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不同类型论文,我国论文,现代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
这里只讨论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类型,所讨论的类型也是经济已经进入比较稳定状态的、能够长期维持下去的类型。〔1〕
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特点是:个人和企业都基本上是自由地作出有关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决策:各个个人和企业分散地作出计划和决策,再通过市场来协调这些决策。个人和企业根据自己的决策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形成了各种物品的供给与需求;物品的供给与需求汇聚在市场上,决定了各种物品的价格;有权支配生产要素的人根据各种物品的相对价格和生产它们的投入产出关系,决定将自己支配的生产要素投入某种物品的生产,以便通过这样使用生产要素来尽可能好地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通过市场来协调个人与企业的分散决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依靠市场来配置稀缺资源的过程。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是所有的市场经济都必须具有的共同特征。
分散地决策和再通过市场来协调分散的决策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不允许由国家这一个中心通过行政命令来配置资源,决定每一个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也不允许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过深地干预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由法律来决定它们生产什么、为谁生产、生产多少。也不可能由一个所有者(即使它是国家)去掌握全社会的全部资金和生产资料,因为这样的所有者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势必要控制和管理所有企业的经济活动,扼杀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没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在市场经济中,不可能是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只听从一个人的指示,也不可能是每一个人的每一个行动都必须事先征得所有其他人的同意,因为在这样一种社会道德规范之下就不可能由个人来作出分散的决策。市场经济的运行结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事先完全预见到、完全控制得了的,因而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个人收入的分配必定有相当大的差别,不可能很平等,也不可能完全符合任何一种公平的标准(除了把市场运行的结果本身就当作公平这一种标准之外)。
尽管如此,在下述这五个方面,现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之间仍然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这五个方面是:国家的行政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干预资源的配置;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的范围;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占全部生产资料的比例;在多大范围内在市场之外集体协调人们的经济行为;国家的经济政策在多大程度上以收入分配的平等化为目标。在上述这五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特色就形成了下列五种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
行政市场体制 如果在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同时,国家通过其行政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干预资源的配置,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主宰地位,使国家的行政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计划并调节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这就是“行政市场体制”或“计划指导的市场经济”。行政市场体制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国家的指导性计划,另一个标志则是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是工业化国家中实行“行政市场体制”的典型,东亚实行市场经济的台湾也具有“行政市场体制”的因素。
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 当国家尽可能多地以其立法和执法活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把国家法律的作用仅仅限制于解决个人之间发生的争执,而是以全社会利益的名义用法律来规制人们的其它许多行为时,就存在着“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纯粹地体现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特点的是新加坡。联邦德国的经济也具有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因素。
公有制的市场经济 当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占了生产资料的大多数时,就存在着“公有制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受国家的特殊保护的。但是这种市场经济类型至今没有取得一种稳定的形式。最彻底而又典型的实行这种体制的是60年代至80年代的南斯拉夫,由于它没有形成一种有力的机制来维护以至增加公有的再生产资金, 结果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崩溃(Tieme, 1995 ; Cassel;1984)。
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 在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中,某些集体中的个人常常先在其所属的集体中协调了彼此的行动,然后再出现在市场上从事交易。这种经济中的人们惯于在市场之外直接协调彼此的经济行为。这就是“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在市场之外从事直接协调的集体可以是企业、社团、大家庭,甚至可以大到一个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彻底地实行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的是东亚的日本和韩国。
