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中国慈善组织的发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慈善论文,市民论文,组织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有关慈善事业的文献研究中,很多学者都对慈善组织的培育给予了很大关注。例如,郑功成认为,慈善事业只能由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来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这是慈善事业之所以成为一项有益的公益事业而非单个的行为的组织基础,也是它作为一项社会性救助业而不被纳入法定社会保障或官办社会救助体的重要原因所在。① 邓国胜认为,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要发展慈善事业,首先应当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② 范斌认为,慈善的实现方式大致可以分为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行为三种。③ 可以说,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与发展和慈善组织的关系密不可分。为此,关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发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慈善组织的培育一方面要同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转型相结合;另一方面,要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相结合。为此,本文把中国慈善组织的发育置于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之下,以期通过这一分析框架,发现慈善组织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的发展空间,并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前景做出预测。
在市民社会这一分析框架下,慈善组织的发育是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密切相关的。从国外的经验看,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通常有两种模式。一是分门别类的目的事业模式,一是统一培育模式。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统一培育模式。例如,韩国在总理办公厅下设立了公民社会发展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慈善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规划,然后由总理民政事务助理进行沟通与协调,由行政自治部的市民协力课负责每年的项目发放;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慈善委员会负责慈善组织的培育与监管;印度已经将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纳入了五年规划,政府每年通过项目采购的方式向慈善组织提供50亿美元的资助,而印度计划委员会负责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合作计划。④ 可以说,慈善组织的发育不可避免地与市民社会的成长联系在一起。
市民社会的理论界定
目前汉语世界中,对civil society有几种不同的译法,如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等。这几种不同的译名既反映了civil society一词的复杂意涵,也折映出使用者潜在的特定意图。有学者认为,“民间社会”是台湾学界对civil society的翻译,蕴涵着“民间对抗官府”(社会对抗国家)的义理和化约论倾向;“文明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应)与“公民社会”(更多强调的是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则是civil society一词的内在含义。⑤ 严格地讲,上述无论哪一种译法都很难涵盖civil society的全部意义,也可以反过来讲civil society在汉语里涵盖了上述多层意思。在西方,也有用“citizen society”指称公民社会,用“popular society”指称民间社会,用“urban society”指称市民社会,用“civilized society”指称文明社会等。⑥ 在这里,笔者使用“市民社会”这一译法出于以下两点考虑:其一,市民社会在人们心目中早已有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马克思著作译本中多次提及市民社会(德语原词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对许多人来说耳熟能详;近年来,国内学者在传播和讨论civil society时大多接受和使用“市民社会”这一译法,客观上也造成对这一概念的理论默认。其二,尽管有的学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存有异议,也多是从自己的学科视野出发理解civil society,并不具备以一统之的涵盖性。从这种意义上说,使用civil society的哪个汉译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寻找一个对civil society进行理论沟通的概念工具。
(一)市民社会首先表现为市场域和国家域的分离
市民社会早在公元一世纪就有人提出,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14世纪,欧洲人将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译成我们今日通用的英文civil society。17世纪,市民社会表示自然状态的对立物,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状态。18世纪时,它便获致某种与现在用法相似的含义,被看作是一种城市生活与商业活动繁荣的社会。19世纪,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社会的商业部分,是市场得以运作以及其成员得以保护所必需的制度和机构。市民社会的观念经由黑格尔进入马克思的思想。马克思将注意力集中在市民社会的商业或经济方面,但他用这一术语指谓社会的全部,而不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般概念,而“资产阶级社会”则是一个具体的概念。爱德华·希尔斯(E.Shils)则这样理解市民社会:(1)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2)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3)它是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的集合体,这些单位与公司的行动独立于国家,并相互竞争。⑦ 可以说,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表现为国家域和市场域的分离,是一个与市场更多融合的概念。
(二)市民社会还意味着国家域、市场域和社会域的分离
虽然市民社会既是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又是指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其中主要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然而,随着市民社会在西方的复兴,这一概念具有了更多独立的特性。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社会文化生活领域)。⑧ 柯恩(J.L.Cohen)和阿雷托(A.Arato)则更为明确地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是生活空间—政治—经济子系统三元模型中的一个部分。⑨ 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在早期阶段表现为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的二元对立与分离;在现代阶段,则表现为社会领域、经济(市场)领域、政治(国家)领域的三元对立与分离。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如同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一样,是现代整体性社会中的一个功能领域的称谓,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是整体社会中的功能系统。市民社会所倡的自由、平等、分权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功能凸显的必然趋势。国家体现的是政治领域的最高权威,在一个政治决定论的社会里,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权力中心。市民社会强调国家权力的让渡,从而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在中国,市民社会(至少是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特有条件下出现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就中国情况而言,市民社会既包含了国家域和市场域的分离,又包含了国家域、市场域和社会域的分离。笼统地讲,它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以市场经济发育为基本特征的市场领域以及一些非经济的社会空间。
