,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发展方向和完善该项制度的设想。本文共分: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任务、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思路。首先明确研究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叁方面的任务,对国内学界及域外研究进行概括,说明其对切实维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并提出叁个方面的研究思路。第一章“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由来”,介绍行政复议在劳动教养领域的长期缺位;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产生和意义;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考察行政复议制度在劳动教养领域缺位的情况,通过分析办理劳动教养及其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说明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由来以及它的现实意义,并对其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进行论述。第二章“劳动教养行政复议之现状考察”,介绍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现状;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劳动教养行政复议问题的成因。考察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办理情况、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指出主体、程序、管辖等叁方面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在于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适用程序未作具体规定,管辖体制存有缺陷,并论证了改革的必要性。第叁章“劳动教养行政复议主体分析”,介绍劳动教养行政复议主体之理论基础;劳动教养行政复议主体的实证对比和启示。基于行政复议主体进行理论层面反思,同时借鉴美国、英国的实践,得出职能分离和二级复议两点启示。第四章“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发展方向”,介绍尊重行政程序价值和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改革定位。在行政复议实践的迫切需要、法治环境日益好转以及行政改革渐入佳境等背景下,论证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有限司法化的改革定位及其基于程序正义的基础。第五章“完善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制度的设想”,介绍劳动教养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化;行政复议程序的规范化和引入劳动教养行政复议的检察监督。以行政复议权为起点,探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去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规范复议程序的四个方面以及引进检察监督等方面的完善措施。
马里, 杨晓舒[8]2010年在《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起步晚尚处于建设期等原因,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复议制度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笔者主要从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几点建议。
曹鎏[9]2017年在《五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与借鉴》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完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也走到了一个关键节点。域外行政复议制度各具本土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适性规律。通过对德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有关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叁个方面进行梳理,认为存在以下共通性规律:行政复议以公民权利救济作为重要目的,并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体制越来越强调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行政复议程序应注重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复议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可诉,但是采用自由选择模式还是复议前置模式,以及经过复议后的被告问题,需要考虑本土实际情况。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在充分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现实之需,对未来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程序等问题做出有效回应。
田志明[10]2008年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纳税人与税务行政机关涉税争讼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制度架构,是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研究该制度对于完善税务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乃至保障人权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税收法制工作实际,初步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而探索性地提出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思路和理由,以供立法者将来修订、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时参考。本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存在的复议原则的缺陷、复议受案范围的狭窄、复议申请权的限制条件过严、复议申请人范围的限制、书面审理方式的弊端、复议机构中立性的欠缺等;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机构设置不科学、复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滥用职权现象等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叁方面的原因,其一,税务机关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行政复议性质的认识比较模糊;其二,立法上受行政管理论模式的影响,行政复议制度中很强的“行政”色彩,不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救济权利;其叁,授权立法体制导致的“部门本位”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叁部分是针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及理由,主要从叁方面进行阐述,其一,更新立法及执法理念,强化“纳税人权利本位”意识,在税务行政复议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究上寻找平衡点;其二,以保障最低公正为目标,改革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叁,提高税务行政复议人员业务素质,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质量。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东海县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复议问题研究[D]. 彭晓婧. 燕山大学. 2016
[2]. 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D]. 文敬峰.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公安行政复议问题研究[D]. 杜彪. 山西大学. 2016
[4]. 法治建设中行政复议问题研究[D]. 李楠. 宁夏大学. 2013
[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D]. 梁丽娟. 山西大学. 2007
[6]. 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J]. 张淑芳. 法学研究. 2002
[7]. 劳动教养行政复议问题研究[D]. 赖翔.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8]. 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研究[J]. 马里, 杨晓舒.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9]. 五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与借鉴[J]. 曹鎏. 行政法学研究. 2017
[10].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研究[D]. 田志明. 吉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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