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 在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利用财政手段来干预资源的配置,但是这种干预的目的主要是造成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扩大低收入者所享受的社会福利。这就会形成“福利国家”类型的市场经济。“福利国家”在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力图向其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北欧的四个小国——瑞典、挪威、丹麦和芬兰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变成了“福利国家”,因而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也被称为“北欧模式”或“瑞典模式”。战后的奥地利和英国也是这种模式的高福利国家。
除了上述五种模式以外,我们还必须提到“自由的市场经济”。如果在一个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力量都追求尽可能多地保障个人和企业的活动自由,这就形成了“自由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市场经济中,政府势必会尽可能地不对资源配置进行行政干预,也尽可能地少干预收入分配,不把收入均等化作为一个政策目标;这种经济原则上排斥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协调的道德规范也少得多,甚至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制也少得多。支配着“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活动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不过,不能把“自由的市场经济”与其它五种市场经济的区别绝对化。在其它五种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也基本上是自由地作出有关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决策的。只不过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个人的自由比别的市场经济类型相对大得多,自由的领域也相对广阔得多。同时,“自由的市场经济”也同样建立在法制国家的基础上,在这种市场经济中也同样有着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制、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和集体协调,只不过它们比在别的市场经济类型中数量要少得多、范围窄得多、规模小得多、程度松得多。
19世纪的英国曾经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典型样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了“自由的市场经济”的代表。甚至有人说,美国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最后堡垒”。不过,当代的英国在私人经济部门实行的仍然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特别是在右翼的保守党执政时更是如此。在近年经济发展很快的国家和地区中,泰国和香港最接近“自由的市场经济”这一类型。
还必须指出:在任何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都要控制货币数量,通过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宏观经济环境。因此,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性,而不是某一种或某几种类型的特性。在前述六种类型中,“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也被人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Tieme,1995;Leipold,1975)。除了这一种类型外,其它五种类型也常常被概括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Tieme,1995;Cassel,1984)。
上述的六种市场经济类型是一种抽象的分类。现实中的许多国家很难简单地归入其中的某一类,而是几种不同类型融合的产物。例如最近几十年的英国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与福利国家的一种结合,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则是法律规制的、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与福利国家这三种类型的一个混合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差不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市场经济类型。
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是市场经济在其中运行的不同文化环境的产物。现代市场经济在生产力方面的物质技术基础,是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可以大大提高生产的效率。但是,协调参加分工和协作的人们的活动必须付出代价,只有通过协调费用尽可能低的协调方式,才能把专业化分工和直接协作的效率充分发挥出来。市场经济通过个人之间的交换活动来协调他们的经济活动。但是,权威的指令、道德的戒律、人们相互之间的民主协商或官僚机构的行政管理也是协调不同人的活动的方式。这些不同的协调方式与直接的交换哪一种协调费用最低,成了决定使用哪种协调方式的主要因素。在不同的问题上,协调费用最低的协调方式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个问题上,不同的文化环境中协调费用最低的最佳协调方式也往往各不相同。文化环境对协调方式的影响主要通过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起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之下,会产生不同的经济行为,从而造成不同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企业的关系,甚至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同关系。人们经济行为上的差别使最佳协调方式有所不同。不同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还会产生不同的政治观念,造成不同的社会和政治运动,从而决定了不同的政治体系和经济政策。在不同的政治体系和经济政策之下,政府对市场经济施加的影响当然也会不同。凡此种种,都造就了不同的市场经济类型。现代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形成了不同的市场经济类型,就是因为这些国家不同的文化环境使它们的人民具有不同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美国之所以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最后堡垒”,就是因为美国的社会具有一种极端崇尚个人的行动自由的文化环境。而北欧的“福利国家”则是由欧洲的社会民主党人缔造的,它是西欧强大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产物。