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与中国市民社会的觉醒
建国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末的传统福利模式时期,这一时期在改造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福利设施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负责、官方包办的民政福利和单位包办的职工福利等传统福利制度;第二阶段是传统福利制度向新型福利制度变革的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至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制度重塑并逐渐向社会化福利发展。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社会福利体制主要包括针对“三无”及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民政福利、单位保障制下的职工福利。其特点突出表现为:其一,社会福利是个小福利概念;其二,社会福利体制是政府主导的福利体制;其三,带有浓厚的救助色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改革经历了从国家保险主义到市场化的过程。改革的初衷是作为市场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市场经济改革服务,主要目的是让企业“甩包袱”。这一思路使得改革后的社会福利曾经一度缩减为民政救济这么一个狭小的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等改革思路的提出,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服务对象的公众化、服务内容的多样化、服务队伍的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福利体制开始转型,民办机构养老、社区服务、民间组织开始发育,社会福利进入了一个新的制度变革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最突出的变化莫过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利益结构的调整,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所有这些变迁都表明,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已经明显增大,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明晰起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渐显形。”(11)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使得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成为自觉。
在市民社会刚刚开始发育的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有哪些路径选择呢?在市民社会初步发育的中国,社会福利社会化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去国家化的社会福利改革是否有赖于生存的社会空间?这牵涉到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理解问题。笔者认为,社会福利社会化主要是指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而非国家责任的社会化。社会福利社会化中的“社会”一词,主要是指市民社会早期阶段的市场化以及市民社会相对成熟以后的市民社会化。因此,目前与社会福利社会化相关联的是社会福利市场化的概念。社会福利社会化首先表现为社会福利市场化,其次才是社会福利(市民)社会化的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福利社会化就一直是政府倡导的社会福利改革方向。这种倡导固然有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带来了问题。突出的问题正如上文提到的,缺少市民社会支撑的社会福利社会化到底走向何方?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有两种值得关注的错误倾向:一是从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看,社会化过度而国家化不足;二是从社会福利服务的发展看,社会化(市场化)不足而国家化过度。
笔者认为,从责任主体看,国家责任逐步向“国家+市场”责任和“国家+市场+社会”责任过渡是社会福利改革的必然趋势。当然,这种改革的前提是市场完备、市民社会发育成熟。西方发达国家倡导的从政府包揽到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福利多元主义等福利制度改革也正经历着从福利国家向福利社会的过渡。相对于中国而言,集权传统下的政府拉动是社会福利改革成功的关键,突出政府主导责任仍然是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核心。为此,政府要加大社会福利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实现从“小福利”观念向“大福利”观念的转变。同时,在社会福利服务和社会救助方面,要积极引导和利用市场手段,降低福利使用的成本,通过市场机制优化福利资源配置,增加社会福利的效能,进而在社会福利领域实现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初步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中国慈善组织的发育
从总体上说,中国偏重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层面,往往是国家消融在社会里面,社会与国家相混融。(12)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王权为中枢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大一统秩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中国民间慈善活动自古以来就有悠久的传统,各种民间慈善组织也很多。梁其姿曾经利用两千多种方志对整个清代的慈善组织作过一个统计:育婴组织先后共成立了至少973个,普济堂399个,清节堂类216个,以施棺为主的善会善堂589个,综合性的善会善堂338个,其他难以分类的743个,这些慈善组织遍布全国。(13) 当然,传统社会中的慈善组织主要是在国家强力控制下的家族式和宗教慈善机构,与现代社会中的慈善公益组织在组织形态、组织功能等方面具有不同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曾经一度受到政府的强力取缔。建国之初的50年代,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20世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14) 这一时期,国家政权控制着社会资源,社会结构近乎被压缩为政治一极,市民社会没有生长空间,慈善组织也被当作“伪善”和“欺骗”的“纳垢堂”。据统计,建国后全国共接收、改造了约500个慈善机构,纳入到政府的管理之下。从1949年到1994年这45年间,“慈善”被作为一个充满“伪善性”和“欺骗性”的维护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统治的工具,遭到了意识形态上的批判,慈善事业被认为是给社会主义脸上抹黑,“慈善”一词也从中国官方话语体系中消失了。(15)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慈善事业意识形态上的批判,意味着中国社会福利制度从国家—集体保障的时代进入了一个福利多元化的改革时代。这种改革的特点是社会福利的主体不单单是政府,而且吸收了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2004年,中华慈善总会拥有团体会员160多个。(16) 不仅如此,各种带有慈善性质的民间社团和基金会也雨后春笋般地生长起来。特别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各类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据民政部2005年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289476个,其中社团15335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181个,基金会892个。在各类民间组织中,隶属民政类行业的慈善组织是发育较快的一类。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其他类型的民间组织本身也具有慈善目的和慈善功能。应该说,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现阶段中国慈善组织的发育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慈善组织的发育总体比较弱小,民政类慈善组织在民间组织的比重仍然非常小。第二,慈善组织发育迅速,特别是最近几年,各级慈善组织数量逐渐增多,发展速度较快。第三,慈善组织的政府色彩浓厚,其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如中华慈善总会、青基会等)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第四,慈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承担了社会救助角色。不能否认的是,现阶段中国慈善组织的发育仍然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慈善组织与国家剥离不够。以中华慈善总会为典型的慈善组织大多以“第二政府”或“准政府”的面目出现,虽然名义上是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但是很多慈善组织与真正的民间组织形同异质,形成独特的“半官半民”特色,在社会结构层面并没有形成“草根”慈善组织破茧而出的局面。第二,慈善组织自身机构建设尚面临许多问题。当前,处于成长期的各类慈善组织普遍面临自身经费缺乏、人力资源不足、缺乏组织运营的知识和经验等问题。第三,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普遍缺乏。目前,由于政策法规不到位和慈善组织自身运作不够透明公开,慈善组织普遍面临信任危机。
