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4中国税改:外资利益不受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受论文,国税论文,外资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直实行两套税制,分别征收。在流转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颁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征收工商统一税。内资企业按照国务院根据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颁布试行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所有内资企业一律从1月1日起适用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与此同时,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从而统一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流转税。1994年的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对外商投资者有何影响,中国的涉外税收政策如何,这是海内外投资者极为关注的。
首先应肯定,1994年的税收制度改革,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实现中共十四大确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对外商投资者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不是闭关锁国的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经济;市场经济是有序平等竞争的经济,而不是杂乱无章竞争的经济。这一次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化税收制度,从而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大环境。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会使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持久不变。因为我们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利用两种资源——国内资源和外部资源;必须打开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必须学会两套本领——组织国内经济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总而言之,必须坚持对外开放政策,取天下之长补己之短,用五洲之力兴我之邦。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更会增强外商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的信心。
客观上讲,这次税制改革,不仅没有增加外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而且对增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扩大对外开放,更多利用外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税制为外商来华投资创造了一个有利的税收环境。
一、执行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平衡了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原工商统一税列举征税的141个行业和产品类别中,工商统一税税率高于内资企业执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的有94个,有的相差幅度还相当大。如啤酒,工商统一税税率为40%,产品税税率只有25%;棉纱,工商统一税税率为23~26%,原增值税价内税税率为14%,实际税负5%左右;电子表、石英钟,工商统一税税率为20%,原增值税价内税税率为14%,实际税负5%左右。此外,有的行业对内资企业还有减税、免税优惠。如内资面粉加工厂、饲料厂可免税,外商投资的面粉加工厂、饲料厂则要缴纳5%的工商统一税。税制改革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执行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消除了税负的差别,有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大部分产品税负有所降低或保持不变。据对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厦门、武汉、青岛、大连等8个城市1253户外商投资企业的调查,有70%的企业税改后税收负担有所下降或保持不变。降低税负的产品主要有:啤酒、电冰箱、空调器、吸尘器、录像机、电子钟表、手表、电扇、烟、酒等。
三、增值税消除了原工商统一税重复征税的矛盾。原工商统一税和新的增值税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通道征税,也就是说,一种商品如果要经过5个独立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最终进入消费,就要征5次税。而且,原工商统一税是对销售收入全额征收,一种商品生产加工周转的环节越高,税收负担自然越重,这不利于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化。而新的增值税仅就每一个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一种商品税收负扣的高低与增值额的大小有直接关系,与生产加工周转的环节多少没有任何关系。这有利于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化和社会化。
四、新税制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为了鼓励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绝大多数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我国自1985年以来,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一直实行免征工商统一税的政策,即退还全部已征工商统一税。但由于工商统一税道道全额征税,出口商品所消耗的原材料究竟征了多少税弄不清楚,只能对出口产品的最后一道税给予免征。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还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即:可以退还出口货物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各个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无疑会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
五、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既得利益可以得到保障。这次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既不因改革而增加企业负担,又不因改革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税收的总体负担保持原有水平。但是,由于税制结构的变化、税率的简并、纳税环节的改变等原因,虽然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降低或保持不变,但少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增加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因改革受到损失,国家已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增加税收负担的问题。即: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最长不超过5年。
六、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都保留不变。原来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优惠,主要有五个方面:
——投资进口的资本货物免税,包括在投资总额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等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等;
——特准进口货物减税免税,主要是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以及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流转税。
——保税区的流转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免征流转税;
——经批准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中外合资和外资银行,从开业之日起5年免征流转税。
流转税改革后,上述优惠政策都将继续保留。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继续执行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所有优惠政策都继续执行。
七、对外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更加规范、合理,税负减轻。税改前,来华工作的境外人员适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适用范围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人士。随着经济发展,某些规定已不再适用。如对他们所取得的工薪收入扣除额明显偏低。按原个人所得税规定,扣除额为800元,按当时外汇牌价折算为547美元,而到1992年6月就只合145.5美元了。尽管国务院曾于1987年决定对来华工作的境外人员的工薪所得给予减半征税的照顾,但已不能维持立法原则。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来华工作的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规范、合理调整。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居民判定标准的调整。新个人所得税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条标准,比原税法中仅采用居住时间一条标准更为规范,便于涵盖不同情况的纳税义务人。该规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标准的调整。对工薪所得,仍维护定额扣除的做法,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取得的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国务院规定,在800元费用扣除的基础上附加减除3200元的费用,这样维护了1980年立法时的税负水平。
综上所述,1994年税制的重大改革,不仅并未增加外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而且给外商投资者创造了一个公平、宽松、有利的税收环境。这次改革,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也将随着改革的深化得到更好的贯彻,港澳投资者以及世界各国的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环境,包括政治和经济两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新税制必将引来更多的外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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