文化环境、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对市场经济类型的影响,一方面表明了上层建筑因素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许多种彼此很不相同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都可以存在于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当然,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上的差别不可能导致改变市场经济这一基本的体制。对一切现代市场经济来说,实行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是最基本的体制框架,它们在这一基本体制上是共同的。市场经济这一基本体制合乎这些国家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文化因素、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只能影响经济体制的比较具体的、非基本的、细节性的层次,如决定市场经济的类型。而市场经济的这些不同类型在基本的体制上却是一致的。
任何文化环境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历史传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一国的文化特征,从而成了决定该国属于市场经济哪种类型的一个主要因素。当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种种本国内生的和外来的新因素,这些因素会使一国的文化特征发生变化。但是,历史的传统总是要与各种新因素交互作用,在一国的文化特征中发挥自己的作用。通过它对文化环境的作用,历史传统极大地影响着一国选择的经济制度。每当一国面临着在几种可行的方案中进行选择的历史关头时,历史上形成的文化传统通过决定社会的政治力量对比,总会迫使它选择最接近自己历史传统的那种方案。这就造成了一国的历史传统与它的市场经济类型之间的联系。日本和韩国的集体协调型市场经济与它们浓厚的儒家文化传统有着明显的联系。这种经济下的集体协调一般是在某个权威领导下作出的;而儒家文化崇尚权威,主张在等级秩序之下的集体中协调人们的行为,它是这些国家实行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之一。而美国之所以坚持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本来就是由信奉自由主义的英国移民们建立的国家。建立美国的那些英国移民深受自由主义意识的薰陶,到北美大陆去追求个人的独立发展,占据和垦殖“无主的荒地”(其实这些土地本来由印第安人自由使用),独立并自由地经营个人所有的农场。这些自由的小农奠定了美国的“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历史传统的基础。
对现代市场经济不同类型的认识使我们看到,现代的市场经济可以具有许多种彼此很不相同的制度形式。这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含义和主要特征。
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和主要特征
西方的绝大多数学者与经济学家都认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不能相容。而“社会主义”本身又是个极有争议的概念。自从这个名称出现以来,许多彼此极不相同的社会思潮、政治流派、思想学说都使用过这个名称,以至很难界定出一个各流派的社会主义者都接受的社会主义的定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1986a.)。尽管如此, 我们仍然有必要对最初的社会主义的学说与主张作一简要的概括。
首先,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学说都要求以某种集体行动来保障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社会主义者们所主张的这一类集体行动,很大一部分只能由国家来完成,有的社会主义学说主张完全由国家来实施这种集体行动。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个人决策,而社会主义者强调集体行动;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个人享有许多排他的产权,市场经济的运行必定会造成贫富不均,而社会主义主张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这二者之间确实有矛盾。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是一致的。从历史上看,近代的社会主义总是作为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反应、甚至是抗议和反击而产生的。最初的空想社会主义著作——16世纪莫尔的《乌托邦》出现在资本原始积累时代,它控诉了“界定产权”的圈地运动所造成的“羊吃人”的现象(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1986b.)。法国大革命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政治基础,随后就出现了批判当时社会状况的圣西门和傅立叶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英国的产业革命最终确立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随后就出现了力图否定这种制度的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实验。这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确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和主张。19世纪中,当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扩散到全欧洲时,就出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他使社会主义学说形成了一个科学的体系。因此,无限制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卢森贝,1959)。
但是,19世纪下半期的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表明,成熟的市场经济不可能在自由放任状态下长期维持。它有种种缺陷,更不能保证社会公平,而需要以社会主义的措施来修正和补充。无论20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出现过多少不现实的极端倾向和偏差,它都起了不可或缺的历史作用,没有它的冲击就不会形成当代的市场经济。我们应该努力使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互补充,兼顾平等与效率,在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同时采取尽可能多的社会主义措施,以尽可能增加整个社会中所有的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的福利。