政府在慈善组织发育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现阶段中国慈善组织的发育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拉动;二是由下而上的社会力量的发育,如各种草根组织的发展;三是由外而内的外部推动,如国外慈善组织、基金会等的进入。虽然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内生主导动力,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不但培育了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自由奔放的个性意识,而且重新界定了产权关系和社会资本以及个人财产的占有和分配原则,这些都是形成慈善组织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中国而言,政府培育尤为重要。中国的集权传统和现阶段政府高强度的管理体制对于慈善组织的生长尤为重要。政府拉动可以通过国家有意识的倡导大大加快中国慈善组织发育的步伐,缩短慈善组织形成的时间。并且,政府有意识地培育慈善组织可以抑制病态社会组织的出现和生长,是保证社会机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政府要为慈善组织的成长营造适当的社会空间。笔者认为,政府在慈善组织发育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慈善事业立法建设。现阶段,国家应尽快出台《慈善法》或《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事业的公益性质,规范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规范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法律关系,形成慈善组织发育的良好法制环境。
第二,弘扬慈善文化,培育慈善组织成长的社会文化基础。政府可以通过舆论媒体宣扬慈善美德,树立慈善组织的典型,通过广泛社会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健康成长。
第三,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按照目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的相关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这一规定无形中将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民间组织置于双重管理和监督之下,即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事实上,很多慈善组织很难找到对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加大对慈善组织的财政支持。慈善事业不单是为社会奉献爱心的事业,更是为政府排忧解难的事业。慈善事业不仅仅通过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也是政府实施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有利工具。政府和慈善组织要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伙伴关系,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积极扶持慈善组织的成长,进而借助慈善组织实现社会公正目标。
慈善组织是市民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市民社会是慈善事业发展壮大的社会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慈善组织的发育既是市民社会成长的重要标志,也是市民社会成熟的表现。这是因为,一个慈善组织发育成熟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充满爱心和善意的社会;一个慈善组织发育成熟的社会也是一个国家—市场—市民社会各个功能领域形成良性互动的社会。需要特别注意慈善组织在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中的作用问题,我们认为,慈善组织应当成为消解贫困和不平等的社会力量。同时,慈善组织的成长并不排斥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从伦理学的角度,笔者倾向于认为,政府对收入分配和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是“大善”,慈善组织和市民社会的有效补充是“小善”。无论“大善”还是“小善”,都是人类社会的美德。慈善组织和市民社会的成长必定能够搭建一座政府和民众有效沟通的桥梁,必定能够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且,随着慈善文化和慈善道德的弘扬,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会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加入到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中来。
注释:
①郑功成:《现代慈善事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学海》2005年第2期。
②邓国胜:《慈善组织培育与发展的政策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③范斌:《论当代中国民间慈善活动的三种实现方式》,《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④参见邓国胜《慈善组织培育与发展的政策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⑤参见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
⑥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可参见Gordon White,Jude Howell and Shang Xiaoyuan,1996,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Oxford:Clarendon Press,4.
⑦参见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李强译,载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36页。
⑧[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5页。
⑨参见简·科恩、安德鲁·阿雷托《市民社会的美德》,时和兴译,载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175页。
⑩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6—327页。
(11)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1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第169—170页。
(13)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导言,第2—3页。
(14)参见王建军《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其功能》,《中国民政》2005年第5期。
(15)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个案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94页。
(16)参见范宝俊《在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讨会上的致词》,载中华慈善总会编:《中华慈善年鉴(2004)》,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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