根据以上的说明,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界定为“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意味着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而“社会主义导向”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来将市场经济的活动导向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目的,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行动来保证社会和每一个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导向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引导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向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保障一切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使一切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去劳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种社会主义导向势必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所有制、道德规范、经济组织等方面广泛地干预和介入市场经济的运行。
我们过去在苏联式的教条影响下,曾经不公正地贬低了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特别是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其实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已经很清楚地说明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和要求,人们习惯上也正是这样看待社会主义者的主张的。一般说来,社会主义要求以某种集体行动来保障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具体地说,这一类的集体行动应当能引导一切经济活动都向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应当能保障一切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应当能使一切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应当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去劳动。为了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实现社会主义的上述目标,应该作到:
1.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主要依据按市场度量的劳动成果。在个人收入的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因为不如此不会促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去劳动;而且在一个个收入主要不是按劳动分配的经济中,财产和权力的分配必然不平等,这就不可能使一切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的机会。不过,不能再以过去的含义来理解按劳分配,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应当有新的理解:首先,按劳分配所依据的劳动不仅包括生产通常的使用价值(对于消费有效用)的劳动,而且包括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劳动,监督他人劳动的劳动和管理以至维护财产的劳动;其次,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所依据的不应是体力和脑力的支出这种生理上的标准,而是在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成果,是劳动的市场成果(垄断行业中的劳动是例外)。
由于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主要依据劳动,相当大一部分的财产收入(地租和企业利润等)应当归公有财产的所有者公共所有,应当是公共所有的,由公有财产的代管机构代收代管。
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这在数量上是可行的。美国的总收入(国民收入)中劳动收入长期稳定在75%左右,这些劳动收入主要是工资和薪水(Dornbusch and Fischer,1987)。 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理论,这意味着美国四分之三的总收入是按劳动分配的。当然我们不能依据这样一个数字就轻易下结论,认为资本主义的美国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在美国的这种劳动收入(“雇员报酬”)中,也包括了公司经理的薪水(因为他们也是“雇员”),而这些人是私人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更重要的是,在美国的企业体制中,私人资本所有者处于企业的等级制体系的最上端,私人财产所有者处于统治地位,他们统治着劳动者,收入的分配也只能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统治下的收入分配。在私人财产所有者统治下,按劳分配不可能是占统治地位的分配原则,无产者之间按劳动分配个人收入只能是在首先保证了私人资本的增值的前提下,是在首先保证了按资分配的前提下。美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是按私人所有的生产要素来进行分配的。劳动收入在美国的总收入中占有这样高的比例,是因为现代生产力基础上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使私人资本所有者不能把过多的收入据为己有;现代技术条件使有技术的劳动在经营中越来越重要;还因为美国的劳动人民以各种形式为公平的收入分配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不过,既然资本主义的美国也能使工资和薪水占总收入的75%,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应当能使劳动收入占全社会个人收入的绝大部分。我国的财产收入中有一大部分由公共占有,剩下的分配给个人的全部收入中,按劳分配部分占75%以上应当不难。
2.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特别是要防止社会财产的分配出现过大的不平等,防止富有的个人的私有财产高于穷人私有财产的倍数过大。坚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主,是因为如果大多数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就很难避免出现社会财产分配的过大的不平等;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给一切人都提供自由发展的平等的机会。
坚持我们这里所说的这种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为主、公有制为主,并不是一种教条主义的“坚持原则”。只要我们找到了选拔公有财产代管人,给他们以激励的适当办法(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社会保障基金制度都是适当的办法),坚持公有制为主不仅不会降低经济效率,反而会提高经济效率。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应当陷入“私有制迷信”。按照这种迷信,只有私有制才会使财产(或资金)充分有效地保值增殖,而只有这样整个经济才会有效率。其实私有制、特别是当代的私有制既不是财产保值增殖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私有制的论证都是说,出于人的本性,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总是更关心、爱护得更仔细,所以私有制比公有制能更有效地使财产保值增殖。但是这个论证内含着一个很致命的弱点,财产能否保值增殖,取决于投入了多少维护和增加财产的有效率的劳动。说私有制比公有制更能有效维护财产的人,其实暗含着一个论证:人们会为保护和增加自己的财产投入更多的有效率劳动。维护和增加财产和经济效率这一类问题上的关键,其实是一种制度能够激发出多少维护和增加财产的有效率劳动来,而对于激发这种劳动,私有制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说它不是必要条件,是因为理论上很容易证明,只要维护和增加财产的劳动能得到足够多的报酬,就会有人去作出这种劳动,这种劳动并不一定是为了保护和增加自己的私有财产。西方市场经济中在大银行和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中工作的人就是这样一类为维护和增加非自己所有的资产工作的人。说私有制不是获得这种劳动的充分条件,是因为私有者可能由于个人的种种原因无法作出维护和增加财产的有效率劳动,这些原因包括:所有者年岁过大、有病而生理条件不允许;继承了私有财产的人是不会管理的白痴(因为私有财产必须是能继承的,而世界上的败家子却太多,我们随时可以听到这一类的故事);所有者没有作出这种有效率劳动的能力(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等等)。最后这一点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尤为重要。由于现代的市场经济太复杂、变化太快、又不存在金本位货币,财产的保值增殖需要极多的专业知识、相当大的劳动投入,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既不具备这么多的知识、也没这么多的精力,于是他们就只好将自己的储蓄、保险金以至买卖股票的资金委托给专门保护和增加财产的机构(如共同投资基金、银行、社会保障基金)去经营。这些机构目前已是发达西方国家资本市场上的资金主要提供者,甚至是股票市场上的主要持股者。这恰恰说明,靠私有者来维护和增加财产已经越来越不合乎时代潮流。也正是由于维护和增加财产需要这样多的有效劳动,东欧和前苏联的私有化改造才彻底失败;这只便宜了少数金融投机家,并没有使绝大多数劳动人民成为真正的私有者。其实我们需要的是找到一种足够有效率地管理公有财产的制度形式。
三、探索和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形式
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应当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中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了发挥市场竞争的激励作用,应当对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实行分散管理。但是,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地处理好公共财产管理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建立起一套适当的激励机制,一方面促使公有生产资料的代管者为公有财产的保值增殖而努力工作,另一方面尽力防止他们侵吞公有财产。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给有成就的公有财产代管人以足够的物质鼓励,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他们的行为给予有力的监督,防止他们侵吞公有财产。
我们应当探索公有财产的新的管理形式。首先是建立专门的、政企分开、政府与公有财产管理分开的公有财产经营机构,并建立一套规范的制度,选拔成功的企业家担任这种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将这些公有财产代管人的个人收入和公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运营经费都与运用公有财产的净利润挂起钩来。我们还应当学习近年西方新出现的市场经济中的公有财产形式——各种公共的社会保障基金。这些社会保障基金(如养老基金、日本的生命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障金库等)与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不同,原则上是一种合作性质的集体经济,所有缴保金的人都是基金的公共所有者。在西方国家,这类基金机构已成为股市上的主要持股机构之一,以至于有人说它们已是“基金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更有理由肯定这类基金是公有财产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考虑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的一定比例划分出来,成立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按持有的企业股份分取红利,将收到的收入用于相应的社会保障开支。成立这种基金一方面会形成对企业领导行为的有力约束,迫使他们提高企业效益,另一方面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还可以造成股市上的许多大的机构持股者,有利于稳定股市,是一举几得的大好事。
当然我们还可能试验股份合作制等新的所有制形式。但是,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合作制运动一百多年的历史看,真正的合作制经营极不可能成为在整个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另一个方向是发展为把企业的所有权分股量化给个人的“规范股份化改革”。但是这已经是不折不扣的私有化,与探索公有制的新形式无关。
大体说来,在所有制形式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一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的经济。在这里不仅应当有大量的个体所有制的经济,而且也应当有相当数量的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但是公有财产应当占总资本量的多数。这些公有财产一部分应当由资产运营公司(在合格的代管人领导之下)代管,另一部分是真正集体合作性质的,其中的大多数可能将是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财产,少数是纯粹的旧式合作企业的财产。特别是土地的收益应该设法使其绝大部分成为公有财产的收益。
我们认为,中国将来的前途,最有可能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行政市场体制”(法国类型)与“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日本和韩国模式)混合的一种市场经济。如果我们工作得当,可能成为“公有制”、“行政市场体制”、“集体协调”与“法律规制”有机结合的一种市场经济。
注释:
〔1〕对这个问题本文只能作一最简要的概述, 详尽的论述可见纽伯格和达菲(1984);格鲁奇(1985);左大培和裴小革(1996 );Cassel(1984);Tieme(1995)等有关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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